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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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范文

建筑机械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范文

建筑机械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主要机械设备台帐编制时间∶2012.1.10 编制人员:薛彤企业主要机械设备(一)企业主要机械设备(二)A.0.4设备与设施管理1、施工机械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检测工具的管理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一、建立健全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应急救器材)安全(拆除)、验收、检测、使用、定期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二、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及相关的安全鉴定证书应齐全、有效。

三、不得向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出租或租用施工机械设备。

四、设备租凭合同应具体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建立企业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六、施工机械设备应按相关规定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机械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制度管理和要求。

八、施工机械设备装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承担,并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

九、大型起重设备装拆应有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

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龙建安[2012]010号关于实行“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切实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组织修订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准则。

具体方针、政策、标准、法规。

如《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企业机械设备综合管理的规章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科学管理,安全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苏建质安〔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要求,我厅对2013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启用。

(一)起重机械模块管理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系统用户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

(二)系统登录方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登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登陆。

具体登录方法详见系统操作手册(在系统登录界面下载)。

(三)系统过渡期使用方法。

省安管系统中的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办理设备信息入库、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只可办理设备拆卸告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安装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全部未履行安全职责或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轻微
未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范文(5篇)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范文(5篇)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对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保存,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组成和保管2.1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组成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和性能鉴定报告;(2)起重机械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施工方案;(3)起重机械的检测、检验、维修和大修记录;(4)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维护手册;(5)起重机械事故和故障的处理记录;(6)起重机械的购买合同和使用许可证;(7)其他与起重机械安全和运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2.2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保管(1)档案负责人应当建立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台账,对档案进行清点和归档;(2)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当按照文件编号、年份和类别进行分类存放;(3)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中,柜门应有锁具,并定期检查锁具的使用情况;(4)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并进行跨地点存储,保证档案的安全性。

第三章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使用与保密3.1 档案的使用(1)申请查阅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档案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2)申请人在查阅时应当遵守档案室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坏档案;(3)查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档案,并确认无误后签字。

3.2 档案的保密(1)起重机械技术档案涉及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透露;(2)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复制、转移或泄露档案内容;(3)离职或调职的人员应当交接档案,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章档案的销毁和移交4.1 档案的销毁(1)档案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符合批准书面申请的档案,经报批后可以进行销毁;(2)档案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后应当填写销毁记录,并由档案负责人审核签字。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四篇)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四篇)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是用于规范和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一套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方便随时查询和使用。

一、档案建立和管理1. 档案建立:每台起重机械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包括起重机械的型号、制造商、安装单位、技术参数等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档案管理责任人:由专人负责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负责档案的归档、整理、更新等工作。

3. 档案分类:起重机械技术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规模进行分类存放,采用编号方式进行归档。

4. 档案存放: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保管柜中,确保安全。

二、档案内容和更新1. 档案内容: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包括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书、安装验收报告、检验报告、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信息。

2. 档案更新: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及时更新起重机械的相关信息和记录,并进行核实和归档。

三、档案查询和使用1. 查询权限: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查询权限应明确,只有经授权的人员可以查询和使用档案。

2. 查询方式: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纸质档案进行查询。

3. 档案利用: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可以用于技术改造、维修保养、事故分析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四、档案保密和保管1. 保密措施: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保密工作应加强,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采取措施防止泄露。

2. 档案备份: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应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档案保管期限: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执行,过期的档案应进行整理和归档。

以上是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二)1、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2、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种类A.起重机械随机出厂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书、装箱单、电气原理接线图、起重机械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坏目录);B.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C.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起重机械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D.日常使用状况记录;E.日常维护保养记录;F.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G.使用登记证明。

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1. 引言起重机械是用于搬运和吊装重物的机械设备,广泛应用于建筑工地、港口、仓库等场所。

由于其工作环境复杂且涉及到高风险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是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记录和总结,旨在提供安全操作的依据和参考。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档案的组成、档案的建立和更新、档案的保管和使用等方面。

同时,还将介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以及档案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2.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组成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起重机械基本信息记录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额定起重量、额定起升高度等。

这些信息是档案的基础,用于准确识别和定位起重机械。

2.2 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记录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包括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这些规程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遵守。

2.3 安全检查和维护记录记录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记录,包括定期检查、日常巡检、维护保养等。

这些记录可以反映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和安全性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4 事故和故障记录记录起重机械的事故和故障记录,包括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处理措施等。

这些记录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

2.5 培训和考核记录记录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

这些记录可以评估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起重机械的能力。

2.6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起重机械的设计图纸、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等其他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可以提供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和更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和更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更新。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第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首要内容,它是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该制度应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管理流程、检查评定标准等内容,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第二、起重机械基本信息起重机械基本信息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基础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使用登记证书等信息。

还应包括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主要结构、工作范围等信息,以便进行起重机械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起重机械日常检查记录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记录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中的核心内容。

该记录应包括起重机械的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以及特别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等信息,记录起重机械的各项指标是否正常,有无安全隐患等情况。

这些记录可以帮助及时发现起重机械的故障和隐患,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第四、起重机械事故记录与分析起重机械事故记录与分析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中的重要内容。

该记录应包括起重机械事故的具体情况、发生时间、原因分析以及事故处理情况等信息。

通过对起重机械事故的记录和分析,可以总结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起重机械维护与修理记录起重机械的维护与修理记录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记录应包括起重机械的定期维护、计划维修以及紧急修理等情况,记录维修和修理的具体内容、时间以及维修人员的尊称。

这些记录可以帮助判断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情况,及时更换损坏部件,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结与回顾性内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是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它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基本信息、起重机械日常检查记录、起重机械事故记录与分析以及起重机械维护与修理记录等内容。

这些内容有助于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范文1. 简介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设备,如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等。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被制定并实施。

2. 目的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和特种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本制度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法规。

3.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特种设备的安装、改建、维修、检验和报废等环节。

4. 档案的建立和编制4.1 档案的建立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应当在设备建立时进行建立,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设计图纸、制造工艺和工程记录等。

同时,还应当建立设备的使用档案和检验档案。

4.2 档案的编制技术档案的编制应当按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包括设备的安装记录、运行记录、维护记录等。

5. 档案的保存和利用5.1 档案的保存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档案的保存应当采取纸质原件和电子数据两种形式。

5.2 档案的利用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应当在设备使用和维护过程中进行利用,包括设备的维修、检验和改建等工作。

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6. 档案的更新和归档6.1 档案的更新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应当进行定期更新,按照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6.2 档案的归档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归档,档案的归档要求包括有序、规范和便于查阅。

7. 档案的保密和安全7.1 档案的保密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涉及设备的结构和工艺等技术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档案的保密要求包括限制查阅权限、加密存储和传输等措施。

7.2 档案的安全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包括设备的运行监控、网络安全和物理安全等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建设部令第166号)

索引号:000013338/2008-00045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生成日期:2008年01月28日文件名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效期:200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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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原始资料1)购销合同2)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安装使用说明书6)备案证明(IC卡)2、设备运行资料1)定期检验报告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定期维护保养记录4)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5)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6)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1)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2)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3)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4)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5)拆卸前检查记录6)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设安全监理对施工现场建设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职责主要有《3项审核、2项监督和1项发现》。

(一)对设备资料的审核(3项审核)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书;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二)对设备现场安拆装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2项监督)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三)对建设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管理(1项发现)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四、施工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安全监督(一)建设机械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督1.人员、设备安全监督1)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安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

2)加强对现场安装、起重和指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无证人员参与安装工作;3)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安装方案的技术交底;4)安装人员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戴好安全帽;5)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对设备主要结构件、零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无自检记录及审批不得进行设备安装;6)对借用吊装用的汽车吊应检查其是否有年检报告,无年检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吊装。

2施工现场吊装设备安装安全监督1)现场应划定设备安拆装围并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吊装用汽车吊的固定位置的地耐力应满足吊装总重量要求,防止地基突然沉陷而导致整机倾覆。

3)施工现场严禁交叉作业。

4)注意吊装现场周围的高压线,确保有效安全距离。

5)风力超过四级严禁安装、加节顶升或拆卸。

3.设备资料、安装调试验收安全监督1)安装前对所有安装所需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有无漏签名。

2)设备安装临时改变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3)设备安装完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调试,自检合格后,必须做载荷试验并签名确认;4.设备安装完自检合格后,安全监理、施工单位应组织检查验收;(二)建设机械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1.设备验收安全监督1)对未取得合格报告前严禁提前使用。

2)经检测对存在问题的,必须进行整改,并在整个设备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3)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应由安装单位报监理单位验证后移交施工单位归档。

2.人员安全监督1)检查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有无上岗操作许可证,对中途人员的更换应及时予以重新确认;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和安全员;3)检查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是否进行岗前的安全教育。

4)起重机械作业时,严禁违章超载、超员。

3.对设备运转安全监督1)检查驾驶员每天使用前按规定要求对设备安全检查的记录。

2)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检查驾驶员对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5)对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

6)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必须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派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待修复正常并经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方可使用。

7)塔机不附墙使用满3个月或需附墙时应进行中间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方可继续使用。

4.设备中间顶升、加节安全监督1)设备中间顶升、加节、拆卸应有现场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2)设备中间顶升、加节、附墙应做好安装自检记录并签名。

5.设备使用环境安全监督1)设备维修时,必须注意用电安全。

(升降机维修时,两台吊笼必须停机);2)对塔机混凝土基础周围有开挖的,应加强对设备垂直度定期测量观察;3)风力超过六级以上或雷雨天气禁止使用;4)多台塔机同一工地施工,必须做好防碰撞安全措施。

2台塔机距离应保证低位的塔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塔身之间至少保证2m的安全距离;高位塔机最低部件与低位塔机最高部件之间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相邻塔机的塔身和起重臂不能发生干涉。

尽量保证在风力过大时能自由旋转。

5)塔机与周围建筑物发生干涉不得使用(塔机后臂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少于50cm。

)。

附近有高压电线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三)建设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控制1.设备拆卸应有拆卸方案及审批;2.设备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拆卸;3.设备拆卸的其他要求与安装要求相同。

4.设备拆卸后,设备应在检测机构予以拆卸注销。

五、起重机械操作的“十不准”“十不吊”(一)“十不准”1.无证不准操作2.酒后不准操作3.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4.外人不准进入驾驶室5.吊钩不准过人头6.作业时不准上下车7.吊物时不准长时间空中停留8.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9.升降、变幅、回转不准同时操作10.工作时不准维修、调整机器(二)“十不吊”1.吊物斜拉不吊2.起重量不明不吊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6.吊钩下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不吊7.埋压地下的构件情况不明不吊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10.六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不吊六、建设机械安全管理与有效规避风险对施工单位在现场的机械设备,现场监理要从思想上予以重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与机械操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与操作技能,要求施工单位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实施跟踪监督,整改完成后按规规程的要求进行复查直到完全满足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现场监理要对其记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决不允许设备带病工作。

要求施工单位:1.加强对设备安装、拆卸、操作、指挥、起重人员的资格审查;2.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对建设机械安全管理能力;3.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建设机械的安全知识熟悉和理解;4.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拆卸整个过程的监管力度;5.对无强制检测要求的建设机械(井架、桩机)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6.加强对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定期安全检查,对设备维修保养检查和设备每天运行记录的查验;七、建设起重机械常见事故隐患(一)塔机、升降机、安装、拆卸常见安全事故隐患1.环境不安全因素: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2)设备安装、拆卸与现场施工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3)设备安装位置不当与周围设施或建筑物干涉;4)地基基础地耐力不够导致设备倾斜;5)现场无安全警戒区域;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1)塔机不安全状态1)设备安装用的吊装设备无安全使用合格证。

2)设备老化、钢结构严重锈蚀、变形或焊缝疲劳开裂。

3)标准节与加强节颠倒安装。

4)外套架与回转平台未连接。

5)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造成断绳。

6)臂架销轴固定焊接挡板脱焊或固定套严重锈蚀。

7)塔机标准节、锚脚、预埋标准节自制开裂。

8)钢丝绳防跳保护损坏或挡绳间隙不符合标准要求。

9)老旧设备标准节混用安装。

10)混凝土基础任意减小,计算书中对桩的强度及锚固钢筋强度未作验算。

11)顶升加节时,回转机构未锁定,在风力作用下或违章旋转臂架,造成套架脱离标准节发生倾斜或倾覆。

12)顶升加节时,顶升横梁未完全支撑在标准节踏步造成脱落。

13)违反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14)结构件连接固定漏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15)基础节预埋不符合规定要求。

16)附墙撑杆水平、垂直间距及固定框架安装及附墙支座连接不符合规定要求。

17)标准节连接螺栓预紧力不一致。

18)塔机安装、拆卸时,塔身独立高度超过规定标准。

19)塔身垂直度严重超标。

20)重要零部件的连接漏装开口销、螺栓未紧固或未采取防松措施。

21)钢丝绳严重断丝,绳端固定不符合规定要求。

22)安全装置损坏。

23)臂架销轴焊接挡板脱焊。

(2)施工升降机不安全状态1)升降机高度限位、极限限位失灵,限位档块位置设置不当;2)传动板固定松动,缓冲橡胶垫严重老化。

3)齿轮齿条啮合磨损严重。

4)齿轮齿条背轮脱落。

5)平衡重导轨对接处不平整。

6)吊笼门框变形,底板严重锈蚀。

7)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8)升降机对重未装或对重导轨接头未对齐。

9)通讯装置损坏。

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11)导轨架、吊笼及驾驶室底部严重磨损或锈蚀。

12)对重防松绳限位失效。

13)吊笼安全钩设置位置错误。

14)制动器安全罩未装。

15)标准节导轨架垂直度超标。

16)附墙支支座螺栓连接无放松措施。

3.人的不安全行为1)无证参与安装、拆卸。

2)安装、拆卸前无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起重指挥失误与司机配合不当。

4)违反安装、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5)不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

6)设备安装前、后未进行检查验收及维修保养。

7)设备安装拆、卸现场无安全人员监督。

8)对损坏的零部件、安全装置不及时修理或更换。

(二)塔机、升降机使用过程常见安全事故隐患1.环境不安全因素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吊运。

2)操作人员视觉障碍影响。

3)多台塔机同时作业。

4)与周围高压电线、建筑物过近或碰撞。

5)深基坑开挖后造成塔机倾斜。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1)钢丝绳从滑轮或卷筒跳出,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2)吊钩防脱绳保险损坏。

3)安全装置失效。

4)设备螺栓、销轴连接固定松动或损坏。

5)层楼门未关闭。

6)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7)升降机对重未装。

8)通讯装置损坏。

9)升降机高度限位设置不当或失灵,造成吊笼冒顶坠落;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3.人的不安全行为:1)操作人员、起重工、指挥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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