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无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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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经申报、考核、评选,由上级行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是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是干部职工进行自我教育,加强基层全面建设的有力手段。

第五条创建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重在建设,重视创建过程,注重创建实效,以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为主要任务,为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干部职工普遍参与。要建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宣传部门。要制定创建活动的规划和具体措施。创建活动要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考核范围,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文明单位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注重思想政治建设,是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团结带领干部职工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重实际,求实效,认真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具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领导班子民主议事和决策机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心同德,团结协作,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党纪国法,以身作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艰苦奋斗,自觉抵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第八条文明单位在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过硬。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金融工作方针政策,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二)业务优良。刻苦学习金融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具备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理论水平、宏观研究分析能力和知识技能,在本职岗位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事业发展做出实绩。

(三)作风清正。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继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四)纪律严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树立纪律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

(五)形成了建设一支学习型、研究型、专家型、务实型、开拓型干部职工队伍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文明单位在金融业务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授权,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认真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及时反馈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运用多种方式,防范和化解地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体系的稳健高效运行。

(四)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为辖区内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按照申报文明单位级别,在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提供区域金融服务工作中处于人民银行系统或辖区领先水平。

第十条文明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干部职工参政议政意识强。

(二)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作环境整洁有序,干部职工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无治安案件,无安全责任事故,无经济和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现象,无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分为总行级、分行级、中心支行级三个级别,每三年评选命名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和评选。

第十二条凡是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分行及其机关、营业管理部及其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其机关、中心支行及其机关、支行均有资格申报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考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上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报。申报应逐级别进行,只有获得下一级别称号的文明单位才能申报上一级别的称号。

(二)择优推荐。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文明单位的条件和申报资格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和综合考评,按照申报级别择优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推荐。

(三)考核评选。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推荐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审议。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命名单位要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命名单位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命名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第五章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总行级文明单位由总行委托分行、营业管理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做好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要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上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下级行授予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有权予以监督,发现问题,有权进行批评或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的申报、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情形,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量化考核办法,报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7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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