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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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论文

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是当今金融市场最流行的金融工具之一,是金融信托的一种重要形式,不同于股票和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把众多的社会闲置资金募集起来,交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按投资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目前,世界基金市场总值约3万亿美元,接近全球商品贸易总额。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开放式基金的正式推出,投资基金将会得到巨大的发展。它对完善证券市场、调整产业结构等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与一般企业会计相比,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有其自身特点,分别在会计主体,会计分期,会计确认原则和会计计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本文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分析它与一般企业会计的差异之处,并结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中估值问题的研究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和完善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一、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涵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二)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1.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

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必然产物,在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1868年,英国所组建的“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公开向社会个人发售认股凭证,这是公认的设立最早的投资基金。1879年,英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公布,投资基金脱离了原来的契约形态,成为了股份有限公司式的组织形式。1924年3月,“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波士顿正式成立,被认为是真正具有现代面貌的投资基金,同时也是第一个公司型开放式投资基金。20世纪80年代后,证券投资基金在全世界范围内更是得到了普及与发展。截至2002年末,全球共同基金的数量有5.3万只,资产规模达11.22万亿美元。

2.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20世纪80年代末到1997年11月14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的早期摸索阶段;二是,《暂行办法》

颁布之后到2001年8月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阶段;三是,2001年9月以后的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

目前,我们国家的基金市场是以开放式基金为主,辅助于一些在2001年前发行的小规模,封闭式基金。从现状看,封闭式基金到期后也逐步过渡到开放式基金的行列,管理层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的愿望和努力也逐步明朗化,这大大提升了开放式基金的资产规模。(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1.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规模是否可变,可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前者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基金总份额固定不变,流通和定价方式主要依靠在证券二级市场上在持有人间的转让;后者是指基金的规模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以每日的资产净值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它相对封闭式基金而言净值难以人为操纵,交易相对公平。

2.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契约式和公司型基金。前者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成立,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后者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股份投资公司,它依据基金公司的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实际上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和一般的企业一样,享受的是股东的权利,背负着股东的义务。公司型基金主要以美国市场的投资基金为代表,而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则都为契约型基金。

3.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根据募集方式的同,基金还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前者是指可以向社会大众公开发行销售的一类基金,后者则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行。私募基金在美国非常盛行,得益于其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而我国目前合法化的只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合法化的研究和讨论尚在探索之中。

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基本理论问题

(一)会计主体的拓展

1. 基金的会计主体的界定

按照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经营活动。我国的投资基金一般可以从组织形式上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作为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会计主体与一般企业相似,是指公司本身各项经营活动的范畴。但对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来讲,它们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其是一种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它不同于公司型的基金,它们本身并没有一个公司制的载体,并且只要投资者愿意就可以根据投资契约的有关规定减少或增加其投资额。而基金日常的运作和管理活动,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或者讲是基金管理公司来从事的,所以研究时必须将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严格区分开来,将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区别开来,将基金本身的经营活动与基金管理公司区分开来。

显然,基金管理者或者基金管理公司不可能简单地成为全部基金会计的主体,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基金管理者或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本身是分离的,管理者只是按照基金章程的有关规定,定期获取相应的管理报酬,他们本身并非是基金的所有者。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基金会计最本质的主体只能是基金本身,也就是讲基金会计所要管理和披露的是投资基金本身价值变化及其原因的各项信息。显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会计主体是指该公司本身经营活动的范畴,这些会计信息可以作为合理评价基金管理者的业绩的重要依据,但决不能与基金主体的信息混为一谈。

2. 基金会计主体的特点

基金会计主体并不以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的形式存在,也不具有人格化的特征。会计主体是会计工作特定的空间范围,它为特定范畴所掌握的经济资源和进行的经济业务提供了基础,从而也为规范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相应范围等提供了依据。因此,从会计主体的定义来看,基金的会计主体范围就是指其所拥有的全部基金资产,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业务的处理,都应被规范地限定在此项范围之内。

然而,基金会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实际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代为行使的。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的财产,而基金的管理者发起设立基金并从事基金的日常管理活动,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基金的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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