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华电校教…2010‟21号关于修订《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校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华电校教[2008]2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二○一○年十月九日主题词: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规定通知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10月9日印发共印6份附件: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10月修订)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对《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通过治疗短期内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大教字〔2005〕39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将名单(含考生号)于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内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大学学籍。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原籍。
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向学生颁发学籍证书,并将学生信息存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分为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
正常情况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包括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需要满足学校确定的转专业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将注销,新专业的学籍将重新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学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复学的,学校将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延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毕业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需经学校批准,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时应进行学籍清退,将该生个人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应及时更新,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丧失原有学籍资格的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行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和《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在2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重庆邮电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邮电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现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高考准考证和重庆邮电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招生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指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
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二级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规定为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
学生手册电子版
河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逐步完善教学管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与修读年限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
四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
(意味着在学校最多读6年,无论休学还是降级)二年制专接本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为2-4年,基本学制为2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的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经审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先办理缴费手续后,凭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常见规定:1. 入学要求:本科学生入学要求包括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体质测试等。
2. 注册:新生入学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表格、交纳学费等。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课程安排: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方向和培养计划,制定相关课程安排,学生需要按照规定选修和修读相应的课程。
5. 学分管理:学校设定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才能毕业。
6.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登记和管理,学生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7. 毕业要求:学生需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完成实践教学、通过论文答辩等。
8. 操作规程:学校会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包括选课、考试、转专业、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入学前应了解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学籍管理顺利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业水平和全面素质,本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册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以培养本科学生的基本功、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中心,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以学科为基础,以班级为单位,以个别化的学业指导为主要形式的新机制。
第二章学籍的形成与管理第五条本科学生学籍由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录取入学的学生建立。
第六条本科学生学籍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学籍档案、学习记录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维护。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如实提供个人的学习情况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加强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行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和《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在2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必须凭辽宁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于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按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缴费(学费和宿费)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
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以书面或其它方式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报学生处审查批准并确定暂缓注册时间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办理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注册或在校内无任何理由一个月以上未申请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它形式资助、或者申请暂缓交费,经学生处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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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注册。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学生需通过选课获得参加课程学习资格,学生选课按学校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学生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笔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达到60 分为合格。
实践性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查类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含期中)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成绩与学分同时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取消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提出,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交开课院(系),开课院(系)审批同意后将名单交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考核。
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学生需在下一轮课程开设时,参加所申请缓考课程的考试。
开放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实践课程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再次修读课程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者的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原始成绩栏中,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再次修读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再次修读课程的成绩计入学分绩。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已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再修读1 次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该课程原成绩注明“无效”且不得恢复有效。
再次修读课程的成绩计入学分绩,原成绩不再计入学分绩。
第十五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体育课考核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
对于体弱病残学生,经体育教研部批准,可转入体育保健班;特别严重者,可允准其免修体育课。
免修体育课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或免修事由发生的两周内,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对外交流计划生、民族生、港澳台学生的成绩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转学第十七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因病或因事要求暂时中断其学业的,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开始时间从休学申请批准之日算起。
休学审批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2 周内办理,超过9 周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休学手续。
如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休学时间按如下原则计算:学生在学期未满9 周办理休学的,休学时间为当学期;超过9 周办理休学的,休学时间需至次年同季学期开学前。
休学前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未考核的课程需办理退课手续。
第十九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到退役后两年,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应办理相关学籍手续,并如期返校,未经学校批准延期在外不归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休学手续办理后,学生应离开学校,不得继续滞留在校。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应附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的学生,依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若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调整专业:(一)艺术类专业申请调整至非艺术类专业的;(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自主招生、定向生等);(三)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录取的;(四)在休学期间的;(五)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专业调整的(有特殊情况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按要求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退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者;(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者;(六)参加校际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未经学校批准延期在外不归者;(七)在校期间个人申请出国留学者(学校对外交流计划生除外)。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长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期限(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对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离校前可予发退学证明书。
对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离校前可予发学习证明。
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擅自离校或欠费的学生,不予发退学证明书或学习证明。
(四)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并到达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毕业要求,但所获得的学分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90%(含90%)的,可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可于次年返校参加换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不合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
第二十九条提前毕业(一)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者须在学期初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院(系)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2018 级及以后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 年12 月14 日至2020 年12 月13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