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
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保险学—人身保险
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辩条款,它是指在被保 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 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 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履行告 知义务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在我国目前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列入不可争 辩条款,但《保险法》条文中有这种思想的体现, 因而工作实践中一般遵照不可争辩条款的原则执行。 见《保险法》第54条规定。
第八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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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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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重要概念
1、狭义的财产保险(以财产物为标的) 2、广义的财产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4、健康保险 5、生存保险 6、死亡保险 7、生死两全保险 说明: 人身保险=3+4+5+6+7 非寿险=1+2+3+4 寿险=5+6+7 广义的财产保险=1+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第三领域的保险=3+4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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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 的死亡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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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人身保险

(二)万能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 非约束性的寿险。
(三)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 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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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1.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 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 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 侵害的客观事实。
6.人寿保险的保障性与储蓄性
二、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
1.含义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 寿保险。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或者至65岁、 至70岁等。 定期寿险 投保日 期内死亡,保险人 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到期日 到期日仍生存,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不退还 保险费 11
二、健康保险的特点
(一)精算技术 (二)健康保险的给付 (三)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四)成本分摊 (五)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六)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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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金保险
1.含义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 付生存保险金,且相邻两期的间隔时间不超过 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是实务中生存保险的最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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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投资连结保险
中国监管规定中定义的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 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 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标的:人的寿命或身体 保险责任:生、老、病、死、伤、残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保险
注:医疗费用保险采用补偿方式进行
(二)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根据需要和缴费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影响人身风险的因素呈现多样性
第八章 人身保险

<四>寿险附加条款 也叫附加险或附加特约,是在主险基础上可由投保人 加保并交纳相应保费,即可获得多种补充保障。主要有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2.免缴保费条款 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5.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6.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概述 <一>概念: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 残疾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种类 1.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意外伤害收入补偿保险 2.按投保意愿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3.按投保方式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4.按承保危险不同分:普通意外伤害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5.按承保期限不同分:长期意外伤害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 险、短期意外伤害险
<三>特征: 1、保险金额一般是固定的,属于补偿性保险 2、保险期限以短期为主 3、承保标准严格,并有一个观察期(通常半年)
4、保单是否续保由保险人决定。
5、有共保条款:免赔额的条款,比例给付条款(一般承8090%),给付限额条款
6、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7、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8、风险的多变性与难测性
二、种类:按保障内容分 <一>医疗保险: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相关的一般 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 2、住院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由于住院而产生的费用,比 床位费、医生费用等。 3、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手术而发生的费用。 4、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 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则包括医疗和住院、手 术等的一切费用。 5、特种疾病保险:是在确定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 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退保金,但应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本息。
案例
朱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 元的重大疾病险,并且投保该险种已有5年。保单 规定,贷款金额最高为当时现金价值的70%,年利 息为6.14%。目前,朱女士保单的现金价值已达 50400元。朱女士2009年2月6日因生意周转急需现 金,将保单向保险公司进行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为 35280元,假设朱女士贷款6个月。贷款期限内,朱 女士突然检查出患有保单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按保险范围分 : 人寿保险— 生命— 生存、死亡 健康保险—身体— 疾病、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意外伤害致死 — 身体— 意外伤害致残 按投保方式分 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按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 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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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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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寿险的两个重要条款
•允许投保人在定期寿险期满时可选择续保 •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限制:规定年龄及续保次数 •允许将定期寿险转换为有现金价值的保险
可续保 条款
可转换 条款
•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带有现金价值的保险:终身、年金、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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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风险同质性 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指每个 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 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很多,主要有:①年龄;②性 别;③职业;④健康状况;⑤体格;⑥居住环境;⑦家族 病史;⑧生活习惯;⑨以往病史;⑩个人爱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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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同时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
所欠缴的保费时,此时保险人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中自动 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
保险学第八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
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 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 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定义理解
标的:人的寿命或身体 保险责任: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
(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
保险期间内仍生存,不能得到保险金,也不退保费
2.终身寿险
终生保险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
保险 不定期的死亡保险
终身保险按缴费方式可以分
普通终身保险 限期交费终身保险 趸交终身保险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
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者期满生存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者则上不能躲避 故意行为不属于
3.意外伤害的构成
两个必要条件
意外和伤害
意外伤害
也是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人意愿
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剧烈 的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
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
均衡保费
均衡保费
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交保费相等
P149表8-1 均衡保费早起高于自然保费,晚期低于自 然保费,即是用年轻时多交部分弥补老年 时少交的部分,将死亡风险造成的损失均 匀分摊于整个保险期间
(三)风险同质性
风险同质——风险均等
每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 相同风险水平的人缴纳相同的保费,不同风险
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4)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且不能为负,保险公
第八章人身保险

(四)联合两全保险 1、概念:由几个人共同投保的两全保险。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人死亡,保险人给 付全部保险金; 联合被保险人无一人死亡,保险期满时保险金由全体被保 险人共同领取。
特种人寿保险
一、简易人寿保险(美国19世纪中叶) 一种保险金额低,不必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的终身寿险或两全 保险。 按保费单位出售,而不是按保险金额单位出售 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相对高于普通终身寿险 二、可调整的人寿保险(20世纪70年代通货膨胀) 保单持有人可以定期调整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现金价值与 保险金额
(四)作用 1、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因为随年龄增加或因健 康原因得不到人寿保险的保障) 2、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费率低,则同样的保 费可多获定期寿险) 3、定期寿险适用于低收入而急需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 如大学生、刚结婚有了小孩的年轻夫妇; 4、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债务人死亡,定期寿险的保险金 可用来偿还贷款) (五)条款示例
(二)人身保险的研究内容 1、社会主体——人——所面临的风险 2、人身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包含与反映的生产关系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三)人身保险的三个方面说明
1、人身保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可以预测的 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于过于微小 有众多的同类风险暴露单位 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
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 1、含义: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 部保费的终身寿险。可以理解为限期缴费 的一种极端形式。 2、特点:投资为主,保障为辅。适用于短 期内高收入者,如体育和文艺明星、私营 业主等。
限期缴清保费的终身寿险
1、含义:即要求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都缴付保费, 期满后不再付费,保单有效至被保险人死亡。 2、特点: 缴费多少与缴费期限相关; 年均衡保费大于普通终身寿险,适合短期内有较高收入的 人购买。 3、缴费期的界定: 规定缴费的年数; 规定达到被保险人某个年龄,如退休年龄。
第八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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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分类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按保险期间分类
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 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
按承保方式分类
团体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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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 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 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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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高先生现年55岁,用趸缴保费购买了 一个10年延期金额保底年金,保费为20万 元,每年给付金额为2万元。假设高先生在 (1)60岁死亡,(2)70岁死亡,(3) 80岁死亡,保险公司的给付金额分别是多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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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单是一份延期年金,在高先生满65岁 时开始给付。 (1)按“保单现金价值”、或者“所交保 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数额较高的”、 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高先生已领10万元(不足20万元), 现受益人再领10万元。 (3)高先生已领30万元(超过20万元) , 现停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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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 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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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保险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 保险人将对其配偶提供约定的月收入保险金直到 保险单规定的时期为止。例如,张某购买了一份 10年期的家庭收入保险,每月收入保险金为1000 元,合同规定如他在10年内死亡,收入保险金的 领取期至少为3年。假设张某在购买保险两年后死 亡,保险人要对其妻子支付1000*12*8=96000元 的收入保险金,如他在6年后死亡,保险人支付 1000*4*12=48000元保险金,如在第9年死亡,保 险人支付最低3年的保险金1000*3*12=36000元, 如期满生存不给付保险金 8
第八章 人身保险

LOGO主讲人:周蓉组员:张泽宇秦臻黎毅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订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等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人的生命和身体两部分。
当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以人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两种状态存在。
2012年,我国人身保险费收入为15 500亿元,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0 200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65.8%,由此可看到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及其发展前景。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客观依据,即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有时是重置价值或账面价值)商定保险价值,在保险价值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由于人的生命或身体很难用货币准确的衡量出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无法根据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而是由投保人依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包括丧费用、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遗属生活费用、退休养老费用、债务等。
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则与其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有关。
正式人身保险的这一特征,人身保险只能采用定额给付保险金的方式。
⏹在财产保险中,只有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而且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医疗保险除外),其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和缴费能力协商确定,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时,不论保险人有无损失及损失金额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概念、特点及分类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
所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生存或死亡的原因产生经济上的需要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
所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突发性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或因此而残废、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或当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工作,以及因疾病致残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特点(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1.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2.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3.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1.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
2.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
3.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4.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
5.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6.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1.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
2.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4.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
5.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范围分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按保险期限分类分为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三)按投保动因分类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四)按投保人数的分类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五)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分类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六)按照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分为一次性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
(七)按照保险人参与分配分类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八)按照承保技术不同分类分为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四、人身保险的作用(一)人身保险的微观作用1.人身保险对家庭和个人的作用(1)经济保障(2)投资手段(3)税收优惠2.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1)分担企业对员工的人身风险责任(2)增加职工福利,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3)赔偿企业因职工死亡或伤残速度来的损失(二)人身保险的宏观作用1.有利于社会安定2.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3.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五、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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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残废或死亡 :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 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是被医生 证实的死亡;宣告死亡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 死亡。 ◆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3.被保险人的残废和死亡直接原因或近因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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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 划分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 划分
健康体保险
次健体保险
按照人身保险单是否分红 划分 分红保险 不分红保险
联合保险
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 划分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费的计算
这里主要研究的是人寿保险费的计算。基本原则是收 支平衡原则,“收”是指收取的保险费总额,“支”是指 保险金给付和之处的各项经营费用。
次健体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 身保险等。
(1)少儿保险 特征: 保险责任以生存给付为主 控制保险金额 保费豁免条款 保险期限有两种规定 (2)次健体人寿保险
也称非标准体保险,以身体
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的人作为 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 承保方式:增龄法、减额法、 增收额外保险费法
(3)简易人寿保险 特征: 不要求被保险人体检 保额低 内容简单 保险费率高
有内在和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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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
在全球范围内,每年约有350万人死于意 外伤害事故,约占人类死亡总数的6%是 除自然死亡以外人类生命与健康的第一杀手。 在很多经济发达国家,生活意外伤害事故已 经成为人类非正常死亡的第一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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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一)按承保危险不同划分,可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 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承担的危险是在保险 期限内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
第八章 人身保险

5.投资决策的主体不同 投资型寿险赋予保单持有人投资的决策权,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保户 指定的投资方式或根据保户的委托,代理保户高效运用资金。
6.保险产品的透明度不同
一、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寿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是一种终身寿险,简 称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的 不同而变化,最早于1976年在美国寿险市场上出现。
(3) 趸缴终身寿险(Single-premium Whole Life Insurance) 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缴费保险的一种特殊 形态。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就是说,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到保险期届满时,才给付保险金。若在保 险期限内死亡,则不给付保险金,所缴付地保险费也不再退还。 生存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到了一定时期后领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用来预防日后生活的困难,使年老者可以凭此种保险的保险金满足其 生活上的需要。 生存保险又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生存保险和 年团体保险的主要险种,其主要目的主要用于早期的死亡保障,绝 大部分的团体定期寿险是以每年续保式的定期保险单方式承保的,无 须体格检查,每年续保也是如此。这种保单没有现金价值,而且保险 人有权根据投保团体的年龄、性别等方面的变化,在每年续保时调整 费率。
二、 团体长期人寿保险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金保险可以分为: ① 个人年金(Individual Annuity) 被保险人仅为一人,并以其生存作为给付条件。 ②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Joint-and-last Survivor Annuity)
又称为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金,被保险人有两人以上,而年金给付继 续到其中的最后生存者死亡为止。此种年金的投保者通常为夫妻。 ③ 联合年金(Joint-Life Annuity)
保险学第八章人身保险

主动垫缴保费的内容
1、必需为投保人所同意〔即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白〕; 2、假如未经投保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否定; 3、主动垫缴保费是以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为前提。 4、主动垫缴时代,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对垫缴
时代产生的保险事务承当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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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期限条目、主动垫缴保费条目 及复效条目之间的关系
均衡费率不反应投保人昔时的消亡率,是以它与反应投保 人昔时消亡率的天然费率是不一致的。保险前期的均衡费 率高于天然费率,保险后期的均衡费率低于天然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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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一个35岁的人投保毕生寿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从 表中我们看到,55岁之前的均衡保费高于天然保费,56岁今 后的均衡保费低于天然保费。保险人用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 填补保险后期枯窘的保费,如许既可以使投保人经济承当均 衡,又能保证被保险人晚年也能享遭到保险保障。
保险费全数免交; 4、因不测危险事务而致一目失落明或一肢永久性残废,
给付保险金半数,保险单证继续有效,并从一定产闹事 务的次月起,保险费半数免交。 5、因不测危险事务而致上述3、4两项之外的危险,乃至 永久性完全损失落劳动能力、身体性能,或永久性损失 落局部劳动能力、身体性能,均依照损失落水平给付全 数或局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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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岁数误告条目〔Misstatement of Age Clause〕
在真实岁数超越保险公司划定的最高岁数时,保险人可 消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 投保人。可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保 险人无权消除合同。
对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岁数,保险人调剂保 险金额或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的,不受不成争条目标 束缚。
测危险保险和整体安康保险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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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保险与小我保险比拟具有的特点
第八章 人身保险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1、定义 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 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的新险种。 2、特点: 1、缴费灵活性 2、死亡保险金的可变
3、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 ,投资帐户 的投资组合由投保人自己决定,但要承 担全部投资风险; 该险种适合那些将保单现金价值视 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
(3)如果上期末累计现值不足以支付 下一周期各种费用和死亡给付分摊,投 保人需再交缴保费,否则保单失效。
2、特点
1、交费灵活。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保 险公司规定的幅度内,选择任何一个数 额,在任何时候缴纳保费。 2、首期保费较高,这样可以避免保 单过早终止。
3、客户可对保障额度和投资额度的 设置进行调节。 4、投资帐户的投资组合由保险公司 决定,但对保户承诺一个最低收益, 5、死亡保险金可变,即随保单现金 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构成要件 1、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的 一 定 时 期 内 , 通 常 为 90 天 、 180 天 、 360天等。 3、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 原因或近因
三、不可保意外伤害与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1、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 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 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 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3)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如果期满生存,保险 人给付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 如果期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金额的 一定倍数给付保险金。 该险种侧重于被保险人死后,其家 属的经济保障。
三、新型人寿保险
又称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寿险 产品的区别在于:其具有投资和风险 保障双重功能,而且还具有保费、保 额可变的便利性。 (一)变额寿险 1、定义 是一种保额随着其保费分离帐户的 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略)
B 种类: ①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A特征:保险金都等于抵押贷款的未偿还金额,其期限取 决于抵押贷款的偿还期限。(它是配合抵押贷款本金递减 来提供递减保额的) P184 B作用:(1)使身为债务人的被保险人一旦在保险期内死 亡,其家属用所得保金可还清贷款,继续享用住房(2) 使债权人的贷款可及时收回 ③家庭收入保险 A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其配偶继续生存可按合同 约定领取每月收入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期限结束。 B 特征:“递减”表现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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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身保险采用均衡费率(P178) (略)
(1)自然保险费:指根据当年死亡率制定的新费率 (2)均衡保险费率:指与当年的实际死亡率相分离,在 保险期内按统一标准、同一金额缴纳保费的保险费率。 3人身保险更注重资金运用 (略) :人身险具有长期性, 保险期限越长,资金可运用的时间越长。 (三)人身保险的收益特征 1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 (1)纯保费的构成 (略) 危险保费、 储蓄保费(P179) (2)人身保险的储蓄性(P179) (3)人身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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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它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旧生存 为条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金 的一种保险。 注:P187 P187 (2) 投保策略:身体强健,打算在年轻时节省一笔 开支,以便到年老时领取一大笔保金的人 (二)终身寿险与两全保险 1终身寿险: (1)定义:它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业务, 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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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健康保险(P197-P210)
一 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特征与内容 1 医疗保险及其特征 A 医疗保险的定义 医疗保险的定义: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是指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因患病或伤害 须支付药费、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住院费时, 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B 特征: (略) (1)出现频率高,保费费率高 (高损失率)P197 (2)损失频率不固定,损失幅度不稳定(尽管二者短 期不稳定,但从长期看均呈递增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