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创立全球正义与国际犯罪的追求
国际刑事法院创立全球正义与国际犯罪的追求近年来,国际社会对于国际犯罪的打击和追究正义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回应这一需求,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应运而生。
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ICC的创立旨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求国际犯罪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背景、组织结构以及其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求国际犯罪责任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背景国际刑事法院的由来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末。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社会对于大规模屠杀、战争罪、种族灭绝等国际犯罪的认识逐渐提高。
然而,传统的国际法院无法有效应对这些犯罪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因此,为了确保国际犯罪行为不再被忽视,1998年,在罗马召开了国际刑事法院设立的成立大会。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结构国际刑事法院是由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注册的组织等各个部门组成的综合性国际机构。
法院下设法官、检察官、案件服务注册、公共事务注册、长官办公厅等各个部门。
法官是法庭的决策者,他们独立、中立地审理案件,以确保公正的判决。
检察官则负责指控和调查犯罪行为,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究国际犯罪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确保犯罪嫌疑人接受公正审判。
其次,法院通过审理国际犯罪案件,帮助加害者和受害者实现司法救济,为受害者提供公正和积极的支持。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通过起诉和判决来预防国际犯罪,向潜在的犯罪者传递强烈的法律信号。
四、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挑战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求国际犯罪责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只限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一些国家可能选择不遵守法院的判决,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的资源有限,无法处理所有的国际犯罪案件,这也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目录简介创立背景要项管辖权内的罪行重要影响简介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
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
截至2006年11月1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48个国家中,仅有阿富汗、柬埔寨、约旦、东帝汶、韩国、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蒙古、塞浦路斯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却有30个与美国签署了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
此外,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
但在亚洲国家中却没有一个国家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只有极少数国家完成了实施公约的相关法律草案。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备活动。
但中国、美国、以色列、日本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反对或拒不签署/批准《罗马规约》。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
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
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首批18名法官2003年3月在荷兰海牙宣誓就职。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
此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
刑事诉讼程序与法庭运作国际刑事司法与合作
被判刑人的移管制度
被判刑人移管的概念
被判刑人移管是指一国将在其境内被判刑的人,根据判刑国与犯罪人国籍国之间或判刑国与犯罪人居住国之间签订的 双边协定或多边国际公约,将犯罪人移交给其国籍国或居住国,以便在其国籍国或居住国服刑。
被判刑人移管的条件
被判刑人是移管国的国民;被判刑人所服之刑是自由刑;原判刑罚不再改变;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经过一段 合理的时间,被判刑人没有表示不同意移管。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 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 宣判。
宣判
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宣告判 决结果。
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证据种类
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 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
02
法庭运作与审判程序
法庭的组成与职责
法庭人员构成
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 员等,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
法庭职责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开庭 审理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正 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
审判程序的基本流程
01
02
03
04
立案
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 否受理。
庭前准备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当 事人、准备开庭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语言和文化差异 ,给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带来沟通难 题,影响合作效果。
政治和外交因素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往往涉及政治和 外交因素,一些国家可能出于政治 考虑或外交策略,对国际刑事司法 合作持保留态度。
解析国际刑事司法追究国际犯罪与战争罪行的法律机制
解析国际刑事司法追究国际犯罪与战争罪行的法律机制在解析国际刑事司法追究国际犯罪与战争罪行的法律机制时,需要对国际刑事司法进行整体梳理,并探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的重要性和功能。
一、国际刑事司法的概述国际刑事司法是指通过国际机构或国际法庭追究国际犯罪的行为。
国际犯罪包括战争罪行、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
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全球公共利益,维护人类正义,达到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目标。
二、国际刑事法庭的发展与作用国际刑事法庭是国际刑事司法的核心机构,其成立旨在追究严重的国际犯罪并实现正义。
最有代表性的是国际刑事法院(ICC),其司法管辖权既包括国家实施的国际犯罪,也包括国际机构和个人实施的国际犯罪。
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对国际刑事司法追究国际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刑事法的重要性和功能国际刑事法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础,它可以规范国际刑事行为,加强对国际罪行的追究,并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国际刑事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权:国际刑事法通过惩治侵犯人权的罪行,保护人类的尊严和权益。
2. 维护和平与安全:国际刑事法通过追究战争罪行,维护全球的和平与安全。
3. 防止国家免责:国际刑事法防止国家通过行使国家主权免除国际犯罪责任。
4.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刑事法通过建立国际刑事合作机制,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四、国际刑事司法的挑战与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与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国家主权的限制:国家主权使得一些国家可能对国际刑事司法的追究产生抵触和排斥。
2. 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在处理国际犯罪时需要考虑不同法律体系的适用问题,这涉及国家间法律的协调。
3. 司法资源不足:目前,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面临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的资源不足问题,导致犯罪追究的效果受限。
总结在解析国际刑事司法追究国际犯罪与战争罪行的法律机制时,我们意识到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性和作用。
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为国际刑事司法提供了有力平台。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国际刑事司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全球社会的重视,国际刑事法院(ICC)作为国际刑事司法的主要机构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以及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和影响。
一、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司法是基于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强调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中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国际犯罪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其基本理念是通过追究个人责任来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并确保公正和法治原则得到尊重。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具有全球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它的成立可以追溯到1998年的罗马统计规约。
该法院的设立旨在解决国际间犯罪行为的问题,并确保持久的和平。
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和起诉四种类型的犯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主要通过三个机构实现:法院本身、检察机关和注册机构。
法院由18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
检察机关负责调查和起诉犯罪行为。
注册机构则负责提供行政和法律支持。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防止和制止国际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追究个人责任,对潜在罪犯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为受害者提供了追求公正和赔偿的渠道,保护受害者权益。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的犯罪威胁。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与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自其成立以来,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重要案件,并对犯罪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判例。
这些判例不仅为国际刑事司法奠定了基础,也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一些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持怀疑态度,不愿接受其调查和起诉的权力。
其次,法院面对着执行判决的困境,无法强制执行逮捕令和逮捕犯罪嫌疑人。
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对国际刑事司法的影响分析
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对国际刑事司法的影响分析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的建立对国际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ICC旨在追究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
ICC的成立填补了国际刑事司法的空白,为国际社会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变革。
首先,ICC的建立为国际刑事司法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平台。
以前,国际刑事司法主要依赖于国内法庭和特别法庭来处理国际犯罪。
然而,这些法庭的权威有时受到质疑,且无法有效地处理跨国犯罪。
而ICC的成立使得国际犯罪可以得到更公正和客观的审判。
其次,ICC的存在促进了国际刑事法的发展。
作为第一个成立的永久性国际刑事法院,ICC的判例对于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审理案例并发布判决,ICC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
这使得国际刑事法得以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系统的法律规范。
第三,ICC的建立增强了对严重国际犯罪的警告和威慑力。
由于ICC的存在,个人或团体在进行种族灭绝、战争罪等严重犯罪时,将面临国际刑事法的追究。
这种警告和威慑力有助于减少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促使国际社会更加注重人权和正义的保护。
然而,ICC也面临一些挑战和批评。
首先,一些国家并不承认或遗漏加入ICC。
这可能导致ICC在处理特定案件时受到限制,因为它无法对这些国家的公民进行起诉。
此外,ICC还面临着资源有限的困境,由于ICC需要依赖成员国的资金和支持,因此在调查和审判案件时可能受到限制。
另外,ICC的工作也受到一些国家政治力量的干预和批评。
一些国家以ICC的调查和起诉为借口,指责其进行政治迫害或干涉国家主权。
这种干涉可能削弱ICC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给国际刑事司法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ICC需要继续加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包括进一步完善其内部机构和程序,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浅论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
从《 罗 马规约》 通 过至今 , 已有 1 2 1 个 国家成 为《 罗马规 约》 成 因此 , “ 启动机制 ” 的前 提条件 为 :
员国 ( 截至 2 0 l 2 年l 1 月) , 其 中有 3 3 个 非洲 国家 、 l 8 个亚 太地
( 1 ) 某地发 生的特 定案件落入 第 5 至8 条规 定的 四大 类严重
( 1 ) “ 缔约 国依 照第十 四条规定 , 向检 察官提 交显示 一项或 多
起 了 国际社 会高度 关注 , 联 合 国以及 以北约 为首 的多 国联军介 入 项犯 罪 已经 发生 的情势 ” : ( I ) “ 安全 理事 会根据 《 联 合 国宪章》 第
向检察 官提交显 示一项 或多项 犯罪 已经发 生的情 势” ; 其中 。 国际刑事 法 院 也作为 一股 国 际司法 力量参 与到 利 比亚 时 七章 行事, 局中, 特 别是 2 0 1 1 年 6月 2 7目以反人类 罪对 卡扎菲 、 次子赛 义 ( 3 ) “ 检察 官依照 第十五 条开始 调查一 项犯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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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国际刑事 法院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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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 利比 亚局势趋 于缓 和 , 有 必要对 其 中的 国际法 问题 进行 一次梳理 。 本 文将 围绕 “ 国际刑事 法院 于 2 0 1 1 年 6月
夫? 伊斯拉 姆? 卡扎菲 以及利 比亚情报 部 门最 高负 责人阿 h 杜拉?
当然 也有学 者在著 作中把 第 l 6条 中联 合 国安理会 的 “ 推迟
阿尔? 塞 努西 正式下 发逮捕 令 , 使得 国际刑事法 院又 一次站 在 了 调 查或起 诉” ( 如果 安全理 事会根 据 《 联合 国宪章》 第 七章通 过决
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与规则制定维护全球法治
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与规则制定维护全球法治作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组织承担着维护全球法治的重要责任。
为了有效实施国际法和解决国际争端,国际组织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机制和规则。
本文将探讨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以及其在规则制定和维护全球法治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1. 国际法庭国际法庭是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机构之一,以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法为使命。
国际法庭依据国际法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并对国际法的解释发表意见。
例如,国际法庭曾就领土争端、人权侵犯等国际争端作出重要判决,维护了国际法的权威。
2. 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是一个由国际法专家组成的独立法律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
国际法委员会的成员通过研究和撰写国际法报告,为国际社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对于规范国际行为、构建法治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具有普遍辖区的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对涉及战争罪、人道主义罪、种族灭绝罪等国际犯罪案件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和运作为空前违反国际人权和人道法的罪行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机制,维护了全球法治。
二、国际组织规则的制定和维护全球法治1. 通过条约和公约确立规则国际组织通过签署和履行条约和公约来确立国际规则。
条约是国际组织之间达成的正式协议,具有约束力。
公约是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签署的共同协议,也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这些规则的确立为国际社会的合作提供了框架,维护了全球法治的稳定和秩序。
2. 发布决议和宣言国际组织通过发布决议和宣言来指导国际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
决议是国际组织在某一问题上达成的共识,具有规范和约束力。
宣言是国际组织对于某一事务做出的表态和宣示,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国际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3. 成立专门机构和委员会国际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制定的规则。
这些专门机构和委员会在法律机制的指导下,对国际组织和会员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则的有效执行,维护全球法治。
试析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l t B'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22013(Sum N o.101)试析国际刑事法院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陈嘉(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四川泸州646000)摘要:面对日益严重的国际犯罪,国际社会建立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以国家合作的方式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设想由来已久,然而在主权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罪行的管辖权或多或少会对国家主权产生影响,因此国际刑事法院通过补充性管辖原则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现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条文进行分析,以对补充性管辖原则之适用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补充性管辖原则中图分类号:D F2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132—03一、引言1998年在罗马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迈出了“通向普遍的人权和法治进程中的巨大一步”…。
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2003年随着法官检察官宣誓就职,国际法历史上第一个负责审理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等罪行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开始运作。
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国际间的有效合作来加强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维护人类社会的安定和平。
因此在如何界定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原则的问题上争论甚为激烈,各国提出来了各种可能的管辖模式怛J,第一种是强制或优先管辖权模式,即赋予国际刑事法院优先管辖核心国际犯罪的权力;第二种是平行管辖权模式,即坚持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平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第三种模式是国家刑事管辖权优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而1998年通过的《罗马规约》最终采纳的是补充性管辖原则——只有当国家不愿意或者确实不能够对规约规定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调查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受理案件。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由于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部分冲突,中国始终未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随着全球化日益加深,中国刑事司法融入国际刑事法院是必然趋势。
全面认识其中的关系,有利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面向世界。
标签: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管辖权经济的全球化导致价值认识的一致性,进而是对犯罪认识的一致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本身便是这种趋势的产物,长远来看,中国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政治社会之外,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司法社会之外,正如中国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经济社会之外一样。
〔1〕中国政府一直对设立公正、有效、独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持积极态度,并且参与了整个过程。
但我国代表团在《罗马规约》表决时投了发对票,并提出了“一个反对、两个保留和两个严重保留”的理由阐述。
〔2〕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制约着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离国际刑事法院到底有多远?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关系。
一、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法院管辖权问题是该法院最重要的问题,可以说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中国是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
1998年7月,时任国家外交部副部长、也是当年参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大使就中国未加入《罗马规约》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中国不能够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
中国政府认为该法院的管辖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根据《罗马规约》规定,会在特定的情况下与国际刑事法院发生联系。
中国政府认为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3〕(一)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启动机制的质疑案源是国际刑事法院存在的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案件由谁来提交,法院管辖权如何启动关乎到国际局势的安定和国际刑事法院的长久发展。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内容提要《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 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文中首先从管辖职能、管辖目的和管辖范围等角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所具有的复合性、补充性、有限性等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 然后又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隐含的延展性作了探讨,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是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 其直接法律渊源是已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无论是较之国家刑事管辖权, 还是较之国际法院或者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管辖权, 都具有其明显的特殊性。
正确地认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权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一、复合性从管辖职能的角度看,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一种复合管辖权。
有的学者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单纯归结为审判管辖权, 这无疑忽视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权能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而享有复合管辖权的重要特征。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指国际刑事法院享有集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管辖于一体的复合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由国际刑事法院在组织和职能上固有的区别于国家法院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各国的法院通常专司审判职权, 因此国家法院的刑事管辖权是单一的审判管辖权。
而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在其组织建构上是“检法一家”, 即检察官办公室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部分, 检察官和法官同属法院官员;在其司法职能上是“侦、诉、审一体”, 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犯罪案件, 不仅可行使审判权, 而且可行使调查权和起诉权。
国际刑事法的进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
国际刑事法的进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是一项涉及国与国之间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旨在惩治严重的跨国犯罪行为,并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与进步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而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执行和推动这一法律体系的核心机构,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国际刑事法的进展国际刑事法的进展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惩治德国纳粹战争罪行而成立的纽伦堡军事法庭。
这标志着国际刑事司法的新时代的到来,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之后,在国际社会的呼吁下,国际刑事法开始细化并逐渐取得重要进展。
第一个国际刑事法院诞生于2002年,即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
ICC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处理那些涉及战争罪、危害人类安全和人类罪的犯罪行为。
它的建立填补了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空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独立公正的国际刑事法律机构。
国际刑事法的进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建立和完善上,还表现在国际刑事立法的普遍性和全球的接受度。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并通过立法来确保自己的国内法与国际刑事法保持一致。
这种普遍认可与参与的趋势有助于国际刑事法的进一步推进。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刑事法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审理和追究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种族灭绝、战争罪、危害人类安全罪等。
通过对这些犯罪的审判,国际刑事法院实现了受害者的正义追求,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承担着国际刑事司法的引领和推动者的角色。
它通过对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进行审理,不仅解决了具体案件本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新的判例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起着预防犯罪的作用。
通过追究犯罪责任和宣告判决,国际刑事法院向全世界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任何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种强烈威慑力不仅对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更加强了国际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厌恶,促进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
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探索
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探索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及其自2002年7月1日起的生效运作,无疑是当今经济、政治、法治协作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各国都不能不重视的崭新事物和重大问题。
中国虽然还没有批准和加入《罗马规约》,但是作为推行改革开放、重视法治建设并且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密切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及其运作。
日前,“‘国际刑事法院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海南省海口市隆重召开,会议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位于香港的亚洲法律资源中心共同主办,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联合承办。
来自国内外刑事法理论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等出席了此次会议,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提出了不少建设性和合理化的意见。
一、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宏观问题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意义,有学者指出,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的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彰显了联合国公正、正义、和平与进步的主张及维护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精神;体现了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一罪不二审等原则;有效地发挥了惩治已然犯罪、威慑未然犯罪的作用;弥补了国际社会以往应时、应事设立国际军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庭的局限性、脆弱性和适用法律的不一致性;推动了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发展等等。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公正性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公平和公正的程度是建立公平和高效国际刑事法及其审判的关键所在,而国际刑事法院的公平和公正程度主要取决于各个不同的审判阶段,法庭保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权利的程度;而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是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国际刑事审判公正代言人的关键,从而决定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持久发挥效能。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与非缔约国之间的合作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管辖权之合作问题蕴涵在《罗马规约》的各项规定中,而这种有效的合作则既源于缔约国,也源于非缔约国。
法律知识: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地位
法律知识: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地位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其调查和起诉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罪、人类罪和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确保对可怖的国际犯罪负责的里程碑式事件之一,为保障人权和打击国际犯罪树立了崭新的标志。
它为国际社会建立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国际刑事管辖机制,使施犯这些罪行的个人不受国家约束,而是受到独立于国家的国际法律保护,这是国际法治获得的重大成就。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7月1日,总部设在荷兰海牙。
它的执法管辖范围仅限于成员国(即签署或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但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能力或意愿独立调查和起诉这些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可以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促成全球正义,打击和预防国际犯罪。
它致力于保证国际法的尊重和保障,以确保战争罪、种族灭绝、人类罪和侵略罪等罪行得到应有的制裁和前提。
它成立于《罗马规约》,是一部包容的国际法律文书,为确保每个人都被平等对待和受到公正裁判而制定的。
这部规定为成员国提供了制定简单、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国际法律程序,从而解决全球政治领域流氓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或一个特定的人民的恐怖威胁行为。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永久、国际性的刑事法院。
它旨在确定和惩治涉及国际犯罪的个人,这些个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标准。
在国际刑事法院的框架内,个人和非国家组织也同样受到国际法律制约和司法。
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和地位是独特的。
它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基本上是独立的、公正的和有效的。
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监督下,相应的成员国必须遵守指定的适当法律程序,确保反映全球公义,最大程度上惩治这些罪行。
作为国际社会对这些惊人的罪行的回应,国际刑事法院是全球政治和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
它表明了国际法律的范畴和空间,为全球人民提供了有关公正和制度的信息。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一个独立、永久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负责调查和审判涉及最严重国际刑事犯罪的个人。
其建立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保护人权的平等与尊严。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事法院在促进国际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背景和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二战后国际社会对纳粹战犯的审判。
为了确保类似罪行永远不再发生,联合国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罗马法院通过《罗马规约》,正式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能与管辖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调查和起诉四种最严重的国际刑事犯罪,即种族灭绝、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
其管辖范围覆盖所有批准罗马规约并同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家。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地位和独立性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不受任何政治或经济势力的影响。
法院的独立性体现在审理案件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以法律作为唯一准则。
四、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性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揭示和惩治那些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法和人权的尊严。
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对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其他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向全球发出了一个强大的信号,即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法不容忍。
五、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保护是国际刑事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
法院通过调查和起诉那些危害人类的犯罪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正义和赔偿,还原他们的尊严和权益。
国际刑事法院的存在和工作对于保护受害者权益、防止相似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六、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方向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包括国家政治意愿的不支持、资源的有限以及对国际刑事司法的争议等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作用,国际刑事法院需要加强与国家的合作,提高调查和审判的效率,同时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总结: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保护人权的平等与尊严。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运作与现实挑战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运作与现实挑战作者:徐俊俊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1期摘要: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创建以来,其管辖权问题一直存有争议。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代表着国际刑事管辖权的相对完善,但同时《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法院管辖权的具体设定以及所体现的管辖特征也表明,法院在惩治犯罪上存在局限性。
这在针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干涉、非洲国家的“退约潮”上就可见一斑。
未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改革应争取国际社会的全面支持,保证司法公正,远离国际政治干扰、尊重国家司法主权,积极应对挑战。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管辖权一、引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生效和设立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刑法发展中的一块里程碑,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特惩国际刑事犯罪的常设司法机构,管辖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目前,《规约》有123个缔约国,其中非洲国家33个,亚太19个、南美28个,欧洲以及其他国家43个,得到了国际社会较为广泛的认受和支持。
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尊重主权国家司法自主权的国际性刑事犯罪审判机构,管辖权问题长期敏感。
其管辖权,即指对犯有特别国际罪行的相关罪犯进行追责以便惩处的权力。
法院的大多数缔约国都位于“一带一路”沿线,缔约国企业也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的建设。
在当下法院追诉可能存在向公司扩充的背景下,“一带一路”法治保障议题中难免引起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讨论与思考。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沿革与演进国际刑事管辖权在《凡尔赛合约》中首次被提及,二战结束后,用以取缔战争的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是对其成功的初步实践,而后在联合国特别设立的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庭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使其在国际较大范围内得以确立与完善。
(一)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初步实践: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活动二战使全人类认识到战争的罪恶与对和平的愿望,摒弃战争成为欧洲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即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主要任务。
国际刑事法与战争罪行审判机制
国际刑事法与战争罪行审判机制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国际刑事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在国际刑事法的框架下,审判战争罪行成为了保障人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事法与战争罪行审判机制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刑事法简介国际刑事法是指规范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国际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
这些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罪行、种族灭绝、反人类罪等。
国际刑事法主要依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并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来进行实施和执行。
二、战争罪行的定义与类别战争罪行是指在武装冲突中针对平民、俘虏以及战争期间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犯罪行为。
常见的战争罪行包括战争中的屠杀、强奸、抢劫、酷刑等。
这些罪行严重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追究。
三、国际刑事法院及其职责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刑事法的核心机构,负责审理和追究战争罪行等国际刑事犯罪。
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国家,以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为主要特征。
其职责包括调查和起诉涉案个人,确保公正审判,并执行判决。
四、国际刑事法的适用原则国际刑事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普遍管辖原则、国家管辖原则和补充管辖原则等。
普遍管辖原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所有国家的个人实施普遍管辖。
国家管辖原则则是指国家可以对本国的个人实施管辖权。
补充管辖原则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国家无法或不愿追究犯罪的个人进行审判。
五、国际刑事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国际刑事法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紧密关系。
国家主权是国际刑事法的一项核心原则,即每个国家有权对本国公民实施司法管辖。
国际刑事法通过制定明确的国际法规范,限制了国家主权的绝对性,以保证国际犯罪的正义审判。
六、国际刑事法的挑战与前景国际刑事法仍面临许多挑战,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有限、国家不愿追究本国公民的犯罪等。
然而,随着国际社会的共识不断增强,国际刑事法的前景仍然广阔。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体系,为打击战争罪行提供了更广阔的合作平台。
结语国际刑事法与战争罪行审判机制的建立,为保护人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中的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法庭
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中的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法庭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组织和全球治理机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其中,国际刑事司法和国际法庭作为维护国际法秩序、推动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独特而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组织和全球治理的角度,探讨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法庭的作用与挑战。
一、国际刑事司法的作用与意义国际刑事司法是指针对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通过跨国合作和国际机构的支持,对犯罪分子进行追究和惩治的司法手段。
它的出现和发展,对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际刑事司法有助于维护全球治理的公正与公平。
通过将犯罪与个体分开,国际刑事司法实现了对战争犯罪、种族灭绝、危害人类安全等重大国际犯罪行为的追究和起诉。
这种方式使得国际社会能够公正地审判罪犯,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维护了全球治理的公平性。
其次,国际刑事司法有助于预防和遏制国际犯罪。
通过国际刑事法庭等机构的建立和运作,国际社会对国际犯罪行为有了更高的警觉性,有力地遏制了犯罪的发生。
国际刑事司法的存在和追究,对个人和国家来说都起到了威慑和警示的作用,使得国际犯罪行为减少。
最后,国际刑事司法有助于促进国际合作与法治建设。
国际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刑法管辖范围,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通过国际刑事司法的机制,国际社会能够加强合作,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形成一致共识,推动全球治理的法治建设。
二、国际刑事法庭的作用与挑战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为追究个人在犯罪行为中的责任而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
它在国际刑事司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刑事法庭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问题。
由于国际刑事法庭是由各国共同组建和监管的,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常常受到各国政治力量的干预和影响。
这使得一些国际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受到质疑,难以达到公正的效果。
其次,国际刑事法庭的有效性和执行力问题。
国际刑事法庭虽然对于国际犯罪的追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无法强制执行判决,一些罪犯往往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及行使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及行使作者:许淑茜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最根本的属性就是其补充性,其启动机制则是缔约国、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
该管辖权的补充性这一性质就决定其在行使管辖权时必然会受到限制,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缔约国和安理会的部分权力,使国际刑事法院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性质;行使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12-03作者简介:许淑茜(1989-),女,汉族,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研究生,刑法专业,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是对性质最为严重、严重违反人道主义原则和严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核心罪行”具有的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管辖权独特的属性。
(一)补充性根据《罗马规约》在序言第10款以及第1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为了打击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设立国际刑事法院。
这些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其实施者可能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也可能是几个国家的公民,这样就会出现各个国家内部的刑事管辖权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发生冲突,而当出现这样的冲突时,该管辖权的问题怎么解决,《罗马规约》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国际刑事法院能否受理案件对案件进行管辖,取决于该国是否愿意或者是否能够切实起诉案件。
只有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并且在该缔约国没有受理或者是不能受理的情况下,其才能行使管辖权。
为了保障各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各个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只能是补充性的,而不能是替代性的。
如《罗马规约》中体现了其补充性特征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一,如果国际刑事法院针对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判定某人有罪或无罪,国际刑事法院不得再因为此行为而审判该人,当然该规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对于本规约规定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这几种犯罪,如果已经被国际刑事法院判定有罪或者无罪的人,这些行为人就不能再因此犯罪行为而受到另一法院的审判;第三,就是对于本规约所特别规定的第6、7、8条的这些行为,如果行为人因为这些行为,已经由某一法院审判过了,国家刑事法院就不能再因为这些行为而对行为人再次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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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摘要随着利比亚局势趋于缓和,有必要对其中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次梳理。
本文将围绕“国际刑事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向前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等三人签发逮捕令”这一事件,对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在重大国际问题中的现实影响和作用做一个分析。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逮捕卡扎菲作者简介:孙逸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50-03一、国际刑事法院历史及利比亚局势综述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是一个独立的、以条约为基础的国际组织。
该院位于荷兰海牙。
从2002年7月1日成立至今,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惩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严重犯罪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它的权力和基本运作规则来源于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
该法院与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刑事法庭(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两点:(1)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刑事法院,而后两者由联合国决议建立;(2)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组织,而后两者则应特定历史事件而建立,因而待其完成历史使命后,无法继续处理国际社会的其他刑事案件。
从《罗马规约》通过至今,已有121个国家成为《罗马规约》成员国(截至2012年11月),其中有33个非洲国家、18个亚太地区国家,18个东欧国家,27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还有25个西欧国家和其他国家①。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美国均未加入该规约。
自2011年2月15日利比亚爆发大规模游行示威以来,反对派武装和卡扎菲当局的政府军冲突不断升级。
利比亚局势也引起了国际社会高度关注,联合国以及以北约为首的多国联军介入其中。
国际刑事法院也作为一股国际司法力量参与到利比亚时局中,特别是2011年6月27日以反人类罪对卡扎菲、次子赛义夫?伊斯拉姆?卡扎菲以及利比亚情报部门最高负责人阿卜杜拉?阿尔?塞努西正式下发逮捕令,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又一次站在了国际社会的聚光灯下。
二、利比亚局势下的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首先有必要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作一个简略的区分。
从“启动机制”与“管辖权”的词义上看,“启动机制”(trigger mechanism)是指直接触发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程序,即,促使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事项;“管辖权”(jurisdiction)则是指国际刑事法院能管理哪些类型的案件以及能否管理某个特定案件的权力。
从《罗马规约》的条文布局来看,第5条至第8条,以及第11条与第12条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事宜:(第5条: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第6条:灭绝种族罪;第7条:危害人类罪;第8条:战争罪;第11条:属时管辖权;第12条:行使管辖权的先解决条件),在第13条至16条中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及相关事宜(第13条:行使管辖权;第14条:缔约国提交情势;第15条:检察官;第16条:推迟调查或起诉)。
因此,“启动机制”的前提条件为:(1)某地发生的特定案件落入第5至8条规定的四大类严重犯罪之中;(2)国际刑事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3)国家已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②。
而根据《罗马规约》第13条至第16条的规定,触发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机制共有3种,它们分别是③:(1)“缔约国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1)“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3)“检察官依照第十五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
当然也有学者在著作中把第16条中联合国安理会的“推迟调查或起诉”(如果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向本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本法院不得根据本规约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同样条件延长该项请求)也纳入“启动机制”的讨论范围内④,在笔者看来,该观点有一定的合理之处,至少保证了论证问题的逻辑严密性。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第16条的规定只是对第13条规定的补充,不宜被单独视为一种独立的启动机制。
在利比亚局势中,正是上述第二种启动机制产生了作用:根据2011年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第6491次会议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⑤:“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并在3月17日安理会第6498次会议通过的第1973号决议⑥中“回顾其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决定,并强调必须追究那些应对袭击平民事件,包括空中和海上袭击事件负责者或合谋参与者的责任”。
2011年5月16日,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将厚达74页的指控文件送到了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手中,要求对卡扎菲、卡扎菲之子赛义夫和利比亚情报部门最高负责人塞努西下达逮捕令。
起诉罪行包括“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首席检察官还表示已经“收集到可靠证据”及“我们已为审判做好准备”。
按照《罗马规约》(第15条,第18条,第39条,第53条)的规定,一个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将对证据材料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签发逮捕令。
经过1个多月的评估,6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宣布对卡扎菲等三人发出国际逮捕令。
针对该逮捕令,以下几个特点值得注意:1.检察官用3个月时间完成调查,法官小组在1个多月的时间中完成评估。
完成审判之前程序的效率之高实属罕见。
舆论纷纷揣测以北约主导的西方国家是此次高效调查的促进因素之一。
它们欲通过签发逮捕令这种手段在国际司法层面上对卡扎菲政府施压,以达到彻底孤立卡扎菲政府的目的,并欲通过该手段来呼应之前对利比亚的武装打击,为军事行动增加“合法性”的理由。
2.卡扎菲是第二位在任内被通缉的总统。
国际刑事法院曾在2009年3月针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布逮捕令,这是第一个针对主权国家在任总统发出的逮捕令。
3.逮捕令一经发出,终身有效,使得逮捕卡扎菲等三人成为各国的国际义务。
当然,签发逮捕令后,利比亚事件还未就此完结。
就在签发逮捕令的当天,时任利比亚司法部长的穆罕默德·高穆迪表示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声称“利比亚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定。
国际刑事法院已沦为西方国家用来起诉第三世界国家领导人的工具。
”“利比亚不是《罗马规约》签署国家,因此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而反对派“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穆斯塔法·阿卜杜勒-贾利勒则表示欢迎。
2011年7月1日非盟第17届国家和领导人会议上通过的决议表示,国际刑事法庭对卡扎菲发出的逮捕令严重阻碍了非盟在利比亚政府军和反对派武装之间进行斡旋以期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利比亚危机的努力,为此,非盟将不会执行这一逮捕令。
从中可以看出逮捕令的签发与执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相反,逮捕令的背后充斥着国际各方政治势力的角力。
这难免让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但不容忽视的是:对卡扎菲等三人签发的逮捕令是严格按照《罗马规约》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调查、签发、执行乃至后续的审判都是拥有正当权力来源的。
即使战争博弈会给利比亚时局带来各种影响,但还是不会改变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的正当性⑦。
在数月后,利比亚的局势又发生了重大转折:2011年10月20日,卡扎菲在苏尔特被俘后伤重身亡。
11月19日,卡扎菲次子赛义夫被捕。
仅隔一天,前利比亚情报部门最高负责人赛努西被捕。
正当国际社会期待赛义夫和赛努西将会被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时,11月23日,媒体报道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奥坎波称“利比亚当局拒绝让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参与对利比亚前领导人卡扎菲之子赛义夫案件的审理,且利比亚当局对赛义夫的审判具有优先管辖权”⑧。
但在随后发布的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首页的新闻中,国际刑事法院对自己的立场做出了澄清,并要求利比亚配合法院的行动⑨。
首席检察官奥坎波也在11月25日向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提交的访问报告中说,“我提出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在利比亚境内对赛义夫进行审判,利比亚方面同意了这一建议。
”⑩即,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将在利比亚审判赛义夫。
至此,在“于何地审判赛义夫”这个问题上,国际刑事法院与利比亚达成了共识。
从中又可以看出,虽然审判程序已经启动,但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权无强制效力,启动机制的后续运作仍需要靠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共同磋商与合作来保障。
三、结语围绕“签发逮捕令”这一事件,我们应该看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为加速解决国际争端做出了贡献。
但是不应当忽视:该启动机制的后续保障措施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在国际社会的背景下,仍然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维护。
国际刑事法院虽然对审判赛义夫的地点与利比亚当局达成了共识,但审判赛义夫的具体日期至今仍是一个未知数,可以预见到这又将是一个各方角力的过程。
注释:①http://www.icc-cpi.int/menus/asp/states+parties/,2012年11月15日访问。
.②赵秉志,王秀梅,等.国际刑事法院专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③http:///cod/icc/statute/romefra.htm (罗马规约正式文本英文版);http:///chinese/work/law/roma1997.htm (罗马规约正式文本中文版),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④william a. schaba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⑤http:///doc/undoc/gen/n11/245/58/pdf/n112 4558.pdf?openelement(联合国1970号决议英文版);http:///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1/s1970. htm (1970号决议中文版),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⑥http:///doc/undoc/gen/n11/268/39/pdf/n112 6839.pdf?open element (联合国1973号决议英文版),http:///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1/s1973. htm (1973号决议中文版),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⑦《通缉卡扎菲:谁给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力?》,http:///special/tan/11/0518a/ 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⑧《利比亚拒绝国际刑事法院参与卡扎菲之子案的审理》,http:///mil/3/detail_2011_11/24/10873071_0.shtml , 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⑨ course of action before the icc following the arrest of the suspect saif al islam gaddafi in libya,http://www.icc-cpi.int/nr/exeres/48f6b130-ec14-4a51-bc79-1ccf8 633e270.htm,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⑩《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将在利比亚审判赛义夫》,http:///11/1126/20/ 7jqg uaq500014jb6.html, 2012年11月15日访问.参考文献:[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促进国际刑事法院发展项目办公室、亚洲法律资源中心合编.国际刑事法院手册.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 william a. schaba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3]dominic mcgoldrick, peter rowe and eric donnelly, the permanen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legal and policy issues, portland: hart publishing, 2004.[4] mauro politi and giuseppe nesi,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 challenge to impunity,hampshire: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1.[5]http://www.icc-cpi.int/menus/icc (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6]http:///doc/undoc/gen/n11/567/10/pdf/n115 6710.pdf?openelement (联合国2016号决议英文版);http:///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res/2016(2011)(2016号决议中文版)[7]http:///special/libyatimeline/ (利比亚局势大事记)[8]http:///zh/focus/northafrica/ (关注北非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