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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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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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特殊辩护事由,即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犯罪中的阻 却理由,这类事由不具有普遍适用于各罪的效力, 只具有个别意义。 一般辩护事由

二、一般辩护事由
主要有未成年(infancy) 精神错乱(mental disorder)错误 (mistake)醉态(intoxication)被害人承诺(consent by Victim)上级命令(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胁迫 (duress)紧急避险(necessity) 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defense) 警察圈套( entrapment )其他一般辩护事由 美国将其分为两类: 辩解(excuse):infancy、insanity、mistake、intoxication 、 duress、 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consent by Victim 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necessity、 justifiable defense

Tips: The requirements for being patrial included birth in the United Kingdom, having a CUKC holding parent, married to a patrial male and legal resid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for more than 5 years. Those with patrial status had a 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ose who were non-patrial did not. In 1981, the British government enacted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to reflect the patrial notion. The act was approved by the Parliament in October 1981 and came into effect in January 1983. This law divided CUKC holders into three categories: British Citizens (BC), 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y Citizens (BDTC), and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 (BOC).

外国刑法各论PPT 第四章 针对财产的犯罪

外国刑法各论PPT 第四章   针对财产的犯罪

( 2 ) “胁迫”,是指由于告知危害而使人产生畏 惧心理,作为胁迫内容的恶害的种类、性质不 受限制,主要是以暴力相威胁;并且也不问胁 迫者是否具有真正施加恶害的意思和能力。
• 暴力、胁迫在本罪中是作为强取财物的手段而 使用的,以能顺利地实现取财行为为目的。
• 占有由客观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组成。客 观的要素是占有的事实,即对财物进行支 配这种事实;主观的要素是占有的意思, 即对财物进行支配的意思。
• 事实上的支配除了包括财物存在于占有者 的物理性支配力所及的场所内之情形外, 也包括根据社会观念能够推知该财物的支 配者是谁的情形。
• 占有的主体必须 是 能出于占有的意思以自 己的行为事实上支配财物的自然人。
(二)
(三)
第三节 抢劫的犯罪
一、抢劫的犯罪概说
• 抢劫的犯罪即强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的手 段强取他人财物或者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
• 抢劫的犯罪和盗窃的犯罪曾被共称为“盗罪”。 • 二者的区别:(实行行为)强取行为;窃取行
为。(侵害法益)财产法益+以暴力、胁迫的 手段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法益 ; 侵犯财产法益。 (行为对象)财物罪+利益罪;财物罪。(暴 力、胁迫的程度);(主观条件)
二、抢劫罪
• 又称单纯抢劫罪、普通抢劫罪或者狭义的 抢劫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取 他人财物的行为。普通抢劫罪是抢劫罪的 基本形态。
(一)对象——他人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二)行为——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强
取财物的目的行为
1、暴力、 (1)“暴力”,是指对人行使的有形力,不
一定要针对人的身体。
2、
• 学说上,针对非法占有的意思 的 三 学 说 : 综 合 说 ; 排除权利者意思说 ; 利用处分意 思说。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课堂PPT)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课堂PPT)
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当时只 有26岁,该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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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契 约 论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为了平安无犹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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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3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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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
主张刑罚应该宽和
边沁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获 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就是以较 大恶之代价消除较小之恶。
(四)意志自由论
古典学派认为,“一、凡是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精神上 有异状者(疯癫、白痴、暗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 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二、犯罪是”
出来的这部分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一个国家
的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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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 和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 产 创始人为龙勃罗梭,所以,又称龙勃罗梭 生 于 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 法洛。 世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一 纪 后 般只谈到其主要代表人是德国学者李斯特。至 半 于何人创始,很少有人论及。日本学者久礼田 期 称古典学派为旧派,人类学派为新派,而将社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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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龙勃罗梭
先天构造异常理论
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 的原因,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 的身体构造不同于常人。 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至最残忍者, 不外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种原因相 互作用的结果。 李斯特的二元论 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 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外国刑法学课件

外国刑法学课件

第二节
紧急行为
一、正当防卫(justifiable defense)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 ,对于紧迫的不法侵害采取额的必要防 卫行为。
二、紧急避险
(一)沿革与概念
是指为了避免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 体、自由或财产的紧急危难,不得已损 害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存在现实危难 2.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3.具有避险意思
(三)违法性的错误
• 1.概念:行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而行为人误 认为不违法的情况。 • 2.与事实的错误的区别: • 事实的错误,即构成要件的错误,如客体的错 误、方法的错误。 • 违法性的错误,即法律的错误,是行为人对法 律认识的错误。
四、期待可能性
• (一)概念 •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 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 (二)期待可能性的发展 • (三)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章
违法性论
教学目的:通过 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 违法性的基本理论,掌握违法性的本质 、违法阻却事由、紧急行为及正当行为 ,学会运用违法性理论判断具体案件的 违法性。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学生讨论等。 学时安排:3学时
第一节
违法性概述
• 一、违法性的概念 •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 法律所不允许。
刑法的基本原则
•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有关刑法基 本原则的观点,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背 景及主要内容。 • 教学重点与难点: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主要内容及罪刑 法定原则的多元保证。 • 学时安排: • 3学时。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 • (一)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 • 洛克提出→ → 贝卡利亚发展和完善→ 费尔巴哈全面、系统的阐述 • 三格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 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 无犯罪”

刑法理论流派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人类学因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
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替代
他们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 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 典都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犯 罪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 出现了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没有惩罚 的观念。
(二)后期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
卡尔·宾丁
法规与规范
“规范就是行为的 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 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 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 规范。”
毕克迈耶
自由意志论的报应刑论 因果关系论及共犯论 保安处分论
贝林格
875—1923)
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对违法性 的推定机能。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件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件
《西方法律思想史》PPT 课件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发展历程的重要篇章,为有效开展选修课程 学习,应通过PPT课件来深和传承
人类的法律意识源远流长,从早期的自然法到晚 近的人权法,法律对社会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法系的根源,不仅影响了欧洲, 对世界的法律、政治、文化等领域均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
3 促进自我成长
提高审美水平和文化素养,激发自我意识和情感认同,促进人生成长和发展,实现自我 价值。
结语及致谢
感谢大家
感谢各位对本课程的关注 和支持,也感谢各位的参 与和贡献。
持续更新
课程会持续交流和改进, 来源于实践的知识不断推 陈出新。
再见
希望所有参与者都能将这 段学习经历化为带动未来 事业的精神财富。
课程目标与意义
理解法律认知
认识法律思想的演进历程,理解法律认知的多重维度,培养批判思维能力。
掌握法律思想理论
巩固法律思想理论体系,练就法律实务能力,全面提升法律思维水平。
发掘法律思想之美
探索法律思想之光芒,领略思想之美,开启知识之门。
主要内容概述
1
启蒙思想与现代法学
2
考察人文主义思潮的涌现和对法律体
系的影响,挖掘现代法学的基础理论。
3
古典主义思潮
探究古典主义思潮的兴起和影响,剖 析学派特色和代表性人物。
法律现代化进程
总结近代法律体系的演变,分析当代 社会法律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与前景。
重要思想流派与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派
归纳法学派
先贤们尝试从人类自然理性中 构建出一套统一而公正的法律 制度。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
经济影响
随着产业革命的进程,法律 体系更加注重市场经济的运 行规则和维护社会公正。

第2讲 西方刑事政策学概述

第2讲 西方刑事政策学概述

1第2讲西方刑事政策概述古西方刑事政策的思想萌芽●古希腊●普罗塔格拉:理智地处罚一个人,并不是为了他犯的不法,而是为未来而处罚。

●亚里士多德:犯罪不外乎是一种疾病,故刑罚不应当针对既往,而应当是针对将来的。

●——以死刑为中心的暴刑报应●——服从神学、神权、赎罪的需要●——分散的、片面的、本能的、未经分析的●直到14世纪欧洲文艺复兴,16-18世纪反封建反宗教的启蒙运动后,刑事政策才逐步理性化。

3第二讲西方刑事政策概述一理性主义二实证主义三人道主义一、理性主义阶段18C-19C中叶,在启蒙运动理性至上的旗帜下,主张理性思辨的刑事古典学派显赫一时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英国边沁、德国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超自然——自然刑罚万能——刑罚适度5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础:●1、罪刑法定主义——意志自由观●法律条文解释应当严格;●不用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明确禁止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刑罚均衡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避免过度刑罚●3、刑罚人道主义——道义报应与博爱观●废死刑;废肉刑;建立自由刑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6理性主义——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论犯罪与刑罚》●思想:● A 罪刑法定主义●刑罚应当是由法律规定的●刑罚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刑罚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同犯罪相称的● B 罪刑均衡●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轻罪轻刑,重罪重刑●侵犯公民安全与自由——身体刑●侮辱他人名誉的——耻辱刑●不涉及暴力的盗窃——财产刑●涉及暴力的盗窃——身体刑+劳役●走私——没收违禁品和财物8● C 刑罚人道主义●严酷的刑罚真的有效吗?●超越人类的感觉阈限,无法在人们头脑中建立犯罪与刑罚的实质关联。

●总是挑战人类的感官极限,无法使人们建立起严重和更严重罪行的刑罚差异观。

● D 刑罚适用●准确性、必然性、及时性●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威慑效果不佳、●引起怜悯,怀疑刑法残酷毒化与无法补救时间越短,犯罪与惩罚的关系联结越紧密9理性主义——边沁●功利主义刑法观创始人● A 刑罚根据●刑罚目的:用刑罚遏制犯罪●重点在一般预防。

外国刑法讲义

外国刑法讲义

1、费尔巴哈的理论 2、黑格尔学派的理论 3、梅尔克尔的理论 三、犯罪论体系的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益保护原则 3、责任原则 四、犯罪论体系的历史 1、古典犯罪论体系 2、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3、目的的行为论犯罪论体系 4、目的合理性犯罪论体系
第四讲
一、行为论的渊源 二、行为论的发展 1、因果行为论 (1)自然行为论 (2)社会行为论 2、目的的行为论 3、人格行为论 三、行为论的机能
外国刑法讲义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第七讲 第八讲 第九讲 第十讲 第十一讲 第十二讲
学派之争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论体系 行为论 构成要件论 违法性论 责任论 可罚性论 危险犯论 共犯论 罪数论 刑罚论
第一讲 学派之争
一、何谓学派 1、中外学者论学派 2、刑法学派 二、古典学派 1、前期古典学派 (1)概说 (2)起因 (3)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2、后期古典学派 (1)概说 (2)起因 (3)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四、构成要件的机能 五、构成要件与犯罪论体系 1、构成要件与违法性 (1)行为类型说 (2)违法行为类型说 认识根据说 存在根据说 2、构成要件与责任 (1)违法·责任行为类型说
第六讲 违法性论
一、违法性与犯罪的本质 二、违法性的历史 三、形式的违法性论与实质的违法性论 四、违法性的本质 1、法益侵害说 2、规范违反说
2、过失的种类 3、过失的理论 五、认识错误问题 六、期待可能性
第八讲 可罚性论
一、犯罪与可罚性 二、可罚性的概念与种类 三、客观的可罚条件
第九讲 危险犯论
一、危险与危险犯 二、危险的阶段划分与犯罪停止形态 三、未遂犯 1、未遂犯的概念 2、未遂犯的构成 3、未遂犯的种类 4、未遂犯的处罚 5、未遂犯的理论

刑罚体系课件

刑罚体系课件

第十六章 法律后果的消灭:时效、赦免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刑
第四编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概念、功能、目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五章 刑罚的轻重 第六章 刑罚的适用 第七章 刑的执行 第八章 刑的消灭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刑的适用
日本内田文昭《刑法1(总论)》 第三章 刑的执行
第三编
第四章 刑罚的消灭
2
2、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的刑罚论体系
第一章 刑罚的观念
第二章 刑罚的种类
第三章 刑罚的适用
第四章 刑罚的执行
日本九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 第五章 未决拘留
6
二、刑罚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1、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2000年版: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
由人民法院必须遵循适用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有机整体。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
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 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五种。这种刑罚体系彻底告别了以责打人体
为惩罚目的的笞刑和杖刑,扩大了徒刑的领域,正式把财产刑作为刑罚,标志着同
西方刑罚的初步接轨。以上两部法典的颁布,特别是《大清新刑律》作为一部专门
的刑事法典,结束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体例形式,也终结了那种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411105)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

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刑法理论流派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天生犯罪人

社会责任论

犯罪如为必要,则社会抵抗犯罪的亦为必 要,而惩治犯罪之罚,以使个人不解,亦 为必要。
人类尚未至自舍生命而恰爱天生犯罪人的 地步。死刑是令人遗憾的必要。



自然犯罪观 怜悯与正直 国际刑法观

拉斐尔· 加罗法洛
(Raffaele Carofalo, 1852—1934)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法制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藩篱。
架设后退的黄金桥。
预防犯罪的策略

处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 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无法根本阻止的。 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 进行遏制就是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 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 显示出如发放救济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 困所引起的犯罪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 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构成要件理论

该当性

违法性

有责性
该 当 行 为
阻却违法

西方犯罪学第六讲 犯罪社会理26页PPT

西方犯罪学第六讲 犯罪社会理26页PPT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16、云无心以出岫,鸟倦飞而知还。 17、童孺纵行歌,斑白欢游诣。 18、福不虚至,祸不易来。 19、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 20、羁鸟恋旧林,池鱼思故渊。
西方犯罪学第六讲 犯罪社会理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近现代欧陆刑法的发展讲义.ppt

近现代欧陆刑法的发展讲义.ppt

①意志决定论。作为一种客观现象的犯罪也不例外,
是由外在和内在的客观因素所决定的,与自由意志无关
②犯罪原因论。强调犯罪的客观起因。 ③社会责任论。犯罪人之所以要负担刑事责任,不是
因为道义上对他应加以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
④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科处刑罚最重要的标准是
犯罪人主观的人格状态而不是犯罪行为。主观的人格状 态是主客观原因共同造就的个体化的稳定的心理状态, 因此与其犯罪行为有必然联系。
罪刑相适应。即对犯罪人所判的刑罚要与他 所犯的罪刑的轻重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轻 罪轻判。 刑罚人道主义。即刑罚不应给受刑人以过多 的痛苦的主张。
贝卡里亚说:“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 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 也就是蛮横的。”
意志自由论。凡是人除了未成年或有精神疾 病以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 道义责任论。因为犯罪是出于自由意志,所 以有自由意志者对犯罪负有责任。
⑤目的刑主义。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也不是无确
定目的的一般预防,而是追求一定的确定的目的的。
⑥保安处分论。指以犯罪反复的危险性为基础,为了
社会的保安,作为对刑罚的补充或替代,由法院宣告的 强制处分。
古典刑事学派是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 性主义为理念基础的,是从抽象理念出发对 刑法理论的研究;而刑事实证学派是建立在 社会本位、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因果法则 的理念基础之上的,他们使刑法学转向现实 地对犯罪的研究,把犯罪作为一种现实存在 的社会现象来加以研究,由此诞生了一门新 的学科——犯罪学,它已成为刑法的基础学 科之一。
客观主义。即犯罪行为是客观事实,应依这 一客观事实、客观标准而确定犯罪和刑罚的 大小轻重。 刑罚目的论。在此古典学派分为两派,一派 是相对主义,如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强调甚至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另一派是 绝对主义,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他们从 绝对的自由意志出发主张报应刑论,强调特 殊预防。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

西方刑法学流派概览一个国家为什么有权力惩罚犯罪?国家为什么要适用刑罚?作为刑罚评价对象的到底是表现为外部的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本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即应受处罚的到底是行为还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近代西方国家不同的刑法学流派,即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新派)。

(一)中世纪的刑法欧洲中世纪刑法受宗教的强烈影响,异端裁判所任意对持不同政见者施以残酷的刑罚,其时的刑法具有四个特征:神学性、身份性、残酷性以及擅断性。

后来由于市民生活逐渐提高,人道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得到普及,刑法开始接受启蒙思想的“启蒙”。

(二)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1、启蒙时期刑法思想产生的背景什么是启蒙?1784年康德经撰写过一篇同名的论文指出,启蒙是“基于人类由于自身的责任尚不成熟的现实提出来的”,“鼓足自我使用悟性的武器”,便是“启蒙的标语”。

一般认为,所谓启蒙,意味着人类运用自己的悟性进行理性的判断。

启蒙主义的根本意义在于使个人从中世纪的教会束缚中获得自由,并形成建立在宽容和人道基础上的批判自由。

历史上的启蒙时代从笛卡儿肇始,刑法史的启蒙时代则是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开始,直到费尔巴哈刑法理论的形成。

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为对封建刑法的否定,但是,封建刑法有哪些基本特点呢?主要有以下几点:(1)干涉性,即刑法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2)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之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和轻重。

(4)残酷性,是指刑罚方法异常残酷,包含着大量的死刑和身体刑,就是死刑也有多种执行方法。

2、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这时期的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

启蒙主义思想家高举理性的大旗,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提出刑法的“合理主义”,猛烈批判了残酷、野蛮的封建刑法,论证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从而达到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刑法的补充性、法定性、平等性和人道性,提出了一系列为前期古典学派所继承的刑法思想。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一、刑法新旧学派的形成旧派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吸取了历史上有关自然法思想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了刑事古典法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

旧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

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

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

新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新派是在19世纪中叶出现的。

当时,英法等国的封建专制已被摧毁, 资产阶级完全取得了统治地位, 他们的任务由摧毁封建专制变为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的统治。

此时, 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阶段,虽然都市工业发达、经济上升,但同时出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 刑事古典学派显得无能为力。

与此同时,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实证主义、达尔文的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

由此,“以实证与操作为特征,以刑事政策为核心”的刑事近代学派应运而生。

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二、刑法新旧学派的代表人物及主要思想前期旧派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有:1、贝卡利亚的“犯罪原因是特定环境下的个人选择”、“犯罪本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衡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对于阻止犯罪极为重要”、“严酷的刑罚是无效的”;2、边沁的“避苦求乐统摄着人类的一切行为”、“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以补救方法应对犯罪”、“犯罪自身的恶性和犯罪造成社会的惊恐决定着犯罪的恶害”;3、康德的“法律基于社会契约”、“行为缘于意志自由下的理性选择”、“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量的报应”;4、费尔巴哈的“刑事审判中的法治国思想”、“心理强制说”、“权力侵害说”、5、黑格尔的“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价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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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是贝卡
利亚构建其犯罪与刑罚理论的基石。
社 会
社会契约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
续的战争状态搞的筋疲力竭,也无能里享有朝
契 不保夕而变得空有虚名的自由,法律是把这些
约 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
“意思者对犯罪负有责任(道义的责任 论)”
康德也明确提出了责任原则,他认为人 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竟避善从恶 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不能不使行 为负担责任。
(六)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 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 所以犯罪
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 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 之而科处。这是古典学派的重要特点之一。
Hale Waihona Puke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罪刑法定主义
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 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们主张的罪刑法 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 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 和权力分立理论。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 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他主 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 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 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据此,他认为,未 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 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第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公开。 “了解与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 则越少。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和琢磨不 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凡法律上规定对犯罪的刑罚,对 任何犯罪人,都必须平等地不可避免地适 用。刑罚不能因身份不同而异,也不得用 司法权以外的权力来妨碍司法权的正确行 使。
(二)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
论 为了平安无犹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让度
出来的这部分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一个国家 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既然刑罚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社会成员让 度出来的权利,那么,关于什么是犯罪与刑罚 这样一些问题的解决必须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 意志。贝卡利亚推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第一、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及其刑罚
第二、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 犯罪事实,适用刑罚
第三、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 契约的本质;
第四、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 权利,否则,司法者就变成了立法者;
“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尽管能够避之而 竟敢实施之,所以,犯罪也是出于自由意 思。”
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 由的,犯罪就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违反理 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
(五)道义责任论
古典学派以主张道义责任论为其重要 特点 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喜概括这一特点时指出: “由于犯罪是出于自由意思,所以有自由”
边沁
主张刑罚应该宽和
边沁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获 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就是以较 大恶之代价消除较小之恶。
(四)意志自由论
古典学派认为,“一、凡是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精神上 有异状者(疯癫、白痴、暗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 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二、犯罪是”
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 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 专制制度进行了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 起了人们的觉醒。反对封建制度,要求权 利自由,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刑事古典 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刑事古典学派有前期刑事古典学派与 后期刑事古典学派之分
其代表人物在前期有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费尔巴哈、康德、黑 格尔;后期代表人物有宾丁、贝林格等。
又如,边沁在其《立法理论——刑法 典原理》中,对“罪刑相称”专章论述, 提出计算这个原则的五个规则。
(三)刑罚人道主义
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是指不应给受刑 人过多的痛苦的主张。古典学派抨击封建 主义的残酷刑罚,倡导刑罚人道主义化。
贝卡利亚
主张刑罚应当宽和,“只要刑罚的恶果大 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 果。......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蛮横的。”
首先,贝卡利亚对报应刑论持彻底否定 的态度,明确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 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 已犯下的罪行。”
报复论、赎罪论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目的仅仅 在于预防犯罪,并表明了双重预防的思想:
贝卡利亚在批评刑罚的残酷性后指出:“刑罚的残 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宗旨相违背的两个有害结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 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 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贝对死刑持否定态度,提出在法制国 家里彻底废除死刑的思想“滥施极刑从 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们去研 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 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 的权利来杀死他的同类呢?”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真正的不法
刑罚目的——一般预防 对古典学派的总体评价
二、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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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萨 雷 贝 卡 利 亚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 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5 日出生在意大利米兰一个贵族家庭, 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家中去 世。1764年出版不朽著作《论犯罪与 刑罚》,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 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当时只 有26岁,该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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