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司法与互联网舆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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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司法与互联网舆论关系
发表时间:2019-05-27T17:04:57.593Z 来源:《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10期作者:梁征宇[导读] 互联网舆论作为社会舆论重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互联网成为公众进行公共事务讨论、表达民意、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
梁征宇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3
摘要:互联网舆论作为社会舆论重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互联网成为公众进行公共事务讨论、表达民意、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新媒体在互联网舆论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媒体是社会公正的维护者,法治建设的推动者,民主民意的发声者。互联网时代,要发挥新媒体的导向作用,引领司法与互联网良性结合与互动,推动中国司法的建设。
关键词:司法独立;互联网;舆论监督;
一.窥一斑而知全豹,见一叶而知秋意,通过个案进行剖析
互联网舆论中,社会话题总是与司法紧密联系,公众的意见和态度会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折射。公众对司法判决的实体问题比较关心。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的“于欢案”便爆发出互联网舆论巨大的能量。
轰动一时的于欢案可以在互联网上掀起波澜是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的报道。面对舆论大潮,于欢案出现重大转折,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以此来看,于欢案是舆论的胜利。但并未止步于此,正当防卫适用条件过于严苛让司法机关重新审视。从舆论的侧面来看,是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是网民的理性和成熟。在“于欢案”的舆论讨论中公民法律意识觉醒和是非对错判断能力的提高,公众在讨论中保持了克制和理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发文称“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指出法治建设的成就在网民评论的理性和成熟中得到彰显。对法律程序给与了基本的尊重。
二.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独立的原动力:互联网舆论监督
互联网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判决的影响贯穿于整个司法判决的过程,并对司法判决工作产生巨大影响。
1、审前的影响力,社会公众关注热点案件时,案件并未进入司法判决程序,互联网舆论已先行对案件进行评断,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时必然会对已经形成的民意进行考量,互联网舆论不可避免的会对司法判决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2、审中的影响力,司法审判的过程会受到互联网舆论的干预,判决程序的瑕疵,司法判决结果与民众的伦理观念不相符合时,网络舆论可以将公众的智慧集中起来促进司法机关在民意的压力下对审判中的错误进行改正,互联网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公众监督权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的良性互动。
3、审后的影响力,案件在进行司法判决后,互联网舆论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过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进行评价。其实质是对案件裁判是否公正进行监督。互联网舆论监督并不是在案件结束后随之结束,影响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三.互联网舆论监督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影响
互联网舆论代表的是民意,公众追求的是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判决追求的是法律上的正义,两者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但手段不同,司法判决是司法机构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事实进行裁判,依照一定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益,体现公平。互联网舆论是公众通过价值观和社会伦理观对案件进行判断是否正确来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媒体通过对事件的采访报道引发公众对案件进行道德上的评判而这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追求社会正义。
1、司法公正和独立需要互联网舆论监督的保证
司法判决公正的前提是保证司法独立,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几年发生了多起破坏司法独立的事例,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舆论监督与破坏司法独立的行为监督和抵制。互联网渗透社会各个方面,互联网舆论的即时性将破坏司法独立的行为快速曝光于网络,互联网舆论隐蔽性可以充分保护公众在检举破坏司法腐败的行为时不受打击报复,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有利于司法腐败的杜绝。
2、司法民主化的进程需要互联网舆论监督的推动
司法活动的程序性、专业性、封闭性等特点,决定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审判必然与社会利益相关,司法判决能否顺利执行与社会公众的普遍同有很大关系。强调司法民主化,是回应社会对司法的关注,司法民主化将繁杂的司法审判与公众的社会道德观、伦理观、价值观相结合,使司法审判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传播需要互联网舆论的支持
互联网为公众发声提供了便捷渠道,资源的共享性、传播性、即时性使法制观念传播迅速。社会发展促使法律与其他行业、学科形成密切联系,形成了良好互动,互为表里。法律和法治观念如果不能传播,即使先进、完善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互联网作为信息传输平台为法治观念的传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如何做到互联网舆论监督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现代司法中,公众对司法程序接受的本质是价值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需要司法体系具有很强的塑造力和适应力,但是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依靠的是司法程序和法律,公众对案件的评价依靠的是道德,导致二者在评价标准上不同。只有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机关的出发点,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司法和互联网舆论相连接,不断促进互联网环境的净化和司法体制的进步。
1、培养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强道德建设
提高控制互联网舆论的力度,加强互联网法规的强度,对进行不良谣言散布的行为进行处罚,坚决打击通过操纵互联网舆论的手段达到一定目的行为,加强网络执法队伍的建设。同时,对互联网从业人员和互联网公司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通过互联网从业人员的正确引导,建立良好的网络氛围。
2、发挥传统媒介的引领作用
传统媒介具有权威力和公信力,这种优势是互联网媒体无法比拟的,互联网媒体可以吸收传统媒体的特点进行优势互补,通过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的结合,在对媒体报道的时候实事求是,对舆论积极引导,互联网舆论具有“马太效应”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在媒体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使其导向具有一致性,内容具有类似性,由此产生共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