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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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本规定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第六条OPO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者死亡后按照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实施。

获取捐献器官种类和数量,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一致。

第七条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者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二)获取器官前核查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合法性文件。

(三)维护捐献器官功能。

捐献者死亡后,依据捐献者生前意愿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书面意愿获取相应捐献器官。

(四)将潜在捐献者、捐献者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上传至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六)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七)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八)保护捐献者、接受者和等待者的个人隐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一、引言简述人体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和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阐述本文档的目的和意义。

二、总则规定本文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组织结构描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组织架构。

明确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四、国家级组织机构及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政策和法规监督和指导全国器官捐献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宣传和动员协调和组织捐献活动国家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管理捐献信息协调器官分配五、省级组织机构及职责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国家政策监管本省器官捐献工作省级红十字会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捐献活动省级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管理本省捐献信息协调器官分配和转运六、市级组织机构及职责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执行省级政策监管本市器官捐献工作市级红十字会开展地方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捐献活动市级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管理本市捐献信息协调器官分配和转运七、医疗机构及职责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与捐献者及家属沟通协助完成捐献手续器官移植医院提供器官移植服务参与器官分配和移植手术器官捐献评估中心评估捐献者条件确定捐献资格八、技术支持与培训规定技术支持体系的建设描述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机制九、信息管理与数据保护规定捐献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描述数据保护和隐私政策十、宣传与教育规定宣传策略和教育计划描述公众意识提升活动十一、监督与评估规定监督机制和评估标准描述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估十二、违规处理规定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描述违规处理流程和记录十三、附则规定本文档的解释权、修订程序和生效时间。

十四、附件列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规范等附件。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医院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医院对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管理,依法保障人体器官捐赠者、接受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器官移植事业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和分配工作的医疗机构医院。

第三条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妨碍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并不得非法经营、非法转让人体器官。

第四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成立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机构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

第五条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获取与分配。

第六条人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应当依据医学和伦理学的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赠者的意愿,保障接受者的健康与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获取第八条医疗机构医院从符合器官捐赠条件的人体中获取器官时,应当依法征得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并保证器官捐赠者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院在获取人体器官过程中,应当保证供体的生命完全终止,并且采取必要的操作方法确保器官的安全和不受损失。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获取的评估和鉴定机制,确保供体符合器官捐赠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确保人体器官获取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能够熟练使用相关器械并具有必要的精细操作能力。

第三章人体器官的分配第十二条人体器官的分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以及参考医学和伦理学的原则,尊重人体器官捐赠者的意愿,并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人体器官的分配应当优先考虑器官捐赠者安排的意愿,尽量满足其在捐赠器官后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体器官分配制度,制定详细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管理,规范器官取得和调配程序,提高器官移植效率,保障捐献者及受体的权益,经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院内全部与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相关的工作人员和活动。

第三条定义1.人体组织器官:指生理机能正常的人体各个构成部分,包含器官、组织和细胞等。

2.人体组织器官捐献: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个人自己乐意无偿捐献本身的人体组织器官用于移植手术。

3.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登记:指捐献者向本院提交相关料子并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

4.人体组织器官移植:指将捐献者的人体组织器官移植到需要的受体身上的手术。

第二章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程序第四条捐献者及家属的权益保障1.捐献者及其家属享有完全的知情权,有权了解器官取得和调配的程序。

2.捐献者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隐私将严格保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泄露给任何个人或组织。

3.捐献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有损害,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五条捐献意愿确认1.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个人都可以自己乐意捐献本身的人体组织器官。

2.捐献者应当签署《人体组织器官捐献协议书》,明确表达捐献意愿。

3.捐献者应事先告知家属,并征得家属的支持和相关手续。

第六条捐献者合格评估1.捐献者需依照本院要求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自身健康无不适合器官捐献的风险因素。

2.捐献者需经过专业医生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的要求。

3.捐献者需供应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并接受院方的调审核实。

第七条捐献者登记1.符合条件的捐献者需向本院提交《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登记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料子。

2.登记申请表中应包含捐献者的个人信息,捐献意愿确认信息,及相关医疗检查结果。

3.捐献者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院方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相应的捐献证明。

第八条器官取得和调配1.本院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透亮公正的器官取得和调配机制。

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人体器官捐献是救治患者,并挽救生命的有效措施。

为了确保器官捐献广泛开展,并且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救治资源,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器官捐献体系。

本文将介绍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组织结构及职责。

组织结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一般由以下部门组成:政府部门、医院、器官捐赠组织和独立机构,每个部门都有着不同的职责。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主要承担组织管理、政策制定、法律监督等职责。

政府部门要负责协调卫生部门、司法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器官捐赠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立法等方式推进器官捐赠和移植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改革和完善。

医院医院在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医院必须要有资质进行器官移植,才能够收治移植病人并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医院还要配备专业的医疗队伍,能够为器官病人提供临床医学服务和手术治疗。

除此之外,医院还要开展广泛的医学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器官捐赠意识和参与度。

器官捐赠组织器官捐赠组织是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器官捐赠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器官捐赠和移植工作。

器官捐赠组织可以通过筛选合适的器官捐赠者,并为捐赠者提供相关的医学服务和咨询。

同时,器官捐赠组织还可以安排器官采集和运输,确保器官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器官因采集、运输等环节的问题导致失败。

独立机构独立机构一般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管和评估工作。

独立机构需要与政府部门和医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协作,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严苛合规。

同时,独立机构还要通过定期的监督和评估,为器官捐献和移植提供支持和服务。

职责在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中,各组织、机构和部门分工明确,各自承担不同的任务和职责,使得器官捐赠和移植能够有条不紊、持续发展。

政府部门需要负责端正公众对于器官捐赠的观念,颁布相关法规和条例确保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合法性,协调各个相关的部门与机构进行作业。

医疗机构需要负责担任移植手术的医生和护士,管理器官的安全保管,筛选器官接受者等,同时还需要与捐赠者、家属,器官采集,运输机构密切协调,落实组织器官收购的宣传、调查等工作。

医院患者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医院患者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患者器官捐献工作,保障捐献者和受捐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医院器官捐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院器官捐献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 设立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器官捐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宣传、登记、协调、评估、获取、分配等。

3. 各相关科室设立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本科室的器官捐献工作,协助器官捐献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三、器官捐献宣传与教育1. 定期开展器官捐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院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器官捐献意识。

2. 通过多种渠道,如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普及器官捐献法律法规、捐献流程、捐献意义等知识。

3. 加强与红十字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合作,共同推进器官捐献工作。

四、器官捐献登记与评估1. 患者或家属自愿申请器官捐献,应填写《器官捐献申请表》,并由器官捐献办公室进行登记。

2. 器官捐献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初步评估,包括年龄、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捐献条件等。

3. 评估合格者,由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相关科室进行进一步评估。

五、器官获取与分配1. 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与捐献者或家属沟通,确定器官捐献意愿。

2. 在确保捐献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由医院医护人员进行器官获取。

3. 获取的器官,由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受捐者需求进行分配。

六、移植手术与随访1. 受捐者移植手术由医院具有资质的医生负责,确保手术质量。

2. 手术后,医院医护人员对受捐者进行定期随访,关注其康复情况。

七、监督管理1. 医院对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器官捐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推动和管理医院的人体器官捐献事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二、宗旨1.保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器官的合理使用;2.加强捐献宣传,增加人们对器官捐献的了解和支持;3.提高医院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4.保证捐献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三、组织机构医院设立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操作。

办公室隶属于医务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登记、接收及安排手术等工作。

四、流程管理2.宣传教育:医院将定期开展器官捐献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器官捐献的知晓率。

3.评估分析:经登记后,将由医院的专业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确定捐献者是否符合器官捐献的条件。

5.器官移植:捐献者的器官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有效保存和匹配分配,确保器官被用于最需要的患者身上。

6.器官移植手术:医院将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和程序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成功。

7.后续随访和反馈:医院将对捐献者及家属进行后续的心理疏导和健康监测,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五、员工培训医院将定期组织相关岗位的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器官移植技术、急救抢救知识、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六、信息保密所有涉及器官捐献的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范畴,医院将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七、监督机制1.设立监督机构:医院将设立相关的监督机构,监督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接受社会监督:医院将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公众的舆论监督,对于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改进和解决。

八、奖励和纪律医院将根据工作的质量和业绩进行相应的奖励,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的人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器官捐献管理制度1. 前言器官捐赠是一项伟大的行为,它可以挽救生命,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

然而,由于器官捐赠的复杂性和敏感性,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健全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器官捐赠的公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对器官捐赠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我国的器官捐赠事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2. 器官捐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器官捐赠管理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个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器官捐赠的公平性和合规性,避免因操作失误或违规行为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同时,一个健全的管理制度也可以有效地提升器官捐赠的效率和有效性,使更多的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帮助。

因此,制定和完善器官捐赠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3. 器官捐赠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一个完善的器官捐赠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体系。

在组织机构上,需要设立专门的器官捐赠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器官捐赠事宜。

同时,在人员配置方面,需要有专业医生和护士等医护人员参与,以确保器官捐赠的安全和有效性。

(2)制度规范和流程设计器官捐赠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设计,以保障器官捐赠的透明、规范和合规。

在制度规范方面,需要明确器官捐赠的合法性和条件限制,确保器官捐赠的合规性。

在流程设计方面,需要明确器官捐赠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将器官捐赠分解为具体的环节和程序,以确保器官捐赠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器官捐赠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体系,以实现对器官捐赠的全程跟踪和监控。

在信息管理方面,需要建立器官捐赠的信息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对器官捐赠的各个环节和数据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控。

在数据统计方面,需要对器官捐赠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以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4)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器官捐赠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体系,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危机情况。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本规定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第六条OPO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者死亡后按照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实施。

获取捐献器官种类和数量,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一致。

第七条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者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二)获取器官前核查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合法性文件。

(三)维护捐献器官功能。

捐献者死亡后,依据捐献者生前意愿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书面意愿获取相应捐献器官。

(四)将潜在捐献者、捐献者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上传至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六)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七)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八)保护捐献者、接受者和等待者的个人隐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捐献者、接受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器官捐献登记、评估、获取、保存、运输、分配、移植及后续管理等。

第三条我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应遵循自愿、无偿、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尊重生命、关爱生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第五条设立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包括:(一)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度;(二)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制度,收集、整理捐献者信息;(三)开展器官捐献评估工作,确保捐献器官的质量;(四)组织器官获取、保存、运输、分配等工作;(五)指导器官移植手术,确保手术顺利进行;(六)做好器官捐献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章捐献登记与评估第六条捐献者应自愿、无偿地捐献器官,并签署捐献同意书。

第七条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捐献者信息,建立捐献者档案。

第八条对捐献者进行健康评估,确保捐献器官的质量符合移植要求。

第四章器官获取与保存第九条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器官获取工作,确保获取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第十条器官获取后,立即进行保存,确保器官质量。

第五章器官运输与分配第十一条器官运输应采用专业设备,确保器官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器官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器官分配中心负责。

第六章器官移植与术后管理第十三条器官移植手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和护士进行。

第十四条术后,医护人员应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做好术后护理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器官获取组织

器官获取组织

协调员
协调员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 上临床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 (二)具有高等学校护理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 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活动的注册护士。 职责 (一)向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人体器官捐献专业教育与培训; (二)发现识别潜在捐献人,收集临床信息,协助OPO的医学专家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三)向捐献人及其近亲属讲解人体器官捐献法规政策及捐献流程,代表OPO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署人体 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协助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 (五)组织协调捐献器官获取与运送的工作安排,见证捐献器官获取全过程,核实和记录获取的人体器官类 型
监督管理
系统外擅自分配后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了捐献器官分配的原则,要求捐献器官必须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 行分配。
根据规定,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 配捐献器官。
OPO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 溯源性。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移植医 院必须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OPO名单和服务范 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擅自分配捐献器官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买卖捐献器官的,移 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倡导移风易俗的文明新风,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医学教育、科研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捐献遗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志愿捐献遗体,是指自然人志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监护人。

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第五条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禁止志愿捐献的遗体用于有偿或者商业用途。

第六条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红十字会会同市公安机关、市民政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决定有关工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红十字会设立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实施。

各级红十字会要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的奉献精神,做好本地区志愿捐献遗体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受市红十字会的委托,在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的医学院校、医疗教学机构设立若干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

登记接受站负责捐献人的登记、咨询及遗体的接受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以及社区红十字服务中心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咨询、登记工作。

登记接受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规范,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审定,有关具体资格和规范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凡志愿捐献遗体的捐献人,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和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联系,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医院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捐献者、接受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

第三条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院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第六条红十字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院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一)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度;(二)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招募和培训;(三)协调组织器官捐献、获取、保存、运输等工作;(四)指导、监督医院内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开展;(五)处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捐献和移植流程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自愿申请:捐献者或其直系亲属向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提出捐献申请;(二)审查评估: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对捐献者进行审查评估,确认捐献者是否符合捐献条件;(三)签署同意书:捐献者或其直系亲属签署人体器官捐献同意书;(四)器官获取:在捐献者死亡后,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获取器官。

第九条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评估:医疗机构对接受者进行评估,确认其符合移植条件;(二)配型: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进行人体器官配型,确保供体与接受者相匹配;(三)手术:医疗机构为接受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四)术后管理:医疗机构对接受者进行术后观察和护理。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体器官捐献是当一个人死亡后,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人体器官捐献。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共同组建,负责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全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日常工作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条省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日常工作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省级红十字会。

第六条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立下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具体承担特定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协调员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捐献意愿登记第七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

第八条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附表1),填好后可邮寄、传真或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

医院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医院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医院器官捐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医院内的器官捐献活动,加强对器官捐献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医院的器官捐献工作质量和效率,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的全部器官捐献活动,包含器官捐献的组织、接受、移植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法律依据医院的器官捐献管理工作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器官捐献组织第四条组织机构本医院设立器官捐献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内的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登记和推广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职责1.器官捐献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医院内的器官捐献管理政策、程序和标准。

2.器官捐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器官捐献的信息进行登记、保管和统计。

3.器官捐献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升医院内的器官捐献意识和本领。

4.器官捐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院内的器官捐献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人员配备医院应当配备专职的器官捐献管理人员,保证器官捐献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信息登记医院内的器官捐献活动涉及的信息应当进行登记,记录器官捐献者的基本信息、捐献意愿以及捐献的器官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器官捐献流程第八条信息手记医院应当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器官捐献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引导和劝导公民乐观参加器官捐献。

同时,医院应当设立相应的渠道,接受公民的器官捐献意向登记。

第九条审查和评估医院应当对申请器官捐献的公民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捐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医学和伦理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签署捐献协议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医院应当与器官捐献者签署捐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器官捐献活动合法、公正、透亮。

第十一条捐献手术医院应当建立专业的器官捐献手术团队,负责器官的取得和移植手术。

捐献手术应当依照医学和伦理的要求进行,确保器官的质量和移植的成功率。

第十二条器官移植医院应当建立器官移植团队,负责对捐献的器官进行调配和移植手术。

移植手术应当依照医学和伦理的要求进行,确保移植的成功率和受体的健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卫生健康委: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月7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是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表达人体器官捐献意愿和自然人死亡后器官捐献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报告。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的管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管理、服务以及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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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省(区、市)和部分地市)及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附图1)。

一、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及相关部委共同组建,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负责制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规划、方案、政策及重大工作事项;监督、指导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及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协调相关国家部委支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日常执行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负责全国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负责组织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文关怀、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建立和维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指导参与捐献器官的获取及分配工作;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基金;建立激励和救助机制,对困难捐献者家属实施人道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负责协调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进行监督指导。

(三)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
家委员会。

中国人体器官捐
献专家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卫生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拟订全国人体器官捐献技术应用规范;负责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等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进行监督指导等。

(四)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责协调、指导、实施
人体器官获取工作;负责对人体器官获取专家开展技术方面
的培训;对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一)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

省级人体器官捐
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组成部分,由省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下设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负责依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日常执行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省级红十字会。

(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器官捐献宣传推动工作;负责招募并管理辖区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对辖区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移植
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负责向中国人
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相关信息;负责组织省级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参与器官获取分配工作,对器官获取分配过程进行监督见证;负责接收政府拨款与社会捐赠,建立并管理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基金;依据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救助实施办法,对困难捐献者家属进行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负责协调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等。

(三)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

负责为本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决策参考和技术咨询;负责协助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人员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协调捐
献器官的分配与共享;对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

(四)省级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小组。

负责对潜在捐献者是否适合捐献做出最终评估;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工作有关人员的理论、标准和技术培训;对潜在捐献者救治医院有关医务人员评估、供体维护等工作提
供业务技术指导。

(五)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负责协调、指导、实施所在
省(区、市)的人体器官获取等工作;负责对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器官获取方面的技术培训。

三、省级以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立市级以下人体器官捐
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具体承担特定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协调员联络等工作;移植定点医院应设立本院专门的人体器官捐献评估小组及器官获取组织,负责对潜在捐献者进行捐献评估及实施器官获取工作;具备一定条件的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置器官捐献信息员,及时发现潜在捐献者并上报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附图1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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