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三条《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土地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已经流转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流转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第四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别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的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020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2020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2017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随着城市化、农业现代化需求,一些矛盾逐渐显现。
例如关于进城农民是否交回承包地,我国现对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有关于最新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解读。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意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这次土地确权以影像为主建立数据库,实现电脑信息化管理,能彻底解决原来土地承包档案缺失,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四至界线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的问题。
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仅能明确承包权限,消除争议纠纷,用承包经营权证抵压贷款,还可以消除农户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如何确定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
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何时确?农户应如何配合土地确权主要工作从2016年8月到2016年8月完成。
已经基本完成入户调查与资料收集,目前正在开展上山指认地界阶段。
广大农民朋友们请保持手机畅通,听村干部通知,要认真配合,不害怕麻烦;实事求是,不虚报地块;认真核对,看两轮公示,确保登记真实准确(本次延误登记的农户短期内不再安排补充登记)。
四、林地如何确权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造林并已取得林权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农户自己在承包地上栽植枣树、核桃树、苹果树等树木的仍要进行登记。
五、进城落户农民如何登记整户进城落户,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整户迁入小城镇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市区市的,根据农户意愿进行登记。
六、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登记根据土地整理前各农户的地块信息,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块,然后按重新确定后的地块进行登记。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那么农民可以拒绝土地流转吗?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是什么呢?接下来的内容中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并带来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
一、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农业农村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关于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如下: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3、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根据上述可以知道,土地流转价款是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
但是如果是因为征迁而产生的土地流转的话,具体的补偿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因为不同省市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一,所补偿价格也是不同的。
但是一般补偿都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农民可以拒绝土地流转吗很多情况下,土地流转都是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但是很多情况下农民是不愿意的。
那么农民可以拒绝土地流转吗?1、农民是可以拒绝的,因为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七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包括流转对象、方式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2、所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2020年农村土地补贴申领条件
2020年农村土地补贴申领条件具体到每个省、市补贴的情况不太一样,但按照国家标准,只要满足以下五种条件的,地方财政将按每亩100元的标准对土地拥有者(土地已确权)给予一次性奖励。
也就是说,如果我有1000亩土地,只要我流转出去,就可以一次性获得10万元的补贴金。
Ⅰ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时间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
按这个亩数算的话,土地流转方如果不知道这个奖励政策,分分钟损失3-10万元。
Ⅱ土地流转价格与农户收益限制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规定基准价,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
举个例子,拥有土地的农民一直种玉米,每亩的销售额能有2000元,但他需要减去种植成本(包括农资、农械等),按照他的净收入计算承包土地费用。
如果有较长的土地流转时间,也需要根据当地物价上涨的情况,每年增长土地的承包费用。
Ⅲ优先获得资格已经取得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且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或规模、运作规范(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农场,可以优先获得相应的补贴扶持。
Ⅳ符合法规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操作规范,已经签署了正规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手续完备,且此合同具有法律效益。
Ⅴ地方政府的支持最后还需要当地政府重视土地流转工作,能够安排出土地流转后的鼓励扶持资金,用于对土地流转农户的奖励。
这个资金在上面提到的试点省份是有财政部拨款的,没有提到的省份需要提前到有关部门咨询。
良种的补贴标准就是水稻种植每亩地给补贴15元,小麦、玉米、花生每亩的补贴是10块钱。
这个补贴具体的领取流程如下:1.到村委一去去申报登记。
2.根据补贴的规定进行核实,然后进行张榜公示。
3.公示结束以后,由各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审核报给县政府审核。
4.审核结束发放资金。
相关阅读:农民应该怎么样去承包土地,怎么样把土地变成最大化收益!现在的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很多的地都交给了父母,有些家庭父母年纪大了,干不动了,都知道该把地给谁种。
2020土地承包补贴政策是什么
2020土地承包补贴政策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价格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没有统一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的种粮农业补贴政策,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粮食(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亩计税面积81.5元。
2、水稻直补对象为核定计划种植的水稻面积;农资综合补贴对象为以水稻、玉米、小麦等为主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
3、继续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
原则上谁种地谁享受补贴,但对承包地转包或租用给他人的按承包或租用协议处理。
4、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地、十边隙地、自留地等不享受补贴;今年已明确征用为非农业用地面积也不能作为补贴对象;高效农业一律不在补贴范围内;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
二、良种补贴良种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
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小麦、玉米、花生等每亩10元。
补贴涵盖全县所有种植水稻和玉米、小麦、花生等种植户。
补贴的程序为: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补贴面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并登记造册,造册后村民委员会按补贴要求进行核实,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户张榜公示,村组干部单独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
公示结束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并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资金发放工作由县财政部门组织。
一、关于补偿主要是看种植的品种。
目前国家对农民的补贴主要是种植粮食的补贴。
2020年土地补贴标准是什么
2020年土地补贴什么时候发放_2020年土地补贴标准是什么中央政府从2004年开始,对农村实现土地补贴,一直到目前农村在土地补贴的钱,国家每年打土地补贴本上。
至于农村土地补贴下发了么,每个地区时间不一样,有的没发,有的已经发了。
近日,财政部、农业部发文宣布今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此前发给种粮农民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补贴”,2017年将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宗旨。
当前,不论是产业政策,还是扶贫政策,再到农业补贴政策,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把“精准”当作施政指向,此番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以瞄准补贴对象为准星,对以往农业补贴中的漏洞进行弥补。
两部门明确,这部分资金的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这一改革将提高农业补贴的精准度,进而可以提高政策效能。
农业补贴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
总结我国粮食连年增收,专家认为农业补贴等政策扶持是重要原因之一。
农业补贴在我国实行十多年来,对增加农民收入、支持农业生产等起到了很好效果,但由于实施中的偏差,导致农业补贴政策指向性不够清晰、精准度不高。
比如,一些农民嫌种粮比较效益低,种植蔬菜、林木、花卉,而这部分地也能得到补贴,与之对应,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导致种粮积极性下降,后果既可能使耕地非粮化的倾向愈发严重,也不利于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不仅增加农民的获得感,还鼓励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使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土地使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控土地利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税率调整、减免政策以及区域差别等方面,对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税率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行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率。
为了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政府对农村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具体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税率从之前的3%下调到了2.5%。
此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土地使用行为,税率也从之前的1%降低到了0.5%。
其次,在减免方面,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政府将予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可以享受减免政策:一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二是承包期限已满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三是在新开发建设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补偿衔接项目中,经审核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此外,政府还对一些鼓励性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企业等非农业投资者来说,减免政策将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包括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些减免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非农业投资者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别。
由于中国地域广大、资源分布不均,政府针对不同地区的特定情况,对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细致的调整。
以西部地区为例,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对该地区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2020年国家征收土地补偿 2020年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规定
2020年国家征收土地补偿 2020年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规定2020年国家征收土地补偿2020年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规定2020年国家征收土地补偿2020年征收农民土地政策规定2020年征收农民土地政策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2020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汇总
一、可以进行确权的4类土地1、农村的宅基地:这类土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确权,以户为单位,原则是“一户一宅”,多出的部分不予登记确权。
2、农村的农用土地:农业用地在1987年曾经进行过分配登记,承包给农民;到了1998年进行了第二轮承包,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本次确权是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以户口为单位进行登记,并且保证新增人口的利益。
3、农村的建设用土地:农村的建设用地,确权到村集体,如果有单位或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确权。
4、农村的荒地:主要指农村尚未开发利用的荒地,应该确权到村集体名下。
二、不能确权的3类土地1、产权不明或存在纠纷的土地这类土地产权不明,或存在经济纠纷,自然无法确权。
待完成产权确认,或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
2、农民私自开垦的土地农村的荒地和未利用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承包所有,即便农民个人开垦后一直在使用,但村集体随时可以收回,所以不能确权到农民个人。
3、农村退耕还林的土地农民的耕地按照国家规定退耕还林后,林地归林业部门管理,自然不能再参与农村土地的确权。
但是,退耕还林后,国家给农民发放“林权证”,并给予一定补偿。
三、宅基地确权出现纠纷怎么解决?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2020)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第三章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时承包户权益的保护第五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条例。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四条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实行物权保护。
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方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第五条村规民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规定无效。
第六条承包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2020年农业补贴政策新鲜出炉
2020年农业补贴重点补贴九类人(一) 种植者所谓的种植者指的是实际种地的人,主要是和地主区分,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土地的肥力以及农作物的规模化经营范围,这个补贴就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今后谁种地就补谁。
那些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粮大户等都能够拿到补贴。
(二)轮作与种养结合目前国家提倡种养循环以及种植与农牧结合等,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粮豆轮作的补贴面积有1000万亩,粮改饲也扩充到431个县。
(三)秸秆综合利用经营者京津冀地区和东北是我国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重点,补贴标准为1亩地25元。
(四) 畜禽粪资源化利用经营者目前我国正在推进51个肉牛、奶牛以及生猪养殖县的畜禽粪资源化利用的项目补贴项目。
(五)购置农机的经营者今后农业将要向规模化的方向发2020年农业补贴政策新鲜出炉展,因此国家支持机械化的作业方式,农民进行农业劳动时所需要的农业机械,只要合理,国家都会给予购买补贴,所有的费用都由国家财政支出。
(六) 开展深松整地的经营者深耕土地的补贴主要集中在东北和华北,例如在甘肃省,每亩地的补贴标准是40块。
(七)生态畜牧的牧民为了保护草原上的生态,国家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的牧民也给予补贴。
(八)开展重金属治理的经营者对于一些金属污染地区,国家会大力支持相关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九)残膜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农村有很多残存的地膜,造成大规模污染,因此国家支持残膜的回收,目前已有100多个县出台了相关的政策。
2020年农业补贴强力扶持这5类项目(一)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只要创建通过,国家先行补助10亿元,用于园区建设。
目前,全国一共创建了62家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到2020年一共要创建300家,还要再创建238家。
(二)田园综合体项目田园综合体无疑是继发展特色小镇之后农村发展的又一“新蓝海”。
国家级田园综合体:每年6000万元—8000万元连续三年。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解读(2020)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解读(2020)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在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同时,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并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
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同时在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三是规范征地程序。
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强化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
四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2020年施行)
附件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资产价值,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支持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制订本指引。
1.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位于城市市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具体包括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以及耕地。
位于城市市区以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评估可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
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时,除本指引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关于估价原则、估价方法选择与运用、估价结果确定等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均参照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所列示的分等定级估价技术规程执行。
2.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9)《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
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3)《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5)《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7)《标定地价规程》(TD/T1052-2017)。
4.术语和定义4.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
是指集体建设用地,对应于不同用途和权能特征,在公开市场或特定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使用权价格;无特殊说明时,均指公开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一定年期的权利价格。
2020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020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关于《2020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农村土地制度实现七大突破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制度实现七大突破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乔思伟【期刊名称】《《资源导刊》》【年(卷),期】2019(000)009【总页数】4页(P14-17)【作者】乔思伟【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8月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修改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有哪些重大突破?新法的实施对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哪些新挑战?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背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
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
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 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 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 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 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 个条款。
该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农村2022土地新规有哪些
农村2022⼟地新规有哪些我们知道对于农村⼈来说⼟地资源是很宝贵的,有了⼟地才能解决⼈们的温饱问题,那么对于农村⼈来说⼟地新规定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2020年农村⼟地政策都有哪些新规定?1、四⼤证书或将停⽌发放随着农村⼟地确权⼯作的结束,农村⼟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证书、农村⼟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体”,农村的⼟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
2、⼟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地确权之后,到了2027农村的⼟地是否还会再次进⾏重新分配,⼤家可以想⼀下⼟地确权⼯作耗费了⼤量的⼈⼒物⼒,如果到2027年再次分配⼟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地分配的可能性⼏乎为零。
3、严格保护农村⼟地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地的整治⼯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地管理法》第三⼗六条规定:⾮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地,不得占⽤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地将会被收回。
同时在《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违法⼟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量毁坏;将会除以罚⾦和拘役,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地使⽤权。
⼆、关于农村⼟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哪些规定?1、⿎励创新⼟地流转形式。
⿎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股等⽅式流转承包地。
⿎励有条件的地⽅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励农民在⾃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地流转优先权。
以转让⽅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且需经发包⽅同意。
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备案。
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地经营权在⼟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2020年农民耕地新政策
2020年农民耕地新政策
农业是中国的基础产业之一,领导一直致力于制定支持农民耕地
的措施,以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过去几年,中国机关领导实施了一系列的农村土地改革,其中包
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土地财产权证书发放、土地确权颁证等。
这些旨在加强农民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保护,鼓励农民积极经营土地,增加农业生产效益。
在2020年,农民耕地继续关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高
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举措包括:
1. 支持农民土地流转。
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社、合作社、土地经营权持有者等形式,进行规模化种植和合作经营。
机关领导可
以提供土地流转补贴、信贷支持等激励措施。
2. 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机关领导会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同时,鼓
励农民转种高效益农作物,推动农业结构调整。
3. 加强农民土地产权保护。
机关领导会进一步完善土地确权颁
证工作,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继承
和抵押权益的保护。
2020年农村的土地政策是什么规定的
一、2020年农村的土地政策是什么规定的1、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2020年农村的土地政策是什么规定的2、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宅基地可以流转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
我们已经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我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
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你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二、农村的土地政策制定原则1、目标明确:土地政策是为土地管理过程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其目标既要与土地管理的目标对应,又要具体、明确。
2、全面、准确收集信息原则3、可行性原则4、多方案择优原则5、系统性原则6、公共利益原则通常情况下土地政策对三大效益的选择顺序是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最后才是经济效益,也就是说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人类的生态环境尤其是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最主要的。
三、农村的土地政策发展趋势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环境污染和建设事业占用农田在许多国家中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于是又制定了有关防治污染、保护农田的政策。
2020年度宅基地管理法规
2020年度宅基地管理法规一、背景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用于农户居住和生产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依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宅基地资源,保障农民的权益,2020年度出台了一系列宅基地管理法规。
二、主要内容1. 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户在宅基地上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应该加强,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2. 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宅基地的规划应与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宅基地资源。
宅基地的分配应当公平公正,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3. 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宅基地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严禁违法占用宅基地。
加强宅基地保护,保护宅基地的农业生产功能和农村生态环境。
4. 宅基地的继承和流转:农户因病故、迁出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宅基地时,可以将宅基地流转给他人。
流转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宅基地的监督和执法:建立宅基地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影响和建议新的宅基地管理法规的出台,将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为了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以下建议应予以考虑:1. 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农民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2. 信息化建设:建立宅基地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
3.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 政策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适应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需求。
四、结论2020年度宅基地管理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视和改革。
通过加强宅基地管理和保护,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幸福感。
然而,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农民和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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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
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
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
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
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
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
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
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
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
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
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
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
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
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
实一户一宅。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
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河南省近
日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
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意义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这次土地确权以影像为主建立数据库,实现电脑信息化管理,能彻底解决原来土地承包档案缺失,承包地
块空间位置不明、四至界线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的问题。
由县级人
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仅能明确承包权限,消除争议纠纷,用承包经营权证抵压贷款,还可以消除农户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如何确
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
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
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
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何时确?农户应如何配合
土地确权主要工作从2016年8月到2016年8月完成。
已经基本完成入户调查与资料收集,目前正在开展上山指认地界阶段。
广大
农民朋友们请保持手机畅通,听村干部通知,要认真配合,不害怕
麻烦;实事求是,不虚报地块;认真核对,看两轮公示,确保登记真
实准确(本次延误登记的农户短期内不再安排补充登记)。
四、林地如何确权
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造林并已取得林权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农户自己在承包地上栽植枣树、核桃树、苹果树等树木的仍要进行登记。
五、进城落户农民如何登记
整户进城落户,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整户迁入小城镇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市区市的,根据农
户意愿进行登记。
六、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登记
根据土地整理前各农户的地块信息,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块,然后按重新确定后的地块进行登记。
七、农户开垦集体荒地形成的耕地如何登记
农户开垦的集体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本次都不予确权登记,是否收回由村组集体决定。
对集体允许农户经营的,
按其它方式承包管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承包金额。
八、同一村组农户转让、转包、互换的土地如何登记
上述三种土地流转方式流转的土地,流转双方没有纠纷的,均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
鼓励同一村组农户进行承包地
块互换,将分散的小地块能过互换形成集中的大地块进行进行登记,既利于农户规模种植,又利于对外有偿流转。
九、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
保障机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
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
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
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
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十、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
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
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
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
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河南省近日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