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1. 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
2.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1)新建、改建、收购保障性住房;(2)租赁补贴;(3)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建设;(4)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的其他支出。
三、补助资金分配及下达1. 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按照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住房保障需求、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2. 补助资金的下达程序:(1)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2)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3)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原则,下达补助资金;(4)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拨付给住房保障部门。
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1.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2. 严禁以下行为:(1)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2)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1. 各级财政、审计、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补助资金申请与审批1. 补助资金的申请:市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编制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1)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其他必要的支持文件。
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或筹集并专项用于补助新增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国有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农村危房改造、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以及向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注入的资金。
其中设立3000万元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资金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关工作经费。
省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省补资金使用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省补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正公开、按户(套)补助、保障重点、奖励先进”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报和审批第五条省补资金采取申报制管理。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接受项目申报报告并组织申报项目的审核。
第六条申报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并列入该年度计划;(二)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三)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自筹、银行贷款等)已落实,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且实施情况良好;(四)省补资金执行情况较好,无明显的管理问题和资金闲置情况。
第七条省补资金应按以下程序申请:项目申报以设区市为单位上报。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设区市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他省级主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现在政府会就许多的社会问题出台各种各样的管理来维护社会秩序,管理资料下载网准备了一篇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住宅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大笔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繁重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项目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配套措施则表示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业务住房等。
第二章 ; ; 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财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和管控使用审核监管部门,负责筹募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若干部门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年度预算,按期汇总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设进度,跟踪检查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基本和保值增值。
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公司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资金融资,负责政府保障性住房债务预算编制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市级方案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负责编报项目预算、项目施工进度建设进度和大笔资金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支出报表及项目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工作。
第三章 ; ; 资金来源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中央项目投资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二)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房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三)用作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四)投资回报率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提取用于住房住房的资金;(五)依法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六)地方政府政府债券中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七)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公司通过银行融资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八)出租、出售房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九)保障性资管住房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十)经区域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引言: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给城市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生活
便利,但也带来了城市住房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财政设立
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旨在改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推进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中央财政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规定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
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申请
本章主要规定资金的来源、发放条件以及申请资金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本章主要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以及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监督
本章主要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并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规定违规使用资金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
本章主要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其他事项。
结语: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的制定,为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资金的来源、申请、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有效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对违规行为予以严惩,有助于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发展,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4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拨付资金,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 1 -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三)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四)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五)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住房等超标价款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租赁补贴。
向XX市、XX市、XX区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
主要用于XX市、XX市、XX区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预算的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住建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再作调整。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一是租赁补贴。
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二是公租房筹集。
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
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
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现将《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2017年6月16日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第四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府发〔2016〕35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或筹集并专项用于补助国有林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和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
其中设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市、县进行奖励,重点用于项目建设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
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五个方面。
第四条保障房省级专项资金总量原则以省政府分配各市、县(市、区)建设任务套(户)数为依据进行计算和安排。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分配,依据目标任务完成的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农业厅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020年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下文是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仅供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地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地区,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6•【文号】财综[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
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
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计划筹集套数, 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
年度 城市棚 户区改造 户数 ,指 当年 计划改造 户数 ,减
去上年度未 完成的计 划改造 户数 ,加 上上年度超计 划 完成 的改造 户数 。
第六条 各地 区省级 财政部 门应 当会 同同级 住房 保 障部门汇 总审核各市、县 申报 资料 ,于 每年 2月 2 8
城镇 低 收入住 房 保 障家庭 租赁 补 贴
金 )的使 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 ,
根据 《 国 务 院办 公厅 关于保 障性安 居工
户数 ,以当年发 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
筹 集公 共租 赁住 房 套数 ,以 当年公 共 租赁住 房 开工 建设 或 签订收 购 、租 赁 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 。
款贴息等支 出。
( 三 )支持城市棚 户区改造项 目,包括用于政 府组
织 的城 市棚 户区改 造项 目中的征 收 ( 收购 ) 、安置房建
第二十二 条 各地 区省级 财政 部 门以及 新 疆 生产 建设 兵团财务局会 同同级住房 保 障部门可 以根 据本办
法 ,结 合实际 制定具体实 施办 法,并 报财政 部 、住房 城 乡建设部备案 。
目,应 当纳入省 级 人 民政府 批 准 的城镇
补 偿 决定 为依 据 ,包 括实 物 安置住 房户 数( 原 地 安置 和异 地 安置 )和货 币补 偿
户数 ,均 为 永久 安置住 房 户数 ,不 包 括 临 时安 置住 房户数 ; 对 于采 取 先建 后拆 的地 区 ,经财 政 部 、住 房城 乡建 设部 审 核 认 定 ,以 当年开工 建 设 安置住 房 户数
分 配给某地 区的专项 资金总 额 ( 经 核 定 的该 地 区年度 租赁补 贴户数 ×该 地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
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
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励地方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
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绩效。
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
(五)强化监督。
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优势,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全面监管.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上述因素将根据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核定的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按照各地区当年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计划数,加(减)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计算。
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我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收到中央资金后纳入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等。
省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期满后,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
一是租赁补贴。
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二是公租房筹集。
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三是城镇棚户区改造。
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2023年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
2023年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____年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一、引言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建设面临巨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促进城市化进程,我国实施了安居工程,通过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帮助困难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由于资金规模庞大,资金管理成为安居工程实施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____年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进行探讨,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平。
二、资金来源____年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将通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向各地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划拨资金,确保各地能够充分利用资金开展安居工程。
2.地方财政资金:各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安居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财政资金的持续供应。
3.社会捐赠资金: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居工程,通过募捐等形式筹集资金,增加资金来源。
三、资金管理1.资金测算与分配: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区住房需求和贫困人口情况,制定年度安居工程资金测算和分配方案。
按照分区分段的原则,将资金合理分配到各地,确保各地贫困人口能够得到适当的帮助。
2.资金监管与使用:各地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居工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买住房、修缮住房、住房租金补贴等。
各地政府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和审核,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3.资金绩效评价:各地政府应建立安居工程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追踪和分析工程进展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资金使用策略,确保安居工程能够实现预期效果。
四、资金使用原则1.公平原则:安居工程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公平享受资金支持,不偏袒个别群体。
2.效益原则:资金使用应追求最大化效益,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果,提高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3.透明原则:资金使用应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吉财综〔2019〕847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19〕847号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5日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_办法_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公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是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xx〕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地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地区,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
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安居工程是指政府为改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条件而实施的一项社会福利工程。
为确保安居工程的顺利推进,资金管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监督和评估等方面,详细阐述安居工程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资金申请阶段:1.立项申请: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和审批程序,进行项目规划和立项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背景、用途、建设方案、预算估算等。
2.资金申请报告:安居工程项目负责人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明确项目需求和预算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资金管理部门。
3.资金符合性审查: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申请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核实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政策和预算是否合理,确保项目可行性。
4.资金申请审批:资金管理部门将资金申请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定资金申请的审批过程和流程。
二、资金拨付阶段:1.资金拨付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资金用途和拨付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资金管理部门。
2.资金拨付审核: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拨付金额的合理性和拨付依据的真实性。
3.资金拨付审批:资金管理部门将资金拨付申请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定资金拨付的审批过程和流程。
4.资金拨付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将拨付金额按照一定的进度拨付给项目负责人,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使用证明和报告。
三、资金使用阶段:1.严格按照规定用途: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申请报告中明确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资金。
2.合理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支出,确保有效利用每一笔资金,避免浪费和滥用。
3.严格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支出申请和审批,确保每一笔支出都经过合法、规范的程序。
四、资金监督阶段:1.内部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使用合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
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安居工程是我国为贫困居民和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的一个重要方案,旨在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改善贫困人口的住房条件,推进城市建设和扶贫工作。
在安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个安居工程资金管理的方案。
一、资金来源安居工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拨款、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及个人自筹等。
其中,政府财政资金拨款占比最大,社会捐赠和银行贷款次之,个人自筹资金则较少。
二、资金使用安居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和修缮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
1. 建设住房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土地、修建房屋及相关装修。
建设住房的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2. 修缮住房资金主要用于维修、改建和加固住房。
修缮住房的资金管理应依据住房的实际情况,分类别评估维修费用,确保修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相关配套设施资金主要用于住房周边道路、供水、供电、照明、绿化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相关配套设施的资金管理应根据不同设施的特点,制定具有科学性的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配套设施的建设与住房的建设相适应,达到完善住房周边环境的目的。
三、资金管理安居工程的资金管理应依据政策法规、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1. 资金审计通过对资金使用的审议、审查、审计,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2. 资金绩效评估定期对安居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效果。
3. 资金监督加强安居工程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和监察机制,从制度和流程上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 资金透明开放对安居工程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信力和社会信任。
总之,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是保障工程实施高效、公正、公正、可持续的关键保障。
只有把资金管理工作做好,才能为住房困难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
三一文库()/总结报告/工作计划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XX]95号)、《省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XX]115号)、《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XX]11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来源。
1.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2.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3.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5.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购建、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及发放租赁补贴支出;2.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3.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方面的支出;4.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支出;5.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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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公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的是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xx〕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地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地区,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指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指当年计划改造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改造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改造户数。
第六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地区以及各市、县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以及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省级相关部门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表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4)。
(三)各市、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复印件;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不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的地区,财政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
第七条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数据比例不低于该地区申报数据的20%。
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
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5)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八条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将不予受理。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九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财政部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三章资金拨付第十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含项目资本金注入),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由财政部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各地区应当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xx〕50号)、《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xx〕42号)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xx〕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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