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
第四章 法律的本质
第四章 法的本质第一节 法的词源与词义一、“法”的中文词源探询法的词源对于理解法的词义具有重要意义。
人们可以从法的词源及其词义的历史变迁去透视法的本质和历史。
根据目前的知识,汉字“法”在西周金文中已经出现,但依学界通说,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具有权威性。
“法”的古体写作“灋”,《说文解字》注释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
”1廌又名“獬豸”,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生性凶悍,能分清是非曲直。
对这一解释的一般理解,一是“灋”与“刑”两字通假,二是“灋”的基本含义是指公平与正义,“平之如水”。
“触不直者去之”也就是惩罚。
二、“法”的西文词源在拉丁语中,可以指称法的词汇主要有两个,即Jus和Lex。
Jus的基本含义有法、权利、公平、正义等。
如古罗马法学塞尔苏斯说“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拉丁语的法谚“错误不能产生权利”等,都是采用Jus指称法。
Lex的含义相对简单,主要指具体的规则。
按照自然法的观念,相对于中国的“灋”具体指“刑”而言,西方的法存在二元对立的结构。
这种现象在欧洲各民族语言中十分普遍,体现了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如法语中的Driot和Loi,德语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以及英语中的Right和Law。
这种考证显示出在西方法律观念中正义论和权利观对法的词义的决定性影响。
三、现代汉语中的法的词义法、律两字的出现不等于法律一词的形成。
据考证,“法律”一词是明末清初从日本输入的汉字词汇,是汉字反输的产物。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中,该词一般在两层含义上被使用。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的“法律”一词。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是法的本质。
主要包括法的本质的含义和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的本质的含义,也就是什么是法的本质。
一般认为,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属性,是法内部稳定的、必然的、内在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二者密不可分。
研究法律,也要从这两方面入手。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感性认识即可获知。
法的本质是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生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只有正确把握法的本质,才能真正理解“法”的含义。
下面,我们看一下法的本质所包含的三个层次。
它们分别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以及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但是,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当统治阶级的意志经过专门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确定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后,才具有法的效力。
当然,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出于维护政治统治的需要,还要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阶级的现实力量对比等多种因素。
但是,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所以,在阶级社会中,法归根到底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其次,法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自然条件、人口条件、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多种因素构成的综合体,它是人类社会的基石。
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它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能凭空产生,而是由统治阶级所在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存在、实施和发展都受制于社会生产方式,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的概念的本质
法的概念的本质法的概念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控制和制度安排的体现,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的规则和准则来调节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生活中对人类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组织和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的本质可以从多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法是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
人类社会由于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和争端,需要一定的秩序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
法通过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和准则,规范人类行为,确立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法是权力的表现形式。
法律对于规范行为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权力机构和机制来支持。
国家或政府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者,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权力机构来实施法律,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和维护。
再次,法是公正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为目标。
法律应当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待遇。
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如平等、公正、公平等,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法是社会共识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需要基于社会成员的共识和认同。
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取决于其得到广泛遵守和尊重。
法律应当能够反映和保护社会中各个群体的利益和关切,以获得社会成员的支持和认同。
最后,法是动态变化的。
法律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变革而不断更新和演变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对法律提出新的挑战和需求。
法律需要根据社会需要和时代要求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总之,法的概念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控制和制度安排的体现,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的规则和准则来调节人类行为的一种方式。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秩序表现、权力表现、公正正义体现、社会共识体现和动态变化等特点和本质。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基于社会共识和认同,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公正和公平。
同时,法律需要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以使其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遵守和尊重,确保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的本质与法的价值
其次,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 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 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 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 成的价值系统。
3.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目的价值系统、 评价标准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三个 子系统。 (1)法的目的价值系统:法的目的 1 : 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 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 旨,是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3.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释义
1.价值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人的 意义,对于人的需求的满足,是主 体关于客体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一类是不同形态的法律价值之间 的冲突,如自由和平、自由与秩序等 基本价值形态之间的冲突; 另一类是不同主体在同一形态法 律价值上发生的冲突。
3.法的价值目标发生矛盾和冲突的 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方面: ①法的价值在内容形态上的多样性 和特殊性; ②法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上的认识 差异。 4.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遵循的原则: ①定义排除原则;②优先性原则; ③比例平衡原则。
3. 自由 哲学含义:人的自由状态。 政治学、社会学含义:是主体利益 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法学含义: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 的统一,指人的自由权利。 4.平等: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 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
(四)法的价值冲突
1.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法的价 值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矛盾或相互 排斥的状态。 2.法的价值冲突呈现出丰富而又复 杂的现象,但是从逻辑形态上看大 致可以归纳为两类:
1法的本质是(
单选题1.法的本质是( C )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2.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D )A.行政权力本位B.个体权力本位C.企业利益本位D.社会责任本位3.下列行为中不能代理的是( D )A.提起诉讼B.签订买卖合同C.行使追认权D.专场演出4.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 C )A.债权B.所有权C.胜诉权D.起诉权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 B )A.所欠银行贷款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C.所欠税款D.其他债务6.依据公司股本来源和性质,公司可分为( C )A.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B.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C.国有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D.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B )A.半年内不得转让B.1年内不得转让C.2年内不得转让D.3年内不得转让8.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是( B )A.发信主义B.受信主义C.投邮主义D.实践主义9.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的图形有( A )A.我国的八一军旗B.太阳C.熊猫D.黄山迎客松10.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 C )A.代位权和抗辩权B.代位权和请求权C.代位权和撤消权D.代位权和人身权11.法的渊源指的是( B )A.作为法律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C.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关系D.各种法律法规的相互联系性12.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 C )A.宪法B.经济法C.民法D.行政法规13.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 B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代理行为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14.冯某和赵某分别出资2万元和4万元开设一个个体餐厅,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3年累计共欠债8万元。
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规则和秩序体系,它以一定的形式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中,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的本质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读和理解。
首先,法律是一种权威性的规则体系。
它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并在一定的程序下经过正式的颁布和公布。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是一种秩序体系。
它通过明确的法规和程序,建立了一种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保护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人们可以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避免了冲突和混乱。
法律是一种公正和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公正和正义为基础,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平。
法律应当是无偏无私的,不分人种、阶级、性别、宗教等,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法治的理念。
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管理方式。
法治的本质在于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使社会成员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发展,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治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法律的本质还包括准确、明确和可执行性。
法律应当具备明确的规定和准确的表述,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即能够实施和实现,否则它就失去了效力。
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的法律机构和司法机关,它们起着监督、执行和审判的作用,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法律的本质是一种规则和秩序体系,它以权威性、秩序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为特征。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法律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力量。
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1)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第二十八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八章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一、法的概念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1、阶级性:反映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2、意志性: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3、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例1 .单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这成为法的(d)。
a.制约性b.阶级性c.阶段性d.意志性第二节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任何一个法律规范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
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1)授权性规则: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2)义务性规则: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1)确定性规则: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2: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11,简述法的定义5’一、法的定义1.法是有国家和社会所创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本质是指法这一特殊现象的深层的、稳定的内部联系,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推动力量。
3.法的特征则是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征象和标志。
法的定义的主要学说1)神意说,即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一般而言,初期的人类社会由于对权威的追求,往往假借上天、上帝的名义来颁行法律,从而为法律的神圣化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2)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强调国家权力在人类社会事务中的突出地位,因而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的而人们只能服膺的规则体系;3)理性说,这是从法的本质而言的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理性是人得自先天的一种选择、判断能力,法律就是理性人之间的交往规则,集体理性可以锻造出做一个社会良好的治理模式与理想追求,因而法律体现理性既是一种必然也是一种责任;4)民族精神说,法律只是各个民族“民族精神”的呈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积淀的民族精神的反应,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面貌;5)社会说,认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律的本源。
社会法学派都力求从社会生活中发现法的本质,因而其理论视觉也与传统的法理学有所不同。
二、法的本质1)首先,就其存在的意识主体而言,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之中,法主要反映的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2)其次,就法所获得的合法形式而言,法是一种国家意志的表现,所谓国家意志,即以国家名义所反应、表现出的统治阶级意志;3)再次,就法的本质的意志形成的途径而言,它是统治阶级整体意识的表现;4)法向未来理想社会的发展,本质上是一个法的阶级性在深广两方面逐渐缩小与减弱,而发的社会性则不断扩展并在并在各个领域逐步取代法的阶级性的过程。
制约法的意志性的各种因素P36三、法的特征1.法是出自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规范体系任何时代的国家通过定规立志也即创制法律这一活动,来为社会民众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从而确立社会成员的行为界限,维持统治秩序;随着权力分立的制度的普及,立法加官就承担起了创制法律的任务,而其创制法律的基本形式,法学界概括为制定或者认可两类。
法的本质、特征及要素
法律原则是法的指导思想,是法的价值基础和理论 基础,具有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描述和界定, 是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础。
03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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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 的部分,明确具体地规定人们 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 律后果。Leabharlann 规范性0102
03
04
规范性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普遍 性和适用性,可以用来规定人 们的行为标准,指导人们的行 为,并为社会提供行为准则。
强制性
法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定义务 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将会受 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普遍性
法具有普遍性,其效力适用于 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身份、 地位、种族、信仰等差异。
法律原则通常反映了社 会的道德和公平正义观 念,以及国家的基本政 策。
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和 普遍适用性,可以作为 法律规则的指导原则, 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 以根据法律原则对法律 规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以实现个案正义和社会 公正。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描述和界定 ,是理解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础。
可诉性
法具有可诉性,当人们的权利 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 径寻求救济和保护。
国家意志性
国家意志性
法体现国家意志,是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 力保障实施。
权威性
法具有权威性,其制定和实施都 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和管理,任 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 的制裁。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具体明确的法律 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热门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是没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强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
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方面
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方面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石,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系列规则和条文的集合,它涵盖了法律的本质和价值观。
法律的本质在于其约束力、公正性和发展性的体现。
1. 约束力法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法律的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人们受到了公平公正的对待。
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背景如何,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b) 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权威于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机构,保证了法律的执行和公正。
对法律的违背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罚,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
c) 法律的可信性法律的可信性是其约束力的基础。
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是法律发挥效力的前提。
法律制定者必须确保法律的透明性和可理解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改进,以保持其与社会相匹配。
2. 公正性法律的本质在于追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a) 平等对待法律保证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法律都要求平等对待。
法律仅以客观的标准来评判和裁决,消除了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获得公正的待遇。
b) 保护弱势群体法律也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法律明确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过法律的保护,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公正对待,摆脱不公平的待遇。
3. 发展性法律的发展性是法律本质的重要方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法律与社会变革的需求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需要与之相适应。
法律需要及时适应社会变化,并确保其具有正确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的发展性使其能够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b) 法律的修订与改进法律的发展性要求法律制订者对法律的修订和改进。
当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或不符合社会需求时,法律制订者需要及时对其进行修订和改进,以保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法的本质(全面版)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二)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主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具有普遍性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时间: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三、法律规范(一)法律法规是一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后果为主要内容。
(二)法律规范的特征: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立法法规定),还具有反复适用性。
(三)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一。
法律后果为分肯定式和否定式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不等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规范也不等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的定义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法律规范的特点: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行为模式2、事实状态3、法律后果四、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有两层语义,一是法律责任关系,一是法律责任方式。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分析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
本即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法的本质包含着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
二法是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是法的最终根据与决定因素。
而对于法的观点也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变化的。
上个世纪之前,社会普遍认为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
从其意志归属可以较为明确的体现。
一般来说,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其本质是找出其归属,即意志的主体。
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内涵与意义的不断更迭,出现了两种答案。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意志是统治阶级意志。
因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没有必然的平衡,故而必然出现一方占优势,压倒另一方的局面。
即所谓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这时候,法,作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的社会行为规范,一定程度上会更多的体现出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是法反映统治阶级的统一的、整体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所以比较好的论证这一观点。
但是,随着时代进步,对过去法的研究加深及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普遍观点认为,在原始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中和共产主义社会中,是非阶级对立社会,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从起源上说, 原始社会没有存在法的政治需要和物质条件, 一切按照习惯,没有法的存在,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和国家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应需求产生的, 是和阶级、阶级斗争紧密联系着的社会现象。
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根本观点之一,关于法律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命运, 马克思主义早就科学地预见到, 国家与法将随着阶级的彻底消灭而消亡。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那时法就完全消亡了。
即使有学者认为那时还有法,但由于其本身的变化,那时的规则已不再具有阶级的划分与属性,已不再是既有意义上的法。
而处于社会主义社会中,才存在法,有着对法的意志属性的争论。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教案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教案教学目标:1. 了解法的本质和特点2. 掌握法的作用和功能3.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教学重点:1. 法的本质和特点2. 法的作用和功能教学难点:1. 法的本质和特点的理解2. 法的作用和功能的应用教学准备:1. 教材或相关教学资源2. 教学课件或黑板3. 教学活动材料教学过程:第一章:法的本质一、导入(5分钟)1. 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法?2. 学生分享对法的理解。
二、讲解法的本质(15分钟)1. 介绍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
2. 解释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社会统治和管理的重要工具。
三、案例分析(10分钟)1. 提供相关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例中法的本质。
2. 学生分享分析结果。
四、小结与作业(5分钟)1. 总结法的本质。
2. 布置作业:让学生思考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并写成短文。
第二章:法的特点一、导入(5分钟)1. 引导学生回顾上一节课的内容。
2. 提问:法的本质是什么?二、讲解法的特点(15分钟)1. 介绍法的特点:法的规范性、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
2. 解释每个特点的含义和作用。
三、小组讨论(10分钟)1. 学生分组,讨论法的特点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
2. 各小组分享讨论结果。
四、小结与作业(5分钟)1. 总结法的特点。
2. 布置作业:让学生举例说明法的规范性、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
第三章:法的作用一、导入(5分钟)1. 引导学生思考:法有什么作用?2. 学生分享对法的作用的理解。
二、讲解法的作用(15分钟)1. 介绍法的作用: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保护权益、解决纠纷。
2. 解释每个作用的意义和作用方式。
三、案例分析(10分钟)1. 提供相关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例中法的作用。
2. 学生分享分析结果。
四、小结与作业(5分钟)1. 总结法的作用。
2. 布置作业:让学生思考法在解决纠纷中的具体作用。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具有阶级性。
在任何社会都有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人的原始社会,也有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只不过当时我们不把这种规则称为法律,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将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在法律科学上就称之为法律。
因此,法律的本质就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法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男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
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
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
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法律后果分为两种: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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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的本质理论发展历史悠久,学说各异。
本文认为法的本质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
法的本质具有经济性。
[关键词]法的本质,阶级性,经济性法的本质一直是法学界讨论不休的问题,这是因为法的本质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学大发展历史过程中,不同的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对之作出了论述,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本文试着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的思想着手,即法的本质只能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
认为从历史发展的长河看,法的本质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
法对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体表现为对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威性调节;这种调节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因此必须在考究法的本质的阶级性同时重视其经济性,使法的阶级性服从于法的科学性。
一,法的本质的传统理论观点要正确定义法,从而正确定义法的本质,就应该了解法是什么东西。
这就要谈及法的起源问题。
那么,法是怎么来的?它什么时候产生呢?唯物主义认为,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恒不变,它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走向消亡。
传统法理学认为,法是与国家同生同灭的,它本质上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事物。
马恩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是: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认为法是统治阶级(即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表现为法律的形式。
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即统治阶级成员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与共同意志相违背的意志。
统治阶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经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才能成为法,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律形式化,相对于一定统治阶级和社会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来讲,是第二性的,它们是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对法的本质传统理论的质疑我们认为法不只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不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否则既难以解释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及其它技术性法律规范的法律性质,也无法解释现已不存在被统治阶级、从而也不存在统治阶级的我国社会为何还需要法。
国家的制定和认可并不是法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因为根据恩格斯《论住宅问题》的有关论述,法或法律是先于国家而产生的。
而且国家的强制性也不是法的标志,否则无法理解国际法为什么具有法律性质的问题。
国家主权范围也不是法作用的特征,否则无法解释许多西方国家曾经只单纯地采取属人主义的法律保护原则这一现象,也难以解释当今世界各国法的域外效力现象。
那么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具有明显的阶级属性,但他们却从未把法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本质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述都明显地包含有这一思想。
“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认为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核心和灵魂。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法都是由不同物质生活条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和需要的反映,特定社会集团(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集团)正是利用法这个工具来确认,维护和发展本集团的物质经济利益和需要。
通过法所反映出来的这种物质经济利益和需要,是同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即“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法的本质也在于此。
国家是不平等的产物,它的基础是暴力,其所使用的手段和工具即法律必然要以其意志为意志,符合其统治需要,因此不可否认法的本质之一就是阶级性。
但是,我们了解阶级性是法的本质之一,不应该把法律或对法律的研究陷入政治或政治学当中,那就脱离法的本意而引发误导,而在实践上则可能是灾难性的。
明白法的阶级性本质,意义应在于:一是它只是统治的一种工具,并不具有诸如正义、平等、公平等修饰词与之相配。
正义、平等、公平只是在统治允许的范围内的一种奢侈品,是相对的。
二是表明法律是主观的东西。
这一点我们往往在它与事物的规律性进行联系时混淆了起来,我们常看到的表述是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
我觉得这种表述不妥,且在事实上会形成误导,让人们以为法具有规律性,进而把它与规律几乎等同起来,这种认识与中世纪的欧洲的“君主不能犯”同义。
历史事实已经证明,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是长久的,但出于统治的需要,法律完全可以抛开任何规律而唯心制定。
所以,认识法的阶级性的意义在于警醒我们,当我们所遵循的法律是违背客观规律时,我们应义不容辞地去修正它,否则我们的苦难将接踵而至。
法所具有的一些形式上的共同性,如反映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反映对法律程序或形式的认同等等。
我认为,法律所表现出来的这些同性,是其经济性的表现,这也是上面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得出的结论。
因此,经济性是法律的另一个本质。
作为阶级统治工具,法律不是唯一的,而只是一种选择,诸如道德、习俗等也都自发地起着维护统治的作用。
道德和习俗等事物是在血缘关系时代所形成的,它们已经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和日常生活当中,为人们所认同和自觉维护。
统治阶段只能对它们加以肯定或否定。
而法律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他们可以自由左右。
就“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个表述看,除了阶级性,法还有工具属性,从习惯而来的习惯法直至后来的成文法,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都是越是广泛性、普遍性则价值越高,因为广泛性、普遍性的事物较易为人们所接受,维持秩序的阻力就越少。
法律之被选为统治工具,是因了它的明确性、周知性,而之所以具有相同性,则是因了经济性的考虑:一则是其符合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而可借鉴,再则是其他国家已经实践证明是可用的,这些都为统治节省了成本。
我们从法的起源说到现在,都表明着对于经济性的考虑始终影响着法的抉择和法的制定,毫无疑问,经济性而不是社会性,是法的本质之一。
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来分析,具体来说,首先从习惯法的产生过程来看,习惯正因为它的广泛认同性和普遍遵循性而被暴力集团所认可,这是出于利益的考量来决定的。
一方面是由于历史的沿袭性。
经历漫长原始社会所形成的各种习惯,已经成了维护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普遍规则面得到人们的遵循。
特别是不同氏族所形成的各具特色的习惯,则更是成为不同氏族的标志和他们的骄傲而备受信仰,原始社会的人甚至赋予这些规则“神创”的地位。
这种迷信和习惯得到了人们基于自然的延续认可,成为不同集团所共同遵守的规矩。
在国家形成以后的很长时间直至今天,这种基于自然迷信及其所形成的习惯仍得到人们的遵循并有所创新,成为约束人们思想和言行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和手段。
另一方面是习惯的广泛认同性和普遍遵循性,使他们具有低成本、便利性的特点而被暴力集团所认可。
我们看到,在利益关系代替了血缘关系,暴力代替了协调后,习惯被改造成习惯法推上了历史舞台充当社会秩序的调制器。
进一步论及从成文法的产生来看,随着人们思想进步以及生产实践的发展,产生了文字,习惯法就进一步发展为成文法。
姑不论两者的优劣,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为什么有这样的发展?这与法的本质是否有关联?就我理解,这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
毕竟从原始社会继承来的习惯是有限的,而生产的大发展和人们的大交往产生了诸多的新事物、新情况、新矛盾,这就给暴力集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课题。
这时候,就真的出现需要个别调整的问题,但是这种个别调整无法辅以暴力而只能辅以协调,因为这种问题无先例可循,不可贸然处之。
而随着诸如此类的问题的大量涌现,暴力集团就觉得有必要迅速全面地将这种个别调整告之全民以求周知,从而成为人们的生活生产习惯而一体遵循。
这样子,在个别调整成为人们普遍的行为习惯和共同认识后,便又可以将它纳入以暴力为保障的框架了。
毕竟,暴力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理由才可以堵住人们的嘴(不一定可以服众),哪怕这理由是假的,它也得编一个。
这就在暴力集团形成共识,即他们急于把对新事物新情况的个别调整推广为人们的生活习惯,从而可以大大减少人们的抵触性,进而更好地维持既得利益秩序。
在文字产生以后,文字的优越性便成了暴力集团选择以文字来推广个别的调整的主要原因,成文法也就因此而产生。
此后,随着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和教育的不断普及,成文法也越发显示出它强大的生命力,直至今天。
因此,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这一法的发展进程,都显示着一条主线,即法的经济性和确定性(其本质也是经济性的体现)是法赖以存在并为统治阶级所选择的根本原因,它构成了法的本质特征之一。
三、确定法的经济性的意义通过以上的论述,现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之一,而且应该是最重要的本质属性。
它在实践上将产生天壤之别。
确立了法的经济性,将可使我们抛开阶级性这个前提性的、却无实践意义且争扰不休的课题,而把我们的美好时光和有限精力投入于对法的经济性的研究,使人们更多的关注对法律的投入、法律自身的成本、法律执行的预算、法律的效益等实效性问题,从而使我们对法律的研究和实践沿着它本应的正确方向前进。
有助于我们深刻地理解法的根源──物质生产关系,理清法与经济基础(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从而说明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和法的产生、发展以及变化规律。
有助于我们抛弃用阶级性论证科学性的主观随意性,使法的阶级性服从于法的科学性,受制于客观规律性,丰富、补充和完善我们的思想认识。
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完善知识结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论,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形势下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1.《马恩全集》第三卷2.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3.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4.李林著:《法律的理念与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5.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8.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9.孙振中著:《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与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看法》《“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暨庆祝孙国华教授从教50周年研讨会”论文集》2003.11.10.蒋德海著:《试析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本质的理解》载于《社会科学》1994.12.11.谢晖著:《法律本质与法学家的追求》载于《法商研究》2002.12.12.[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1.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今天要讲的题目是《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