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范文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的突发事件。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事故带来的影响,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二、报告程序1.发现事故现场员工在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确保自己的安全。

在确保个人安全的前提下,员工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2.报告上级主管在发现事故现场后,员工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或安全管理员报告事故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受伤程度、事故原因等。

上级主管或安全管理员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

3.上级主管调查与处理上级主管应亲自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上级主管应尽量保留现场证据,以备后续的调查和处理。

4.迅速报告给公司领导上级主管应迅速将事故情况详细报告给公司领导。

报告内容应详细、准确,包括事故的原因、造成的影响、损失估计等。

同时,上级主管应提出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以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三、处置程序1.事故伤员救治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

救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急救技能,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

2.事故现场的封锁、清理和复原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以防止其他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造成二次伤害。

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掉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物品,恢复原本的生产环境。

3.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分析对于发生的事故,应进行彻底的调查与分析,以确定事故的原因。

调查与分析过程中,应排除内外力干扰,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4.处置意见及整改措施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分析结果,上级主管应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整改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对企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更重要的是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因此,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研究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后果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报告的过程。

在信息报告中,需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内容。

同时,在信息报告中还需要对事故的处理情况和事故后的预防措施进行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将事故相关情况上报给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以便能够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信息报告中,需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有任何虚假和误导性的内容。

同时,还需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制定相应的处置办法和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办法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各项措施和方法。

首先,需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援和人员伤亡的抢救工作。

同时,还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防止进一步的事故扩大和二次灾害的发生。

其次,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各个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确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在事故的处置过程中,还需要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为进一步的事故预防提供有力的依据。

同时,还需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和惩处。

此外,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过程中,需要强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责任意识,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公正,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要求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情况,并进行初步处置,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和初步处理情况等。

3.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掩饰或误导事实。

四、报告程序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2.上级主管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事故的处理和调查。

3.办理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必须包括:上报公司领导层、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等。

4.事故调查组应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工作。

5.调查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进行记录和存档。

五、事故统计1.企业应按月、季度、年度等时间段对事故进行统计,并形成统计报告。

2.统计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

3.统计报告应及时、准确,并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六、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法务部门人员组成。

2.调查组应依法、科学、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有偏袒或保护任何一方的情况。

3.调查组应严格按照调查程序和要求,搜集证据、听取证人陈述,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勘察。

4.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5.调查报告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报上级主管审核。

七、处理结果和措施1.事故调查报告经上级主管审核后,应按照相应的处理结果采取措施。

2.处理结果包括:责任追究、处罚措施、安全生产整改等。

3.责任追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措施应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人的失职程度进行,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事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以及快速、准确地处理事故后果,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为企业提供科学决策和安全管理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故障、工人伤亡、火灾爆炸等。

无论事故性质大小,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3. 调查小组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方案;4.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后果,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调查,包括采集现场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相关文件等;5.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果及时汇总并书面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调查要点1. 事故的背景和现场情况:包括事故地点、时间、事故前的运行状态等;2. 事故原因的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3. 事故后果的评估: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4.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调查结果,明确事故责任的主体和具体责任人;5. 事故的教训和改进措施:根据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五、处理程序1.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2. 处理决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扣工资、降职、开除等;3. 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将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示,以警示全体员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制度的落实与完善1.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培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3. 针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企业应进行总结和改进,完善制度的相关内容,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020年(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20年(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方案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方案和处置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方案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运营单位方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方案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方案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方案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运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方案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方案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方案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方案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方案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方案后应当于1小时内方案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之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于依照第壹款规定方案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方案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于依照本条第壹款、第二款规定方案的同时,能够立即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方案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壹)壹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概述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控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流程、责任追究和事后处理措施,以及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全面加强生产安全管理。

一、报告程序1. 发生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员工应立即停止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

2. 事故现场的责任人员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并出动现场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和灭火。

3. 上级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成立应急处理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和救援工作。

4. 事故抢险救援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

5. 企业管理层根据调查报告,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和补救措施。

二、责任追究1. 对于轻微事故,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纪律处分,例如警告、记过等。

2. 对于一般事故,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严重的纪律处分,例如记大过、降职等。

3. 对于重大事故,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开除、限制行动自由等。

4. 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有权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事后处理措施1. 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 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3. 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找出事故漏洞,提出改进措施。

4. 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5. 加强事故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提升员工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6. 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演练,模拟各类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升应对能力。

四、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1. 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成工作组,并派出专业人员,参与事故的调查和抢救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前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失职、疏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的预警和防范能力,本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报告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报告,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

2.报告要求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可能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

3.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立即成立,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由主管部门指派,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调查要点调查小组应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

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和保密原则。

5.调查结果调查小组应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人、预防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处理程序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惩处,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同时,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处理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程序,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可以采取停职、辞退等措施。

对于一般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8.调查报告审批调查报告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开发布。

同时,还应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到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制度宣传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本公司将利用各种渠道对员工进行制度宣传和培训。

并将制度纳入各级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并进行考核。

四、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是保障公司生产运营的重要环节。

本公司将依据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执行机制,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合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发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即将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普通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殊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一、背景生产安全是现代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生产安全事故在生产过程中时有发生,如果不及时处置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因此,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管理和处置工作非常重要。

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和基本情况;(2)造成的损失和影响;(3)事故原因和责任人;(4)事故处置情况等。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收集方式:(1)企业内部的信息收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企业内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2)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收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从新闻媒体、企业官方网站、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多方面途径,收集到企业及时报告以及没有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反馈和处理:(1)企业反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对于企业内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统计结果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以便企业领导加强对于生产安全的管理和整改;(2)政府反馈和处理:政府相关部门会对于收集到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及时向企业领导提供建议和指导,同时,对于责任人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办法1.现场救援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除了要报告相关部门,还需要及时进行现场救援工作,这里提供几个现场救援的办法:(1)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进行人员和财产的疏散和保护;(2)对于事故现场进行隔离和警戒,以免事故扩大;(3)开展抢救受伤人员的工作,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事故原因分析为了避免同样的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必须对于事故原因进行仔细分析,从而在管理上做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这里提供以下几点建议:(1)对于每一个生产安全事故都要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找出事故的原因和产生的深层次问题;(2)针对分析结果,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于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控制;(3)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本【正文】一、概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员安全和减少损失,在本机构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二、事故处理程序1. 事故初步处理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按照下列处理程序进行:(1) 确保人员安全: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助,并避免进一步的伤害。

(2) 控制事故扩大: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尽可能减少损失。

(3) 通知上级领导:向上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接受指导和决策。

2. 事故调查与分析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调查分析的程序如下:(1)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负责调查事故。

(2) 收集证据:调查小组应收集事故现场的物证、人证和书证等,以便分析原因。

(3) 分析事故原因:调查小组根据收集的证据,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4) 提出措施:调查小组根据分析结果,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3. 事故处理和救助事故处理的目标是尽可能减少损失,保护人员安全。

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1) 救助伤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就诊,并提供必要的救护措施。

(2) 控制事故扩大:通过合理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减少损失。

(3) 救援被困人员:如果有人员被困在事故现场,应立即组织救援行动,确保其安全。

(4) 清理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三、事故报告程序1. 报告须知事故报告是指将事故情况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报告须遵守以下要求:(1) 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必须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2) 真实准确: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失实或夸大事故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严重的生产事故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危害。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即组织抢救和处理事故,同时通知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

2. 将现场照片、视频及时采集、保留,避免影响事故溯源和调查。

3. 对受伤人员实行急救处理,救治后及时向家属说明伤情。

4. 对生产设备进行及时维护及抢修,将生产线停产。

5. 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并在当地安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同时报告同级质检、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生产协会等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理办法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采取正确和及时的处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和过程,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2. 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报批需要抽查的企业,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惩处违规行为。

3. 对因事故直接或间接受到影响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与受害人或当地政府陷入协调一致后进行处理。

4. 对有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剔除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 对参与事故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避免因事故而导致的心理创伤。

生产安全事故是一件极其严重的事情,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和高度负责态度,严格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培训,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措施,以更高质量的安全管理保障我们的生产安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范本一、报告目的本报告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汇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情况,以便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探索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报告内容1. 事故基本情况(1)事故时间、地点、部门、人员等基本信息。

(2)事故类型、程度等详细描述。

2. 事故原因分析(1)对事故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进行详细归纳和分析。

(2)分析事故发生的背景、现场环境、人员行为等相关因素。

(3)提出事故发生的警示和借鉴,以及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

3. 事故影响及损失评估(1)详细描述事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产生活的影响。

(2)分析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影响。

4. 处置措施及效果评估(1)详细介绍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和具体操作。

(2)分析措施的科学合理性、效果和可行性。

(3)总结处置措施的经验和教训。

5. 事故责任追究及改进措施(1)明确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原则。

(2)提出改进生产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三、报告要求1. 报告内容要清晰、具体、准确,语言简明扼要。

2. 报告中要注重客观真实,不做主观臆断,避免夸大或淡化事故的影响。

3. 报告中要包含相关的数据和分析,以支撑结论和建议的可行性。

四、报告流程及参与人员1.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向企业管理层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2. 事故调查组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3.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编写和审查。

4. 报告进行内部审查后,由企业管理层审核通过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五、报告保存及使用1. 相关文件和材料应妥善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2. 报告可以作为经验教训的基础,用于生产安全培训和事故预防。

3. 报告也可以作为企业对外沟通的依据,用于与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方沟通交流。

六、报告评估及改进1. 报告编制后,应对报告进行评估和反馈。

2. 借助报告评估的结果,对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改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1.报告内容:(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地点、事故时间、事故原因等;(2)伤亡情况:包括人员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受伤程度等;(3)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损失金额、事故影响范围等;(4)应急处置情况:包括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措施、事故救援进展等;(5)责任追究情况:包括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划分等。

2.报告流程:(1)发现事故后,立即报警求救,并通知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2)安全管理部门及时派人到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与评估;(3)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编写事故信息报告;(4)事故信息报告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办法:1.应急响应:(1)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伤员抢救,确保生命安全;(2)停止生产:及时切断事故段的动力、气源和输送管道,防止事故扩大;(3)围堵和控制:采取必要的封锁和控制措施,保证周边环境的安全;(4)组织疏散:合理安排人员疏散,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2.事故调查:(1)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收集证据材料;(3)编制详细的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预防措施。

3.教育培训:(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2)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学习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3)定期举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4.隐患整改:(1)消除事故隐患,修复设备设施;(2)加强对生产过程和环境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3)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管理责任和措施。

5.相关措施:(1)加强事故信息的报告和转发工作,确保信息畅通;(2)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总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处置是保障生产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组织救援和抢险工作,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和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
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
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

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