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2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是指由省电力公司境内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与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与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有关专业的活动。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4条省电力公司内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与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5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6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务必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省电力公司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的下级调度机构。
第7条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调度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与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的用电需求。
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与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固、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与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与有关合同或者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第一节一般原则第1条系统内的设备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第2条省调直接、间接调度的设备,由省调通过〃操作指令〃、〃委托操作〃和〃操作许可〃三种方式进行调度操作管理。
只有省调副值及以上值班调度员有权进行调度操作改变运行状态。
有权接受省调操作指令的对象为:在省调备案的地调正值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或监控中心)正值班员。
第3条省调委托调度、委托代管、委托操作、操作许可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属于配合操作的,应与配合的对方加强联系。
第4条省调调度许可、调度同意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5条地调调度管辖的I1OkV电网与省调调度管辖的电网需要进行合解环操作前,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未出现过的环路操作应事先进行计算,并报省调备案),方可进行操作。
第6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操作指令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下达操作任务分为综合操作和逐项操作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必须以书面方式预先发布操作任务票,才能正式发令操作。
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时,可采用口头指令方式下达。
综合操作仅适用于涉及一个单位而不需要其它单位协同进行的操作,其它操作采用逐项操作的形式。
第7条在发布和接受调度操作指令时,双方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发令、受令双方应明确’'发令时间〃和〃完成时间〃,以表示操作的始终。
第8条调度室内发电厂、变电所的模拟电气接线图(含CRT)应保持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若有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9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进行系统设备操作前,应做到:1 .充分考虑系统运行方式、潮流、频率、电压、稳定、备用、短路容量、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次相位的正确性、雷季运行方式以及远动、通信等诸方面的影响。
电网调度规程
特殊:发变组
4 设备检修原则
调度管辖设备旳检修分计划检修、临时检修。计划检修是指列入 年度、月度计划有计划进行旳调度管辖设备旳定时检修、维修、 试验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旳定时试验;临时检修是指非计 划性检修(如设备故障、缺陷或其他原因造成旳停役检修。
(3)已停役动工旳设备,需要增长工作项目,必须确保设备既有 工作状态不变;若有状态变化要求,必须向省调增报申请,待批 复后方能工作;新增工作要延长工期,应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4)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气设备旳停役检修工作,必须得到省调值 班调度员旳许可工作指令,方可动工检修;禁止约时停电或动工 检修。
(2)省调许可设备 运营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运营构成 影响旳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3)省调备案设备 运营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事故处理 构成影响旳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4)地域联络线、主变、500kV稳控、低抗
2、 省调值班调度员旳调度联络对象为:地调(下级)值班调度员、发 电厂值班人员(值长或电气值班长)、变电站值班人员(值班长或主 值班员),以上人员统一简称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方 面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旳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旳调度指令。
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旳调度指令后,应该立即 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后立即报告执行情况, 不报告不算执行完毕。调度指令旳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都要互报单位、 姓名,录音并作好统计。
以上两条要求了上、下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上旳关系,即:下 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旳调度;强调了调度指令旳强制力 和严厉性,如此才干确保调度指挥旳通畅和有效,才干确保及时处理 事故,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营。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完整
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2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系指由省电力公司境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专业的活动。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4条省电力公司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5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6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省电力公司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的下级调度机构。
第7条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调度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最大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的用电需求。
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四川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协作配合,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四川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四川电网内的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四川电网内设立三级调度机构,依次为: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简称省调;地区级电业局公司调度中心局,简称地调;县级供电局公司调度所,简称县调;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本规程是四川电网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适用于电网调度运行各相关专业的工作;四川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编制本单位的调度规程或现场规程、规定,所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500kV电网含500kV站内无功补偿装置;220kV电网不含220kV站内主变压器;电网内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调度的发输变电系统;省调调度许可范围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发电厂有影响的110kV及以下送出设备;220kV主变压器中性点;安全自动装置所切供电设备;在不同220kV厂站间合解电磁环网转移负荷操作;其它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或省调委托调度设备;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变由各厂站自行管辖;属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如因调度手段受限或安全运行的需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下级调度代为调度;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可以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为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或正值值班员;有调度联系的单位之间应定期相互报送有权进行调度联系的人员名单;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对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准确、简明、严肃,正确使用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汇报和调度图板使用等制度;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主动复诵下令时间和内容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和执行完成时间,值班调度员应复诵报告内容,以“执行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并及时更改模拟图板;值班调度员在下达调度指令、接受报告和更改模拟图板时,均应进行监护,并做好录音和记录;如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员应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则受令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给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属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经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改变其运行方式;对危及人身、设备、电网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按厂站现场规程自行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许可范围内的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只有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调度机构;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值班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发供用电单位和调度机构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值班人员接到与上级值班调度员相矛盾的其他指示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重申他的指令时,值班人员应按上级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若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者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关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在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值班调度员下令限电,下级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应迅速地按指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对不执行指令或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提交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五章设备的检修管理设备检修原则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检修规程规定;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安排应根据四川电网的特点,水电机组检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进行、火电机组检修尽量安排在平水期及丰水期前后进行;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即发电和输变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之间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停电;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包括节日检修和非计划检修包括临时检修和事故检修;计划检修是指纳入年度、季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非计划检修是指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临时或事故性的检修;计划检修管理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小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计划检修在原批准工期内不能完成者,可在工期过半前向省调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遇节假日应提前申请;计划检修确定后,除不可抗力影响外,不予改变工期,如因电网原因引起的变动, 省调应重新安排合理的计划时间;非计划检修规定非计划检修一般应按计划检修规定办理,如急需处理,可以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非计划检修:非计划检修其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定的需经有关专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非计划检修即使在设备停运或工作已开始后,如当日内不能完工,设备运行单位也应及时向省调补办设备停电检修申请书;凡变更原接线方式或设备,应填写系统设备异动执行报告,将改变前、后的接线图及变更设备资料随同“设备检修申请书”一起报送省调并经省调相关处室批复;凡异动后在复电时有核相、冲击合闸、带负荷检验和做与系统有关的试验等要求的,在申请检修的同时,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凡在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上进行重大试验如:大型机组甩负荷、机组失磁试验、系统性试验、电容器投切试验、AGC试验等,设备运行单位应在试验前7日向省调提出申请和试验方案,经省调同意后方能进行;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作业单位应事先向省调当值调度员提出电话申请并向调度员明确指出:是否需要控制负荷、是否停用重合闸、事故跳闸是否可以强送电或其他要求;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在当日完工的带电作业;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以及通信、自动化等设备的停运、试验、检修或其他改进工作应与一次设备同样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凡基建施工需要对省调调度管辖的发输变电设备停电、退出备用、降低出力或改变运行方式的应由施工单位向设备运行单位提出申请,再由设备运行单位按规定向省调提出申请;设备检修前,应经设备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再向调度机构申请;已批准的检修申请在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前,需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许可,检修工作也必须在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或下级调度值班人员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已停电或备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设备的检修时间发电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以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时开始,到设备按调度要求转为运行或备用时止,设备停运和转运行或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起动、试验以及投运后的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输变电设备的检修时间是以设备停运并做好安全措施后,值班调度员下达开工令时起,到值班调度员接到检修工作全部结束,现场安全措施全部拆除,可以恢复送电的报告时止;5.18 值班调度员在许可输电线路和其它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或恢复送电时,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挂、拆接地线和“约时”开始、结束检修工作;电气设备停电检修,必须使所有电源侧有明显的断开点,线路停电检修时,应拉开各侧开关、刀闸,合上各侧接地刀闸,才能下达允许开工令;确认检修工作全部结束,现场安全措施全部拆除,检修人员全部离开现场后,才能开始对线路复电;5.19 输电线路的停电检修,该线路各端的安全措施由值班调度员负责命令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执行,线路工作现场的安全措施,在允许开工后由检修工作班自理,工作结束后应自行拆除,再办理竣工手续;5.20 发电厂、变电站内部电气设备停电检修的安全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自行负责不包括线路停电的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应自行拆除,开关、刀闸设备均应处于拉开位置,再办理竣工手续;第六章新建和改扩建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新设备投产只有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征得其许可后方能投入系统运行;值班调度员必须得到启动委员会的许可后才能进行启动;投产设备自值班调度员接到启动委员会的许可后,其运行方式的改变、试验等必须要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投产设备试运行结束并移交给运行单位后即按调度规程的规定对设备进行调度管理;第七章有功功率调度管理及频率调整发电厂必须按照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运行,根据调度指令开停机炉、调整功率、维持备用容量,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当发电厂因故不能使其负荷与调度指令相符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担任电网频率和联络线潮流调整任务的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下达的控制要求进行调整,当发电厂设备已达到规定的调节范围,或线路输送容量已达规定的限值等而不能调整时,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本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Hz,正常控制偏差不得超过±,在AGC投运情况下,电网频率按50±控制;电网内所有发电厂均应监视频率;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实际需要临时指定发电厂负责调整频率;第八章无功功率调度管理及电压调整无功电压调度管理要求电网中的无功功率原则上应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避免长距离输送;并入四川电网的各发电厂必须具备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技术导则规定的进相运行能力,并经调度认可的进相运行试验后,确定机组的实际可用进相范围;无功电压的正常运行与调整各发电厂的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要求,监视和调整电压,将运行电压控制在允许的偏差范围之内;原则上应采用逆调压方法调整母线运行电压:各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运行电压,当运行电压超出电压曲线规定范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无调整手段的变电站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装有无功补偿设备的变电站,应根据运行电压情况及时投切无功补偿设备,原则上应采用逆调压方法进行:各厂站变压器分接头档位的运行调整500kV各厂站在正常运行方式时,母线电压最高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最低电压不应影响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向500kV空载线路充电,首端电压应控制在525kV以下,在暂态过程衰减后,线路末端电压不应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倍即575kV,持续时间不大于20分钟;电压异常的处理当发电厂母线电压降低至额定电压的90%以下时,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自行按现场规程利用发动机的过负荷能力使电压恢复至额定值的90%以上,并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采取措施包括降低有功、增加无功及限制部分地区负荷,以消除发电机的过负荷情况;当枢纽变电站500kV母线电压下降至470kV、220kV母线电压下降至190kV以下时,为了避免电网发生电压崩溃,值班调度员须立即采用拉闸限电措施,使电压恢复至额定值的95%以上,原则是首先对电压最低的地区实施限电;当运行电压高于设备最高工作电压时,发电厂应立即采取减少无功出力、进相运行等措施尽快恢复电压至正常范围,并报告值班调度员;装有无功补偿设备的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切除电容器,投入电抗器,并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使电压与无功出力及储备恢复正常;当500kV厂、站的母线电压超过550kV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采取降低机组无功出力、切除补偿电容器、投入补偿电抗器、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或经请示领导后停运500kV线路等措施,在20分钟之内将电压降至合格范围;第九章电网稳定管理系统稳定的运行规定电网各联络线不得超过暂态稳定限额运行;省调调度管辖的500kV及220kV主网由于特殊需要而超暂态稳定限额运行时,必须得到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受网调委托调度管理的500kV设备因特殊需要而超暂态稳定限额运行时,还必须得到网调批准,并做好事故预想,制定稳定破坏时的处理措施;在负荷调整和倒闸操作前,必须按要求调整线路潮流,负荷调整和倒闸操作均不得引起电网稳定破坏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安排计划检修操作应及时开出安控启停调整通知单,明确有关断面等稳定控制要求,随检修申请一同提交;电网设备异常、事故时,应及时对电网和安控系统进行评价,需调整的应立即通知值班调度员执行;为保证电网正常运行的稳定性和频率、电压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稳定储备;凡是影响电网稳定的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和原动机调速器等应投入自动位置,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退出运行;涉及系统稳定的机组PSS参数和低励限制定值、调差系数等应严格按照省调下达的定值设定,未经省调批准不得擅自启停功能和更改定值;发电机励磁调节器包括PSS功能、调速器等,若因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改变了技术性能参数,发电厂应重新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提前90日向省调报送有关资料,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对于直接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发电机低频保护、高频保护、定子过压和低电压保护、低励保护、过励保护、过负荷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的定值、调速器调差系数等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并报省调备案;220kV及以上电网设备必须具有快速保护,任一元件快速保护退出运行前,应办理申请手续,省调应进行安全稳定校验计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当采取措施仍不能满足系统的暂态稳定性时,应报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电网内做系统性试验,凡影响220kV及以上电网正常运行的,试验单位应提前60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试验方案和计算报告,共同研究试验操作方案、系统安全措施,并提交省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十章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安控装置必须编制专用规程,以便运行有所遵循;安控装置的调度运行规程由各级调度机构编制,与安控装置有关的调度、发电、供电等单位均应遵守、执行;安控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由各电厂、电业局公司根据安控装置的调度运行规程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按安控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执行具体操作;已投运的安控装置,未经调度机构的批准,不能改变其结构和动作判据;各电业局公司应保证安控装置切除负荷的总量和各轮次切除负荷量符合整定值的规定,不得擅自减少切除量或更改所切负荷性质;当所切负荷量及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调书面汇报;各地调安排设备检修,如影响到本地区安控装置切负荷总量时,应事前得到省调的许可;安控装置所控制的切负荷线路和变压器,不能使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必须保证安控装置动作时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不能动作;安控装置的运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安控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按照安控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及时进行安控装置的调整例如根据开机情况决定所切机组、装置异常或故障的处理;未经值班调度员的同意,现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定值或改变装置的运行方式;当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时,应对不适应电网运行方式的安控装置及时进行调整;安控装置动作后,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各地调还应全面收集切除开关,切负荷量等信息,向省调汇报;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命令处理,不得自行恢复跳闸开关;第十一章倒闸操作系统的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其操作须由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指令方可执行,省调调度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在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方式变更,对下级调度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通知有关的下级调度值班调度员;调度操作指令调度操作指令分单项、逐项、综合三种;单项指令:只对一个单位,只有一项操作内容的命令,如发电厂开停机炉、加减负荷、限电、启停重合闸装置、设备检修开工、许可带电作业等,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口头发布单项指令,由下级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发、受双方均应作好记录并录音;逐项指令: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前后顺序需要紧密配合的操作,如线路停送电等,必须下达逐项操作指令;操作时值班调度员必须事先按操作原则编写操作指令票,再逐项下达操作指令,下级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逐项执行,未经发令人许可,不得越项进行操作;综合指令:只涉及一个单位、一个综合任务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可以下达综合指令,明确操作任务或要求;具体操作项目、顺序由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按规定自行填写现场操作票,操作完毕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各厂站应对常见的正常操作,如旁路开关代路、倒母线等,预先拟定典型操作票,经审核和批准后备用;厂站现场操作票的有关规定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操作指令或预先下达的操作指令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现场有关规程、规定填写现场操作票,保证现场一二次设备符合操作要求和相应的运行方式;值班调度员预先下达的操作指令票只作为操作前的准备,操作单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正式发布的“调度指令”,并记上“发令时间”后,才能进行操作;严禁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擅自按照“预定联系时间”进行操作;在填写现场操作票或进行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应立即停止,待问清楚后再继续进行;在填写现场操作票时应注意,设备停送电的原则顺序是:停电操作时,先停一次设备,后停继电保护;送电操作时,先投继电保护,后操作一次设备;值班调度员只对自己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不负责审核下级运行值班人员所填写的现场操作票中所列具体操作内容、顺序等的正确性;系统中的一切正常操作,应尽可能避免在下列时间进行:交接班时;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电网发生异常及事故时;电网高峰负荷时段;事故处理或需要立即改善系统不正常运行状况的操作,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应推迟交接班系统解并列操作并列操作时,要求相序、相位相同, 频率偏差在以内,机组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以内,电网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0%以内;事故时,为了加速事故处理,允许220kV系统在电压差不大于20%,500kV系统在电压差不大于10%,频率差不大于的情况下进行并列,并列频率不得低于49Hz;不论何种情况,所有并列操作必须使用同期装置;解列操作时,须将解列点有功功率调整至接近于零,无功功率调整至最小,使解列后的两个系统频率、电压均在允许范围内,才能进行操作;合解环路的操作合环操作必须相位相同,应保证合环后各环节潮流的变化不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合环时的电压差,220kV系统一般允许在20%,最大不超过30%以内,负荷相角差一般不超过30度,500kV系统一般不超过10%,最大不超过20%,负荷相角差不超过20度;有条件时,操作前应启用合环开关的同期装置,检查负荷相角差和电压差;如果没有同期装置或需要解除同期闭锁合环,需经领导批准;解环操作应先检查解环点的有、无功潮流,确保解环后系统各部份电压在规定范围内,各环节的潮流变化不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用刀闸合、解环路时,必须事先经过计算或试验,并经领导批准;线路停送电操作规定一般规定“T”接负荷;变压器操作规定当上列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时,应经过计算或试验,如肯定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会过负荷时,允许并列运行;。
电力调度操作规程
基本操作原则
第14条 线路操作规定:
1.线路停电时,断开开关后,先拉线路侧刀 闸,后拉母线侧刀闸,送电时与此相反; 2.操作双电源的线路时,应待一侧开关操作 完毕后,再操作另一侧开关; 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操作时,线 路末端不允许带变压器;等级线路操作时,应特别注 意操作顺序。如一侧发电厂、一侧变电站,一般在 发电厂侧解合环,变电站侧停送电;如两侧均为变 电站或发电厂,一般在短路容量大的一侧停送电, 短路容量小的一侧解合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装设地线或合 上接地刀闸。多侧电源(包括用户自备电源)设备 停电,各电源侧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后,方可 在设备上装设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
基本操作原则
2.变压器送电时,应先合电源侧开关。停电时,先 断负荷侧开关。对于有多侧电源的变压器,则应根 据差动保护的灵敏度和后备保护情况等,正确选择 操作步骤; 3.大电流接地系统的变压器停、送电操作时,中性 点必须接地; 4.运行中的变压器滤油、加油,以及打开各种阀门 放气、放油、清理呼吸器孔时,重瓦斯保护应改投 信号位置; 5.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在倒换中性点接地刀闸时,应 先合未接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再拉开另一台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
总则
第2条 在操作前,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认真考虑以下问 题:
1.注意对系统运行方式、潮流、稳定、频率、电压、短路容量、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电抗器、 载波通讯、远动设备以及水库调度及电力电量平衡等方面的 影响; 2.注意线路有无“T”接变电站和用户; 3.注意防止产生工频、操作和谐振过电压,严防非同期并列、 带地线送电以及带负荷拉合刀闸等误操作,并应作好操作中 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及对策; 4.注意设备缺陷可能给操作带来的影响; 5.根据检修工作范围和安全工作的规定,做安全措施。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1.8.5 按照电力市场经济规则和交易规则,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和结算。
第1.9条 调度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工作:
1.9.1 编制和执行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调度计划;
1.9.2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电网新、扩、改建设备的启动投产工作。
1.9.3 编制并执行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
1.9.4 根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荷分配指标,下达并监督地区调度部门执行。
1.9.5 调整联络线潮流和调度范围内的电压; 独立网运行时调整系统频率;
第1.21条 省调调度设备,其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后对系统有较大影响时,省调应事先通知有关地调和厂站。
属网调调度的设备(包括与省调双重调度的设备),省内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到网调的指令后或在操作前应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双重调度的设备,下级调度在下令操作前应征得上级调度的许可。
一经操作(如合环倒负荷等)便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或引起地区负荷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的非省调管辖设备,操作前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省调应定期公布属省调“调度设备”和“管理设备”明细表。
第四章 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第1.16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负责指挥山西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同时接受华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正确执行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并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调度规程
版调度规程————————————————————————————————作者:————————————————————————————————日期:2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文件鲁电调〔2015〕791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山东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市供电公司、检修公司、各统调发电厂:为适应电网发展和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山东电网调度控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5号)、《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16—2015)等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结合山东电网实际情况,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2009年九月颁发的《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鲁电集团调〔2009〕471号)重新进行了修订。
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讨论,并广泛征求各供电公司、各发电公司和统调发— 3 —电厂的意见。
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领导批准,现予印发。
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对现场运行规程作相应修改。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反馈意见。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鲁电集团调〔2009〕471号)同时废止。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2015年11月4日(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 4 —山东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二〇一五年十月— 5—编审人员名单批准:张方正审定:郭跃进复审:邱夕兆刘红军房光华杨明辉刘远龙于占勋陈玉名王兆佩初审:廖大鹏张元鹏雷鸣张健傅磊李磊延峰韩少晓马杰田明光编写:游大宁袁森王亮刘军汪挺王小波辛刚李俊恩姚光朱倩茹张强潘向华韩德顺武诚王宏亮周春生聂晓涛马强(调)乔立同张辉刘传良张国强张伟李乃永马强周洁— 6—目录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10)第三章调控运行管理制度 (15)第四章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19)第五章调度计划管理 (22)第六章输变电设备投运管理 (30)第七章并网电厂调度管理 (32)第八章电网频率调整和有功管理 (37)第九章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40)第十章电网稳定管理 (43)第十一章调控运行操作规定 (45)第十二章故障处置规定 (58)第十三章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75)第十四章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管理 (83)第十五章清洁能源调度管理 (87)第十六章设备监控管理 (91)第十七章备用调度管理 (94)附录一: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96)附录二:省调直调设备编号原则 (141)附录三: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功率 (143)附录四:省调调度员、监控员职责及相关制度 (145)— 7—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山东电网调度控制管理工作,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5号)、《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32号)、《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16—2015)、《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家电网调〔2014〕14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山东省电力公司《调度规程》,考试版,您懂的!
第1条为规范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遵照上级调度规程规定制定。
第3条山东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4条山东电力调度中心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的调度。
山东电力系统设置三级电力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5条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职能管理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6条凡并入山东电力系统的各发电、供电(超高压公司)、用电单位,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调度管理。
第7条山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人员,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运行人员(以下简称变电运行人员),发电厂值长(单元长、机组长)及电气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第8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
2、调整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系统内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9条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力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管理。
河南电网调度规程
《河南电力调度规程》修订本
(讨论稿)
各发、供、用电单位: 为全面、完整、准确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
例》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规程,结合我省 电网的实际,现已组织修订了原《河南电网调度规程》。现将讨论稿下发,请各单 位组织人员研究、讨论,归纳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并于九月二十日前报河南电力调 度通信中心。
2.4.4 发布调度指令时,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使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和普通话。发令人
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对其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2.4.5 电网管理部门的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当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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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并、解列操作 3.4 合、解环操作 3.5 线路操作 3.6 变压器操作 3.7 发电机操作 3.8 刀闸操作 3.9 110kV 及 220kV 母线操作 3.10 典型操作 3.11 河南电网内国调及华中网调调度设备的运行管理 4 事故处理规程 4.1 事故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4.2 频率异常处理 4.3 电压异常处理 4.4 发电机组故障的一般处理原则 4.5 变压器的故障处理 4.6 母线的事故处理 4.7 系统同步振荡的处理 4.8 系统异步振荡的处理 4.9 线路的故障处理 4.10 系统解列的处理 4.11 断路器故障的处理 4.12 电压、电流互感器的故障处理 4.13 失去通信联系的处理 4.14 失去调度自动化系统(EMS)的处理 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规程 5.1 基本要求 5.2 保护通用规定 5.3 有关保护停用条件 5.4 微机保护装置的运行规定 5.5 纵联保护的运行规定 5.6 距离保护的运行规定 5.7 零序保护的运行规定 5.8 自动重合闸装置的运行规定 5.9 母线保护的运行规定 5.10 母联充电保护使用 5.11 开关失灵保护的运行规定 5.12 旁路或母联开关运行的规定 5.13 故障录波器(信息子站)运行规定 5.14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的规定 6 自动发电控制(AGC)及自动电压控制(AVC)运行规程 6.1 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规程 6.2 自动电压控制(AVC)运行管理 7 河南电网常用调度术语 7.1 冠语: 7.2 常用设备名称术语 7.3 调度术语 省调调)
省电网调度操作规程
省电网调度操作规程1 总则1.1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省电网调度运行操作的指挥者。
凡属省调调管的设备,其倒闸操作、机炉启停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投、退等,均须严格按照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
在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可先行操作,事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1.2 省调直接调管设备的操作对下级调度机构调管系统有影响时,应提前通知有关调度。
1.3 对省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应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4 各地调调管设备的操作,若对系统有较大影响,应在操作前报告省调,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5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发布操作指令前,应注意以下问题:1.5.1 注意对系统运行方式、稳定、潮流、电压、频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和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方面的影响。
1.5.2 注意防止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工频和谐振过电压,严防非同期并列、带地线送电、带电合接地刀闸及带负荷拉隔离开关等误操作,并应做好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
1.5.3 注意设备缺陷可能给操作带来的影响。
1.5.4 根据检修工作范围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考虑安全措施。
1.5.5 必要时,操作完毕后还应将相关运行方式通知有关单位。
2 操作制度2.1 预发操作任务:正常的调度操作应在前一天22:00前向有关地调、厂、站预发操作任务,包括操作内容和操作时间。
2.2 调度操作指令分为以下三种形式:2.2.1 综合指令:凡涉及一个单位的操作(涉及两个单位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投、退或旁路断路器带线路运行需对侧退出保护的操作也可下达综合指令),应下达操作任务、要求和注意事项,受令人执行后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该指令具体的操作步骤和内容以及安全措施的具体布置,均由受令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按照现场规程自行拟定。
2.2.2 逐项指令: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前后顺序紧密衔接的操作,应逐项下达操作指令。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第1条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江苏电力系统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并接受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网调的调度指令。
各级调度机构、各并网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
第2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电网的各类发电厂的运行值班人员均应严格履行并网调度协议。
第3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是: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和监控中心副值及以上值班员。
各单位应事先将相应名单及任职情况报省调。
第4条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进行一般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第5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所发的调度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省调调度联系对象应对其汇报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第6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有关地调、发电厂、变电所及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正确执行。
如接令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
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调度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若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接令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如有无故拖延、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情况的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7条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自行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最新电网电力调度规程
最新电网电力调度规程一、引言电网电力调度是指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和电力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对电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调度的过程。
为了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营和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一套完善的电力调度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电网电力调度规程,包括调度机构的组织架构、调度任务的分工和执行流程等内容。
二、调度机构1.主管部门电网电力调度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调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确保电力调度工作的正常运行。
2.电力调度中心电力调度中心是负责统一调度和协调全国电力系统运行的机构。
电力调度中心设有国家调度、区域调度和地方调度三个层级。
•国家调度负责全国电力系统的整体调度,协调各地区之间的电力交换,确保全国电力供需平衡和电力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区域调度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力调度工作,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和电网运行情况,制定具体的调度方案和控制策略。
•地方调度负责本地区的电力调度工作,对本地区电力的生产、传输和分配进行调度和监控。
三、调度任务1.日前调度日前调度是指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和电网运行情况,提前安排和调度各电力机组的出力。
日前调度的主要任务包括:•编制电力需求预测和负荷预测,确定电力供需平衡方案。
•确定各电力机组的出力计划,协调调度发电计划和电力交易计划。
•分析电力市场数据,评估市场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策略。
•协调相关部门和大用户,确保大用户的用电需求得到满足。
2.实时调度实时调度是指根据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电网的运行状态,对电力机组的出力进行实时调整。
实时调度的主要任务包括:•监控电力网的运行状态,实时获取电力供需信息。
•调整电力机组的出力,保持电力供需平衡。
•处理电力市场交易和调度操作的相关事宜。
•响应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电力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3.备用调度备用调度是指为了应对电力系统出现故障或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采取的调度措施。
备用调度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调度调配备用电力机组,应对电力系统突发负荷变化或电力机组故障。
福建省电力公司调度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1.1.1 为保证福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供、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力行业标准等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本规程遵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结合福建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调度工作各方面问题。
1.1.3 凡并入福建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施及其相应配套的二次设备 (包括: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系统、自动化系统等)必须在福建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省调”)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并网条件,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1.4 凡并入福建电网的发电厂、集控站、变电站各级运行人员、各级调度人员,以及从事与福建省电力系统有关的生产、设计、计划、检修、调试、工程建设人员和分管领导都应熟悉本规程并贯彻执行。
1.1.5 福建电力系统内各单位制定的现场运行规程、规定应与本规程相一致。
1.1.6 本规程由省调组织编写,经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省公司”)批准后颁布执行;本规程解释权属省调。
第二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1.2.1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监督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根据电力市场规则组织、参与电力市场运营。
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 充分发挥系统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满足系统用电的需要。
2、 使整个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 使整个系统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符合规定标准。
4、 合理使用燃料,充分利用水力资源,使系统最大限度地在经济方式下运行。
5、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维护系统的整体利益,保护发电、输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各方履行义务,协调各方的关系。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完整
(2)调度运行规章制度;
(3)调度操作技术和方法;
(4)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5)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8.3调度队伍建设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九、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1)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体系,提供电力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2)优化供电方案,保障用户电力需求;
(3)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收集用户意见和建议;
(4)根据用户反馈,改进调度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17.3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对用户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服务措施落实到位,提高用户满意度。
十八、法规宣传与教育
18.1各级调度机构应加强电力调度相关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调度人员及广大电力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9.1各级调度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电力系统事故和突发事件。
9.2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预警和报告程序;
(2)事故应急处理流程;
(3)应急资源保障措施;
(4)应急通信和信息系统保障;
(5)恢复与重建措施。
9.3发生事故时,调度人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操作,确保电力系统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20.3各级调度机构应跟踪评估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改进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十一、调度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
21.1各级调度机构应建立健全调度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以提高调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1.2调度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包括:
(1)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全面评价调度工作成效;
(2)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某省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黑龙江省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18 年5 月目录总则 (1)第一章调控机构职责 (3)第二章调度管辖及操作范围 (6)第三章调度运行管理 (10)第四章监控运行管理 (15)第五章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16)第六章电网频率运行管理 (20)第七章低频低压减负荷及同期并列装置管理 (21)第八章电网无功电压运行管理 (23)第九章调度计划管理 (29)第十章设备投(退)运管理 (37)第十一章并网调度管理 (40)第十二章电网稳定管理 (41)第十三章网源协调管理 (44)第十四章水库调度管理 (47)第十五章新能源调度管理 (53)第十六章非省调直调电厂并网管理 (56)第十七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58)第十八章调度通信管理 (62)第十九章调度自动化管理 (64)第二十章设备监控管理 (67)第二十一章配电网调控管理 (75)第二十二章调度操作规定 (78)第二十三章监控操作规定 (95)第二十四章电网事故及异常处理 (97)第二十五章检查与考核 (113)附录 (114)前言为适应电网发展和“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电网调度控制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网运行准则》、《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等相关规程、规范,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批准人:纪会争。
本规程审定人:郭江涛。
本规程审核人:边二曼、才洪全、胡本然、康春雷。
本规程初审人:肖荣国、孙晓波、王宏、华科、江琪、刘更、赵万有、史滨、王宁、李冶天。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原宇光、江海洋、曹阳、田石刚、彭宇、兰天、徐洪涛、刘扬、王海涛、孟祥星、魏晓强、白雪松、郑浩野、姚敏东、张轶平、尹超、李鹏、余成、李士宏、李岩、王激励、陈剑飞。
本规程起草部门: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本规程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执行,原《黑龙江省电网调度控制规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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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2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系指由省电力公司境内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专业的活动。
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4条省电力公司内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5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6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省电力公司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的下级调度机构。
第7条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调度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的用电需求。
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9条省电力公司调是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省电力公司调度的主要职责:1、接受南网总调的调度指挥。
2、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3、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上级电网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4、主持制定电网运行技术规定和措施,制定电网调度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5、实行“三公”调度,遵守并网调度协议,并按规定发布调度信息。
6、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归口管理及技术监督。
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定及考核标准,并监督和考核。
7、组织编制和执行省电力公司电网的年、月、日运行方式,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参加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参加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
8、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
9、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
10、指挥并考核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控制省际联络线潮流。
11、负责电网经济调度及网损管理,提出措施并督促实施。
12、负责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及整定计算。
13、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14、参加电网规划、系统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
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通信信息系统的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
15、负责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拉闸限电序位表,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16、参与电力市场规则的制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考核。
17、组织调度系统各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有关专业活动。
第10条地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市)电网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全网和本地区(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省调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网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该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6、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8、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经本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并报省调备案。
9、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实施本地区(市)电网和所辖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和上岗考试。
第11条县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县(市)电网的调度管理,实施上级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维护全网和本县(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
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6、负责实施本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7、负责本县(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节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第12条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第13条省调与地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
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地调确定。
第14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 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并网发电厂。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
3. 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
第15条省调调度管理设备一般为地调或发电厂管辖但运行状态的改变须经省调协调的设备。
第16条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 纳入地区供电单位购售电管理的并网发电厂。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除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外的设备。
3. 地调所在地区的110kV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
第17条发电厂、变电站自行调度管辖范围:厂、站自用系统设备。
第18条凡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改变,必须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
接线变更等必须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
第19条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划分见有关划分通知。
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第20条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21条省调的“可接令人”为省调管辖范围的下列人员:1. 地调调度员。
2. 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
3. 变电站(集控站)站长、值班长。
上述人员须经省调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成为省调的“可接令人”。
第22条省调的“可接令人”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上级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省调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
发、供电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命令,如涉及到省调管辖权限时,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执行。
第24条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省调调度管辖和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5条在调度联系和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
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汇报执行情况。
第26条地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受省调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当省调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
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27条属于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在省调与有关地调或厂站协商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地调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
第28条因主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省调应事先通知地调。
因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方式改变后影响主网时,地调应事先取得省调的同意。
第29条当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省调和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
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30条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理、作好记录,并及时汇报领导。
第31条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省调和地调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指令的性质和影响,从全局出发确定执行指令的次序,并应及时通知相应地调和该运行单位。
第32条运行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汇报电网运行信息、异常和事故情况。
第33条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在主控室(集控站)内。
第34条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规定:1. 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变电站无人值班,应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技术上和组织上必须提供可靠保证,确保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和供电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