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公司劳动全同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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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公司劳动全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度,以及
《XX市担保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公司(甲方)与员工(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与员工必须共同遵守。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三条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公司总经理与下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公司副总经理;
2、公司总经理助理;
3、公司各部门正、副职经理;
4、公司业务人员;
5、公司其他员工。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暂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二种类型。因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一般在1—2年)、中期合同(一般在3—9年)、长期合同(一般在10年以上)。签订
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和员工个人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 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限在1 年以上2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90 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应届本科及大专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有工作经历的除外)实行1 年见习期,见习期中可含不超过3 个月的试用期。
2、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但实行 3 个月试用期。
第七条公司出资培训(包括国内外培训、进修)、招(接)收的人员,已经按有关规定订立了服务合同或协议的,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条公司除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外,还应根据需要订立《岗位聘任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作职责、任务、权限、标准、报酬等权利和义务。《岗位聘任协议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约定劳动合同书基本条款以外的事项。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员工与公司双方均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市有关补偿办法执行。
(二)公司因下列原因给员工造成损害的,按国家、市有关补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司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2、公司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30 日内未办理续订手续的;
3、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除要求公司补足应得部分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
2、支付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二条因公司需要调整工作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时,如甲乙双方同意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由于公司单方面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根据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支付员工赔偿金。
第十四条员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除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外,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培训协议的约定执行。
3、违约赔偿金。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除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外,还可依据国家、市政府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及规定,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1、严重违章违纪,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未解除、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又与其他单位发生关系(公司派出人员除外),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书》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章)之日期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合同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保管,实行动态管理,另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第十六条为避免出现无效合同,公司与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鉴证。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应在1 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实施劳动合同制的主管部门,
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建
立和完善,统一部署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市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