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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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

• 1、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还包

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

• 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私法合

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 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债权债

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分类

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价值,如赠与、借用等。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的合

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是这类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的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价款合同等。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既包括书面,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获得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注:不过对于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规定的形式的,并非一概无效。如合同法第36,37条的规定了特殊情形

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法律规定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7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利己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某种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订约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这就是利他合同。

例:甲乙双方约定甲订购由乙多制作的蛋糕,并由乙送给甲的朋友丙,在该合同中,丙并未参加订约过程,但依据该合同可享有权利,并可在乙未按期履行交付义务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一句话:利己就是为自己,利他就是涉及到他人

8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化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好签约条款、形成一种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类的交易对方提供并经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对人签字即可生效的合同。如在公用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交通)中尤为明显

非格式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

四、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也包括形式意义的合同法。狭义只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既合同法典。我们研究的重要是狭义的合同法,也同时研究广义的合同法律制度。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内容的

社会关系。

•具有平等性质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的

调整范围。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身份关系的协议。•(三)合同法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作用主要有:•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为(1)保证合同自由;(2)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得以履行;(3)追究当事人

的违约责任;(4)确立保全和担保制度,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 3、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

五、合同法的历史变化

• 1、古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有:

•(1)合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

•(2)合同形式复杂、程序繁琐;

•(3)用刑事方式处理违约责任;

•(4)国家对合同干预过多。

• 2、近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有:

•(1)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核心;

(2)合同主体范围扩大;

•(3)合同内容体现自由意思;

•(4)合同形式简化;

•(5)合同法适用范围扩大。

•3、现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

•(1)规模经济促使合同格式化;

•(2)公用事业的合同已经成为强制缔约,主要是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只注重当事人的意思实现理论发生动摇,因为不

利于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

•(4)合同解释原则出现动摇,如司法上的诚实信用原

则、情势变迁原则等。

•从合同法发展,我们可以看出:

• 1、“契约就是法律”的观念已经被冲破,契约自由原则

受到限制;

• 2、国家立法已经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 3、作为合同法基础的“私法自治”原则没有动摇。

合同法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于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该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点是平等性和独立性,合同订立的自愿性。凡是不具备这些特点的合同一般不能作为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例如,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因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所以不能成为合同法调整的对象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还是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3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如以下关系不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例如:财政拨款征税征用等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应适用行政法的规定。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例如:离婚协议由婚姻法调整。

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的主要原则有:1意思

自治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方不得非法干预。2平等公平原则合同法第3 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第7 条: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主要含义有:

• 1、订立平等;

• 2、履行平等;

• 3、承担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

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主要含义有:• 1、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 2、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 3、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4、通过协商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含义有:

• 1、参与合同机会的公平性;

• 2、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对应性;

• 3、承担责任的合理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法的一条很重要原则,成为“帝

王原则”,主要含义:

• 1、订立合同的诚实信用;

• 2、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

•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诚实信用;

• 4、解释合同的诚实信用

•(五)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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