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8月6日 财企[2009]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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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5.24•【文号】财企[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中央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建[2009]229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9.05.22【实施日期】2009.05.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便利居民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其中:批发和零。

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处于困境的原因分析

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处于困境的原因分析

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处于困境的原因分析前言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小型外贸企业对经济增长所做的贡献也越来越明显。

但中小型外贸企业由于经济底子相对较薄,对投资管理规划方面也比较不完善,在竞争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很容易遇到资金断流现象。

如何快速有效的融资成为很多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头痛问题,也是决定其是否能继续向前发展的关键所在。

终上所述,本文将针对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融资难度问题做出具体分析,并提出解决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难的具体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目前使用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涉及到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类的行业,大部分服务业企业没有被涵盖。

按现行标准,中、小企业的人数划分标准分别以300-2000以下、300以下为线,销售额分别是3000万-3亿以下、3000万以下,资产总额的划分标准分别是4000万-4亿以下、4000万以下。

但是,在服务业领域,很多企业的人数低于300,即只够小企业标准,但是销售额却高于3000万,即达到中型企业,甚至大企业的标准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销售额3亿元以下,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归为中小企业。

二、国内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背景根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大约占全国公司总数的99%,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当中最具有生命力的群体,它们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并且在产品的技术创新,区域经济的崛起,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1999年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全面推行以来,中小型外贸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外贸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中小型外贸企业在中小企业中所占比例也节节攀升。

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小型外贸企业进出口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

在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范围不广,其融资渠道一般非为两类,及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风险补偿资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风险补偿资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以下简称“《文件》”)的规定,“对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000万元以下,保险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

保险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内贸信用险风险补偿”。

为明确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核算方法,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营业机构收到的当地商务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核算。

二、各营业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年终考核时,增加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实收保费和承保利润,并按照计划和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可用费用和职工薪酬。

三、各营业机构发生对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范围内客户的赔付事项时,先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支付,差额部分再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如截至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结项需要注销专户时,风险补偿资金仍未使用完毕,则在销户时将资金余额转入公司收入户。

四、年底前收到风险补偿资金的营业机构,应于2011年1月5日前,将收到资金的具体金额,以书面形式报计划财务部(传真:66513718)。

特此通知。

最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最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ⅩⅩ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扶持和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充分发挥其便利消费、稳定市场的作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ⅩⅩ]6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ⅩⅩ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如下:一、资金申报办法(一)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内容融资担保补助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融资担保业务。

对2009年12月1日至ⅩⅩ年8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含)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对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对商贸业集群内的有成长性和扩张性的,以加盟、连锁、分销等方式在经营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单笔贷款额800万(含)以下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担保成本。

(二)资金申报条件1、中小商贸企业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行业范围,除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四个行业外,还包括屠宰、物流、仓储等行业。

二是企业规模,要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其中零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批发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8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琼财企[2009]200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09.09.29【实施日期】2009.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9]2003号)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将《办法》的政策内容传达到有关企业。

《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馈(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谭昌友、68531850;省商务厅、陈阳、65343759)。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拨付我省用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属地原则按季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接受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及相关管理机构。

1.3 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二、组织机构2.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担保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2.2 监督机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资金来源与规模3.1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

其他合法渠道。

3.2 资金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确定资金规模。

四、资金使用对象4.1 使用对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4.2 申请条件企业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融资需求。

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5.1 申请程序企业提交担保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2 审批流程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监督机构进行复核。

最终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六、资金管理6.1 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应符合申请时的用途。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管理机构。

6.2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风险进行评估。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6.3 信息披露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资金回收与监管7.1 回收机制明确资金回收的条件和时间。

企业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资金。

7.2 监管措施监督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违规处理8.1 违规认定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

8.2 处理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追回资金、取消资格等处理。

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所有。

国家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国家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国家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2010-09-14 信息来源:【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称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我市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本操作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商贸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宏观政策导向。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管部门。

第六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二)每半年组织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三)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二)审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三)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并将拨款文件抄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四)会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职能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补助申请进行专项审核。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收到的补助资金按照中央《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按要求提供项目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00]467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2000.10.24【实施日期】2000.10.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商会,各中央直属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精神,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方向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二)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三)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第六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规范担保机构的操作行为,维护资金安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坚守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健康发展。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包括资金来源与流向、资金运作、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四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应以国家宏观政策为指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节资金来源与流向管理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设立的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款、风险补偿金、担保手续费收入、存款利息等。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性。

资金运用应以保证金、存款等低风险方式为主,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适度投资其他金融资产。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节资金运作管理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运作制度,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高效和透明。

资金运作应遵循诚实信用、责任管理、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防控资金运作风险。

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第十条担保机构应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资金管理信息,包括资金来源与流向、资金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分析和共享,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相关方提供参考。

第五节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资金运作的审计、风险控制的评估等。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制度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报告表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运作风险评估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指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法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下列简称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逐步建立我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缺失与风险操纵激励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下列简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产生的风险缺失,与激励融资担保风险操纵较好的担保机构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西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并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与依法纳税,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1第五条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要紧用于增强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包含下列两个方面:(一)代偿缺失补偿,即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缺失给予一定无偿补助。

(二)担保风险操纵激励,即对担保风险操纵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奖励。

第六条担保代偿缺失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后,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担保机构按担保合同代位偿还该贷款,经追偿后确认无法收回而形成的实际净缺失。

代偿缺失=(担保责任额-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反担保物变现额。

被担保企业已还贷款额包含企业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及担保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向企业追偿收回的资金。

代偿缺失确认后,担保机构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应在以后年度的代偿缺失中减除。

第七条担保风险操纵激励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担保机构严格按照自身制定的担保评估制度与反担保制度办理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且当年未发生代偿缺失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策性担保业务除外),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操纵激励。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5.27•【文号】商财发[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8〕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鼓励和引导我国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推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商务部、财政部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推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商务部、财政部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外经贸政策和财政管理要求,遵循突出重点、鼓励竞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国内企业或有关单位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中资企业集群式发展,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影响力大并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经济贸易合作区。

第四条发展资金对经国家批准、确认、考核通过后的合作区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资助。

第五条发展资金资助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一)区内建设用地的购置费或租赁费、办公场所的购建费;(二)区内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热力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费;(三)为入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配套用房建设费。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大财企[2009]83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0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大财企〔2009〕83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且上年度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财企[2022]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2]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2]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资金管理,保护投资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第一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协议第二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款项划转第四节投资人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风险控制第五节其他相关事项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处罚第五章附则以上是财企[2022]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下面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资金管理,保护投资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稳健、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应当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七条投资人应当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履行期限和利率等事项。

第二章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第一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协议第八条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管理原则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遵循的风险控制措施;(三)投资人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管理、监督和反馈机制;(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提供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措施;(五)协议生效和终止、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九条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体现双方的平等商议和自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节投资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第十条投资人有权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其聘用的外部评估机构对其业务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规模第四条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内外捐赠、赞助的资金;(三)担保资金运营产生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担保资金的规模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政府财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担保资金由专门的担保机构负责管理,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八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的中小企业;(二)申请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申请企业应有明确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计划。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审查。

第十条担保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可能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滥用担保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上海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中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防范经营风险和进行保单融资,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财政补助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承办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申请主体资格条件)(一)投保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以及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3、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4、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5、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纪录;6、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08.03【实施日期】2009.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做好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是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两个主要支持方向,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2009年商务信用工作的主要任务,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方便消费有着积极作用。

由于今年已时间过半,落实政策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措施,召开专门会议,解读政策内容和申报程序,将政策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商务部门。

二、建立工作机制,争取配套政策,形成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合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配套资金、工作经费和相关政策。

争取配套政策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同步进行,不能影响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进度。

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分(支)行、银监局、保监局、信用担保协会等单位加强协调沟通,建立业务联系和工作协作机制。

要与财政部、商务部和保监会审核确定的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补贴承办机构(承办保险机构名单另行印发)以及当地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联系,引导他们积极承担政策补贴业务。

三、深入学习调研,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是商务部门新增的业务工作,专业性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学习调研,丰富业务知识,掌握本地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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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8月6日财企[2009]1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
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
题,我们制定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
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

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第三章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按照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地区外贸出口、中小外贸企业数量、担保业务开展等情况,将专项资金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一次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各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及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资金使用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按季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
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到担保机构。

拨款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十条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支持方式的,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担保机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商务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地方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就每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政策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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