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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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EMS系统的管理,确保EMS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不断完善、优化系统,稳定生产、提高生产率,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

1、自动化推进项目组

(1)负责公司EMS系统的发展规划、立项、选型。对EMS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更新报废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对新建或改造项目中EMS部分进行审核、施工跟踪、验收。

(2)负责EMS系统采集设备的维护、检修、点检、程序定期备份工作。

(3)负责EMS系统采集设备的备品备件计划上报工作。

(4)负责制定EMS系统的检修计划。

2、信息化处

(1)负责EMS系统服务器、网络和通讯设备的维护、检修、点检、程序定期备份工作。

(2)负责EMS系统服务器、网络和通讯设备的备品备件计划上报工作。

3、供应处

负责按计划采购EMS系统备品备件。

4、能源处

负责EMS系统中新建或改善项目在工艺方面的确认及新增功能需求的提出。

5、工程管理处

负责公司EMS系统中技改项目施工的组织、跟踪与验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用于全公司EMS系统。凡是本公司内从事上述范围内的EMS系统的建设、维护、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此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是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的专业性完善及补充,若与设备管理

制度或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按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EMS系统的硬件设备管理

第一节新建、技改、选型

第五条新增扩建的EMS系统的设计、布局及设备选型,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生产工艺控制及管理需求。

第六条所有盘、箱、柜等EMS设备应符合图纸及技术要求,供应商在出厂前要进行静态调试,出厂时应有合格证和静态调试记录。设备安装前,应全面检查导线敷设及连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及布线规范。安装完成后首次送电前必须认真校线,不得漏校、误校。

第七条应选择有较好相关业绩的系统集成商负责EMS系统的集成,系统要经过基本设计审查和出厂前的验收。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并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施工。

第八条热负荷试车之前,要经过严格的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根据工艺要求,需要临时修改的配置或程序,修改后要有详细记录,并在竣工资料中注明。

第九条EMS系统验收应严格按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提供的试车方案(含安全措施)逐条进行,对EMS管理系统的验收要依据软件功能规格书及相关技术附件进行。验收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系统工程师、生产厂(中心)及相关处室自动化工程师或仪电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上交完整竣工图纸、技术资料、调试数据一式四份(生产厂(中心)、自动化推进项目组、行政处档案室、维护人员各一份)。

第十条新建及改造EMS系统应具备以下交工资料:

1、EMS系统基本设计资料。

2、EMS系统设备设计资料。

3、EMS系统软件功能规格书。

4、EMS系统操作说明书。

5、应用软件使用说明书。

6、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资料。

7、软件备份。

8、竣工图。

9、调试记录。

10、合同或技术协议中要求的资料或设备。

第十一条技改EMS项目从选型上要考虑与原系统的统一性,网络结构上要考虑与原系统网络通讯的兼容性。

第十二条EMS系统验收后,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统一建立硬件、软件及备品备件档案台帐。

第十三条新建、改造EMS系统设备及软件的选型应满足先进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

第十四条为便于维护及备品备件的管理,新建EMS系统硬件、软件的选型应遵循在公司目前已经使用的硬件设备及软件范围内选择的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再选用其它产品。

第二节运行维护与检修

第十五条严禁将生产用计算机设备或备品备件用作办公或其它场合。

第十六条工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室(调度室)管理规定,做好对EMS 设备的清洁工作,保护EMS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故意造成EMS系统损坏的,依照本制度加以考核。

第十七条EMS设备的点检由各生产厂(处)点检员负责,设备维护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的EMS维护人员负责。为了保证在系统出现疑难问题时做出快速反映,自动化推进项目组负责组织与外协单位建立服务关系,相关费用计入能源处的维护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设备的点检定修制度,点检人员负责制定EMS系统点检标准和维修技术标准,制定定修模型,确立点检负责人,制定点检路线图。

第十九条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点检人员的检修计划及检修规程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得缺项漏项,每月对EMS设备进行卫生清扫。点检人员每天对所辖范围内的EMS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EMS设备的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点检及维护人员不得对EMS系统控制设备或监控软件进行加密,属要害系统确实需要加密的,加密人员必须征得本单位上级主管同意,将加密口令上报本单位上级主管并做记录。

第二十一条系统配置要有存档资料,不得随意更改,确实因为调试或检修需要更改的,要有详细记录,并将修改记录存档。存档文件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管理保存。

第二十二条检修过程中,对EMS系统的接线如有变动,要有详细记录,并修改相应程序,将修改记录存档。存档文件由自动化推进项目组管理保存。

第二十三条点检人员应重视设备劣化倾向管理,注意观察设备技术状态变化和故障趋势。并由点检人员记录设备更换日期、周期。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备品备件应由点检人员统一管理,控制总量,建立档案,上报自动化推进项目组,严格执行支领流程,领用计算机备件时以旧换新(新建及技改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及维护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的硬件配置,若维护人员在系统维护过程中确实需要更改硬件配置,更改后的配置必须满足系统运行要求,并在EMS设备维护台帐中记录。

第二十六条点检和维护人员每月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EMS系统故障频发的原因,拿出解决方案,并将统计与分析结果上报自动化推进项目组。

第三节机房、控制室及其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房、控制室的装修应符合规范,适合EMS设备运行的条件,机房除满足温度、湿度和含尘量条件外,还要做到防静电、防干扰、防雷击、防鼠害、防虫害、防火、防水等。

第二十八条非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控制室,各机房、控制室、操作室要建立严格的出入人员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房、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非本操作岗位人员不得在室内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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