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各领域涉黑涉恶表现形式参考

合集下载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情况报告范文(精选)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报告我们单位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情况。

自2018年,中央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以来,我们单位高度重视,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扫黑除恶是党中央历经长期调研和分析得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黑恶势力盗窃、抢劫、抢掠、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频发,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严重破坏经济发展。

黑恶势力通过非法经营、垄断行业、非法勾结政府官员等手段获取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正常进行。

第三,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黑恶势力与党和政府官员勾结,严重侵蚀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严重损害了党的执政基础。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单位从高层领导到基层干部都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具体措施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下,我们单位始终坚持“五个有治”,即有统筹部署、有严厉打击、有整改提升、有宣传教育、有措施保障。

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了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总,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是加强情报研判和线索核查。

启用了新的信息系统,通过海量数据分析,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线索,加强对黑恶势力的研判,为打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坚持依法打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建立起打击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力度,确保打击取得实际效果。

四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综合运用行政、警务、司法、宣传等手段,全面清查涉黑涉恶势力,深挖背后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和人员基础。

扫黑除恶宣传资料二

扫黑除恶宣传资料二

扫黑除恶宣传资料二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

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扫黑除恶相关知识的宣传。

一、什么是黑恶势力“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二、黑恶势力的常见表现形式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典型案例表现形式

典型案例表现形式

典型案例表现形式典型案例是反映社会现象和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揭示当前社会矛盾的焦点、犯罪手段的变化以及应对策略。

本文将从典型案例的表现形式、类型及特点以及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典型案例表现形式概述典型案例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新闻报道、司法案例、党纪政纪案例、社会热点事件等。

这些案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警示作用,反映了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二、典型案例类型及特点1.金融诈骗类:近年来,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如P2P网贷、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等。

这类案件具有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翻新、受害者众多等特点。

2.侵犯知识产权类: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例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方面,犯罪手段多样,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抄袭盗版等。

3.网络犯罪类: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网络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犯罪方式。

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等案件频发,具有犯罪手段隐蔽、跨地域性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

4.职务犯罪类:职务犯罪案件涉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

5.涉黑涉恶类:涉黑涉恶案件往往涉及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6.食品药品安全类: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等。

7.生态环境类:生态环境类案例涉及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方面,如非法采矿、超标排放等。

8.教育领域类:教育领域类案例主要包括校园欺凌、性侵、招生舞弊等。

9.公共卫生类:公共卫生类案例如新冠疫情、疫苗事件等,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三、典型案例应对策略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犯罪的发生。

2.完善监管机制和措施:针对典型案例的特点,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堵塞漏洞。

3.强化跨部门协同作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应知应会试题答案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应知应会试题答案1

一、填空题(10题)1、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2、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3、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6、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7、“扫黑除恶”中的“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8.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是指: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单选题(25题)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___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 B )A、“打伞”B、“拍蝇”C、“打虎”D、“打地头蛇”2、以下哪类情形不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情形:( D )A、村霸B、保护伞C、套路贷D、邪教3、下列不应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是:( C )A、卫计局B、国土局C、矿管局D、住建局4、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黑恶势力表现情形有哪些?( A )A、强买强卖、敲诈勒索B、热心帮助,回答问题C、票价虚高D、收费项目名目多5、对于举报、提供线索者,纪检、公安机关将___( A )A、对其身份予以保密B、有权公开其身份C、随意告诉他人D、随意谈论举报线索6、校园黑恶势力表现情形有哪些?( A )A、校园周围抢劫、敲诈勒索学生钱物等校园欺凌B、学校充分教育学生,严格执行奖惩措施C、学校配备充足的保安,长抓不懈D、对黑恶势力,暴力的认同与膜拜7、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专题部署,充分表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极端___和___,彰显了党中央扫除黑恶势力的坚强___和___。

涉黑涉恶督导工作情况汇报

涉黑涉恶督导工作情况汇报

涉黑涉恶督导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前期工作安排,督导组对涉黑涉恶问题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相关情况。

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听取意见建议等方式,对各相关单位的涉黑涉恶问题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分析。

在此次涉黑涉恶督导工作中,首先对涉黑涉恶问题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和划分。

针对此次调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我们充分认识到了涉黑涉恶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督导组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了造成涉黑涉恶问题的原因和根源,分析了相关单位在涉黑涉恶问题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制约因素,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在深入督导工作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一些单位在涉黑涉恶问题的预防和打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一些管理措施和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一些责任部门对于涉黑涉恶问题的关注度不够,导致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黑涉恶问题的预防和打击机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提高责任部门的责任感和执行力度。

为此,我们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1. 加大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防范的氛围。

2. 组织开展涉黑涉恶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涉黑涉恶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行为,形成对涉黑涉恶行为的高压态势。

3. 增加对涉黑涉恶问题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潜在的涉黑涉恶问题。

4. 完善涉黑涉恶问题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涉黑涉恶风险的研判和分析,增强对涉黑涉恶问题的预测和预警能力,有效防范涉黑涉恶问题的发生和蔓延。

总的来看,此次涉黑涉恶督导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对相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了及时的督促和指导,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各相关单位也对此次督导工作给予了积极的响应和支持。

虽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我们相信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涉黑涉恶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涉黑涉恶是指一些组织或个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或者参与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涉黑涉恶的标准,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行为的性质。

具体来说,就是指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或者参与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敲诈勒索、暴力恐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这些行为的性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其次,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行为的目的。

这些行为往往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达到非法目的而进行的。

比如,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敲诈勒索,以获取不义之财;或者利用恶势力进行打压排挤,达到非法控制地盘或者市场的目的。

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违法犯罪的,是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破坏。

再次,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行为的手段。

这些行为往往是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来实施的。

比如,通过暴力手段逼迫他人交纳保护费;或者通过威胁恐吓手段进行打击报复。

这些手段是违法犯罪的,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侵害。

最后,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这些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是对社会稳定和安宁的威胁。

因此,对涉黑涉恶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容忍。

综上所述,涉黑涉恶的标准主要包括行为的性质、目的、手段和社会危害性。

只有明确了这些标准,才能更好地加强对涉黑涉恶行为的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涉黑涉恶是指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和恶势力犯罪活动。

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社会和法律都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那么,涉黑涉恶的标准是什么呢?首先,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其犯罪性质。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是指以非法经营为手段,通过暴力、恐吓等手段,控制、破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领域,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活动。

而恶势力犯罪活动是指通过非法手段,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活动。

因此,犯罪性质是涉黑涉恶的重要标准之一。

其次,涉黑涉恶的标准还在于其危害程度。

涉黑涉恶犯罪活动往往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心理压力。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因此,危害程度也是涉黑涉恶的重要标准之一。

再次,涉黑涉恶的标准还在于其社会影响。

涉黑涉恶犯罪活动会对社会产生恶劣的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还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社会影响也是涉黑涉恶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后,涉黑涉恶的标准还在于其法律性质。

涉黑涉恶犯罪活动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触犯了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触犯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因此,法律性质也是涉黑涉恶的重要标准之一。

综上所述,涉黑涉恶的标准主要包括犯罪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法律性质。

只有当一个犯罪活动同时符合这些标准时,才能被认定为涉黑涉恶,才能受到严厉的打击和惩治。

对于涉黑涉恶犯罪活动,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坚决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涉黑两年三案要素

涉黑两年三案要素

涉黑两年三案要素一、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认定标准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

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

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

单纯的卖淫团伙、吸、贩毒团伙如果不具有公开性和性质显著恶劣的条件,一般不予认定。

多次(其中至少有三起构成刑事案件)采取暴力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注意:“公开性”指的是三起刑事案件至少两起属于本条中的八加三案件范围;“至少三起刑事案件”可以是同个罪名。

(3)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注意: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一个条件是团伙形成时间不能低于两个月,即该团伙第一个案件和最后一起案件之间的时间,必须是两个月以上。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新恶势力认定标准

最新恶势力认定标准

最新恶势力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恶势力的形式也在不断演变,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因此,对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种新形式的犯罪行为。

最新的恶势力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结构。

对于恶势力的认定首先要考虑其组织结构。

恶势力通常会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存在,其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组织纪律和分工合作关系。

因此,对于一个团伙是否构成恶势力,需要考虑其组织结构是否明确,成员之间是否存在固定的组织关系。

二、犯罪行为。

其次,恶势力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数量。

通常情况下,恶势力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危害。

因此,对于一个团伙是否构成恶势力,需要考虑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三、社会影响。

除此之外,对于一个团伙是否构成恶势力,还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

恶势力通常会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生活不安宁。

因此,对于一个团伙是否构成恶势力,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以及其对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

四、法律依据。

最后,对于恶势力的认定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认定恶势力时,需要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照其规定,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一个团伙认定为恶势力。

综上所述,最新的恶势力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和法律依据等方面。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地认定一个团伙是否构成恶势力,从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打击和取缔。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更新恶势力认定标准,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活安宁。

涉黑涉恶标准

涉黑涉恶标准

涉黑涉恶标准涉黑涉恶是指一些组织或个人以非法手段进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这些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以便对涉黑涉恶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管理。

下面,我们将就涉黑涉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涉黑涉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形式的标准,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要特征的犯罪活动;二是犯罪行为的标准,即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三是社会危害程度的标准,即对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活动。

在涉黑涉恶标准中,对于组织形式的标准,主要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要特征的犯罪活动。

这些组织通常以非法经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利益,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这类组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犯罪行为的标准方面,涉黑涉恶标准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我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

最后,涉黑涉恶标准中还包括了社会危害程度的标准。

这一标准主要是指对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活动往往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对于这些犯罪活动,我国法律也对其进行了重点打击和管理。

综上所述,涉黑涉恶标准是对一些组织或个人以非法手段进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进行管理和打击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当认真遵守这些标准和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是指涉及黑社会、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
行为,社会和法律都有着明确的标准和界定。

首先,涉黑涉恶的标
准是建立在法律法规之上的,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其次,涉黑涉恶的标准也包括了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
的评判。

最后,对于涉黑涉恶行为,社会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和零
容忍的态度。

在法律的界定中,涉黑涉恶的标准主要是指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占有、非法经营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人民群众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法律的眼中,这些行为都是
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

除了法律的界定外,涉黑涉恶的标准还包括了对社会秩序和公
共安全的威胁程度的评判。

涉黑涉恶的行为往往会给社会秩序和公
共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
的影响。

因此,对于这类行为,社会和公安机关都必须高度重视,
采取果断的行动予以打击和取缔。

针对涉黑涉恶行为,社会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和零容忍的态度。

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能姑息和纵容,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打击
涉黑涉恶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涉黑涉恶的标准是建立在法律法规之上的,对于涉及黑
社会、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和法律都有着明确的标准和界定。

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和零容忍的态度,共同努力,维护社
会的和谐稳定。

扫黑除恶参考答案

扫黑除恶参考答案

假如,小明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一天有哥们给他提供了一个好差事,不用卖苦力,也不用动脑筋,在哥们控制买断的菜市场、夜市、早市,向小摊小贩收管理费,实际上就是“保护费”,欺行霸市、嚣张跋扈,遇到不服管理的、或不交钱、少交钱的,就骂骂咧咧,闹僵了就掀摊子,甚至拳脚相加,小摊贩们寄人篱下,也只能敢怒不敢言,这种情况在不在“扫黑除恶”之列?( 在)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黑恶势力表现情形有哪些?(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5)年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要把扫黑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以更高的( )、更强的( )、更大的(),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政治自觉、政治担当、政治责任)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5)年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

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是什么?(以上都是)扫黑除恶要在深挖幕后上持续发力,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线索,都要排除干扰、深追细查,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简单化和扩大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部署开展的,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以上都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在依法惩治上持续发力,不断优化完善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侦查、起诉与审判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怎么办?(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假如,在小明开了一家宾馆,生意很好,他明知黑老大组织别人卖淫,还为他在自己的宾馆中提供场所,小明是否涉嫌犯罪?(是)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表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表

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体罚、虐待、性骚扰 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使用非法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及 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校园内外欺凌学生行为 干扰、阻挠 学校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类非法“校园贷”及电信诈骗等
违法犯罪行为 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其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保护伞”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编辑修改-
角色
姓名
性别
绰号
居住地
涉案成员情况
组织者 骨干
-可编辑修改-

一般成员
填表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说明:1、线索来源分为群众举报、工作中发现;
2、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写不下可附页上报;
3、每所学校都填此表上报,如暂未发现黑恶势力,相关事项填无。
-可编辑修改-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表
单 位: 乌伊岭区第一小学 学校名称 乌伊岭区第一小学 线索来源
排查日期:201811 月 6 日 线索名称
初步掌握的违 法犯罪事实
侵占学校公用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
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学校
涉嫌的犯罪类 型(可勾选单 项或多项√)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

涉黑涉恶的标准涉黑涉恶是指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和恶势力犯罪活动。

对于涉黑涉恶的标准,我国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其犯罪行为的性质。

涉黑涉恶犯罪行为主要包括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暴力袭击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对于这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其次,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其组织形态和组织规模。

涉黑涉恶犯罪活动往往以组织形式存在,具有明显的组织纪律性和组织规模性。

这些犯罪组织通常由一名或多名首脑领导,下设多个分支机构,通过一系列的组织活动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对于这些具有组织性质和规模性质的犯罪活动,法律也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再次,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其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

涉黑涉恶犯罪活动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还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这些具有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的犯罪活动,法律也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最后,涉黑涉恶的标准在于其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涉黑涉恶犯罪分子通常具有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极端残忍性和危害性。

因此,对于这些具有极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法律也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综上所述,涉黑涉恶的标准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组织形态和组织规模、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对于符合这些标准的涉黑涉恶犯罪活动,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及界定研究

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及界定研究

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及界定研究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及界定研究黑恶势力犯罪是当前社会犯罪中比较复杂的一种,因其涉及范围广泛、手段残忍等原因,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因此,准确定义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及表现形式是非常重要的。

一、黑恶势力犯罪的含义及界定黑恶势力犯罪是指一些犯罪分子在特定的地区或领域内组成结构严密、关系复杂、权力相互束缚的黑色组织,以非法的方式在社会上开展超出常规的经济活动、打击报复、非法侵占、非法收费,以及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强大的财力、人力和暴力等实力,是一种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集团。

二、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1.组织化黑恶势力犯罪是一个组织性很强、结构严密的犯罪活动。

它类似于一个机构,有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包括固定的成员、随行的帮手和代理人,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职责。

这种组织化的结构使得黑恶势力犯罪犯罪活动的规模和频率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2.高度商业化黑恶势力犯罪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会把自己的犯罪活动当作一种商业行为进行规划和实施。

他们会建立自己的商业网络和经营模式,收取“保护费”、“利息”、“奉献费”等,挣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而这些非法的利益是建立在社会和公民利益之上的。

3.社会化黑恶势力犯罪对社会影响深远,必须通过大量的社会资源才能取得成功。

黑恶势力犯罪犯罪分子在利用刑事手段进行犯罪的同时,也尤其注重利用非刑事手段融入社会,通过利益分布、人情世故等手段逐步向社会渗透,追求自身的合法性。

要想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必须依靠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的支持。

4.残忍性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使用极端手段进行作案,犯罪手段卑劣、手段残忍、行事狡猾,对施暴对象常常没有任何怜悯之情,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宁和公共秩序。

三、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黑恶势力犯罪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样。

在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非法建设和拆迁,涉嫌贪污受贿,对群众进行打击、迫害。

2.强迫企业和群众缴纳“保护费”,非法收费,逼迫商户进场经营,扰乱经济秩序。

各行业各领域涉黑涉恶表现形式参考

各行业各领域涉黑涉恶表现形式参考

各行业各领域涉黑涉恶表现形式参照表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挥各领域监管作用,结合领域特点和部门职责,及时发现和梳理可能隐藏涉黑涉恶问题线索。

县扫黑办为相关部门梳理部份领域的涉黑涉恶的表现形式,以供大家参考。

一、住建领域1.在建筑市场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的;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在施工渣土运输中阻拦施工、强揽生意的;3.在房地产市场领域,房屋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搬迁或者煽动闹事,房地产中介公司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物业公司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4.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非法中介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5.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缴回扣;6.以暴力手段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为占道经营、违法建设等充当“保护伞”;7.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充当“保护伞”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交通领域1.在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以及煽动群众或组织社会人员闹事的涉黑涉恶势力;2.在道路客运领域设立黑配客点并通过不法手段长期控制某一区域运输市场客源的涉黑涉恶势力;3.在公交、客运、出租车领域,拒不配合行政检查和执法,纠集社会人员甚至雇佣“打手”对检查执法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的涉黑涉恶势力;4.在货运等领域通过不法手段长期控制某一区域运输市场、资源分配的涉黑涉恶势力;5.长期从事违法超限运输,利用黄牛带车集体闯岗、暴力抗法等手段对抗管理执法秩序的涉黑涉恶势力;6.在公路管养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以及长期把持控制管养领域实际施工的涉黑涉恶势力;7.在机场、车站等重点区域通过微信群、QQ群等搭建人数众多、层级明显、有组织性的拉客团伙组织,长期从事非法营运中介服务,提取利润,对正规出租车、网约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恐吓、威胁,严重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涉黑涉恶势力;8.以假冒出租车从事客运经营,企图以假乱真,干扰正常营运秩序,且经营活动具有团伙性质,对抗执法人员检查,甚至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涉黑涉恶势力;9.长期盘踞某一区域从事非法营运,并纠集同伙对抗执法检查,甚至以暴力、胁迫方式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涉黑涉恶势力;10.在交通工程建设、道路设施管养招投标、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领域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以及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失职失责或干扰和妨碍涉黑涉恶案件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

劳动用工领域涉黑涉恶表现形式

劳动用工领域涉黑涉恶表现形式

劳动用工领域涉黑涉恶表现形式
1.建筑行业用人单位:
(1)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强揽劳务施工,强收“保护费”、敲诈勒索、恶意阻拦施工。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接受限定条件或不予支付劳动报酬。

(3)在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恶意拖欠、暴力讨薪、聚众滋事、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工程款。

(4)借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

2.其他行业用人单位:
(1)劳资纠纷问题中,背后操纵和组织鼓动人员恶意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2)在用工过程中,以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接受限定条件或不予支付劳动报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行业各领域涉黑涉恶表现形式参照表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挥各领域监管作用,结合领域特点和部门职责,及时发现和梳理可能隐藏涉黑涉恶问题线索。

县扫黑办为相关部门梳理部份领域的涉黑涉恶的表现形式,以供大家参考。

一、住建领域1.在建筑市场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的;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在施工渣土运输中阻拦施工、强揽生意的;3.在房地产市场领域,房屋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搬迁或者煽动闹事,房地产中介公司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物业公司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4.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非法中介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5.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缴回扣;6.以暴力手段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为占道经营、违法建设等充当“保护伞;”7.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充当“保护伞”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交通领域1.在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以及煽动群众或组织社会人员闹事的涉黑涉恶势力;2.在道路客运领域设立黑配客点并通过不法手段长期控制某一区域运输市场客源的涉黑涉恶势力;3.在公交、客运、出租车领域,拒不配合行政检查和执法,纠集社会人员甚至雇佣“打手”对检查执法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的涉黑涉恶势力;4.在货运等领域通过不法手段长期控制某一区域运输市场、资源分配的涉黑涉恶势力;5.长期从事违法超限运输,利用黄牛带车集体闯岗、暴力抗法等手段对抗管理执法秩序的涉黑涉恶势力;6.在公路管养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以及长期把持控制管养领域实际施工的涉黑涉恶势力;7.在机场、车站等重点区域通过微信群、QQ 群等搭建人数众多、层级明显、有组织性的拉客团伙组织,长期从事非法营运中介服务,提取利润,对正规出租车、网约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恐吓、威胁,严重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涉黑涉恶势力;8.以假冒出租车从事客运经营,企图以假乱真,干扰正常营运秩序,且经营活动具有团伙性质,对抗执法人员检查,甚至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涉黑涉恶势力;9.长期盘踞某一区域从事非法营运,并纠集同伙对抗执法检查,甚至以暴力、胁迫方式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涉黑涉恶势力;10.在交通工程建设、道路设施管养招投标、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领域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以及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失职失责或干扰和妨碍涉黑涉恶案件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

三、民政领域1.引诱、拉拢乡村干部参加其组织的非法活动或者为其提供庇护和帮助,甚至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社会关系及其物质财富,通过威逼、送请或小恩小惠拉拢选民、用金钱贿赂乡村干部等手段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直接进入基层政权;2.垄断农村资源和侵吞村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农村低保领域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行为;5.社会组织利用协会作为保护伞欺行霸市行为;6.黑恶势力把持养老市场领域、霸主经营等行为;7.黑恶势力把持殡葬市场,充当地下保护伞和殡托,谋取私利、扰乱殡葬管理秩序等行为。

四、水务领域1.乱采,打击滥开滥采河道砂石的黑恶势力;2.乱建,打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中强揽工程、恶意中标和征地拆迁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3.乱侵,打击侵占河道违章建筑、侵占水域围垦、侵占水源非法取水的黑恶势力;4.乱占,打击违规强占小水电站和侵占小型水利设施以及破坏水土保持、水利风景区的黑恶势力;5.乱排,打击强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黑恶势力,以及其他涉水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五、国土资源领域1.在集体土地使用方面:黑恶势力垄断集体土地资源,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破坏农用地等;2.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面:黑恶势力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3.在项目招投标方面:黑恶势力在土地整治、旧村改造、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招标中,恶意竞标围标,限制竞争、强揽工程等;4.在国土资源权益方面:黑恶势力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出让、转让、出租过程中,恶意竞标围标、扰乱市场秩序等;5.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黑恶势力非法开采、勘察、破坏矿产资源等;6.在领域管理方面: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破坏领域管理秩序等;7.在执法查处方面:暴力抗法、阻碍执法、威胁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等;8.在履职方面: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黑恶势力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等;9.其他方面的涉黑涉恶问题。

六、卫生领域1.干预、操控、把持、破坏卫生计生基建项目、设备药品器械等招标采购的黑恶势力;2.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医务人员的黑恶势力;3.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4.非法拖欠卫生计生基础设施建设中农民工工资的黑恶势力;5.在医疗卫生机构周围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违规违法开展业务,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黑救护、黑出租等黑恶势力;6.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健康扶贫中贪污腐败及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黑恶势力;7.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涉嫌参与或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8.“非法行医”“医托”“医闹”和“号贩子”、虚假医疗广告等涉黑涉恶违法行为以及卫生计生领域其它涉黑涉恶突出问题等现象。

七、教育领域1.拉拢、胁迫在校学生参加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2.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3.黑恶势力侵害学生财产安全、收取保护费的行为;4.入侵校园的“校园贷”“套路贷”“传销式”非法高利贷的犯罪行为;5.黑恶势力对在校师生暴力催收、滋扰学校办学秩序的行为;6.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7.教育部门、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合作办学的行为;8.在校教师违规兼职校外培训机构任教的行为;9.无证、无照面向在校学生举办教育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行为;10.在招生入学、采购招标、教育收费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八、文化和旅游领域1.在文化娱乐场所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2.在宾馆、浴室、KTV 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文化娱乐场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在文化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4.文化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5.无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无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活动;6.旅行社为牟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7.旅行社不合理订立及履行合同行为,是否存在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现象,对旅行社包车安全,规避安全风险大的线路,不得租用“黑车、”“营转非”车辆、挂靠车辆,尤其是在旅游旺季是否存在租用底数不清的车辆等。

九、市场监督领域1.强行介入酒店、网吧、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2.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3.在市场经济中垄断经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无证无照违法经营、非法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4.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5.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等黑恶势力。

十、金融领域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黑恶势力;2.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黑恶势力;3.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业务的;4.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违规行为;5.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6.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强迫签订借款合同,以虚假转账、签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等方式牟取利益的“套路贷”黑恶势力;7.黑恶势力团伙洗黑钱或黑恶势力犯罪资金支付流通的;8.制售贩卖假人民币黑恶势力团伙的;9.保险公司与黑恶势力勾结骗取保费;10.制造谣言、制造恐慌,煽动群众到银行挤兑,以及寻衅滋事、非法聚众冲击金融机构;11.银领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控制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农业农村领域1.在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园区、农资市场等涉农场所存在对农资经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菜霸、”“果霸、”“市霸”等黑恶势力,破坏店铺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2.私自开设小作坊无证无照制售假劣农资的违规行为;3.在集体土地承包方面,违背群众意愿,强行非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土地;非法侵占农户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耕地;长期承包经营集体耕地,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用等;4.在集体资产管理方面,对村级财务收支帐目不按规定定期张榜公开;集体收入不按规定入帐,贪污、挪用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等;5.在强农惠农资金方面,贪污挪用国家农业扶贫项目资金;虚报套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棉花补贴等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补贴资金等;6.农民负担监管方面,擅自设立税费征收项目,采取暴力手段向农户强征强敛税费;7.在农业执法检查方面,暴力抗拒农业执法,拒不配合财务交接、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打击报复农业执法管理人员等;8.把持和操纵农业经济发展以及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的黑恶势力等农业领域中存在的黑恶势力。

十二、税务部门1.在房地产、矿产品生产加工、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旅游景区等领域中涉黑涉恶势力投资经营的涉税违法企业;2.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中涉黑涉恶势力投资经营的涉税违法企业;3.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发现恶意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4.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5.其他涉及税务征收管理的涉黑涉恶行为。

十三、林业部门1.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森林资源,侵吞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资源的黑恶势力;2.在造林绿化领域,强霸强揽营林工程项目的黑恶势力;3.在林木采伐领域,欺压山林权属人,内外勾结骗取许可,强包强揽采伐作业的黑恶势力;4.在林地流转、征用使用领域,煽动闹事,强行阻止工程正常建设、作业的黑恶势力;5.在木材运输流通领域,强揽强包、“拦路收费、”强收强卖的黑恶势力;6.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滥挖滥采林地,阻挠对抗林业执法的黑恶势力;7.在野生动物领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阻挠对抗林业执法的黑恶势力;8.其他危害林区治安、妨碍林业正常生产秩序,损害林农合法利益的黑恶势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