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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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诊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管理,杜绝非法行医,规范医师会诊行为,加强院外会诊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院外会诊是指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来我院会诊和我院医师外出到其他医疗机构会诊。院外会诊须经医务部同意,否则按规定处罚。
二、邀请会诊管理,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科主任同意后,主管医师负责到医务部填写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务部公章。由医务部发出。保健干部会诊需要报告市保健办公室批准。
病情紧急需要急会诊时,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会诊邀请的应当在会诊结束2天内补办书面手续。
三、外出会诊管理。其他医疗机构邀请我院医师外出会诊,需向我院医务部发出书面邀请函。紧急情况下,必须向医务部汇报并在会诊结束后补办书面手续。
医务部接到其他医疗机构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安排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外出会诊,特殊情况
下应经分管领导批准。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或会诊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部不得批准院外会诊:
(一)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七、医师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八、会诊结束后,邀请医院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本院。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
责人和医务部。医务部建立医师外出会议管理档案,并追踪会诊质量。
九、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院按
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会诊费用管理。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按规定执行。差旅费按实际发生额接榫,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邀请医院承担。属患者主动邀请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应以当地规定为基础。
十一、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医务部要加强对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执行情况计与个人、科室年度考核相结合。
十三、未经批准组织院外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处所得款项双倍罚款,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扔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未经批准外出会诊引发医疗纠纷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十四、医师受上级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活动的,不适用于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