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10、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10、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市**县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需提交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承诺书、委托书;

10、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附件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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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共10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66-01(A)) 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确定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批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十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力和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或监督管理提供政府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设定或规定监督管理并经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情形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当坚持“充分授权、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统一送达办理的高效快捷服务方式。 第五条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监督办理、收费管理等事务;

(三)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和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的各种问题; (四)负责政府部门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转办工作。 (五)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延伸服务窗口的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 (八)负责收集、整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咨询服务。 第七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增加、取消、变更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通报。 第八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审批材料目录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即时办理。对程序、条件简单、申办人提供的资料完整的,

行政审批流程图

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请材料不符核

企业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 注:1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2、申请人到登记场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3、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收到原件当场(到登记场所提交的)或15日内(邮寄提交的)作出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或不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登记的决定;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5、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6、承诺时限: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30日)内办结;内资公司及分支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外国(地

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流程参照企业登记流程。

广告审批流程图

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 注:1 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予以受理。不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2、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没递交的不予受理。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承诺时限: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办结。

10、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市**县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需提交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承诺书、委托书; 10、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

松江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 ——1——

说明: 1、行政审批流程分为6个主要环节:企业设立、土地储备、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 2、设计方案审核(★):除特殊项目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审核。区规划土地局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合同》)中注明是否免于审核,对于免于审核的,直接进入后续审批环节,相关部门以《合同》作为审查依据。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项目,取消征询环节,区规划土地局直接进入方案审批。 3、并联审批 ①企业设立环节:由区工商分局牵头,组织区税务局、区质量技监局及可能涉及前置审批的区经委、区商旅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局、区交通局、区文广影视局、区环保局等12个部门并联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②土地出让环节:由区规划土地局牵头,征询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环保局、区卫生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区交通局、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或区农委、区水务局、区文广影视局、区民防办等13个部门意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③设计文件审查环节: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征询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抗震办、区民防办、区气象局等10个部门意见,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④竣工验收环节: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消防支队、区交通局、城建档案办、区气象局等8个部门联合验收,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4、告知承诺 除用途及危害因素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外,卫生学评价审核实行告知承诺。 节能评估和项目立项实行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在受理项目立项核准时,对环评批复等评审评估审批意见实行告知承诺。 5、环评审批( *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对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对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6、节能评估( ** )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的节能评估分类管理,对执行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对执行节能登记表的项目,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7、危化项目安全评价( *** ) 仅对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审批,按国家新规定,法定时限为45日。 ——3——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 程图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南宁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两类。动物医院可以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一)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 1、动物诊疗场所面积(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下同)必须达到120平方米以上;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动物诊疗场所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置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B超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药品柜、洗衣机、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并配备有污水处理专用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必须实行主治兽医上墙明示挂牌诊疗服务制度;有严格的动物防疫管理和消毒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门诊、处方、病历登记、人员职责、门诊规定、药品管理、收费标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健全处方病历存档制度,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二)设立动物医院的条件 除了具备以上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动物医院面积必须达到180平方米以上; 2、设有观察室、隔离室、诊疗室、手术室、住院室、相关检验室、相关仪器室、器具清冼消毒室、药房、办公室等工作室及污染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场所。 3、置有X光机、手术台、无影灯、氧气瓶、麻醉呼吸机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 4、具有3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 二、办证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区农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1、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网站下载或到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兴安县人防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兴安县人防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行政许可部分) 兴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一七年三月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 (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之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规定,广西辖区内拆除300m2(含)以上5级人防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活动,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属于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按属地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二)办理了补建或补偿手续,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辖区内任何法人、组织机构和个人拆除300 m2(含)以上5级人防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活动须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拆除自治区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国家级人防工程须按属地报当地地级市、县(县级市)人防部门审批。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请示文(一份,应含人民防空工程现状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或总平(复印件各一份); (四)需拆除的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图和工程平面图(各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项目:补交易地建设费(指申请补偿的收费,申请补建的不收费) (二)收费标准。 早期人防工程:800元/平方米 新建人防工程:1500元/平方米(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000元/平方米(自治区重点人防城市)、800元/平方米(县城) (三)收费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号)第八点:因城市

动物诊疗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
办事程序
1、 受 理 ; 2、 审 核 ( 包 括 现 场 踏 勘 ) ; 3、 许 可 ; 4、 送 达 。
1、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 2、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申 领 核 发 登 记 表 ; 3、 《 动 物 防 疫 合 格 证 》 及 复 印 件 ; 4、 主 要 设 施 、 设 备 的 清 单 、 照 片 和 权 属 证 明 资 料 ; 5、 从 事 诊 疗 工 作 人 员 的 健 康 证 、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书 、 职 称 资 申报材料 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具有二名以上大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取得兽医师以 上职称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其他镇、街道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具有 一名以上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 的兽医技术人员)。 格证书、防治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在路南、路北和路桥街道范围内从
法律依据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 第 51 条 ; 2、 《 浙 江 省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发 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第 2 条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 个 人 50.00 元 /个 ; ⊙ 单 位 100.00 元 /个
收费依据
浙 财 综 ( 2002) 7 号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领核发登记表
诊疗院名称 业主或法人姓名 住 址 年龄 学历 专业 联系电话 业主或法人 照 片
诊疗院地址 姓名 从事 诊疗 工作 人员 情况 姓名 姓名 学历 学历 职称 职称 动物防治员资格证号 动物防治员资格证号 姓名 学历 职称 动物防治员资格证号 学历 职称 动物防治员资格证号
诊 疗 场 所 设 施 条 件 情 况
申领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 理规定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保障××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正确按规定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专用于市政务大厅安××局窗口,是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章。 第三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市政务大厅××局窗口,不得异地使用。凡在市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上报或特殊行政审批事项,应使用行政公章(此类审批项目需提出申请,报市政务中心备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进驻市政务大厅窗口的首席代表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局驻政务大厅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受理并转交相关科室按照程序推进;资料条件不全

不予受理的或按程序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予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需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损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机关和市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并按照《庆阳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补做手续。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私自盖印章或盖空白印章的将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兽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兽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学历照片健康状况手机号码 家庭住址 执业范围执业机构 执业机构类别执业机构注册地址 执业机构法人法人联系电话 邮编执业机构电话 1.本表所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2.经注册后的执业兽医只能在一个机构从事兽医执业活动,且必须在注 册地点和注册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3.经注册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 疫病诊疗。 4.执业兽医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 具虚假证明文件。 5.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本人承诺国家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6.执业兽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7.执业兽医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8.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须重新办理注册。 9.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 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 告。 签名: 年月日注册部门审批 意见 年(盖章 ) 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除注册部门审批意见外,全部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2.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身份证号、资格证书 编号必须与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系统内一致。 3.执业范围分为动物诊疗和水生动物诊疗。 4.执业机构应填写单位全称。 5.执业机构类别分为养殖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兽药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动物园、其他。 6.执业机构注册地址应与动物诊疗许可证上的地址一致。 7.提交该表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3)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相关机构聘用证明和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动物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动物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动物诊疗许可审批 2.办理单位:仪陇县农牧业局 3.办理窗口:农牧业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7233528 8.投诉电话:7233538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2013年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五条: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2014年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九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仪陇县政务中心农牧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仪陇县政务中心农牧业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动物诊疗所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1份(当事人可以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牧业窗口领取,下同);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彩色照片2张; 3、1名(含1名)及以上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出示原件)复印件各1份; 4、1名(含1名)及以上执业兽医在本单位所从事的岗位证明(加盖本单位印章); 5、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6、动物诊疗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复印件1份; 8、设施设备清单1份;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模板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 批流程图

附件: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 一) 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 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 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拦河闸坝,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 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 并解决施工期问的船舶、排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能够通航的, 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 不能同时建设的, 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 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3)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 方可办理其它报批、报建手续。 2、审批内容: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3、审批条件: ( 1) 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 2) 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 3) 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 4) 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 5) 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 6) 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 7) 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 8) 符合国家的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9) 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 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包括: A.书面申请报告。 B.跨河建筑物: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兰州佳牧动保服务中心兽药质量管理手册 二〇一一年元月

目录 第一章 (10) 机构与人员 (10) GSP管理文件 (10) 质量责任制度 (10) GSP管理文件 (12) 总经理岗位职责 (12) GSP管理文件 (13) 质量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3) GSP管理文件 (14) 采购人员岗位职责 (14) GSP管理文件 (15) 仓库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5) GSP管理文件 (16) 仓库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6) 销售人员岗位职责 (17) GSP管理文件 (18) 销售人员岗位职责 (18) GSP管理文件 (19) 财务部管理制度 (19) 财务部管理制度 (20) GSP管理文件 (21) 员工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21) 员工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22) GSP管理文件 (23) 人员素质和工作要求管理制度 (23) 公司组织结构图 (24) 记录表格 (25) 企业各部门人员情况表 (26) 培训计划 (27) 公司培训教育记录 (28) 公司培训教育登记表 (29) 第二章..............................................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场所与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GSP管理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附件: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问的船舶、排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2、审批内容: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3、审批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5)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6)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7)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8)符合国家的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9)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 A.书面申请报告。 B.跨河建筑物: ①建筑物总体布置图、墩位平面位置图各一式三份; ②建筑物所处河段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C.拦河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一式两份; ②过船建筑物的型式、规模、布置、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一式两份; ③航运基流、过渡段通航条件、施工期施工方案、电站调峰时坝下水位及流速变化、坝下河床下切、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鄂牧医医〔2010〕19号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 印发《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州、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8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原湖北省畜牧局核发的《兽医从业许可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同时废止。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按无证经营处罚。

附件:1、《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2、《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3、《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附件1: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款之外的规定,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定,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印制,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设立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动物诊疗许可证》由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第三条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地: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开设动物诊疗所,使用场地面积应有40平方米以上;

房地产开发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全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全流程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 1)选址定点; 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4)规划报建图审查; 5)施工报建; 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 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容和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 容和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容和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 和竣工交付日期。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须知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农业局的工作要求,凡在大兴辖区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固定场所都应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办理动物医院许可证须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抬头为大兴区动物卫生督管理局并到管辖镇兽医站盖章。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4、场地有效使用面积证明复印件一份; 5、动物医院地理方位图一份; 6、动物医院室内平面图一份(出口朝向的单位或建筑物、场地); 7、动物医院各功能区布局图一份;(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销售宠物用品和提供宠物美容服务的房间应单独设置; 8、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具备三名 ..以上执业兽医师诊所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9、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10、设施设备清单;(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11、管理制度文本(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2、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企业签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书);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场所使用 面积(㎡)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新申请□变更 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执业兽医其他人员总计 诊疗活动范 围 □动物疫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 □动物疫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申请人 (签章) 年月日 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设施设备清单 ( ) 管理制度文本 (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预先核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审核人:年月日 现场审核 意见出现场人员(签名): 年月日 主管领导 审定 年月日 领导审批 年月日(公章)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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