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关于探矿权保留的前置条件
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0年7月1日之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行为,是否同意延续,并提出书面意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行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工作的除外。
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探矿权人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探矿权保留。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市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探矿权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依法对其探矿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探矿权申请人应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共同出资的,出资人之间应签定协议指定一个企业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出资人之间签定的协议,应作为探矿权申请的存档文件;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勘查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的,地方政府应指定探矿权申请人。
第五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取得探矿权。
第六条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七条探矿权可经依法批准后进行转让。
符合转让条件的,探矿权转让双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勘查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探矿权出让和审批的登记。
第九条矿产勘查作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和等级。
勘查出资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与勘查项目相符的地质勘查资质和等级的勘查单位进行勘查。
第十条勘查设计、施工和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地质勘查技术规范。
勘查工作应按规定的勘查阶段进行。
个别地质条件简单的矿种、已开采矿山外围和深部的矿床勘查阶段,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简化或合并。
第十一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保护地质环境,妥善处理废石、废气、废水。
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探槽进行回填,恢复地质环境。
第二章探矿权出让第十二条探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并授予探矿权的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全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核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延续、转让后变更探矿权、变更扩大探矿权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应提交资金情况说明书和银行存款资金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时间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日前30日内)。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严格审核,以确保其资金能力。
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能够证明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少于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投资的总额。
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分别所需资金,已登记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
已登记探矿权继续勘查所需资金为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扣除已完成勘查投入的差额。
已登记探矿权完成的勘查投入按照《转发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1号)规定的核算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并出具受委托勘查单位收到勘查资金的合法票据或承担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项目年度预算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受委托勘查单位公章)。
二、对探矿权新立、延续、合并、分立,变更扩大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等实行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备案制度,对勘查实施方案实行合同管理。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作为探矿权年度检查的依据。
三、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需要外,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立志当早,存高远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式2 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 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
5.原勘查许可证;
6.勘查工作年度报告(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保留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或提交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电子报盘1 份)
7.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8.提交勘查设计及附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设计电子文档1 份)
其中探矿权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包含以下材料:
①资源勘查项目报告登记书,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含电子报盘)
②勘查投入会计报表(原件);
③上一年度缴费(年度使用费)的发票复印件;
④探矿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国土资发[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探矿权保留的时限与范围
探矿权保留的时限与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保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
也即是说,探矿权保留的最长期限为6年,超过6年,探矿权未转让,探矿权人也未申请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探矿权收归国家所有。
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也不是勘查许可证确定的勘查的范围,而是仅为可供开采的矿体的范围。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探矿权都可以申请保留,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矿产地的探矿权,探矿权人不得申请保留。
探矿权的发证年限及延续的相关规定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
在同一勘查阶段延长时间的探矿权人必须退出一定的勘查面积。
探矿权人需提交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报告,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西藏细化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管理规则[核心提示]近日,《西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就我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
其中明确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此办法出台旨在培育和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使矿产资源的价值得到发现,并吸引资金向矿产开发领域流动,加快西藏矿产资源开发的步伐。
商报讯(记者董昌俊)我区矿产资源极为丰富,但由于资金等原因,矿产资源开发相对缓慢,因此,培育和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矿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近日《西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就我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
矿业权交易要在交易机构进行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蒋文军[1]郑海波[2]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2009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转让审批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不少新的规定。
本文拟结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评析。
一、进一步严格了探矿权的审批条件《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对于探矿权的新立、合并、分立、勘查矿种的变更、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的规定,原属题中应有之义。
令人注目的是,该通知要求探矿权的延续也要满足前述的条件。
在此前的矿产资源整合中,对于那些拒绝整合或在限期内未完成整合的矿业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的便采取了矿业权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登记的手段,对其施加压力或实施制裁。
在矿业权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仅以整合为理由,不予办理矿业权的延续登记,缺乏法律依据。
但是,在《通知》下发后,这种做法便获得了政策依据。
笔者对于这一政策,是心怀警惕的。
矿产资源整合固然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但是也不能以侵害或掠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虽然整合政策一直强调,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但是在整合的实践中,则往往变成了政府主导、市场靠边的情形。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议定矿业权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议定矿业权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辽国土资发〔2013〕328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议定矿业权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2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会审处室: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优化矿业权审批程序,省厅矿业权审批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从2010年第5次会议到2013年第8次会议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议定了有关矿业权管理方面的政策,2013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了矿泉水矿山企业简化采矿权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
现将有关政策归纳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过期矿业权延续(保留)的相关政策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过期矿业权,可不提请省厅矿业权审批委员会审议,直接为其办理延续(保留)登记手续:(一)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大厅出具回执单的时间在矿业权有效期限之内;(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表的时间在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三)省地质学会出具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的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时间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五)可说明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保留)时间的其他书面材料。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过期矿业权,需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厅上报正式文件,说明矿业权人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过延续申请。
在有效期内提出过延续申请的矿业权,经省厅矿业权审批委员会集体会审同意后,方可办理延续(保留)登记手续。
二、关于矿业权股权转让的相关政策除符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转让的情形外,对于只发生股权转让的矿业权,依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不申请的可不按转让程序办理,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探矿权各个环节办理指南
----各个环节办事指南
(探矿权的取得、维护、新规定)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 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取得
1、探矿权取得方式: 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转让取得。 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 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 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 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
②勘查范围及面积小于1个基本区块的; ③未按登记机关要求参加探矿权年检的; ④有违法勘查或采矿行为的; ⑤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的。 (豫国土资文[2002]2号)
(2)变更登记。是指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 定事由,引起勘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的,由探矿权人提出 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勘查许可证相应内 容的过程。变更登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 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省厅在变更勘查主矿种、勘查单位、勘查阶 段时,有以下规定:
门组织进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申请人竟争取 得—→缴纳探矿权价款—→提交申请资料—→省厅颁发勘查 许可证; 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批准申请方 式或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 6、新设探矿权登记 (1)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2)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 执照复印件(1份); ④、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需出具计划文件,非 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国土资发[2009]20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导读]一、新立登记。
(一)申请资料探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2、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5、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6、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部、省)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矿权查询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情况核实意见表》。
主要对项目名称、探矿权申请人情况、项目设立的位置、面积进行核实;对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核实探矿权申请项目是否在三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两线(公路、铁路)一定范围内,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材料和县局提交的《核实意见表》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出具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审核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二、延续登记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工作,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办理新的勘查许可证。
三、变更登记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探矿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编制。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应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进行编制,确保所采用的工作手段、方法符合地质规律、勘查区实际和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及标准,特别是要科学部署和设计坑探、槽探工作,对地质依据不足的,不予设计,避免盲目投入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深部矿体的揭露,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包括浅钻;地表槽探工程,要根据实地覆盖物情况,尽量部署在覆盖物少,岩石出露良好的地段,避免长、大通槽。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
为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根据四川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省厅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按以下分工组织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家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一)国家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二)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其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化工、盐业、建材等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由省内其它国有地勘单位的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三)其它申请人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
三、加强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和矿山延伸勘查管理。
高风险类矿种或低风险类矿种勘查不得申请变更(增加)为煤炭矿种勘查,申请变更(增加)为其它低风险类矿种勘查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示后给申请人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组织审查单位认定意见;除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探矿权的外,申请人应缴纳变更(增加)矿种勘查探矿权价款或作出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贵州省纳雍县旧院煤矿勘探探矿权保留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贵州省纳雍县旧院煤矿勘探探矿权保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4•【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425号•【施行日期】201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贵州省纳雍县旧院煤矿勘探探矿权保留的通知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425号你单位报来的“贵州省纳雍县旧院煤矿勘探(保留)保留申请”收悉。
经审查,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的规定,准予保留。
一、同意保留后的勘查许可证内容1.探矿权人:贵州新湖能源有限公司;2.探矿权人地址:毕节市纳雍县天豪酒店;3.勘查项目名称:贵州省纳雍县旧院煤矿勘探(保留);4.地理位置:纳雍县;5.勘查面积:5.17平方公里;6.图幅号:G48E008013;7.有效期:2017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8.勘查单位: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9.勘查单位地址:遵义市南关桃溪寺。
10.勘查登记项目拐点坐标:1,105.1257,26.45582,105.1357,26.45583,105.1357,26.45284,105.1412,26.45285,105.1412,26.44286,105.1312,26.44287,105.1312,26.44438,105.1257,26.44430,0二、本次批准探矿权延续有效期为两年,即第十七和第十八勘查年度。
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第十七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2585元(500元/平方公里/年),第十八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2585元(500元/平方公里/年)。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缴纳第十七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2585元后,凭缴费凭证领取勘查许可证。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名目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1)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 (4)附件一:关于取得在线申请探矿证的说明 (6)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形 (7)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 (8)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12)附件五:探矿权申请书〔样本〕 (18)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 (23)三、采矿权办理条件 (28)附件七:矿产勘察开采分类名目 (33)四、采矿权申请资料 (34)五、采矿权申请流程 (37)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名目 (39)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 (43)附件九: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治理方法 (44)七、采矿权发证权限 (49)一、探矿权申请资料〔一〕新立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勘查工作打算,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7、申请范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畴矿业权设置情形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6、申请范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形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畴的提交〕;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时期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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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资源处
矿管处、地勘处 矿管处、地勘处、规划处、资源处 矿管处、地勘处、规划处、资源处 矿管处、地勘处、规划处、资源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一)划定勘查范围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冻结期间有关新立探矿权的规定
第一类是由政府出资,委托地勘单位暂时持有矿权, 待查明资源储量之后再按招拍挂形式向社会公开出让矿权 的项目。 提供政府和地勘单位之间有关暂时持有矿权的委托勘查 合同以及政府的资金安排文件。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五)变更预核准 关于预核准的类型
1、矿种变更;
2、勘查范围变更; 2.1压覆补偿; 2.2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 2.3整合。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六)变更登记 关于变更登记的类型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变更登记分为预批复类型和直接变更类型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主要内容介绍省国土资源来自矿管处探矿权报件审查是整个探矿权管理工作的前置程序。 在日常报件审查中,适度严格的审查图件资料,合理灵活 的应用政策法规是日后进行探矿权日常监管,乃至矿业布 局规划的基础。审查把关的好,会对以后监督的管理工作 减轻不少负担,反之会对后面的工作增加难度、并且埋下 很多隐患。厅里面安排这次交流主要目的也在于通过对于 探矿权报件审查要求和流程的介绍,好让我们更好的规范 探矿权各类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在远程报批实现之后,进 一步的加强省厅与县市之间的协调和对接。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谢谢大家!
2014年4月
二
(七)保留 关于保留范围的划定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八)纸质报件与电子报件内容不一致的问题。
在探矿权项目的各项申请中,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有 着相同法律地位。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探矿权办事指南和省厅相关要求组 织报件,并保证电子报件与纸质报件内容一致。
一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体系及主要文件依据。 一部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一道国务院令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 4 0 号令)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体系及主要文件依据。 四个部发文件
1、预批复的需要出具省厅下发的批复文件。
2、直接变更的需要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五)变更登记 关于勘查设计的具体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对于变更勘查矿种和勘查范围的项目需编制新矿种 和新勘查范围的勘查设计,并经评审了机构评审,省厅 备案。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延续 关于超期延续证明材料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对于超期的探矿权项目,需要提交县、市国土资源 局出具的超期延续情况说明文件。对于同意其延续的项 目必须是有客观的原因做依据,并且县市两局需对其进 行核实。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鄂土资规〔2009〕1号 《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土资发〔2010〕7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整装勘查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12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设立首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整装勘查区的公告》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
(二)探矿权管理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管理的主要依据及工作方法。
满足这五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条件,该探矿项目的管 理权就上升至国土资源部。说明一点的是,在勘查过程中 如果勘查投入(500万元)超出了省级发证的权限,那么在 换证时也应该转至国土资源部发证。
部级发证的项目,申请报件不同于省级发证项目, 其中的“探矿权审查意见单”、“核查表” 都应增加省厅 签字盖章栏。
(四)转让 关于受让人出具承诺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1、完成勘查后汇交地质资料; 2、服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整; 3、因各种原因无法转采时后果自负; 4、对于超期延续时,按有规定缩减勘查作业面积; 5、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化处置。(申请在先的低风险 类探矿权) 6、收悉并了解了(鄂环发〔2005〕37号)文的有关内容。 (钒矿探矿权转让项目)
(三)延续 关于勘查设计评审备案的要求 根据部发200号文的要求,对于探矿权延续项目都需 编制包含前一阶段工作总结的勘查设计,并经矿联或者 是省厅评审中心的评审,最终经省厅矿管处的备案。 关于坑探项目,在勘查设计评审、备案的同时,还 应单独编制坑探设计,并取得安监部门的安全预评价许 可。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延续 关于出具勘查资金投入报表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对于延续类项目需要出具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 会计报表。 报表的要求: 1、出具单位应该是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 2、报表中应列出前一阶段实际勘查工作量、单价、 总投入等。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四)转让 关于转让合同签订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对于转让的探矿权,无论是委托交易中心进行转让 的还是自行寻找受让人的,都必须进场鉴定转让过程, 并且在进行配号登记前完成转让相关内容的公示工作。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二)探矿权管理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现阶段,探矿权管理分为两级管理,即国土资源部和 省国土资源厅。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 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 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七)保留 关于探矿权保留的前置条件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与《国土资 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的要求,探矿权如要保留,简 单矿床需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大型矿床要达到勘探程度。 对于原先已经保留过的项目,原则上同意其保留,但 是如果达不到转采条件,勘查许可证上会注明“查明的资 源储量不能作为矿山建设的依据”。
(四)转让 关于界定是否发生转让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为杜绝非法转让情况的发生,在进行探矿权延续、 变更、保留审批时,如果探矿权人实际股权结构发生变 化,那么就应该办理转让手续。
如果探矿权法人代表发生了变化,那么就要求附加 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主要内容介绍
第一部分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第二部分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体系及主要规范性文件 一部国家法律, 一道国务院令, 四个部发文件, 六个省级文件。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探矿权审批工作流程介绍
(一)日常报件的分类 我们日常受理的报件中共分两大类九种。
登记类报件 新立 延续 变更 保留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矿管处、地勘处、规划处、资源处 矿管处、地勘处、资源处 矿管处、地勘处、规划处、资源处 矿管处、资源处
注销
地质调查备案 批复类报件 划定勘查范围 转让 变更预核准
(二)延续 有关超期延续缩减面积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对于普查超过三年,详查超过两年,勘探超过两年 的探矿权,超期延续时缩减首次发证面积的25%,延续时 间为一年,一年后若仍没有提交勘查报告,或勘查报告 没有通过评审的,仍会缩减首次发证面积的25%。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二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探矿权报件审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七)保留 关于保留范围的划定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二 日常工作及报件中突出问题的更正与明确
在审查保留类的报件时应着重审查《查明矿产储 量登记书》里的资源储量范围和申报的保留范围是否一致。 如果有分隔开的多处矿体,那申请范围应为多个矿体最近 点的连线。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55号
探矿权报件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 探矿权报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体系及主要文件依据。 六个省级文件。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107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