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拆迁决定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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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拆迁决定书6篇
Administrative demolition decis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行政拆迁决定书6篇
前言: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本文档根据决定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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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行政拆迁决定书范文
2、篇章2:行政拆迁决定书范文
3、篇章3:行政拆迁决定书范文
4、篇章4:房屋拆迁补偿决定书范文
5、篇章5:房屋拆迁补偿决定书范文
6、篇章6:房屋拆迁补偿决定书范文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行政拆迁决定书,仅供参考!
篇章1:行政拆迁决定书范文
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张武城执强拆?20xx?02号
当事人:邓来群女 1979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
地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岩门村九组40号
你未按本机关做出的张武城管限拆字?20xx?06 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要求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义务。本机关于20xx年 5月19日、5月29日两次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后, 你仍未履行。经请示武陵源区人民政府责成本机关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据此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公告期满后,实施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强制拆除决定不停止执行。
20xx年六月二十五日
篇章2:行政拆迁决定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日市政拆字〔20xx〕号被拆除人:地址:城南街道办事处卡热社区案由:违法占用
耕地建设住房20xx年月日,日喀则市国土资源局通过调查发现,位于城南街道办事处卡热社区居民有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城南街道办事处卡热社区居民在位置建设了私人住房,(住房详细信息)。该住房为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高米,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修建者未取得土地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件。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和日喀则市卡热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为证。日喀则市国土资源局于20xx年月日向被拆除人下达了日市土资罚字[20xx]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拆除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回复土地原貌,并限期缴纳罚款。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复查,上述违法建设未在规定时间拆除。被拆除人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耕地,属非法占地行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被拆除人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私人住房进行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强制拆除决定,可在接到本《强制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直接向日喀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强制拆除决定不停止执行。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二零xx年月日
篇章3:行政拆迁决定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
20xx年09月22日16:07 法帮网法律咨询我要评论
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
杭州市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
杭政拆责令上字[20xx]13号
杭房拆裁上字[20xx]第145号裁决书已于20xx年1月12日送达本市上城区直紫城巷19号6室潘轶凡、傅永丽户,该户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本市上城区直紫城巷19号6室房屋交拆迁人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处置,但该户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未搬迁。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限令潘轶凡、傅永丽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本市上城区直紫城巷19号6室房屋自行搬迁腾空,交拆迁人杭
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处置,逾期不搬迁的,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潘轶凡、傅永丽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本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篇章4:房屋拆迁补偿决定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xx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
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xx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xx。
根据杭下政征字〔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
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
号线建国路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4月11日书面向
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4月14日受理后,指定丁晓玲担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张伟钢、张蓉晖担任听证员,孙少燕担任记录员。20xx年4月14日本机
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陆xx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申请人,
并于20xx年4月22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会。20xx年6月27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寄来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
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应
当给予被申请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xxxxxxx.52元。货币补偿补偿款组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