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_成因及对策_陈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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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行为特点 以徐州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级法院 2008 年为 4435 件,2011 年增至 8807 件,3 年间增长了约 98.6%。非法集资案件, 徐州检察系统 2007 年至 2011 年共受理涉及 256 人的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 177 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007 年为 3 件 6 人,2010 年为 61 件 82 件,4 年间分别增加了 19.3 倍和 12.6 倍。总体而言,非法集资呈现出以下新动向: 一是专业化。越来越多的社会闲散资金进入民间融资领域, 吸引了一些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服务业务、善于企业 经营运作和宣传的专业人才加入这一领域。集资行为由过去的 以“个人名义”进行,发展为以“公司名义”专业化运作,这些集资 公司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往往在工商局以担保、典当等业务形 式进行登记注册,在繁华地段租用办公地点,有些甚至还获得“诚 信企业”等称号,使得这些集资公司看起来极具专业性和可靠性。 而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抱着确保资金安全的希望,选择将资金投入 这些看起来更专业更可靠的集资公司。 二是许诺以高息、欺骗性大。以徐州地区为例,2011 年以来, 各级公安机关侦查数十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非法 集资案件,集资者全部对外许以高息,许诺的年息低者 16%-18%, 高者达到 30%、40%甚至更高。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 为 6.84%。两者利息相比,差距悬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很 容易受到诱惑。而且在实践中,很多集资者都具有一定经济实 力,除集资公司外还经营其他业务。很多谨慎的投资者一开始用 小额投入进行试探,集资者往往都能如期支付利息,到期返还本 金,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这样投资者就会认为很多集资人有企业 或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商业信誉,又有早期的有借有还所形成的积 极正面的内心确认,投资者不仅自己会追加投资,还会帮助集资 人对外宣传,吸引更多人前来投资。 三是集资行为公开化。很多担保公司公然在电视、报纸、互 联网等媒体上打出“年收益 XX”的广告,宣传范围大,投资者由 过去的“亲朋好友”的范围扩大至“社会公众”,使得集资向“银行” 类型发展,投资者“送钱上门”,集资者“坐地收银”,用款者“主动 求贷”。 四是集资范围更大、人员更广。公开化带来的直接就是更多 人知悉和参与。在地域范围上表现为,民间借贷已从两年前的江 浙沿海扩展到陕西、内蒙等内陆地区,甚至是很多欠发达乃至贫
(一)规制民间借贷行为,使其健康发展
这些豁免规则不仅仅对于案件审理有指导意义,也进一步划清了
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意义,发展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民间融资者如果能够在上述豁免 势头已不可挡,所谓堵不如疏,应当正视其存在,积极加以引导和
规则内行动,其合法性将得到保障,但如果越过“安全线”,其行为 规范,使其健康发展。2012 年 3 月 14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
关键词 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 规制
作者简介:陈召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证券、环境法、社会管理等;于睿,江苏省徐州
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99-03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产业转型和欧债危机等影响, 加之银根紧缩的大背景,股市有“风险”,楼市有“路障”,一方面民 间闲置资金找不到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 到满足,以“高利息”为诱惑的非法集资贷便屡屡出现。
房、炒矿、炒煤”之后,进入“炒钱”时代,持有闲散资金的人们纷纷 这有利于加强中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对濒临破产的民间金
加入了放贷的大军中,有的甚至采取抵押房产--贷款--放贷--赚取 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从而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以保护公
利差等方式把钱从银行“搬”到各种民间高息借贷机构。
众信心。
3.对非法集资监管不力、打击不力。由于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二、非法集资现状之成因 (一)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 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民间借贷即可 认定有效,但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 4 倍。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10】18 号,以下简称《解释》)从两个角度定义了非 法集资活动。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 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 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 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 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 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 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解释》对非法集资的界定可以
具体来说,其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例如在一定条件下,产权部门可接受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
1.由于银行的“高门槛”信贷政策,一些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 物状况的查询;银行可接受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产状况的查询;工
遇阻。一方面是大量的企业急需资金进行经营、扩大规模,但是 商、税务部门可接受债权人对债务人实际经营状况的查询等等。
信贷员调查、集体讨论、报上级行社主管部门审批、经土地管理或 借贷健康发展的一个有益尝试。
房产管理等部门对抵押物调查评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办理
2.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针对已经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
抵押物保险等一系列环节,快则一个月,慢则长达半年。同时,土 适时进行合理有效的行政干预。《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中应明确
◆经济与法
2012 · 10(下)
看出,非法集资实质上可以看作是民间借贷畸形发展的产物。 行经营的融资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大部分投资者的钱
但并非所有民间借贷都是非法集资。《解释》明确规定某些 款损失,处理不当还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上访、激访事件,引起社
情况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包括:未向社会公 会动荡。
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
三、对策及建议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针对上述提及的非法集资的特点及成因,笔者认为应从两方
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 面入手预防非法集资犯罪: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实际上,
道不景气,楼市价格在国家政策调控下逐步回落,“存款利息跑不 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信息报送平台,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相
过 CPI 上涨”,民众投资渠道单一,众多闲散资金从股市、楼市和 关担保的信息,扶持正规的融资性民间借贷机构,使之成为企业
银行流出,有待重新配置。此时操作简单、回报率高的集资无疑 和银行之间的缓冲带和纽带。
紧缩的信贷规模和高额的融资资本使得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放 在实践中,徐州市鼓楼区法院联合其他部门设立了民间借贷信用
弃大量的订单。“钱荒”、“等贷”已成为中小企业的常态。而另一 查询制度,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前
方面,“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银行每办理一批贷款一般要经过 来查询,法院为其出具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报告。这正是引导民间
所缺失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一旦演变成非法集资案件,严重的社 三是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投资途径,丰富投资产品,
会后果往往已经难以弥补。在实践中,很多民间融资者在往往具 逐步扩大中小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
有一定经济实力,在融资的同时,还经营其他事业,或者融资的目 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金融工具。推动交易所和场外
3.加大力度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遏制民间贷款的
的滞后,导致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不到位,如银行对可疑资金往来 “高利贷”化倾向。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
监督不力,往往不能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再如,工商行政部门对 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是清理纠正金融机
“空壳公司”监督不力,使投资者判断失误,损失巨大。在监管有 构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简化贷款手续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2.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危害性较大。非法集资案件 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由非法集资引发的其他 犯罪行为也日益严重。由于非法集资行为涉及人员广、范围大, 参与投资者动辄数百人乃至数千人,同时有些投资者在参与集资 时是“倾其所有”甚至“全家支援”、“借遍亲友”,一旦出现投资无 法收回,往往引发连锁反应,波及人群范围呈几何级数上升。一 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投资无法收回的状况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资者往往将矛头指 向司法机关和政府,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激化矛盾。 由此产生的自杀事件以及非法拘禁、伤害、侵财等多种刑事案件 频发。
极具吸引力。高回报率的吸引,使投资者不顾风险,将大量资金
建立类似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民间借贷保险机制。通过建立
投入集资公司进行高利放贷。在经济发达的温州地区,“高利放 民间借贷保险机制,可以保护小储户的资金安全,防止挤兑现象,
贷”已达“疯狂”程度,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温州,经历了“炒股、炒 还可以为严重现金流短缺、破产的民间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2012 · 10(下)
◆经济与法
论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陈召强 于 睿
摘 要 企业融资贷款难、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畅、对非法集资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呈现专业化、欺诈性、
范围扩大等新动向,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应从两方面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
一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其健康发展;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和监管打击力度,制止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
部门均设置有效期限,到期续贷又需重新办理 。贷款手续的繁 赋予专门机构监测权限,定期采集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对民间
琐,成本的剧增,使得大批中小企业转而向民间借贷。
借贷资金流向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及时、全面的分析,掌握民间
2.闲散资金充裕,投资渠道不畅。当前股市等规模化投资渠 借贷市场的变动情况。加强对担保公司等涉及民间借贷业务的
1.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和产业结构的升级。非法集资能够在短时间内募集大量资金,分 流了银行存款资金,对国家金融制度和秩序产生巨大冲击和破 坏。很多企业在贷款到期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从集资者手中以月 息 10%甚至更高的利息借“搭桥资金”,继续从银行获得贷款,这 类企业显然缺乏偿还能力,“搭桥资金”的出现增加了银行贷款收 回的难度,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同时,非法集资为一些本该在 国家产业政策调控下被淘汰、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继续提 供了资金,使得这些本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回光返照,再度繁荣。
困地区。在产业范围上表现为,从制造领域扩展到商贸领域甚至 普通家庭。在人员范围上表现为,参与者众多,从公务员到普通 老百姓,在高息和资金需求饥渴等作用下,甚至一些银行资金也 充当了民间借贷的“二传手”。仅江苏徐州一地,非法集资数千万 元乃至数亿元的案件也已经发生多起。
当民间借贷畸形发展为非法集资后,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产 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在:
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答记者问时亦表示:“我们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
(二)非法集资行为宏观层面原因分析
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
非法集资是民间融资畸形发展的产物,其形成原因与民间融
1.赋予民间借贷债权人对借款人信用程度一定的审查权限。
资有类似之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有钱无处去”和“没钱可以用”。 应赋予民间借贷债权人类似于银行信贷审查部门调查权的权利。
地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抵押物评估金额的 4-6‰收取 规定政府部门对“高利贷”的必要的行政干预权。央行制定相关
评估费,要按贷款金额的 6-8‰收取抵押登记费,保险公司要按抵 法规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对借贷的限额和利率水平进行规定,
押物投保金额的 2-3%收取保险费,办理抵押物登记部门及保险 并在相关的管理机构登记,由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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