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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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政法 第⼗⼀章⾏政⾏为概述 ⼀节⾏政⾏为的概政法英杰念和特征 ⼀、⾏政⾏为的概念 (⼀)⾏为主体说 (⼆)⾏政权说 (三)公法⾏为说 笔者认为,⾏政⾏为是享有⾏政权能的组织(⾏政主体)运⽤⾏政权对⾏政相对⼈所作的法律⾏为。

这⾥所界定的⾏政⾏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政⾏为。

⼆、⾏政⾏为的特征 (⼀)⾏政⾏为的时代特征 1、⾏政⾏为的服务性 2、⾏政⾏为的从属法律性 (⼆)⾏政⾏为的法律特征 1、⾏政⾏为的单⽅性 2、⾏政⾏为的强制性 3、⾏政⾏为的⽆偿性 第⼆节⾏政⾏为的分类 ⼀、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 分类标准:⾏政相对⼈是否特定。

(⼀)抽象⾏政⾏为 抽象⾏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法国⾏政法学上称为规则⾏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政规范性⽂件创制⾏为”。

(⼆)具体⾏政⾏为 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我国台湾地区⾏政法学上称为“⾏政处分”。

⼆、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 分类标准:⾏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有⽆灵活性。

(⼀)羁束⾏政⾏为 羁束⾏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没有灵活性的⾏政⾏为。

(⼆)⾃由裁量⾏政⾏为 ⾃由裁量⾏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具有灵活性的⾏政⾏为。

三、依职权⾏政⾏为和应申请⾏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可由⾏政主体主动实施。

(⼀)依职权⾏政⾏为 依职权⾏政⾏为是指⾏政主体根据其职权⽽⽆需⾏政相对⼈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政⾏为,也称主动⾏政⾏为和积极⾏政⾏为。

(⼆)应申请⾏政⾏为 应申请⾏政⾏为是指⾏政主体只有在⾏政相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不能主动采取的⾏政⾏为,⼜称为被动⾏政⾏为、需参与的⾏政⾏为和消极⾏政⾏为。

四、附款⾏政⾏为和⽆附款⾏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有附款。

(⼀)附款⾏政⾏为 附款⾏政⾏为是指除⾏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内容基础上附加从属性内容的⾏政⾏为,⼜称条件政法英杰⾏政⾏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原则、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行为方式、方法等则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确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法定形式要求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法定形式即可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限制条件对行政行为
所作的划分。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加了特定条件的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附加任何特定条件的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
充此种药品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 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 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 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告诫 确认决定 采取强制方法 代执行费用的征收
4、申诫罚〔精神罚或名誉罚〕:指向违法相对 人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对其名誉、 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警惕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分法第八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 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二、如执行根据违法,但已过起诉期限,那么 分
别以下情况: 执行行为尚未作出,但已经过告诫,如告诫存 在违法,那么对告诫提起撤销之诉。 执行行为已经作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含告 诫的违法〕,那么起诉执行行为,请求确认违
法 并赔偿。

行政行为具体知识(1)

行政行为具体知识(1)

第⼀节⾏政⾏为的概述 ⼀、概念及分类 ⾏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实施⾏政管理活动、⾏使⾏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为。

⾏政⾏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性、强制性和⽆偿性的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为作如下分类: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抽象⾏政⾏为,是具体⾏政⾏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

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范的活动。

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则,包括⾏政法律,⾏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等。

它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法性、不可诉性。

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

(⼆)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这是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三)羁束⾏政⾏为与⾃由裁量⾏政⾏为 这是以⾏政⾏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四)依职权的⾏政⾏为与依申请的⾏政⾏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政⾏为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五)单⽅⾏政⾏为与双⽅⾏政⾏为 这是以⾏政⾏为成⽴时参与意思表⽰的当事⼈的数⽬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单⽅⾏政⾏为指依⾏政机关单⽅意思表⽰,⽆须征得相对⽅同意即可成⽴的⾏政⾏为。

双⽅⾏政⾏为指⾏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的,与相对⽅协商达成⼀致⽽成⽴的⾏政⾏为。

(六)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 以⾏政⾏为是否应当具备⼀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政⾏为可分为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

(七)作为⾏政⾏为与不作为⾏政⾏为 这是以⾏政⾏为是否以作为⽅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政⽴法⾏为、⾏政执法⾏为与⾏政司法⾏为 这是以⾏政权作⽤的表现⽅式和实施⾏政⾏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

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

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

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
本志红
第二节 行政规划
二、特征 1、综合性 2、法定性 3、广泛的裁量性 三、性质 行政规划具有与行政立法及准 立法共通的一面,又不同于行政立法
本志红
三、行政规划的种类
1、根据对象事项,可分为:经济规划、产 业规划、社会规划、开发规划、土地规划、资源 保护规划、城市体系规划、教育开展规划,等等。
6、根据其有无法律上的根据,可分为: 法制上的规划和事实上的规划。
7、根据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可 分为:非拘束性规划〔或指导性规划〕和拘 束性规划〔或政府组织落实的规划〕。
本志红
四、行政规划的作用
1、 选择与设定行政目标的功能 2、 统合行政活动方式的功能 3、 为相对人提供导引的功能
本志红
本志红
〔二〕特征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其实质是
对相对人赋课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而不 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具体的 行为规那么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本志红
案例分析
温州百位村民诉规划局案
据?中国青年报?2003年1月8日报道,2002年7月,温 州市Y县H镇浦西村交通干道破土开工,村民们发现即将 盖起的大楼,将把双塔路上的控制红线完全占据,把砻 坊巷通往双塔路的出口完全堵塞。居住在巷子里的近百 户村民,如果想到双塔路就必须绕很远的路。村民们屡 次向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未果,遂将H镇人 民政府和Y县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认为H镇人民政府和 Y县规划建设局违反?城市规划法?,侵犯了他们的通行 权。 2002年11月7日,Y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Y 县规划建设局向H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第四章 行政处理依职权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处理依职权行政行为

五、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被处罚行为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 定原则的必要补充。为了确保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 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规定必须公 布,处罚程序亦必须公开。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人身罚 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 行政处罚。
1.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 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一般适 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使 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
2.强制性
行政法的强制性,在依职权行政行为上得以充分 的体现,这也是行政主体所肩负的公法上的义务或职 责所决定的。
3.主观能动性
行政主体肩负着实现公共利益的重任,必须及时且积极 主动地适应行政需要,履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所赋予的职 责。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相比,依职权行政行为更具有充分重 视发挥行政主体之主观能动性的特征,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相 对较大、较广泛。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 以银 行卡案为例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 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 构成的。
(五)职能分离的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分离。 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 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 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 4.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 任听证主持人。

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

热门城市:二连浩特市律师穆棱市律师开平区律师锡林浩特市律师爱辉区律师丰润区律师古冶区律师嫩江县律师政府行政行为有很多种分法,其中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分。

具体行政行为简单说就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对特定的个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作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又能细分,那么▲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仅供参考。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

▲一、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

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

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

4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


1 某大桥桥头有一块牌子,上写着:"6:00-21:00,非机动车辆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 局.

2 A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 市的某繁华地区建设一条步行商业街,于是颁 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008年9月21日,北京市政府以一纸通告,使 北京市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成为“常态”。一项 涉及数百万人利益的公共政策,在民意缺失的背景 下出台。2009年1月13号,律师张先生在限号期间 驾车上路被罚,于是以“限行令仅为地方政府规范 性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北京朝阳交通支 队呼家楼大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处罚违法。这是 国内首例“尾号限行案”的行政诉讼。

县公路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该行 政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形 式。 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即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行政 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的,非要式只能是例外 。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 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 则的行为。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 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案例3
张某从1998年开始在一鱼塘养鱼。 2002年某县建设局规划了一条排污管道通 往该鱼塘,某企业通过该管道将超标工业 污水排向鱼塘,鱼大量死亡。张某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局和企业共同赔偿其 经济损失。 问:张某应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对于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审 理,现行立法尚无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与民 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性质、特点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决定了这类案件可以适用 行政附带民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表现以“ 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所谓“同样情况不同对待 ”,是指两个违法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同样的违 法行为,具有同样的行为、情节和后果,且 没有主次之分,而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却对其中的某个人实施明显过重的处罚,而 给另一些人的处罚又明显过轻。

第七讲、行政行为

第七讲、行政行为

区别标准:
其一,对象是否特定。 其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将来要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已发生的事项。 其三,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而具体 行政行为是一种处理决定,具有现实、确定及具体、特定适 用性。 其四,抽象行政行为可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只适用一 次,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补充:
1、大多数的职权行为都是属 于公权力行政,也是对公共利益较 有关联的事项。
职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积极采取行动 的行为,也可以被动的方式,例如经上级机关 的指示、当事人的申请而为的行为,只要在法 定范围内实行都属合法。
2、依申请行为也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但是多半牵涉私人的个别利益.
7、单纯行为及有附款行为(以一个行政 行为是否只有单纯的内容.还是有其它附 加的条件,所作的区分)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有无“订定附款的自由”? 基本上,凡是行政机关拥有裁量权,即可依行政目的之需 要而为附款。无裁量权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既然 受到法令的严格约束,所以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作为 附款,否则会使行政机关滥用附款的方式,来扩张机关的权限, 造成行政滥权的危险。
4、事后的变更保留:这是指行政机关明确保留这 行政行为事后效力的权限,包括对决定废止、发现违 法时的撤销或是更改决定的内容。这是一种类似空白 的保留,这种变更保留,或称“失效保留”。
评价:会使法律秩序又陷于不确定状态,违反法治国家 法律安定性的要求。而附款也是由行政机关单方而决定, 相对人强制性的接受,附款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确定,也 会侵害相对人的信赖保障,更会混淆行政机关日后废止 或撤销行政行为的权限与限制,因此,除非法令许可 外.似乎不宜许可行政机关能有广泛的失效保留。
所谓事务,系指该行政机关所被指定、分派 之行政任务。所谓地域,系指行政机关被指定之管辖 空间。违背这种事务及地域管辖区分所作出的行政决 定,属于超越职权,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六、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1、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 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 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 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征税) 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征税)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 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 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 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七、其他几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1、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国家行为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 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 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 总动员等行为。(国防行为、外交行为)
二、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 以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
1、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 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非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 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主体 根据实际需要以各种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
谢谢倾听! 跪求掌声!
2、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处罚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再比如:收容遣送是行政强制措施,是主动的、依职权的行为。

现在叫做救助,救助是行政给付,是一个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第七章行政行为原理第一节概念一.概念多歧的行政行为(1)行政活动(2)行政行为(3)行政处理(4)行政决定(5)行政处分(6)其他。

二.行政行为的不同含义(1)最广义: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2)广义:公法性的行政行为(3)狭义:公法性的行政法律行为(4)最狭义: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定义(1)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法行为(2)特征1.公法行为2.包含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3.包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标准(1)对象是否特定(2)效力朝向(3)发生效力的方式二.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三.违法的行政行为与合法的行政行为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1)作为义务来源:法定、约定、先行行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级机关交办、检察建议等(2)作为义务的形式:程序性义务(作出答复)与实体性义务(作出实质性履行的行为)五.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实体性行政行为(1)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性行政行为的作出而产生的行为,例如受理、通知、送达、组织听证、调查等行为。

实体性行为是指最后产生的结果(2)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关注的是行政行为的结果,即行为的“瞬间摄影”,而对于行政的过程是关注不足的第三节功能一.设定权利与义务二.形成权利与义务三.确认权利与义务第四节形式(1)书面形式:最为常见的行政行为形式(2)口头形式:【法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3)动作形式:比如交警指挥交通(4)电子形式:例如交通信号灯(5)默示形式: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那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行政行为的分类是什么呢?行政行为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

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具体知识(4)

行政行为具体知识(4)

第四节具体⾏政⾏为——依职权⾏政⾏为 ⼀、⾏政征收 (⼀)⾏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政征收,是指⾏政主体凭借国家⾏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政相对⼈强制地、⽆偿地征集⼀定数额⾦钱或实物的⾏政⾏为。

其特征为:强制性、⽆偿性、法定性。

(⼆)⾏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

(2)建设资⾦征收。

(3)资源费征收。

(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

(6)滞纳⾦征收。

以⾏政征收发⽣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因使⽤权⽽引起的征收。

资源费、建设资⾦征收可以归⼊此类。

(2)因⾏政法上的义务⽽引起的征收。

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此类。

(3)因违反⾏政法的规定⽽引起的征收。

排污费、滞纳⾦的征收可归⼊此类。

(三)⾏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政征收与⾏政征⽤的区别 ⾏政征⽤是指⾏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政相对⼈财产或劳务的⼀种具体⾏政⾏为。

它与⾏政征收的区别为: (1)征⽤的范围包括相对⼈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征收只限于相对⼈的财产。

(2)征⽤是对财产暂时性的使⽤,它是使相对⼈对财产的使⽤权发⽣转移;⽽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

(3)征⽤具有补偿性,对相对⼈的财产是有偿地使⽤,即给予⼀定的经济补偿;⽽征收是⽆偿的。

2.⾏政征收与⾏政没收的区别 ⾏政没收,是指在相对⽅违反⾏政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政主体依法以强制⽅式取得相对⽅财产所有权的⼀种⼀次性⾏政处罚⾏为。

它与⾏政征收的区别为: (1)⾏政征收是以相对⼈负有⾏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政没收只能以相对⽅违反⾏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征收属于⼀种独⽴的⾏政⾏为;⽽没收则属于⾏政处罚⾏为的⼀种。

(3)两者在⾏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为可以⼀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对没收来说,对某⼀违法⾏为只能给予⼀次性没收处罚。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政⾏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政⾏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政⾏为的主体合法、⾏政⾏为应当符合⾏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政⾏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以及⾏政⾏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政⾏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政⾏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1、⾏政⾏为的主体应当合法:⾏政⾏为的主体合法是⾏政⾏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

主体合法是指实施⾏政⾏为的组织必须具有⾏政主体资格,能以⾃⼰的名义独⽴承担法律责任。

2、⾏政⾏为应当在⾏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权限合法是指⾏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为,这是⾏政⾏为合法有效的权限⽅⾯的要件。

3、⾏政⾏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政⾏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政⾏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

⾏政⾏为的内容合法是指⾏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政⾏为内容适当是指⾏政⾏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且应当公正、合理。

4、⾏政⾏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政⾏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式、顺序以及时限。

⾏政主体实施⾏政⾏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为。

5、⾏政⾏为是指由公共⾏政实体依据其⾏政法所赋予的权⼒,并针对⼀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个对外产⽣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

⾏政⾏为原则上⾃告知之时起发⽣法律效⼒,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规定之时起⽣效;受领之时⽣效和即时⽣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的。

⾏政⾏为公定⼒、确定⼒、拘束⼒和执⾏⼒的发⽣时间,⼀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政法上的通⾏做法。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七⼗条⾏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政⾏为:(⼀)主要证据不⾜的;(⼆)适⽤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1、依职权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的行政行为。

大部分行政行为都是依职权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

2、依申请行政行为,也称被动行政行为或消极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明确二者不同的实施条件,有助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

对于依职权行为,只要法定事实发生,行政机关必须实施行政行为,不实施即为不作为违法。

对于依申请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只要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即应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即应给予办理,否则构成不作为违法。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

1、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

2、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如拒绝颁发许可证、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确定行政机关是否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不作为行政行为一般被理解为违法行为。

三、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是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是指立法对具体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行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对于羁束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可以审查。

但是对于裁量行为,行政复议可以审查,而行政诉讼一般不予审查,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有权予以变更。

[page]四、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1、授益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相对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得主动为之。

典型的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许可,例如在授予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中,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

如果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使其符合颁发条件,行政机关也不得主动颁发许可证。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的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例如在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中,公安机关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依法主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划分意义:1行为开始程序不同。

前者是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就没有行为;后者的开始不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不同。

前者由申请人承担提供充分证据的举证责任;后者是行政机关主动调查证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章依职权行政行为一、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1、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依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性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做出的行政行为。

2、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A、法定性B、强制性C、主观能动性D、及时、迅捷性E、侵权救济性3、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在这里只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作一介绍。

二、行政征收1、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的特征A、强制性B、无偿性C、法定性3、行政征收的内容我国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是征收税和费。

税,即国家税收,包括普通税收和关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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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警告、通报批评
违法所得:当事人从事违法 行为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为实施违法行为 所使用的工具、设备、资金。
2、罚款设定
设定权限
备注
法律
各种处罚
法律绝对保留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 可以暂扣企业营
业营业执照除外
业执照、吊销个
体户执照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国务院 规定
一事违反一个规范,进行一次处罚 一事违反多个规范,进行多个不同种类的处罚
例无驾照的人开无牌照的车
• 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发 生事物中毒事故。2005年2月13日,市卫生局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责令该企业停业, 销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2w元。2005年2月17日,有关机关又根据 《食品卫生法》第39条或《产品质量法》第 49条作出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行为违反行 政处罚法的原则?( )
治安管理处罚 法5条确定了
三个原则
治安处罚法中 9、12、19
一事不再罚原则
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 同一法律规范再次做出处罚 (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 不同法律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予以废止。
二、行政处罚
(一)概念和特征
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制裁。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省级人 大常委会规定
下位法对上位法处罚的规定限制
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 如:上位法:酒后驾车罚5-10元
• (1)下位法处罚的行为不得改变
• 下位法:不得改成疲劳驾驶罚5-10元
• (2)不违反上位法的处罚种类
• A、特定行政主体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 B、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作出 • C、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
裁 • D、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处分,不是
临时限制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3、15、17)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
公正、公开原则(4) 处罚救济原则(6) 一事不再罚原则(24) 过罚相当原则(4)
AB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9,治安10)和设定
• 1、罚款种类
人身自由罚
暂缓执行条件: 不服决定 有保证人或1天 200元保证金 无人身危害性
行政拘留(最长20天)、劳动教养(1-4年)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财产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责令金钱赔偿或物质赔

声誉罚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产品质量法》
•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 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A、 市卫生局吊销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 B、 市工商局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 C、 市质量监督局没收违法所得
• D、市工商局对该企业罚款5千元。
•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 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
• 下位法规定对酒规定:情节轻微:5-6

情节严重6-10
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
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规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 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 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因而,在我国现阶段,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应该是独立存在的行为,其法律效力的产生 不应依赖于其他行为,且能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一、其他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行政规划(可诉性问题) • 行政命令(阶段性的行为形式) • 行政征收
公益征收
准征收
占有准征收 管制准征收
税收征收
税,费
• 行政规划
• 1995年12月7日,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某 电器公司申请,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 后附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及征地规划图。 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已变更为海安县建设局, 其职权由海安县建设局行使。王某对该征地规划图 不服,认为该图标明的四至界址有误,侵犯其合法 权益,于2005 年1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某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建设局的征地规划图并要求建设 局赔偿其经济损失、责令电器公司返还其土地使用 权。法院受案后,依法追加电器公司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一审裁定后,原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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