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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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陈宏寿制作
建议民政部门采取法律途径,因为《合同 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 适用这一条款,捐赠企业必须及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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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以是否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⑤以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为标准,分为主合 同和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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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以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 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合同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要式合同在 未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或方式之前,合同未成立,因 而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
变更内容或者使效力归于灭 失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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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2)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请求撤销或变更:
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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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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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
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
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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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
表示传达给要约人的方式。
(3)承诺的期限

【合同】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合同法律制度

【关键字】合同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每年主观题会测试简答题或综合题,由于和现实生活联系较为紧密,所以考生理解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在学习时建议考生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分开,对于总则部分可以沿合同订立、效力样态、履行、担保、变更和终止的思路学习;分则结合每类合同特点进行学习。

【高频考点】1.合同订立的方式2.保证3.抵押4.留置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合同解除7.赠与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形式(2014判) 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知识点2:合同订立的方式(高频考点)要约与要约邀请(2018单,2016单,2014单,2013单,2012单,2011单)考核方式1:判断行为性质;考核方式2:判断要约是否可撤销;考核方式3:要约失效判断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报价-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2017单,2014单);考核方式:根据案例表述判断行为性质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合同的分类知识点、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二)订立方式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注意】对不特定的人作出但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注意】主要条件是指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区别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链接】“商品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②到达≠看到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③到达≠知道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①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注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③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免责事由
及时通知对方事由,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造成人身伤害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
第三人违约
当事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未支付价款及报酬的
违约 责任
补救措施
履行合同义务,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赔偿损失
预期收益+防止损失扩大费用
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可请求增加
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可请求减少
土地所有权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争议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应书面形式
抵押 合同
流押条款
不得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效力
期满未清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协议折价取得抵押物
不动产抵押
登记日设立
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
合同签订日设立
登记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以登记为准
代送外卖的送货员
权利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权 利转让
不得转让情形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抚养金、抚恤金
合同 转让
合同义 务转让
全部转让,原合同关系消灭 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生效 义务转移后,新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转让
权利义 务转让
无约定/约定不明,2个月以上
鲜活易腐除外
逾期未履行,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为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定金合同
当事人约定金额,≤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法院不支持
变更定金合同,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合同不生效
定金
定金罚则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 2.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结合同
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 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① 须有同一 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 清偿期。 ③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④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
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 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 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能否 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 意或者拒绝来确定的合同。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 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7.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 失法律拘束力,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05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受法律保护。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主要特征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二、合同的分类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
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必需条款。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型水泥50吨,单价每吨300元,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请问: 甲公司的发函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2
3
4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新要约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的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你知道无名合同吗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5.1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分类: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 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同分 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 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 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
5.1 合同法概述
•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 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 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 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 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 价值,如赠与、借用等。
5.1 合同法概述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 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 加给对方”。主要含义有: 1、订立平等; 2、履行平等; 3、承担责任平等。
5.1 合同法概述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人都不得非法干 预”。主要含义有: 1、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2、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3、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4、通过协商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5.1 合同法概述
•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 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平等性质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属 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婚姻关系、收养 关系、监护身份关系的协议。
5.1 合同法概述
• 合同法的作用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 (1)保证合同自由;(2)保证当事人的 合同得以履行;(3)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 任;(4)确立保全和担保制度,维护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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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的分类
第五章 合同法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战合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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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五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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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
(2)
第五章 合同法
(4)
因重大误解 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 合同。
因欺诈、 胁迫订立的合 同。
乘人之危订 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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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五、效力未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
第五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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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五章 合同法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 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拟定做了限制性规定:1、 提 供 格 式 条款一方应当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利用其条款 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或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该条款无效; 2、如果 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普通条款; 3、当事人双 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由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

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一:概述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14年)【答案】√【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图文并茂】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图文并茂】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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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201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简答题 综合题
4题4分
3题6分 2题2分 1题6分 —
2题2分
2 题4 分 1 题1 分 — 4/6题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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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合同 无效
利益”
条款 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免责条款无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效 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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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理解有争议,按通常解释;对格式条款有 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 【举例】老赵借老钱10万元。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 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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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考题·多选题】(2012年)根据《合同法 BCD 》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 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知识点、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概述1。

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2。

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考点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

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3)★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1。

种类:【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赵薇虽系电影学院学生,但双方是平等的民事 主体,学院根据自身的管理规则有权对学生的 教学情况进行管理,但无权为他人缔约。学校 对学生不具有支配权,有关拍摄的协议必须是 由学生本人签订。
亚环公司自以为与电影学院签了“外借”合同 就可以“借到”赵薇,这更是一种错误认识。 因此,为第三人赵薇设定了行为义务,这部分 内容应属无效。
回答:
甲是搭客。甲与乙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 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乙有义务安全地将甲送达目的地)、无 偿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 义
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 ——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 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 失负责; ——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 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刘某与李某系夫妻,结婚5年,李某一直未生育。经查 李某无生育能力,因此,刘某与妇女张某协商,决定由张 某为刘某夫妇生育一子,刘某夫妇支付给张某的劳务费为 2万元。次年,张某生育一子,刘某夫妇将其抱走却不支 付张某2万元劳务费。张某多次索要,刘某以要钱没有, 孩子可以抱走为由拒付。张某不愿意抱走孩子,便诉至法 院。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 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 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 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伙协议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一些形式要 件;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
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平等性质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属于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生
效是法律问题。

二者具体关系主要有:
• (1)成立生效。
• (2)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 (3)附条件生效。
• (4)附期限生效。

二、效力不确定合同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1)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对方的缔约成本而 造成财产损失;
• (2)一方未尽告知义务,而使对方遭受损失;
• (3)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
•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失的存在

2.有缔约过失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一)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不确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使效力处于
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 (二)效力不确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三、表见代理和越权行为
• (一)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指要约从何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对要约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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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合同(2007年简答题、2009年简答题)(★★★)(P265)1.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判断题】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

()【答案】×2.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

(2007年)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答案】A【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解释】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转租(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除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甲将其机器设备出租给乙使用,在租赁期间,该机器设备因遭遇泥石流全部毁损(并非乙故意将其砸烂),致使承租人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可以解除合同。

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8.买卖不破租赁(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1】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解释2】(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

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答案】B【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题2·多选题】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未取得乙的同意B.甲应当提前通知乙房屋将要出售C.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丙购买该房屋D.如丙购买了房屋,则丙有权决定甲、乙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答案】BC【解析】(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五、融资租赁合同(★★)(P266)1.融资租赁关系(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2.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物的权属(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例题1·判断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006年)【答案】√【例题2·多选题】甲、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

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

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2)选项B: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C: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4)选项D: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六、承揽合同(★)(P267)1.第三人(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解释】(1)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

2.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随时解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随时解除”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但只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

【例题·单选题】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复,未能如期完成工作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D.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答案】B【解析】(1)选项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选项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3)选项C: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4)选项D: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七、建设工程合同(★)(P268)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例题·单选题】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首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运输合同(★★★)(P270)1.客运合同(2007年简答题)(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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