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8.01.20•【字号】宁价费[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宁价费[2008]13号)各司法鉴定所(中心):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向委托方收取司法鉴定费。
凡未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其他鉴定事项、鉴定机构不得比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收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收费项目、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项,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四、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委托事项既提供鉴定咨询又进行鉴定的,只能收取鉴定费,不得收取咨询费。
委托人只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按照本通知附件关于鉴定咨询收费的标准计算收取。
五、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生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收费,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收费规定:(一)终止鉴定收费。
在鉴定过程中,不是因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过错,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列举的情形之一,需要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及时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后,从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已收费用中扣除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2011第1357号文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收费准则)
例
600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0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民事能力评定
例
1500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诉讼能力评定
例
1000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例
2000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 定等
备
注
精心整理
号
收费项目
计算 收费标准 单位 (元)
备
注
爆炸装置鉴定
项
2000 同上
痕迹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扫描电镜/x 射线能谱仪成
样本
460
分检验(定性)
扫描电镜/x 射线能谱仪比 组
对检验
1000
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
电镜/x 射线能谱仪成分检 样本 1200
验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
个
850 同上
车辆痕迹鉴定
辆
1000 同上
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
组
380 同上
痕迹显现
件
400 同上
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 件
600 同上
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 件
1000 同上
常见炸药鉴定
项
1000 同上
导火索、导爆索鉴定
段
800 同上
火雷管、电雷管鉴定
段
1000 同上
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
项
800 同上
0.15%
5000-10000(含 10000) 万元部分
0.1%
10000 万元以上部分
0.08%
委托鉴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湖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湖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是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司法鉴定业务收取费用。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正常秩序,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
1. 鉴定费用,包括鉴定基本费用和鉴定材料费用。
鉴定基本费用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为完成鉴定任务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设备费、场地费等;鉴定材料费用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为获取鉴定材料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取样费、检测费、实验费等。
2. 交通、住宿和餐饮费用,当鉴定任务需要出差调查、取证等,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3. 其他费用,如需要委托外部专家参与鉴定、购买专业软件等,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
1. 收费公开、透明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收费合理、公正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收费依据、明细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任务的具体情况,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明细。
4. 收费便民、服务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收费方式,提供优质的司法鉴定服务。
三、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执行。
1. 收费标准的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在鉴定机构内部和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 收费标准的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相收费。
3. 收费标准的调整,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监督。
1. 政府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和曝光。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价行费[2011]18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和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二、《河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之前,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委托人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司法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
具体优惠减免金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免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六、在鉴定中,做某项鉴定必须同时做其他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黑价行字[2004]9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4]90号)黑龙江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尽快制定我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3]106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业务的发展情况,为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现就我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须具备中介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在开展司法鉴定服务业务时要坚持公平,公正、自愿委托服务原则,谁委托谁付费。
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和中介机构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按此标准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度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基础上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此批复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法医病理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死亡原因鉴定元/具500-1000死亡方式鉴定元/具500-1000死亡时间鉴定元/具500-1000致伤(死)物认定元/件200-500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500-800死后个体识别元/具500-800尸体尸表检验元/具200-500尸体解剖元/具1000-1500开棺验尸元/具1000-1500病理组织切片检验元/片30-50二、法医临床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400-8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元/例800-1000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500-1000劳动能力评定元/例400-600疾病鉴定、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600性功能鉴定元/例600-800医疗纠纷鉴定元/例1500-3200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元/例500-1000 医疗费审查和续医费鉴定元/例300-800三、法医毒物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定性毒物分析元/项500-1000定量毒物分析元/项500-1000四、法医物证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个体识别元/例800-2000 亲子鉴定(DNA)元/例1200-2000性别鉴定元/例500-1000 种族和种属认定元/例1000-1500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法定能力鉴定元/例500-1000 精神损伤(疾病)程度鉴定元/例1000-2000 智能障碍鉴定元/例1000-1500六、测绘鉴定元/项1000-2000七、文字鉴定元/例500-1200八、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元/例2500-3000其他痕迹鉴定元/例1000-1500九、微量物证鉴定元/例500-1500十、计算机司法鉴定元/例5000-12000十一、建筑工程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2-4%十二、农机质量鉴定元/件500-800十三、环境监测鉴定元/件1000-2000十四、动、植物鉴定元/件500-1500十五、石化有毒物质鉴定元/件500-1500十六、文物检验鉴定元/件500-1500十七、机电产品鉴定元/件500-1500十八、车辆质量鉴定元件500-1500十九、保险赔偿鉴定寿保按赔付金1-3%财保按赔付金1-2%二十、资产评估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1-2%二十一、司法会计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1-2%二十二、声像图片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录音制品鉴定元/件录像制品鉴定元/件500-1000 磁盘、光盘鉴定元/件500-1000图片鉴定元/件500-800二十三、知识产权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四、种子质量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五、化肥、土壤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六、农产品质量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七、司法鉴定人出庭费元/人次50-100附注:1、涉及现场勘验的项目,差旅费按实另计。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4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二、凡在我省执业、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未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等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支付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五、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持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项目及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0〕46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了《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另行制定下发,在下发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8〕393号)附表所定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继续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表:
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
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2016年12月6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一、法医类(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早期尸表检验具600需要做多项整套鉴定项目的,每套基础收费标准不超过18000元。
2 晚期尸表检验具12003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30004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45005 特殊尸体解剖具60006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70007 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0008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6009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套300010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张7011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张10012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标本30013 硅藻检查例600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12015 尸体CT检查部位50016 三维重建部位200017尸体全身CT扫描具8000(虚拟解剖)18 尸体MRI检查部位120019 法医现场勘查例100020 法医病理诊断例120021 死亡原因分析例200022 死亡方式判断例200023 死亡时间推断例150024 致伤物推断与认定例100025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26 损伤时间推断(尸体)例1000 (二)法医临床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损伤程度鉴定例8002 伤残程度评定例10003 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4 诈病、诈伤、造作伤鉴定例15005 劳动能力鉴定例8006 活体年龄鉴定例8007 男子性功能评定例7008 听觉功能评定例7009 视觉功能评定例70010 神经功能评定(限电生理检查)例80011 性侵犯鉴定例80012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13 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例60014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15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例60016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17 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新旧伤鉴别)例100018 影像资料同一性认定张800 (三)法医物证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人类血斑种属试验样本1002 人类精斑种属试验样本1003 常染色体STR检验——个体识别样本10004 常染色体STR检验——三联体亲子鉴定样本10005 常染色体STR检验——二联体亲子鉴定样本12006 Y染色体STR检验样本11007 X染色体STR检验样本11008 人类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4009 动物DNA检验样本150010 植物DNA检验样本1500(四)法医毒物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品4002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品4003 人体体液中毒品定性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2004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2005 生物样品中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0006 生物样品中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0007 生物样品中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0008 生物样品中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品/类目标物21009毒品、毒(药)物定性分析样品800(五)医疗损害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医疗损害后果评定例15002 医疗过错评定例40003 医疗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评定例2000 二、物证类(一)文书物证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笔迹形成方式鉴定项1000 涉及财产案件,按照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计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沪司行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合理制定《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在《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第六条未列入《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附件: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
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例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二)法医临床鉴定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00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四川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你厅《关于尽快制定我省面向社会有偿服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川司法函(2002)3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川价字费(2000)001号)的有关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三、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之后,方能实施收费。
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突破规定幅度上限。
收费许可证按司法鉴定许可范围核发。
五、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六、本通知从2003年7月2日起试行一年。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对非刑事案件实行检验、鉴定、取样、情报信息服务收费的通知》(川公发(1993)17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收费的函》(川价函(2000)95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检察机关非业务案件技术检验鉴定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6)116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法医学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1)151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辽价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1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为规范我省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司法鉴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现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部分业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实施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司法鉴定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辽宁省司法鉴定法医类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并在对应的收费项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上述鉴定费收费标准中不包括下列收费:1、因鉴定需要所发生的翻译费、差旅费;2、超出鉴定机构按规定配置设备的检查、检测业务范围,需另外进行检查、检测所发生的费用;3、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发生的相关费用;4、鉴定服务内容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费用的收费数额、收费方式由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前,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权利义务,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宜,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服务。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苏价费[2010]341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341号2010年9月25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尽快组织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司法鉴定收费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2010年10月31日废止。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略)附件: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天津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292号
天津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292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为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天津市司法鉴定服务临时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机关、公民或组织的委托,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鉴定组织。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基础上上浮20%。
三、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差旅费,应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向委托人明示,经委托人同意后,可提供合法票据,据实收取。
四、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检(测)查项目,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五、法医类鉴定中涉及民事赔偿鉴定、重大恶性案件及对严重腐败的尸体解剖或尸表检验时,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50%。
六、对物证类中需要鉴定文件形成时间、文字与印文形成先后秩序、污损文件、添加、涂改,压痕显现和扫描文件可按照复杂疑难案件收费,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50%。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关于制定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五年三月一日豫发改收费[2005]232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省管司法鉴定机构: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具体项目、标准见附表)。
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
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鉴定类中介服务收费,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受理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发票。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的差旅费、资料邮寄费等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五、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双方协商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因委托人原因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六、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中文鉴定文书三份,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文本的,另加收工本费,鉴定文书每份不超过20元,译文费每份不超过50元。
七、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需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修订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调研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修订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调研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修订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调研的通知吉安、宜春、新余市司法局:近日,省厅将与省发改委组成联合调研组,赴你市调研修订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时间7月20日——7月22日。
二、调研方式实地走访和座谈汇报相结合。
三、调研内容(一)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二)《江西省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四、日程安排7月20日(周三)上午从南昌出发赴吉安,下午在吉安调研,晚上住吉安。
7月21日(周四)上午从吉安出发赴宜春,下午在宜春调研,晚上住宜春。
7月22日(周五)上午从宜春出发赴新余,上午在新余市调研,下午返回南昌。
五、调研人员曾树波(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处长)翁亚萍(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副调研员,138****2713)万筱泓(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李丽(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副局长,138****0570)张爱龙(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主任科员,136****9370)请你们做好相关调研准备工作,并通知当地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有关人员一同参加。
江西省司法厅2016年7月19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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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15 点击次数:1527次稿件来源:
安徽省物价局
文件
安徽省司法厅
皖价服〔2008〕4号
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二、凡在我省执业、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未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等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支付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五、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持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应予以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
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试行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
附件: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
二○○八年元月二日附件
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