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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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
依照《婚姻法》第 21 条第 3 款的规定, “子女不履 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当发生有关纠纷时,作为权利人的父母可以直接向 义务人索取扶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调解或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保护未成年 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 式,确定扶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必要时,可依 法裁定先行给付。 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严重,构成遗 弃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 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 的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是以法律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包括自愿 认领和强制认领。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 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 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 活为止。”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权利和义的 履行
( 3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 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对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的损害,应当 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其没有经济收人,可 由父母先行垫付,或由其延期给付。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赡养和扶助的含义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 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 助和照料。 2、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 一般是指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而言。包括生 子女、养子女和曾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 女。不论男、女,未婚、已婚,和父母同居生活、 分居生活,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 和义务解除的问题
①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 女尚未成年,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对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②对于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的继子女,在生父与继母 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 生父母抚养。双方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解除。 ③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对无劳 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1、同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与父母是完全的自 然血亲关系,为婚生子女。 2、实施异质人工授精的分别对待: ( 1 )实施异质人工授精是夫妻双方的同意的,所生 子女为婚生子女 。 (2 )如果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对丈夫隐瞒真情下单 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生育,则丈夫对该人工生育子 女的婚生性质享有否决权。 ( 3 )采用代理母亲生育子女时,应由委托方夫妻与 代理母亲事先签订委托协议,由委托人支付一定的 费用,代理母亲则在婴儿出生后将其交给委托方夫 妻。委托方夫妻是孩子的法定父母。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 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 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经否认确定的非婚生子女: 妇女被强奸所生的子女以及其他无合法婚姻关系 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自古以来非婚生子女的 法律地位低下。 ▲在我国现阶段,非婚女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 的法律地位,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任何人不得
婚姻家庭法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一、父母子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亲子关系与亲子法
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在法 律上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亲即指父母双亲,子即指子女。 亲子法是规定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和 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二)亲子关系的法律Baidu Nhomakorabea位
亲子关系的法律地位,取决于社会制 度的性质。 1、古代社会亲子关系的立法是以家族 为本位 2、近现代社会亲子关系以个人为本位 3、新中国亲子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平 等。
3、人工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 的子女。婚生子女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①该子女应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即由 生父之妻分娩;
②该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 方。 ③该子女出生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 系消灭后的法定期间。
婚生子女的推定
继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不和其 共同生活的生父母间有双重权利义务关 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形成抚养关系后,与不和 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 全部消灭。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 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 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继子女与其 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间及与其生父母间具 有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 活的。
3、父母不得虐待、遗弃和残害子女。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 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 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
1、保护 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 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自然损 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 2、教育 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适 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 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
二、我国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分类上,为 了确认纳妾制度和宗祧继承制度, 除基于出生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父母 子女关系外,还有拟制的、与名分 恩义相关联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区 别亲疏远近和不同的法律地位。
1、中国古代 “亲”的范围
亲有“三父八母”和“五父十母”之说: (1)“三父”:指“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 和“从继母嫁继父”。除不同居继父外,都视为 拟制的血亲; (2)“五父”:生父、养父、义父、继父、师父。 (3)“八母”:指“嫡母”、“继母”、“慈母”、 “养母”、“出母”、“嫁母”、“乳母”、 “庶母”。 (4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的履行应把握三点: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任 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对未成年的子 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即以 子女不能独立生活为法定条件。主要是两种情形: 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
[案例]因异质人工授精引发的离婚案
上海的(成某)女与李某(男)均有生理疾病,婚后5年未育。此 后,他们在专门研究人工受精课题的徐医生的治疗下,成某 恢复了生育能力,李某病情未有好转,今后生育无望。两人 经过协商后,一同请求徐医生给他们做人工异质授精手术。 双方家长均不知此事。经过5、6次人工授精后,成某终于怀 孕。 1987 年 4 月,成某生育一男婴。几天后,李某的亲属见 婴儿相貌与家组大相径庭,边产生怀疑。丈夫李某只得将真 相向亲属和盘托出。于是,野种的叫骂声四起。成某产后未 满月夫妻便因经济问题发生纠葛。里某顶不住世俗观念的压 力,否认自己与成某有过做人工授精生育的协议,反诬陷成 某与他人生育了该婴儿,还拒绝给婴儿申报户口和承担抚养 义务,继而有将模子逐出家门。李某诉至法院离婚,在法庭 上他否认与成某达成过接受人工授精生殖技术的协议,但徐 医生出庭作证,存留的病历也证明了此事。反映认定这些证 据属于有效证据。于是,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岁女方生 活,男方须承担孩子抚育费每月 100 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五)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 对子女的照料。如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 费,对子女日常生活的照管、帮助等。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智力和体质等诸方面 对子女的关怀、培养和帮助。
对子女的婚生性和合法性的法律认定有三种推定 方法:
①凡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不问 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均为婚生子女; ②凡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不问 是否婚前受胎,亦为婚生子女; ③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否认:
①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各国采概括主义,凡提供的证据 能够推翻子女为婚生的即可。如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或证 明妻受胎与夫无关 ②否认权人和时效:各国规定不同,如丈夫有否认权;丈夫和 子女有否认权;丈夫、妻子、子女和检察官有否认权。 否认权的行使期间一般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开始,有的自丈 夫知悉妻子在受胎期间有与第三人同居的事实之日起算2年、1 年、6个月不等。 我国没有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实践中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 可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
2、中国古代“子的范围
在子女方面,有嫡子、庶子、婢生 子、奸生子、嗣子、养子。 子女的地位,由其生母的地位来决 定。
(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生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2)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
(2)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
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
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 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 法律制度。 ②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的要件:各国规定不一: 非婚生父母子女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 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准正的依据 是子女的出生或生育行为。
③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的效力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一般因子女的生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 继父母是指子女生父之后妻或生母之后夫。继子女是指夫与前 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三种类型 :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姻亲)
第二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 同生活,未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姻亲)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 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教育; 或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 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 和教育。 (拟制血亲,有父母子女间的法定权利义务。)
④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继 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人工生育的子女
是指利用人工生殖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1、人工体内授精: 同质人工授精(AIH)丈夫的精子 异质人工授精(AID)(第三人的精子) 2、人工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又称试管婴 ) 是指以人工的方法取卵,置入精子使其受精,然后再将受 精卵经过培养后移植到子宫内子育孕育至分娩的生殖技术。 因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可分为:夫妻提供卵子精子;第三 人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丈夫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同时采 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的体外授精等几种。 3、代理母亲 :代理母亲是指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理妻子 怀孕者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 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孕育分娩。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权利和义的 履行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子女从 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民事活动时,应当由父母代理 或取得父母的同意。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 益遭到他人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提起诉讼,请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
(2)父母对其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 走,放弃监护职责,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当未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 脱离家庭或监护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 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其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