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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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公司
文号:保发[1996]154号
发布日期:1996-6-26
执行日期:1996-7-1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当中如遇有问题,可及时与集团公司人事部联系。

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集团公司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是职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职工工作态度,获得劳动报酬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考勤请假制度。

二、日常考勤的管理
(一)职工每日考勤以处室为单位采用到离签名方式。

职工上班和下班本人应亲自在考勤簿上签字,任何他人不得代签。

(二)职工出差或请假,所在处室负责人须在考勤簿上签字确认。

职工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的,须事先请假。

(三)各处室每日8∶10前和16∶45后应将本处室考勤簿交综合处,由综合处确认当天的考勤记录。

(四)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同志负责本部门日常考勤工作,月末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送交人事部机关干部处。

(五)按集团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凡未请假或补假超
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到岗者,或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在30分钟以内者,均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迟到或早退按月累计计算,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合计达到5次,从第5次起,每次另按旷工1天处理。

(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者;
3.在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者;
4.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合计达到5次及以上者;
5.假期期满后,无故不到工作岗位者;
6.无故不参加各类学习、会议者。

旷工按小时累计计算。

累计旷工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为半天,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为1天。

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辞退。

(七)因班车误点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视为迟到或旷工。

(八)替他人代签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假期的种类及其管理
(一)事假及其管理
1.职工因私事离岗须事先请假,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按事假对待。

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

假期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并说明情况。

2.职工请假批准权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领导批准。

部门领导请假由公司主管总经理批准;正副处长请假由部门总经理批准;正科级及其以下职工请假在2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5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6天以上者,须报人事部审批。

3.事假按月累计计算。

累计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4.职工每月可享受1天带薪事假(不影响各种津补贴,影响全勤)。

(二)病假及其管理
1.职工工作时间到医院就诊,须请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或休息时,应持医院医疗诊断书和休假证明办理病假手续。

2.病假按月累计计算。

累计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3.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二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发给:
(1)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责任目标津贴之和,下同)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职工在病假期间。

可以继续享受公司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年休假及其管理
1.职工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2.年休假时间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3.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4.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及其管理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休探亲假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人事部审批。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
(2)已婚两地分居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

3.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
各种津补贴。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由公司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4.职工申请出国探亲,所在部门同意后须报人事部批准,原则上最多给予3个月假期。

探望父母或配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给予1个月的探亲假,超过1个月的时间按事假处理;探望亲友的,按事假处理。

(五)产假及其管理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可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的产假。

晚育(已婚妇女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的女职工,另增加奖励假30天。

对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批准可再增加产假90天,但减免三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3.计划生育假及其管理,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有关假期及奖励的规定》执行。

(六)婚假及其管理
职工持有结婚证明,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双方晚婚的,另奖励晚婚假7天。

因对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的,按实际需要另给往返路程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七)丧假及其管理
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以及抚养人)死亡时,经职工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

在外地办丧事的,按实际需要另给往返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八)其他假期及管理
1.职工出差(含出国进修、实习)占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休:
出差6天以上(含6天,下同)15天以内的,给予1天补休时间;出差16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给予2天补休时间;出差31天以上的,给予3天补休时间;出差半年以上,给予5天补休时间。

长期派驻境外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调回国内后(在外未休假的),给予30天休假。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2.女职工有不满12个月(含12个月)婴儿的,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可给哺乳假两次,每次30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家距办公地点较远的女职工,可采取每日六小时工作制。

超过规定时间者,其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有子女入托的职工,每星期一因送子女入托最晚不能超过上班时间一小时到岗;星期五因接子女不能早于下班时间两小时离岗。

4.学校、幼儿园召开家长会,凭证明每次给半天公假,全年最多2次;因分房搬家,持有关证明给予2天公假。

以上假期影响全勤,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5.本人申请经批准需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每周最多不超过2个半天,影响全勤,不影响各种津补贴,超过部分按事假处
理。

四、职工在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期满后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按期到岗上班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书补办病假手续,按病假处理。

因事不能按期到岗上班,须事前请假,经同意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对待。

五、病假、探亲假、产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事假、婚假、丧假和年休假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请假一般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要及时销假。

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事前亲自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事后应说明情况。

无正当理由未事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七、为鼓励职工出全勤(无事、病假),对于半年内出全勤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一年内出全勤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八、本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关职工考
勒请假制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集团公司
文号:保发[1996]237号
发布日期:1996-9-23
执行日期:1996-9-23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
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系统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维修,改建,扩建、恢复中的作用,为历史查考、产权查证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结合我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投入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竣工、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模型、模品、工程照片、声像材料等形式分载体的文字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公司基建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搞好基本建设项目文字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凡有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档案部门要加强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第七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三章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建主管部门、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档案的质量。

第十条编制竣工图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1.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较大,施工图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并承担其费用。

2.因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设计,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时,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负责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3.第1、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长期保管,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本建设任务批准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主管部门批件、决定、中外合资工程的换文或合同,及重要会议纪要
4.项目评估
5.环境预测、调查报告
二、设计基础材料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
2.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
3.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设计基础材料
三、工程设计文件
1.方案设计及其审批文件
2.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

主要有:总平面布置图,各幢建筑的平、立、剖面图,以及结构类型,设备类型、装修标准的简要说明或平面布置图。

3.施工图设计及批复。

主要有:总平面布置图、竖向设计
图、各幢建筑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屋顶和各层平面布置图、结构、设备,电气各种专业布置图及为了满足施工需要而编制的各种详细构造图、大样图等。

4.委托设计合同
5.专利文件
6.设计计算书
7.关键技术试验
8.总体规划设计
9.设计总结、评价、鉴定及审批
四、工程管理文件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地协议书》、《土地使用证》
2.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补偿协议书、公证书
3.承发包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租赁文件
4.施工执照
5.环保三同时,消防、卫生、通讯等文件,水、暖、电煤气供应协议书
五、施工文件
1.土建施工文件
(1)开工报告及批复、审计或稽核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汇审纪要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工艺
(3)原材料、构件及设备出厂证明、质量鉴定、使用维护说明书
(4)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5)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及设备代用核定、审批
(6)施工定位测量,地质勘察
(7)土、岩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图
(8)施工记录、日记、大事记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
(11)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
(12)交工验收记录证明
(13)施工总结、技术总结
2.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汇审纪要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
用审批
(4)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
(7)设备调试记录
(8)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9)系统调试、试验记录
(10)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
(11)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12)中间交工验收记录证明、工程质量评定
(13)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3.电气、仪表安装施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汇审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
(4)调试、整定记录
(5)性能测试和校核
(6)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7)操作、联动试验
(8)电气装置交接记录
(9)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
(10)施工报告
六、竣工文件
1.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2.全部竣工图
3.工程质量评审材料
4.工程现场声象材料
5.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
6.试运转,维护记录
7.竣工验收证明或工程鉴定书
七、财务、器材管理
1.财务计划、年度计划批复
2.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算批复
3.主要材料消耗、器材管理
4.上缴建筑税有关证件批复
5.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八、涉外文件
1.进口材料设备询价、报价、投标文件
2.中外合资工程的撰文或合同、合同附件
3.谈判协议、议定书
4.谈判记录
5.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
6.出国考察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
7.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
8.各设计阶段审查议定书
9.技术问题来往函电
10.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及设计联络
11.国外设备储存运输
12.进口材料、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商检及索赔
13.国外设备、材料的防腐、保护措施
14.主要材料消耗,剩余物资、器材移交
15.外国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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