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doc
一、受理单位:合浦县林业局二、申请条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 2004年7月5日颁布实施)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一)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二)生态公益林、国防林、母树林等特种用途林不得抵押;(三)权属清楚,无争议;(四)签订抵押合同;(五)国有林木资产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三、应交材料: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第“一、八、九、十、十一、十九”点,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感谢你的观看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四、林木或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未流转的林地、林木提供林权证;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六、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七、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林权抵押贷款的流程
林权抵押贷款的流程一、抵押贷款概念: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林权抵押贷款具体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二、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三、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林权证》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3、《林权抵押合同》4、《借款合同》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
具体申办程序为:(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4)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林权抵押贷款申请流程一、会员注册。
贷款申请人在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注册成会员。
二、填写林权登记表及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见表格)三、项目材料审查。
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鄂西北林权市场”) 项目经理与项目所在地交易会员单位就项目进行沟通,直接在当地申请的项目由县级交易会员单位将材料推荐递交到鄂西北林权市场;项目经理对贷款项目及递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企业或个人予以反馈;四、现场勘察。
鄂西北林权市场项目经理、资源调查专业技术人员或银行专业人员现场对抵押的林地进行勘察,主要了解林地权证、纠纷、资源、贷款人资信等情况,判断能否抵押、是否有抵押价值,是否启动资源调查和评估。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登记办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部门职责、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登记注销、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的物权变动不仅与个人利益直接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并作出专门规定,是其资源特性和法律的共同要求。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设备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的好处是:(1)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容易确定;(2)不动产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具有了公开性、普遍性的特征,使抵押权产生了对世性、排他性的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障;(3)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告示功能、普遍告知功能,告诫第三人(即可能被抵押权人排斥的其他债权人)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使第三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有利于促进其合理流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1•【文号】农发行字[1995]150号•【施行日期】1995.06.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1日农发行字〔1995〕15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林业贷款自1995年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林业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营造速生丰产林,抚育中幼林,增加苗林生产以及国营、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增加林业生产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给予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为保护经营好现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木蓄积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林业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自愿申请、谁借谁用、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债务落实”和“贷前审查、保证效益、银行自主发放”等信贷政策和原则第二章范围和用途第五条林业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国营和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
第六条林业贷款的主要用途:(一)在育苗、造林、抚育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修建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发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x农信联发〔20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银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x银监发〔2013〕112号)和省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非循环使用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是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含专业合作组织)、个人和法人企业。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周转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重点满足农户等主体的林下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为农户、个人类客户的:1.贷款人服务区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2. 有稳定、合法的第一还款来源,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原则上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3.从事的生产经营、日常消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4.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5.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企业等客户的: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3.用于项目建设的,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4.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要求;5.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随着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政策的不断完善,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并发挥出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林地资源的抵押贷款政策逐渐受到关注。
近期,国家出台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实施意见政策的背景林地资源是国家珍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对于林地资源的监管和管理是非常严格的。
然而,随着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林地资源的利用需求,国家制定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以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2. 实施意见政策的内容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林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政策对于可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国家所有林地、集体所有林地等不同范围的林地资源。
(2)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政策明确了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有关林地使用规定、具有稳定的经济效益、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等条件。
(3)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政策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流程、资料的准备和提交要求、审批时限等具体内容。
(4)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政策还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贷款利用监管、还款责任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3. 个人观点和理解林地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开发利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政府出台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以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总结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的出台,将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重大影响。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
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是指在林木产权证明的基础上申请一笔贷款,利用林权证作为抵押物来完成贷款。
这项政策旨在帮助林业工人获得贷款,以支持他们的事业发展,促进林木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历史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发展路径始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农民由于土地承包问题而获得了对林权证的拥有权,农民就凭借林权证贷款,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扩大经营规模。
林业工人也利用林权证贷款,用于改善他们的营业条件,发展林学,大规模开垦林地,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
林权证抵押贷款的优势林权证抵押贷款的主要优势是可以获得较低的抵押贷款利率,由于林权证的价值被认可,因此抵押该类贷款的利率也会比其他贷款低许多。
此外,林权证抵押贷款还具有较高的担保比例,可以帮助贷款申请者获得更多的贷款。
另外,林权证抵押贷款的申请者可以更容易获得贷款,因为银行在审核客户申请时,不会要求太多的信用要求,也更容易了解政府的林业政策。
林权证抵押贷款的缺点林权证抵押贷款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林权证抵押贷款的还款周期较长,林业工人可能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贷款的还款。
另外,林权证抵押贷款在贷款计划中有很高的风险,如果林业工作者在贷款期限内无法按时还款,可能会面临失去抵押物的风险。
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实施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实施需要经过多部门的协调,首先,银行和林业行政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统一审批标准及贷款流程。
其次,政府部门也应该做出努力,通过提供更多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为林业工人提供更好的贷款服务。
最后,林业工人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切实提高贷款还款能力,以确保贷款的有效利用,有助于林业工人的事业发展。
结论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是一种有利于林业工人发展和林业繁荣发展的政策,但该政策需要经过多部门的协调,政府需要给予更多的支持,林业工人则需要做好自身准备,才能确保贷款的有效利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 试点地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文/程卫华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shandonggaofa)中国人民银行网站3月24日(昨天)下午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和上述“两个办法”,原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试点地区开展抵押贷款。
“两个办法”要求,试点要依法稳妥规范推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我国农村的耕地、宅基地为集体所有,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限制,加上缺乏有效的价值认定,农民不能把耕地、宅基地(包括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用来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doc
一、受理单位:合浦县林业局二、申请条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 2004年7月5日颁布实施)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一)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二)生态公益林、国防林、母树林等特种用途林不得抵押;(三)权属清楚,无争议;(四)签订抵押合同;(五)国有林木资产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三、应交材料: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第“一、八、九、十、十一、十九”点,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谢谢欣赏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四、林木或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未流转的林地、林木提供林权证;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六、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七、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山东省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贴息贷款和贴息补助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林业贴息贷款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7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对以上贷款的利息补助。
第二章贴息条件与贴息计算第三条贴息条件: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涉林种植业或— 1 —林果、林下种植、木本油料等特色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下种植贷款。
第四条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
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按贴息年度内实际存续期限计算贴息。
计算公式:贴息金额=贷款金额×年贴息率×存续月数÷12。
同一项目多笔贷款申请贴息的,应分笔计算后加总。
贴息年度内贷款存续月数非整月的,整月外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整月外天数按1个月计算;小于15天的,整月外天数不计入当年度贴息期限。
第三章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工作程序第五条单位或农户(林业职工)个人申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包括林业贷款使用计划和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议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汇总后,进行合规性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实,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同时在线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森林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笫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笫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信合银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签订一抵押合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限、范围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抵押合同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护,不采伐流转。
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采伐生产。
同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监管。
抵押期限内,抵押物不得重复抵押和流转。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山县林业主管单位的林业要素市场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抵押物笫六条可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公益林;(二)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防护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三章抵押程序笫八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程序如下:(一)抵押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U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四章抵押登记第九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鲁政办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四日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二○○九年一月一日省林业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村基本政策长久稳定,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和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安定的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范围(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先试点后展开,不能操之过急。
要及时化解影响农村发展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以改革促发展,确保农村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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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升全省林业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三)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以共有林权进行抵押,借款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书;(三)以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应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国有林业等事业单位用林权抵押,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由国有场圃和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国有场圃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森林资源总量的50%,严禁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2、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用林权抵押,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用林权抵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无明确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八条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
借款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注销备案登记。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林权权利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国家政策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
(二)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国家政策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5、在贷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要求;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应取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授权或决议;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
第四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贴息第十二条林权抵押贷款资金优先用于与林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十三条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林权抵押期限、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合理确定,其中,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对于列入国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省级政府规划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
对于银团贷款项目,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若林地使用权系借款人租用,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已缴纳林地使用权租金的年限。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资金用于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贴息,申请国家贴息须经财政、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申报,贴息率和贴息期限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规定执行:(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五章林权评估与登记第十六条借款人、抵押权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可进行协议评估。
价值认定有异议,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执行。
第十七条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聘请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的评估机构、人员进行评估;或者聘请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共同认可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
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办理。
第十八条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须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抵押权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原则上按评估价值60%(含)以内确定贷款抵押率。
生态公益林建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绿化予以重点扶持,采取预期评估法,抵押率控制在40%至60%。
贷款额度低于10万元的可免评估。
第十九条借款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借款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法定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簿》,输入电子档案以备查阅。
所登记林权涉及林木的其他部门(公路、铁路、园林等)有采伐审批权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若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须在该抵押物《林权证》“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若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若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于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若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双方于抵押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原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抵押合同期满或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双方须于合同期满或达成提前解除合同后15日内,持原抵押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原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所注销登记林权涉及其他部门(公路、铁路、园林等)有采伐审批权的,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应将注销登记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六章担保服务与森林保险第二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市级财政建立林业贷款财政风险补贴基金,完善社会担保业务体系。
对以林权抵押贷款或林业贷款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第二十六条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的林木提供保险时,借款人须根据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林木保险。
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抵押物处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或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公益林的,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核准制,对其他权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八条抵押申请人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登记机关重复登记,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九条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条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借款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林木采伐审批机关在接到附有抵押权人同意采伐意见书的林木采伐申请后,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