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代理人: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本行董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董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独立董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独立董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本行监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监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四、对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的评价本行高级管理层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高级管理层能够按照规定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以上是本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我们将继续加强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感谢各位股东和代理人对本行的支持和信任。
在本年度,本行的高级管理层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本行的各项工作。
高级管理层能够根据本行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推进本行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
高级管理层能够积极引进人才,优化组织架构,提高本行的管理效率和核心竞争力。
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职评价报告

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职评价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评价银行监事会主席属于高管吗农村监事会目标情况国企中的监事会主席篇一: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代理人: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1.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的治理,促进董事会与监事会积极履职,根据《公司法》,结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以及被授予执教或观察职权的国家机关代表。
二、董事、监事评价内容1.事、监事工作态度评价:主要包括责任态度、服务态度、勤奋态度、认真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
2.事、监事施政能力评价: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事、监事管理能力评价:主要包括团队管理能力、绩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三、评价指标1.作态度评价指标:按照责任态度、服务态度、勤奋态度、认真态度、职业道德等指标,进行得分百分制评价。
2.政能力评价指标:按照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3.理能力评价指标:按照团队管理能力、绩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四、评价方式1.部评价: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自身对本会的董事、监事的工作态度、施政能力、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价,并做出有效评价结论。
2.部评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或企业投资者的评价中取得客观的、全面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以及相关形象和声誉的评价报告。
五、结果处理1.部评价结果应当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中公布,并印发书面评价结果。
2.部评价结果应当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讨论,并印发书面评价结果。
六、附则1.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制定,标志着国家日益重视资本市场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评价机制,是确保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治理,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农商行监事会工作制度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工作职责,理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有效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行《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及本行《章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职责,独立、公正、勤勉地对本行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对本行全体监事以及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全体监事必须按此制度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监事会职责第四条依据本行《章程》,本行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二)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三)要求董事、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九)提请股东大会罢免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和监事;(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信息沟通第五条信息沟通的渠道。
为切实履行监事会职责,更好地开展监事会工作,本行监事会在本行稽核审计部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由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高管层、董事会之间建立制度化的日常联系,并按《章程》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收集、传递、沟通、反馈、整理、保管有关监督信息。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模版一、背景为了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领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公司的健康稳健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定制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模版》,对公司的各级领导进行履职评价,并针对评价结果进行必要的激励和约束。
二、评价范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模版》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评价,评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2.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情况。
3. 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 公司风险管理情况。
5. 公司业务拓展情况。
6. 公司股东关系情况。
7. 公司员工管理情况。
8. 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三、评价标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模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评价标准:1. 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经济效益。
(2)公司经营风险。
(3)公司业务结构。
(4)公司品牌形象。
(5)公司战略规划。
2.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评价标准(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设置。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改进情况。
(4)公司与审计机构的合作情况。
3. 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度。
(2)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程度。
(3)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改进程度。
4. 公司风险管理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2)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3)公司风险控制情况。
5. 公司业务拓展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业务拓展的市场定位。
(2)公司业务拓展的投资方向。
(3)公司业务拓展的发展速度。
6. 公司股东关系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股权结构。
(2)公司管理与股东利益平衡。
(3)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7. 公司员工管理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人才管理。
(2)公司员工福利待遇。
(3)公司员工培训情况。
(4)公司员工工作环境。
8. 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的环保行动。
农村商业银行高管层向董事会及其专委会、监事会及其专委会信息报告制度(范本)

农村商业银行高管层向董事会及其专委会、监事会及其专委会信息报告制度(范本)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保证董事会履行决策监督职责,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督促高管层强化经营管理,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第7号)、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7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9号)、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82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银监发〔2009〕107号)、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监发〔2012〕44号)、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监发〔2013〕38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银监办发〔2014〕287号)、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16〕1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6〕4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银监发〔2018〕9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等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央行监管评级有关政策、省联社公司治理指导意见;本行章程及有关制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XX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促进本行稳健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监事指的是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含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五个维度。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三)履职专业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监事会工作指引》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由监事会发起组织,董事会参与实施、高级管理层下设办事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的,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
第四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全方位开展履职评价,每年度一次。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评价结果的运用依照本行其他与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分为两个层面,即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后者在前者评价得分基础上,通过加、减分项得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最终得分。
履职评价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履职行为,管理成效,经营业绩。
评价结果以“综合得分+履职评价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职行为30分、管理成效为30分,经营业绩为40分。
第六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内容包括:(一)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素质;(二)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持续推进本行稳健发展;(三)是否遵循《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四)是否按时向董事会提交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五)是否按照本行各条线制度要求,履行如资本管理、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等分管工作职责;(六)是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质询;(七)是否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配合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八)除上述要求外,是否及时跟进并按照监管其他或新增要求指导分管条线部门履行有关职责。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
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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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互评不称职评价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八条董事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到董事会。
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全体董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
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履职档案、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的评价结果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负责人)、各信贷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支行行长(代理)、社区行长。
第十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银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三)持续改善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经营指标增长情况;银行业监管指标达标情况;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情况等。
第十二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结果均为不合格,不再进行定量评价:(一)发生重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果断处置,出现迟报、漏报、瞒报、错报;(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三)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四)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七)其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在评价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不合格。
(一)出现重大经济案件,被评价人负直接责任的;(二)因被评价人失职,出现了支付风险没有及时处置,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引起区域性金融不稳定的;(三)被评价人有行贿、受贿、索贿行为,被纪委或执法机关查处的;(四)被评价人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的;(五)被评价人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偿清,受到债权者起诉的;(六)被评价人提供虚假资料应付各类检查或为出业绩指示相关人员作假账的;(七)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在评价期内,外部审计等单位对被评价人进行过内控评价或全面检查的,其评价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可作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
第四章对监事的履职评价第十五条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
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
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六)是否存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七)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七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股东大会有权对全体监事或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一)对本行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二)泄露本行机密的;(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四)由监管部门或本行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
第五章履职评价的方式和结果第十八条本行监事会通过列席会议、座谈、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
履职评价依据主要包括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档案、个人工作总结、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以及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内容。
第十九条考评程序和方法。
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总行高管人员评价工作程序。
包括自评、互评、总行中层管理人员评价、支行行长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支行和部门高管人员评价工作程序:1、综合经营考核目标。
评价采取非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按照上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依据,占年度评价总分的50%。
2、民主测评。
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主要是听取述职报告、民主评议、个别谈话、重点核实等程序和方式进行,占年度评价总分的30%。
(1)个人述职。
评价对象围绕个人政治表现、考核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述职。
(2)民主测评。
其中:本支行或本部门员工测评占70%;总行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测评占30%。
3、总行行领导测评。
主要是评价被评价人的综合情况等,占年度评价总分的20%。
第二十条每年通过公开述职、民主测评、考核座谈会、谈心谈话等形式对高管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现场评价。
对被评价人的现场评价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测评和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
(一)约见谈话。
约见谈话分两个层面:一是约见被评价人谈话,二是选择部分员工座谈,进一步了解被评价人的履职理念、履职行为和履职业绩等情况。
(二)现场测评。
随机确定部份员工,对被评价人的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表现进行评价。
(三)现场检查。
围绕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的内容要求,调阅有关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检查被评价人职权范围内有关业务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情况、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考评工作以会计年度为考评年度。
被考评人员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一个月内写出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年度履职评价情况报告除上述评价内容外,还应包括:高管人员任职情况,承担的工作职责,取得的成效,履职工作较上年的进步度和排名情况,董事会或上级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结论;全年各类检查包括内外审计部门、监管部门等检查结论,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及其后续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年度的努力方向;自我评价结论等。
第二十二条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对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向银监局或董事会建议取消其任职资格。
对履职行为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本行监事会对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的履职评价制度并对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行制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