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附细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管理水平,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依法依规。
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根据《土地管理法》、《XXX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号)精神,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
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程序规范、目标明确、主体清晰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奖惩分明。
考核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奖资格。
二、考核内容(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到XXXX年末,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下达的面积(如国家有最新要求,以XX区最新下达的数据为准)。
1.耕地保有量。
至XXXX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6.43万亩(全部为水浇地)。
其中: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8万亩;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4万亩;XX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25万亩。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至XXXX年末,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89.79万亩。
其中: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6万亩;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01万亩;XX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42万亩。
(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各项制度。
年内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落实好支持设施农业政策,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XXX政府关于公布XX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征地标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征地补偿依法规范兑付,认真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020年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考核办法制度
2020年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考核办法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田长制”工作,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被随意侵占和破坏,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X 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和《X县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镇(办)一级田长、副田长;村(居)二级田长、副田长;组三级田长。
二、考核主体县“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镇(办)一级田长副田长履职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镇(办)“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二、三级田长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采取百分制)(一)镇(办)党委、政府重视程度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有方案、有计划、有制度,一、二、三级田长和农户责任书签订到位,达到“档案规范、面积准确、制度齐全、责任明确、标志无损毁”。
(20分)(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二、三级田长报酬兑现落实到位;加强村(居)、组干部和二、三级田长教育管理,以镇(办)为单位每年对二、三级田长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每年对二、三级田长落实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严格奖惩;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法规政策宣传,有固定的法规政策宣传展板或专栏。
(20分)(三)责任落实,巡查到位。
一、二、三级“田长”责任落实,履职到位;“一级田长”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巡查、检查;“二级田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巡查、检查;“三级田长”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
(20分)(四)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监管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和设施农业、光伏发电等项目用地,违法违规用地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镇(办)年度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15%,辖区内无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现象发生。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最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0X 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全县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政府对《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镇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县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各镇政府与本行政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保护及管理责任由各镇镇长、各村委会主任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对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考核办、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镇、村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北京市密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机制第四章耕地保护补偿奖励机制第五章耕地保护补偿费等费用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密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机制,促进密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京发〔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的方式,增强用地主体与各镇政府耕地保护意识,规范各类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程序及补偿费用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将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且经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验收的新增耕地。
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第四条新增耕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密云区行政区域内由区财政投资,区管国有企业出资组织实施或者镇政府组织实施,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五条对镇政府或者区管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产生新增耕地的土地整治项目,经市规自委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全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由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调控且有偿使用,可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镇的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方案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耕地占用补偿的原则、要求和标准。
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2. 耕地占补平衡总量确定:根据耕地资源状况、农业生产需求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等对耕地占用的需求,确定耕地占补平衡的总量和区域分配。
3.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制定:制定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指标,包括保护耕地的比例、限定占用规模、优先使用低效用地等,以确保占补平衡工作的有效实施。
4. 占用耕地准入管理: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控,明确占用耕地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严格审查新项目对耕地占用的必要性和可替代性,优先考虑利用非农用地进行开发,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5. 耕地占用补偿管理:建立健全耕地占用补偿机制,确保对占用的耕地进行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可以考虑耕地产出、土地流转市场价格、土地综合成本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6. 耕地占补平衡监测与评估: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耕地占用和补偿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7. 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耕地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引导舆论关注和监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落实情况。
8. 加强协作和合作:各地区间、部门间、企事业单位间要加强协作和合作,共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附细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管理水平,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依法依规。
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根据《土地管理法》、《XXX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号)精神,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
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程序规范、目标明确、主体清晰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奖惩分明。
考核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奖资格。
二、考核内容(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到XXXX年末,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下达的面积(如国家有最新要求,以XX区最新下达的数据为准)。
1.耕地保有量。
至XXXX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6.43万亩(全部为水浇地)。
其中: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8万亩;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4万亩;XX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25万亩。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至XXXX年末,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89.79万亩。
其中: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6万亩;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01万亩;XX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42万亩。
(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各项制度。
年内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落实好支持设施农业政策,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XXX政府关于公布XX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征地标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征地补偿依法规范兑付,认真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出台
1息 信; 视 I恳 1 雪
信 息 动 态 ● — , 口, , ,
■培炎 :加 强土地管理和调控 制 止违法违规 用地
6 7 月2 日,中共 中央政治局委员 、国务院副总理 曾 目研究预计在3 内完成。 年
国土部发改委将联手规范城镇地价
格 控制建设 用地 增量 ,保护 好耕地特 别是基本 农 田, 确保全 国基本农 田总量不减 少 、用途 不改 变、质量不 下降 。努力盘活 存量土地 ,制止各 种 囤积 土地 行 为。 强化节 约利用 土地 ,提高 土地集 约利用水 平。曾培 炎 要求 ,进一步加 强土地调 控管理 。要综合运 用法律 、 经济 和必要 的行 政手段 。努力从体 制和机 制上解决 问 题 ,切 实把最严 格 的土地 管理制 度落到实 处。要完 善
待国务院批准后。将下发 《 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及公布 办法 >。 为完 善基准地 价确定 及公布制 度 。国家发改
委在 其2 O 年价格工作 要点 中规定 :要积极推 进城市 06 基准 地价确定 及公 布工作 ,以推动建 立规范 的基 准地 价确 定公布制 度和协议 出让 土地最低价 制度 。发改委 称 .下一步将 会 同有 关部 门进 一步规 范房地产价 格统 计和发布 口径,研究完善指标选取的计算方法 ,为市 场 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
6 1 日 ,孙 文 盛部 长 签 署 第 3 号 部 令 。 出 台 月 6 3
{ :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 : 考核办法>明确,上 级国土 资源 管理部 门有权 责令建设 用地项 目补充耕地
合格率较 低的地 区限期整 改 。对 整改不合格 的 ,暂缓
中国土地市场建设研究项 目启动
经过 一年 多的准备 ,国土资源 部启动 中 国土地 市 场建 设研究项 目。该研 究项 目旨在通过 总结土地 市场 的 发展历程 ,为构建具 有 中国特 色土地市 场提供理论 和现 实依据 ,并 明确今 后土地市 场建设 目标 ,使市 场 配 置土地资源 的基础 性作用得 到充分发 挥 ,提高 土地 资源 对经济社 会可持续 发展保 障能力 。该项 目研 究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9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0月10日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易地耕地占补平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州)或县(市、区)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通过在省内本行政区域外补充耕地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行为。
天府新区范围的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任务在指定行政区域内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初验合格后,经国土资源厅终验并颁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农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以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进行。
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在本市(州)的县(市、区)之间进行流转,能在本市(州)内调济解决的不得跨市(州)流转;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可跨市(州)进行有偿流转,但不得二次流转。
第五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结果可控”的要求,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闽政办[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我省大力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连续十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
但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难度大,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逐年加大,耕地占补平衡形势日益严峻。
为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用地需求,现将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开源节流并举;强化各级政府补充耕地的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完善考核机制;全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海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科学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着力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动机制,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充分调动各方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的积极性。
(三)突出重点,分类推进。
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重点,适度实施土地开发,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四)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补充耕地计划和项目管理(一)下达补充耕地任务。
省政府按照各设区市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依据上述三项因素的具体权重,核定并下达各设区市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一、考核内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耕地数量保护:考核区域内耕地面积是否达到保护目标,是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否有效遏制耕地减少趋势。
2.耕地质量保护:考核区域内耕地质量是否得到提升,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土壤质量,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3.耕地生态保护:考核区域内是否注重耕地生态保护,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问题,是否保障耕地生态安全。
4.耕地利用规划:考核区域内耕地利用规划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考核标准1.定量标准: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和标准,如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级、耕地利用效率等。
2.进度标准:按照国家或地方政策要求,制定考核的时间节点和进度目标,如每年度或每五年应完成的耕地保护任务。
3.质量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考核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1.自评考核:由各地自行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
2.第三方考核: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采取现场勘查、资料审查等方式,对各地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3.综合考核:综合运用自评和第三方考核结果,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四、奖惩措施1.奖励措施: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地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如颁发荣誉证书、给予资金奖励等。
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地审批等挂钩,对完成保护目标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倾斜和支持。
2.惩戒措施:对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地区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地区或单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暂停或减少用地审批、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等。
五、考核结果运用1.反馈与整改: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完善耕地保护工作。
魏都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魏都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区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农水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作为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的内容为:(一)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二)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情况;(三)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四)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发生率、查处率;(五)耕地保护宣传情况。
第五条检查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区国土分局要会同区农水局、区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区国土分局、区农水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
第六条区委区政府综合督查室负责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和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办事处书记、主任不提拔、不调整、不重用,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辖区内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增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是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
市级政府对省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工作完成情况负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逐年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内容:(一)耕地保有量。
耕地面积是否达到省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耕地增减数量,上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恢复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复垦、利用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实有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达到省政府确定的保护面积,违法占用、自然灾害损毁、改变用途造成数量减少幅度,批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按期复垦,上年度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整改和数据成果更新情况。
(三)补充耕地任务。
是否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立项报备的补充耕地数量,高标准农田建设方式新增耕地情况。
(四)占补平衡落实。
批准占用耕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数量、质量是否达标,以承诺制、边占边补方式补充耕地项目是否按期完成。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是否达到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情况。
(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贵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以下称市级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级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市级考核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考核检查指标,根据《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贵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市、县、开发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下达考核期考核指标,作为县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经国家认可的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提供的各区(市、县、开发区)耕地面积,经国家认可的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2006年6月16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条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1、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2、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3、有条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4、《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5、市或者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内应列为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6、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7、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8、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10、《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11、《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
12、《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13、《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每年对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作出部署。
14、《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15、《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附件2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一、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必要性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保护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一项有效措施。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按照区域考核,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实现了省域内的平衡。
但是,这个平衡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占补平衡。
通过几年来的核查情况看,耕地占补平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并未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擅自减免耕地开垦费的情况;一些建设项目虽然数量上完成了补充耕地,但质量还有一定差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
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占多少,垦多少”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证补充耕地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必须严格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2001年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并于2002和2003年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的尝试。
去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明电[2004]28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使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办法》起草经过为制订《办法》,部从2002年初着手起草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人员赴辽宁、河北和湖南等8 省进行调研,同时对国务院批准的29个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情况进行了核查;组织召开了有10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保护处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补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并将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
xx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5
况
建设项目占
用基本农田
17
情况
补充耕地任 补充耕 务完成情况
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地
与“占 补平
15
衡”情 况
“占补平 衡”情况
10
占用耕地案 件查处情况
5
年末耕地保有面积不低于县政府 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得3分,低于 此的此项不得分
资料规范、齐全,保护责任落实 到农户和地块得5分,每少一项扣 2分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均经过合法审 批,没有违法占用耕地现象的得 22分,每发现一例未经审批非法 占用可用耕地建设的扣2分,扣完 为止
一、指导思想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键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 法,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耕地占补平衡 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各村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2、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3,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完成情况; 4、补充耕地与“占补平衡”睛况; 5、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xx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镇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根据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 通知》(x政办[2006]16号)、《关于印发xx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 方法的通知》(x政办秘[2013]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制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如下:
6、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情况。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厅、省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市(州)政府对《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州)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全省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州)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一、什么是耕地占补?1)“耕地占补”是“占用耕地补偿”的简称,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二、耕地占补制度的要求——耕地占补平衡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个建设用地项目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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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单项选择题]
1、《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A.占多少,垦多少
B.占的少,垦的少
C.占的多,垦的少
D.占的少,垦的多
参考答案:A
[多项选择题]
2、下列属于闲置土地的范围的包括()。
A.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B.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C.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D.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半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E.已动工开发,但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参考答案:C,E
[判断题]
3、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可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参考答案:错
参考解析: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判断题]
4、《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
实施。
()
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
5、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对市、县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
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
6、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
7、闲置±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
参考答案:错
参考解析: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多项选择题]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A.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C.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D.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E.符合集体土地政策
参考答案:A,B,C,D
[多项选择题]
9、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为()。
A.《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B.《土地管理法》
C.《城乡规划法》
D.《农业法》
E.《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参考答案:B,E
[多项选择题]
10、对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无偿收回该土地需要做的工作包括()等。
A.不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B.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C.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D.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E.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参考答案:B,D,E
[多项选择题]
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为()。
A.《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B.《土地管理法》
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D.《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E.《城乡规划法》
参考答案:B,C,D
[单项选择题]
12、《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A.农用地项目
B.耕地项目
C.建设用地项目
D.未利用地项目
参考答案:C
[单项选择题]
13、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自()起施行
A.2001年1月1日
B.2002年1月1日
C.2003年1月1日
D.2004年1月1日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自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