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干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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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中层干部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依据《淮安区卫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各职能科室正、副科长,病区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第三条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原则;(五)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原则;(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原则;(八)动态管理和能上能下原则。

第二章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一)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三)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五)有与岗全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七)临床科室拟聘中层干部需具有三级医院满一年以上进修经历或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八)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九)选拔担任中层干部正职,原则上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副职或相当于副职的任职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副职,应当具有3年上专业岗位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注重培养和选拔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十)在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十一)新聘任的重点临床业务科室或职能科室中层职务的,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如拟聘人员比较优秀或科室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职数过少构不成竞争的,可放宽至中级职称);其他临床业务科室新聘中层干部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如拟聘人员比较优秀或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数过少构不成竞争的,可放宽至医师及以上职称,但需同时具备连续5年以上本岗工作经历,且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护士长应具有主管护师或三年以上护师技术职称及大专(含)以上学历;担任行政职能科室中层职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应有3年以上工龄,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第三章中层干部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第五条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

(一)医院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竞聘实施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公布竞聘信息;

(二)报名、资格审查、候选人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三)竞聘答辩与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包括院领导班子、部分中层干部、干部设岗科

室及业务相近科室职工中进行;

(四)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将竞聘结果提交至院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五)对中层干部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并经任前谈话后下发任命文件,聘期一般三年。

(七)按干部管理程序,签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第六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去、解聘其职务:(一)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三)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

(四)因科室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运转和不良影响的;(五)因违规违纪违法、超计划生育,单位收到上级部门处意见书;(六)科室或条块工作在上级组织的年一中连续2年排在末位或不达标。(七)男职工年龄53周岁,女职工50周岁。

第七条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第八条中层干部因退休、调动、岗位变动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解聘手续。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财务、设备、药剂、总务、护理等重点岗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只有轮岗条件,医院根据情况3-5年轮换一次。

第十条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医院管理严格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各职能科室对分管领导负责,受分管领导管理;分管领导对院长负责,受院长管理领导。

第十二条副主任、各诊疗组长、护士长除接受相关职能科管理,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护理工作(即护理人员招聘、人力资源调配、人员培训、督查考核、规划制定和实施等)实行分管院长领导下垂直管理体系,报院长审批,日常业务工作服从护理部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保质保量地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及临时突击性任务。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各项核心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第十六条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科教科、设备科、药材科、院感科、医保科、预防保健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相关条块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第十七条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岗位职责和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第十八条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科研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临时性工作。第十九条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享有本科室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的推荐权,不享有院办公会研究的经济分配权。第二十条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按照医院总体绩效考核方案,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性质、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绩效分配计划,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一条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含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科主任负责本科进修、实习带教、传染病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对本科护理人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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