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编办[2009]21、22号中职和高职学校教师编制标准文件

合集下载

湘人社发〔2011〕97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市州政府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以下是网址:/xxgk/fz/zfwj/szfzcbm_19689/srlzyhshbzt_19756/gfxwj_19757/201108/t20110808_383141.html索引号:430S00709/2011-00231 文号:湘人社发〔2011〕97号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主题词:人事岗位意见通知所属主题: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签署日期:2011-07-25 登记日期:2011-08-01 发文日期:2011-08-08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开方式:政府网站统一登记号:HNPR-2011-13010 信息时效性:2016-08-08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承担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中学(含特殊教育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义务教育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工作职责的岗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湘政办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实施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一)普通中学、完全小学内部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

省、市级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部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部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二)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三)普通中学、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级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

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二、人员编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高效以及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等基本原则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三类不同地域,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见附表)。

(中小学校)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用户操作手册

(中小学校)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用户操作手册

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用户操作手册- 中小学校二〇一六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登录及首页 (1)第1章登录 (1)1.1.登录 (1)1.2.重置 (2)第2章首页 (2)2.1.待办事项 (3)2.2.通知公告 (3)2.3.教职工岗位类别构成图 (4)2.4.专任教师年龄构成图 (4)2.5.其他说明 (4)第二部分教师信息管理 (5)第3章信息首次录入 (5)3.1.新增 (7)3.2.编辑 (8)3.3.删除 (9)3.4.导入 (9)3.5.导出 (15)3.6.报送 (16)3.7.全部报送 (17)3.8.统计 (17)第4章问题数据处理 (19)4.1.同组问题数据查看 (20)4.2.修改 (21)4.3.佐证 (22)4.4.删除 (24)4.5.驳回 (24)第5章日常维护 (24)5.1.学习经历 (25)5.2.工作经历 (32)5.3.岗位聘任 (39)5.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46)5.5.基本待遇 (53)5.6.年度考核 (60)5.7.教师资格 (67)5.8.师德信息 (70)5.9.教育教学 (77)5.10.教学科研成果及获奖 (84)5.11.入选人才项目 (91)5.12.国内培训 (98)5.13.海外研修 (106)5.15.交流轮岗 (126)5.16.联系方式 (132)5.17.照片采集 (139)第6章教师信息审核 (142)第7章已审核信息变更 (144)7.1.变更申请 (144)7.2.变更审核 (153)7.3.变更情况查询 (156)第三部分变动管理 (159)第8章新教师入职管理 (159)8.1.新教师入职登记 (159)8.2.新教师入职审核 (167)8.3.新教师入职查询 (168)第9章教师调动管理 (171)9.1.省内调动申请 (172)9.2.省内调动审核 (176)9.3.省内调动撤销 (178)9.4.省内调动调档 (179)9.5.省内调动查询 (180)9.6.跨省调动申请 (182)9.7.跨省调动审核 (186)9.8.跨省调动撤销 (188)9.9.跨省调动调档 (189)9.10.跨省调动查询 (190)第10章交流轮岗管理 (192)10.1.交流轮岗申请 (193)10.2.交流轮岗审核 (197)10.3.交流轮岗查询 (198)第11章其他变动管理 (200)11.1.其他变动申请 (201)11.2.其他变动审核 (207)11.3.其他变动查询 (208)第四部分培训学分(学时)管理 (211)第12章培训机构管理 (211)12.1.新增 (211)12.2.编辑 (213)12.3.删除 (213)12.4.选定 (214)12.5.导入 (214)12.6.导出 (216)第13章项目信息登记 (217)13.2.编辑 (218)13.3.删除 (219)13.4.导入 (219)13.5.导出 (221)13.6.报送 (222)第14章项目信息审核 (222)14.1.审核 (223)第15章项目信息查询 (223)15.1.导出 (224)第16章项目用户管理 (225)16.1.生成 (226)16.2.删除 (227)16.3.启用 (227)16.4.禁用 (228)16.5.解锁 (228)16.6.密码重置 (229)16.7.修改权限 (230)16.8.导出 (230)第17章学分(学时)登记 (231)17.1.新增 (232)17.2.编辑 (234)17.3.删除 (235)17.4.导入 (235)17.5.导出 (236)17.6.报送 (237)第18章学分(学时)审核 (237)18.1.审核 (238)第19章学分(学时)查询 (239)19.1.导出 (240)第20章项目信息调整登记 (241)20.1.调整 (242)20.2.作废 (244)20.3.编辑 (245)20.4.删除 (246)20.5.报送 (246)第21章项目信息调整审核 (247)21.1.审核 (247)第22章项目信息调整查询 (248)22.1.导出 (249)第23章学分(学时)调整登记 (250)23.1.调整 (251)23.2.作废 (253)23.3.编辑 (254)23.5.报送 (255)第24章学分(学时)调整审核 (256)24.1.审核 (256)第25章学分(学时)调整查询 (257)25.1.导出 (258)第26章学分(学时)统计 (259)26.1.按培训机构统计 (259)26.2.按培训项目统计 (260)26.3.按学校统计 (261)第27章学分(学时)补录 (262)27.1.补录申请 (262)27.2.补录审核 (266)27.3.补录查询 (268)27.4.补录调整申请 (270)27.5.补录调整审核 (276)27.6.补录调整查询 (277)第五部分资格注册管理 (280)第28章首次注册管理 (280)28.1.新增 (281)28.2.编辑 (281)28.3.删除 (282)28.4.导入 (283)28.5.导出 (284)28.6.报送 (285)第29章首次注册审核 (285)29.1.审核 (286)第30章首次注册查询 (287)30.1.导出 (288)第31章定期注册管理 (288)31.1.新增 (289)31.2.编辑 (291)31.3.删除 (292)31.4.导出 (293)31.5.报送 (293)第32章定期注册审核 (294)32.1.审核 (294)第33章定期注册查询 (295)33.1.导出 (296)第六部分综合查询 (298)第34章常用查询 (298)34.1.导出 (299)第35章自定义查询 (301)35.1.新增 (302)35.2.编辑 (304)35.3.删除 (305)35.4.查询 (305)第36章变动情况查询 (306)36.1.导出 (308)第37章历史数据查询 (309)37.1.对比 (310)37.2.返回 (313)第38章专项业务信息查询 (313)38.1.学习经历查询 (313)38.2.工作经历查询 (315)38.3.岗位聘任查询 (317)38.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查询 (319)38.5.基本待遇查询 (321)38.6.年度考核查询 (323)38.7.教师资格查询 (325)38.8.师德信息查询 (328)38.9.教育教学查询 (330)38.10.教学科研成果及获奖查询 (332)38.11.入选人才项目查询 (335)38.12.国内培训查询 (337)38.13.海外研修查询 (339)38.14.技能及证书查询 (341)38.15.交流轮岗查询 (344)38.16.联系方式查询 (346)第七部分统计分析 (349)第39章数据监控 (349)39.1.数据录入情况 (349)39.2.数据更新情况 (350)39.3.数据完整性情况 (352)第八部分系统管理 (356)第40章学校管理 (356)第41章用户权限管理 (357)41.1.用户管理 (357)41.2.教师用户管理 (363)41.3.代理账号管理 (370)第42章日志管理 (374)42.1.在线用户查询 (374)42.2.登录日志查询 (375)42.4.数据导入日志管理 (379)第43章教师自助系统日志管理 (381)43.1.教师在线用户查询 (381)43.2.教师登录日志查询 (383)43.3.教师操作日志查询 (385)第44章数据管理 (387)44.1.删除 (388)44.2.导出 (388)第45章公告管理 (389)45.1.公告管理 (389)45.2.公告审核 (393)第46章个人中心 (394)46.1.修改登录口令 (394)46.2.个人信息 (395)46.3.查看公告 (395)46.4.通讯录 (396)第一部分登录及首页第1章登录用户在浏览器内输入正确的网址,进入本系统登录页面,如下图所示:图1_1 登录1.1.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若输入的用户名或密码验证不通过,系统提示:“用户账号或者密码不正确”。

湘人社发[2011]97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文件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人事岗位意见通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8月9日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市州政府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模板】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模板】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22018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复核人:批准人:校填写并报送省职改办;另请将excel格式电子文档报送省职改办。

2.“按结构比例核准高级职称数”、“现有高级职称人数”、“实聘人数”和“空余岗位数”填报依据为提交表格前一日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省直单位)或2018年7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的《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市州)。

各单位“未聘人数”须包括2017年度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但未聘人员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空余岗位数”还须减去“基卫高”预留岗位数。

3.“现有高级职称人数”、“实聘人数”填写不包括“双肩挑”和管理岗位有职称人员。

附件32018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复核人:批准人:校填写并报送省职改办;另请将excel格式电子文档报送省职改办。

2.“按结构比例核准政工高级职称数”、“现有政工高级职称人数”、“实聘政工高级职称人数”和“政工空余岗位数”填报依据为提交表格前一日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省直单位)或2018年7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的《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市州)。

各单位“未聘人数”须包括2017年度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但未聘人员数。

附件42018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复核人:批准人:厅局、省属本科院校填写并报送省职改办;另请将excel格式电子文档报送省职改办。

2.“按结构比例核准高级职称数”、“实聘人数”和“超岗情况”填报依据为提交表格前一日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省直单位)或2018年7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的《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市州)。

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调研报告

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调研报告

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调研报告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调研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安排,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韦瑞灵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美兰为副组长的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于2015年4月13-17日开展了全市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的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到田东、平果、靖西、田林等县的部分县城高中、初中、小学和乡镇初中、小学(包括中心校、村小和教学点),进行实地查看,与学校领导和教师详细了解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在**市、田东、平果、靖西、田林县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市、县人民政府和教育、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征求市、县城各高中、初中、小学校长及教师代表和部分乡镇初中、小学校长、教师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情况得到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的情况和成效(一)加强领导,把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把它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具体表现在:一是把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当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二是把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当作整个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突破口来抓;三是把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当作推动全市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来抓.全市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总体良好,推动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二)落实编制总量,确保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稳步推进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认真做好了本市中小学教师编制核定工作.目前,全市共有中小学校2142所,其中,高中22所、初中166所、小学1814所(含教学点536个),特殊教育11所、中职学校20所、公办幼儿园109所.全市共有中小学生645089人,其中,高中58638人、初中141197人、小学342374人(含教学点12178人);特殊学校学生921人,中职学校学生58236人,公办幼儿园学生43723人.全市共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共33319名.基本编制30451个,其中,高中3614个,初中8340个,小学16154个,特殊教育224个,中职1047个,幼儿园1072个;附加编制2860个,其中高中152个,初中421个,小学2238个,特殊教育8个,中职32个,幼儿园9个;后勤人员控制数配置数8个,均核定在中职学校.(三)做好编制使用,确保中小学教学正常运行编制使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修订)》(桂编发〔2012〕5号)规定的标准来执行.市级和各县(区)均能按照核定的编制限额,为各中小学校设置岗位,使用编制,配备教师.全市实有在编教职工30702人.其中:高中3378个,初中8473个,小学16924个,中职834个,特殊教育185个,幼儿园906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编制使用,保证了全市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运转.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中小学教师编制空编现象比较严重全市共有2600多个空编,其中:小学空编1468个,情况尤为突出,而小学又是义务教育的基础,是最重要的环节.从县区来看,右江区、德保县、靖西县、凌云县、乐业县、隆林县、西林县空编数量都在200个以上,空编最多靖西县、隆林县、西林县,空编达400个以上.一方面,有2600个空编没有用,另一方面,全市中小学缺少教师共3874人.调研中普遍反映,各县(区)教师编制在同系统内不能互相调剂使用,教师在同系统内不能互相流动,是造成空编的主要原因.(二)自然减员和调动后教师补充不及时一是老师退休或调动后,没有及时进行招聘补充,造成教师补充“断档”.二是中小学教师编制没有进行动态管理,对短缺的、急需的老师没能做到“退一补一”,及时补充.由于教师队伍补充不及时,出现了“一个教师跨任多职、兼上多班”现象,每天从早忙到晚,超负荷工作,影响到老师的健康.同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师老龄化加重,年龄层出现“断层”.全市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中40岁以上11178人,占农村教师65.8%;50岁以上4555人,占农村教师26.8%.三是有部分老、弱、病教师及借调人员占编不在岗,致使补充不了教师.(三)学科结构性缺编较多一是小学阶段的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含通用技术)等学科专业教师严重短缺.二是初中和高中阶段的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等科目教师缺乏.有的学校由于缺乏相应的学科教师,规定的课程未能正常上课;有的学校由于学科教师紧缺,只能跨年级教学,或由其它学科教师兼任,影响了教学质量,影响了学生德、智、美、体、劳的全面发展.(四)中小学教师岗位有编制但招录不到教师一是招聘方式不够灵活,门槛太高,特别是目前中小学教师招聘模式为定点、定岗、定校,偏远的乡镇中学和村级小学难以招聘到教师,造成中小学编制出现空编.二是农村教师工作生活环境较差,待遇低,每年的计划招考岗位都有部分岗位无人报考或报考比例不足1:3,招考计划无法完成.三是教师岗位设置不尽合理,晋升难,边远学校教师积极性严重受挫.(五)后勤服务人员没有配备或配备不足,加重了老师的工作量和学校的经济负担农村学校营养餐实施以后,后勤人员编制和配备跟不上,工作由老师去做,由于农村学校地处边远,采购困难,增加了老师许多的工作量;有的学校反映,应配备的校医没有配,学生生病需要老师送去医院,但医院离学校又远,来回不便;有的学校反映,后勤人员配备不足,学校被迫从公务经费或学校的小卖部收入出钱来请保安、食堂后勤服务人员等,否则,很多学校后勤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六)大班额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城区中小学的生源逐年扩大,形成了“大班额”很严重的现象,不少小学一个班学生超过了80人.二是现行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过低,教师配备不够,许多学校不得不合并教学班,造成“大班额”教学普遍存在,而大班额的存在,使学生患上近视等疾病,给校园安全带来诸多弊端,不仅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效果,而且危害到学生的身心健康.三、意见建议(一)提高认识,开拓创新,把教师空编用好、用活中小学教师编制工作事关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我市中小学教师编制使用当作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结合实际,开拓创新,督促指导有空编的县区人民政府拿出解决2600个空编(含中职、特教、公办幼儿园)的方案或办法,逐步消化空编,使现有编制用好、用活,发挥编制应有的作用.(二)重核编制,动态管理,努力均衡教师资源一是根据近年来教育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编制、教育、人社等部门应综合考虑师生比例、边远乡村学校班级的实际、乡镇中心校承担对村完小(教学点)的管理等实际情况,来重新核定各县区中小学教师编制,不搞一刀切.二是严格按照桂编发〔2015〕5号文件要求,在总编不突破的情况下,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在校学生数的变化和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所辖各中小学校的教师编制进行动态管理,统筹和灵活调剂教师编制,使教师编制能从富余地区向紧缺地区调剂、从空编学校向缺编学校调剂、从城区学校向乡镇学校调剂;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在县域内合理流动,进一步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三是积极探索和推行教师轮教制度,建立县城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相对薄弱学校之间的联盟交流,使富余教师合理公平地流动到师资紧缺学校.(三)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建立有效的教师补充机制一是教育部门要准确把握每年自然减员的数量、结构,做好每年的招考招聘计划,同时联合编办、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招聘工作,并形成制度,避免出现教师编制空编现象,保证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二是探索通过适当降低门槛和多次招考的办法招聘教师.三是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新的特岗教师到农村任教,改变目前农村学校教师年龄偏大,学历层次偏低,部分学科教师配套不足等状况.四是做好顶岗教师的审批和管理,确保教师因脱产学习、产假、病假离岗期间顶岗工作.五是加大农村小学全科教师的定向培养力度,尽量将更多的师范类院校全科教师毕业生吸纳到教师队伍中来.六是建立学科富余教师转岗制度,通过转岗培训,补充短缺学科师资.七是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因病退休服务工作机制,使因病因伤无法正常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的出口更为顺畅,以腾出编制招聘相应岗位教师,确保不再出现教师“断档”和年龄“断层”的现象.(四)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环境,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环境.一是进一步加大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满足到乡下轮岗交流教师的周转住宿,为促进师资均衡提供保障;在县城建设教师保障性住房,努力解决教师的住房需求.二是进一步落实上级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费补贴,并力争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同时,按不同情况再安排一些差异化补助.三是在晋级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将职务(职称)评聘向农村教师倾斜,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等,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五)做好学校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核定,切实减轻学校和教师的负担在重新核定学校教师编制时,同时核定学校后勤人员控制数,根据核定的实际情况,尽量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聘请学校后勤人员,切实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和任课老师的工作负担.(六)做好学校布局调整,努力缓解“大班额”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逐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大班额”问题.要根据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学校布局调整,努力新建、扩建、改建一些学校,努力解决城区学校大班额的问题,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施学区管理、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七)加强请示汇报,如实向上级提出增编计划《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第八章第一节明确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指示,给**教育事业发展带来了有利的机遇.针对调研中群众普遍反映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不足、按师生比例在边远农村小学难操作、以及调研中发现教师超负荷工作、老龄化严重、大班额现象等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实施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为契机,从统筹城乡教育、促进均衡发展、科学发展出发,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校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多等特点,如实向上级提出增编计划,努力争取上级给予增编,以此推进全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均衡协调繁荣发展.。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方案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方案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方案为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我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长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长办法发〔2011〕46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借鉴我省其他兄弟高职高专院校岗位设置及实施的经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调动我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教学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科学设岗、宏观调控;优化结构、精干高效;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三、实施范围学院正式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不列入本实施范围。

四、主要内容1.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设置,明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明确各类岗位基本条件、设置程序及审核、岗位聘用等事项。

2.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市人社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3.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并予以备案。

4.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作待遇。

五、基本情况1、单位性质:教育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2、经费形式:长沙市财政全额拨款3、主要社会职能和职责:培养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职业技术人才,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业务范围:计算机应用、广告艺术设计、文秘、商贸英语、园林、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4、单位规格:副厅级5、领导职数:共8个,其中党委书记1名,院长1名,副书记、副院长1各,副院长3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

6、机构编制情况:现有人员编制数472个,内设机构20个,分别是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财务处、人文科学系、信息技术系、成教培训部、花炮艺术系、经济贸易管理系、机械工程系、汽车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思想政治课教学部、基础课教学部、图书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冀政办[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科学发展,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原则和范围,我省组织对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2008年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政府性保证金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

这次取消、取缔、停止征收以及需要规范管理的28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政府性保证金项目,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布取消、取缔的收费项目虽然存在于个别地方,但全省其他地方执收的类似收费项目也要同时予以取消或取缔。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照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全面检查清理本地本部门的收费项目。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清理废止涉及的文件;各级政府及财政、编制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解决好清理规范收费项目涉及的职责调整、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保障方式等问题。

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公布取消、取缔、停止征收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取得实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取消取缔和规范管理的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89项)一、取缔的目录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65项)(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5项)。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职改[2005]1号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职改[2005]1号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10施行日期2005.05.10文号湘职改[2005]1号主题类别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职改[2005]1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快构建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重在社会与业内认可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别对待职称外语水平要求。

凡企业及县以下(含县)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既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水平考试,也可参加由省人事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科技英语培训考试,两种方式取得的合格成绩皆可作为职称外语水平依据。

现在国家级贫困县和属于湘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湘西地区开发范围的32个县所属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其成绩作为评审条件之一。

但不作为参评资格的否决依据。

从2005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的合格成绩,取消有效期限,但此前参加的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和参加国家相关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免试职称外语(详见湘职改〔2005〕2号)。

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范文(2)

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范文(2)

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范文(2)(二)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结构调整高等教育结构。

按照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对接湖南四大国家战略发展区域、九大千亿产业、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一批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发展,通过试点推动、示范引领,采取计划、财政拨款、评估等综合性调控政策引导地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

鼓励本科高等学校与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

积极探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拓宽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通道,打开职业院校学生的成长空间。

省内本科高等学校要逐年增加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和扩大高职院校学生专升本的比例,到2020年,招收比例要达到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左右,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本科层次技术应用人才的需求。

探索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在确有需要的职业领域,可以实行中职、专科、本科贯通培养。

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调整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

强化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责任,市州政府要统筹规划好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专业布局,县市区政府要重点办好一所示范(骨干)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以调整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为抓手,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发展。

调整高中阶段学校布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每20万左右人口设置一所普通高中和一所中等职业学校。

原则上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不铺新摊子,到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分别调减到400所左右。

地方政府和学校举办者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并采取计划调控、目标管理等手段,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合理控制普通高中发展节奏,确保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草稿)为加强特殊教育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政府举办的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随班就读学校)。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标准配备教职工。

二、人员编制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保育、后勤服务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

(一)班级规模盲班:6-8人。

聋班:8-12人。

培智班:6人。

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班:4人。

学前特教班:6人。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考虑随班就读指导工作需要,按照不少于3名的标准安排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指导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市、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

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达到5人的,配备1名资源教师;超过5人以上的,适当增加配备人数。

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3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按照1-3名核定;人员编制31-100名的,领导职数按照3-4名核定;人员编制10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按照4-5名核定。

四、编制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核编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学校,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地要立足特殊教育实际,合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

按照本标准增加的人员编制,应当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充分利用精简压缩、事业单位改革等回收的编制资源,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编制配备。

本《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湘教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9〕31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为认真实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切实做好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1、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

特岗教师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或招聘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招聘特岗教师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一)招聘对象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为主。

确因应聘人员不足的边远贫困地区小学可招聘少量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4年(至招聘当年年底满4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

(二)招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志愿服务农村教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最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最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公共就业服务的概念: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由政府出资, 向劳动者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具有的四个基本要素: ①以促进就业为目的; ②以提供公益服务来定性; ③以政府服务公众的职能为定位; ④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给予保障和支持。
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主要是指,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就业 管理与服务等包括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各项服务工作。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概念和性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是代表 政府履行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具有公益性性 质。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特征: 基本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国家建立、形成体系、 队伍稳定、服务免费。
制度化,就是要将强化就业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职责, 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制度化主要是解决公共就 业服务的长效机制问题 。 专业化,就是围绕服务对象的各种需求,加强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从而 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求职者和用人单 位的满意度。专业化主要是解决服务水平的问题 。 社会化,就是面向社会服务、动员社会资源、接受 社会监督,推动就业服务工作在全社会普及提高, 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社会 化主要是解决整合服务资源,形成开放市场的问题。
一是由国家建立,在国家领导或监督下开展业务活 动,国家应给予充分的资金保障; 二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上而下应当形成体系和网 络,有一定的覆盖面和足够数量; 三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代表政府向劳动者提供 就业服务的专门机构,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 力,并保证其职业稳定; 四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四、公共就业服务的支持与保障
(一)法律规定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这是对政府承担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做出 的规定。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位、性质 (二)政策支持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1985年7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管理。

为此,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为了科学地合理地计算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可按校(院)本部、专职科学研究人员、实验实习工厂(包括农林院校农场、林场,下同)和直属单位四个部分列编。

各部分人员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一)院(校)本部教职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人员:1.教学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长期调离教学工作、担任行政领导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2.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是指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在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图书资料人员,以及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少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如绘图、摄影、动物饲养、模型制做和仪器修配人员。

3.政治工作人员,是指学校党、团、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

4.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在学校各级职能机构及在各系的办事机构做行政、教学、科研等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5.工勤人员,包括行政方面的技术工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二)专职科学研究人员,是指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学研究所、室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因承担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而配备的专职研究的人员(包括研究所、室的党政干部、科研辅助人员和生活后勤人员),不包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委托科研任务需要的科研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湘编办〔2009〕21号
各市(州)编办、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以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

标准学生数按上一年注册学生数,分别依照不同权数折算而成。

各类学生的权数分别是:普通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生为l,硕士生为1.5,博士生为2,留学生为3,夜大(业余)生、函授生为0.1。

二、高等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根据标准学生数规模确定:标准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5名;标准学生数3000至5000人的5至7名;标准学生数5000至10000人的7至 9名;标准学生数在10000人以上的9至11名。

三、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标准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2个,3000至5000人的不超过14个,5000至10000人的不超过17个,10000人以上的不超过21个。

内设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l至3名配备。

高等学校所需设立的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设立。

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四、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包括学校基本编制、专门科研机构人员编制和直属(附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五、高等学校基本编制标准及核定:
(一)高等学校基本编制包括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
和管理人员编制。

1、教师编制是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及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所配备的从事教育教学(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是指为高等学校教学服务的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及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3、管理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中专职从事学校党务、行政、群团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高等学校基本编制,以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一定的生师比(即标准学生数与教师编制之比)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核定。

1、本科学校生师比:体育、艺术类专业为11:1,医药、外语类专业为13:1,其他专业为18:1。

其中,“211工程”院校和重点大学的体育、艺术类专业为9:1,医药、外语类专业为11:1,其他专业为16:1。

一般本科院校教师编制不低于基本编制总量的60%。

“211工程”院校和重点大学的教师编制不低于基本编制总量的55%。

管理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基本编制总量的20%。

2、高职高专学校生师比:体育、艺术类专业为11:1,医药卫生类专业为13:1,工科类专业为16:1,其他专业类为18:1。

高职高专学校教师编制不低于基本编制总量的65%,管理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基本编制总量的20%。

高职高专学校的教师编制采用固定教师编制和流动教师编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流动教师编制用于聘用校外有技术专长的兼职教师,从教师编制中分列,不超过教师编制总数的30%。

3、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参照高职高专学校标准确定。

(三)高等学校基本编制总数等于学校各类专业教师编制数之和除以教师编制结构比例的数值。

各类专业教师编制数等于各类专业标准学生数除以相应生师比的数值。

具体核定时,先根据高等学校办学的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特点,按照不同的生师比核定教师编制数;再根据教师编制数和不同层次类别学校教师编制结构比例核定基本编制总数。

获得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编制数可在基本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5%;获得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编制数可在基本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3%。

上浮编制的部分仅用于教师的引进。

六、高等学校专门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由国家或省批准在高等学校建立的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研究机构中专门
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

专门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另行单独核定。

七、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幼儿园)、附属医院,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单独核定。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校内医院(医务室、所)医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八、高等学校后勤服务机构、出版社以及校办企业,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九、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核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核拨高等学校相关经费。

十一、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

十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颁发的此类标准停止执行。

十三、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湘编办〔2009〕22号
各市(州)、县(市、区)编办、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中等职业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根据学生人数规模确定。

学生人数取上年全日制在校学生数(下同)。

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下的,校级党政领导职数不超过5名;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校级党政领导职数不超过7名。

二、中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6个,3000至5000人的不超过7个,5000至8000人的不超过8个,8000人以上的不超过9个。

内设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1至2名配备。

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设立的教育教学组织机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

中等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三、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以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各类专业教学要求,确定生员比(即学生人数与教职工人数之比)。

中等职业学校各类专业的生员比分别是:农工医卫类为11:1,商贸财经类为14.5:1,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为7:1。

从事特殊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标准执行。

四、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总数等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人数除以各类专业生员比的数值之和。

五、获得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人员编制数可在核定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5%;获得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人员编制数可在核定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3%。

上浮编制的部分仅用于教师
的引进。

六、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包括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

教师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实验实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电化教育等具有教学辅助功能工作的人员。

管理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行政管理、党务、群团工作的人员。

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除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之外的,从事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人员。

七、中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根据核定的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

其中,教师编制数不得低于学校编制总数的85%。

用于聘用校外有技术专长的兼职教师编制数控制在学校编制总数的 1 5%-30%之间,兼职教师列入教师编制序列。

八、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核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九、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核拨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经费。

十、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和中级技工学校。

十一、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颁发的此类标准停止执行。

十二、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