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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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
摘要随着利比亚局势趋于缓和,有必要对其中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次梳理。本文将围绕“国际刑事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向前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等三人签发逮捕令”这一事件,对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在重大国际问题中的现实影响和作用做一个分析。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逮捕卡扎菲
作者简介:孙逸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50-03
一、国际刑事法院历史及利比亚局势综述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是一个独立的、以条约为基础的国际组织。该院位于荷兰海牙。从2002年7
月1日成立至今,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惩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严重犯罪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它的权力和基本运作规则来源于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该法院与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刑事法庭(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两点:(1)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刑事法院,而后两者由联合国决议建立;(2)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组织,而后两者则应特定历史事件而建立,因而待其完成历史使命后,无法继续处理国际社会的其他刑事案件。
从《罗马规约》通过至今,已有121个国家成为《罗马规约》成员国(截至2012年11月),其中有33个非洲国家、18个亚太地区国家,18个东欧国家,27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还有25个西欧国家和其他国家①。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美国均未加入该规约。
自2011年2月15日利比亚爆发大规模游行示威以来,反对派武装和卡扎菲当局的政府军冲突不断升级。利比亚局势也引起了国际社会高度关注,联合国以及以北约为首的多国联军介入其中。国际刑事法院也作为一股国际司法力量参与到利比亚时局中,特别是2011年6月27日以反人类罪对卡扎菲、次子赛义夫?伊斯拉姆?卡扎菲以及利比亚情报部门最高负责人阿卜杜拉?阿尔?塞努西
正式下发逮捕令,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又一次站在了国际社会的聚光灯下。
二、利比亚局势下的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
首先有必要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作一个简略的区分。从“启动机制”与“管辖权”的词义上看,“启动机制”(trigger mechanism)是指直接触发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程序,即,促使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事项;“管辖权”(jurisdiction)则是指国际刑事法院能管理哪些类型的案件以及能否管理某个特定案件的权力。从《罗马规约》的条文布局来看,第5条至第8条,以及第11条与第12条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
辖权事宜:(第5条: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第6条:灭绝种族罪;第7条:危害人类罪;第8条:战争罪;第11条:属时管辖权;第12条:行使管辖权的先解决条件),在第13条至16条中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及相关事宜(第13条:行使管辖权;第14条:缔约国提交情势;第15条:检察官;第16条:推迟调查或起诉)。因此,“启动机制”的前提条件为:
(1)某地发生的特定案件落入第5至8条规定的四大类严重犯罪之中;(2)国际刑事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3)国家已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②。
而根据《罗马规约》第13条至第16条的规定,触发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机制共有3种,它们分别是③:
(1)“缔约国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1)“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3)“检察官依照第十五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
当然也有学者在著作中把第16条中联合国安理会的“推迟调查或起诉”(如果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向本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本法院不得根据本规约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同样条件延长该项请求)也纳入“启动机制”的讨论范围内④,在笔者看来,该观点有一定的合理之处,至少保证了论证问题的逻辑严密性。但是从严格
意义上说,第16条的规定只是对第13条规定的补充,不宜被单独视为一种独立的启动机制。
在利比亚局势中,正是上述第二种启动机制产生了作用:根据2011年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第6491次会议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⑤:“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并在3月17日安理会第6498次会议通过的第1973号决议⑥中“回顾其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决定,并强调必须追究那些应对袭击平民事件,包括空中和海上袭击事件负责者或合谋参与者的责任”。2011年5月16日,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将厚达74页的指控文件送到了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手中,要求对卡扎菲、卡扎菲之子赛义夫和利比亚情报部门最高负责人塞努西下达逮捕令。起诉罪行包括“战争罪”和“反人类罪”。首席检察官还表示已经“收集到可靠证据”及“我们已为审判做好准备”。按照《罗马规约》(第15条,第18条,第39条,第53条)的规定,一个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将对证据材料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签发逮捕令。经过1个多月的评估,6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宣布对卡扎菲等三人发出国际逮捕令。
针对该逮捕令,以下几个特点值得注意:
1.检察官用3个月时间完成调查,法官小组在1个多月的时间中完成评估。完成审判之前程序的效率之高实属罕见。舆论纷纷揣
测以北约主导的西方国家是此次高效调查的促进因素之一。它们欲通过签发逮捕令这种手段在国际司法层面上对卡扎菲政府施压,以达到彻底孤立卡扎菲政府的目的,并欲通过该手段来呼应之前对利比亚的武装打击,为军事行动增加“合法性”的理由。
2.卡扎菲是第二位在任内被通缉的总统。国际刑事法院曾在2009年3月针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布逮捕令,这是第一个针对主权国家在任总统发出的逮捕令。
3.逮捕令一经发出,终身有效,使得逮捕卡扎菲等三人成为各国的国际义务。
当然,签发逮捕令后,利比亚事件还未就此完结。就在签发逮捕令的当天,时任利比亚司法部长的穆罕默德·高穆迪表示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声称“利比亚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定。国际刑事法院已沦为西方国家用来起诉第三世界国家领导人的工具。”“利比亚不是《罗马规约》签署国家,因此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而反对派“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穆斯塔法·阿卜杜勒-贾利勒则表示欢迎。2011年7月1日非盟第17届国家和领导人会议上通过的决议表示,国际刑事法庭对卡扎菲发出的逮捕令严重阻碍了非盟在利比亚政府军和反对派武装之间进行斡旋以期通过谈判和平解
决利比亚危机的努力,为此,非盟将不会执行这一逮捕令。从中可以看出逮捕令的签发与执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相反,逮捕令的背后充斥着国际各方政治势力的角力。这难免让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