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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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父母”相关文档)共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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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8
3
学习单元5
▪ 婚姻家庭法基本知识
2022/1/18
1
学习内容6 父母子女关系
2种类
▪ 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的关系,可
▪ 以关生系抚1分 系 子 , 养.自包为 ; 女 教然括两 包 ; 育养类 括 另 的血父:父一继亲一母类母子的类与是与女父是婚拟养。母自生制子子然子血女血女亲、女亲、的继关的 父 父 父系父母母母母与子与子非女受女婚关其 法自自包另一 一自包法包一另学 一另自另另一法学自包一包另自法学学律然然括一、、然括律括、一习、一然一一、律习然括、括一然律习习上 血 血 父 类 父父 血 父 上 父 父 类 内父 类 血 类 类 父 上 内 血 父 父 父 类 血 上 内 内的亲亲母是母 母亲母的母母是容 母是亲是是母的容亲母母母是亲的容容亲的的与拟子 子的与亲与子拟6子拟的拟拟子亲6的与子与拟的亲66 子父父婚制女 女父婚子婚女制女制父制制女子父婚女婚制父子父 父父父关母母生血关 关母生关生关血关血母血血关关母生关生血母关母 母母母系子子子亲系 系子子系子系亲系亲子亲亲系系子子系子亲子系子 子子子即女女女的的 的女女即女的的的的女的的的即女女的女的女即女 女女女父关关、父种 种关、父、种父种父关父父种父关、种、父关父关 关关关母系系父母类类系父母父类母类母系母母类母系父类父母系母系 系系系子母子母子母子子子子子母母子子女与女与女与女女女女女与与女女的非关非的非关关关关的非非关的关婚系婚关婚系系系系关婚婚系关系生,生系生,,,,系生生,系,子包子,子包包包包,子子包,可女括女可女括括括括可女女括可以;养;以;养养养养以;;养以分父分父父父父分父分为母为母母母母为母为两与两与与与与两与两类养类养养养养类养类:子:子子子子:子:一女一女女女女一女一类、类、、、、类、类是继是继继继继是继是自父自父父父父自父自然母然母母母母然母然血与血与与与与血与血亲受亲受受受受亲受亲的其的其其其其的其的父抚父抚抚抚抚父抚父母养母养养养养母养母子教子教教教教子教子女育女育育育育女育女关的关的的的的关的关系继系继继继继系继系;子;子子子子;子;女女女女女女。。。。。。 ▪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父母子女关系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父母子女关系
目录
CONTENTS
01
一般规定
02
结婚
03
夫妻关系
04
父母子女关系
05
离婚
父母子女关系
0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 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 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 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 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 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 女”。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 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 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 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处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 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㈠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这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婚行为‎而发生的,既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而父母子女关‎系则不同。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人为解‎除的。

所以,夫妻关系因离‎婚而消除,但他们与自己‎所生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人为解‎除的。

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影响。

上述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比较特‎殊。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存‎在抚养事实,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姻亲关‎系,会随着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的离婚‎而消灭。

如果双方存在‎抚养事实,则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为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当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子女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经亲生父母同‎意后,继子女随继父‎母一起生活,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不得‎消灭,继子女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㈡中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亲子关系问题总结报告范文(3篇)

亲子关系问题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它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间的和谐相处,更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亲子关系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报告旨在对亲子关系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

二、亲子关系问题现状1. 认知偏差在亲子关系中,认知偏差是导致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父母对孩子的期望过高,忽视孩子的个性差异和兴趣发展;另一方面,孩子对父母的期望产生误解,认为父母不理解自己。

这种认知偏差使得双方难以有效沟通,导致亲子关系紧张。

2. 情绪管理能力不足情绪管理能力不足是亲子关系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父母在面对孩子的错误和挫折时,往往情绪失控,采取体罚、辱骂等不当方式,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

同时,孩子在与父母相处过程中,也容易因为情绪波动而与父母产生矛盾。

3. 行为问题孩子成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行为问题,如撒谎、偷窃、逃学等。

父母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往往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导致亲子关系恶化。

4. 人格不健全部分父母在亲子关系中存在人格不健全的问题,如自私、冷漠、偏执等。

这些不良人格特征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成长,使孩子形成不良性格。

5. 人际关系处理不当亲子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源于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人际关系处理不当。

例如,父母在孩子面前过于亲近他人,导致孩子感到被忽视;或者父母在孩子面前过于严厉,使孩子产生恐惧心理。

三、亲子关系问题原因分析1. 家庭教育观念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观念也应与时俱进。

然而,部分家庭仍沿用传统观念,忽视孩子的个性发展和需求,导致亲子关系问题。

2. 父母教育水平不高父母的教育水平直接影响亲子关系。

教育水平较低的家长,往往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

3. 社会压力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父母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

这些压力使得父母在亲子关系中难以保持平和的心态,进而影响亲子关系。

家庭系统排列五大关系法则

家庭系统排列五大关系法则

家庭系统排列五大关系法则
家庭系统排列五大关系法则包括:
1. 亲子关系:亲子是一个系统的基本关系。

从孩子生命孕育的那一刻起,亲子关系就开始建立,并一直伴随孩子成长。

2.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中的核心关系,它是家庭稳定和幸福的
基石。

在夫妻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相互尊重、信任和支持。

3. 婆媳关系:婆媳关系常常是家庭中最为敏感的关系。

要处理好这种
关系,需要互相理解、尊重、包容和沟通。

4. 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是家庭中最为常见的关系之一。

尽管
有时会有矛盾和冲突,但共同成长和互相支持是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珍
惜的。

5. 代际关系:代际关系是指长辈与后代之间的关系。

在家庭系统排列中,代际关系不仅包括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包括祖父母、叔伯、姑
姑等其他长辈与后代的关系。

代际关系需要尊重、理解、包容和关爱,同时也要培养后代独立思考和自主能力。

这些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一个动态的家庭系统。

每个家庭
成员在这个系统中都有其特定的位置和角色,同时也受到其他家庭成
员的影响。

因此,理解和处理好这些关系对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和
幸福至关重要。

2024年《婚姻法》精美课件(多应用)

2024年《婚姻法》精美课件(多应用)

《婚姻法》精美课件(多应用)《婚姻法》精美课件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婚姻法是我国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我们制作了这份精美的婚姻法课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婚姻法。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婚姻自主权和婚姻平等权。

婚姻自主权是指个人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配偶,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婚姻平等权是指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婚姻关系中的结合。

它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社会制度的基石。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要求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性别歧视。

三、《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结婚(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婚姻条件,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等。

2.离婚(1)夫妻双方必须自愿离婚,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2)夫妻双方必须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夫妻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

3.家庭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互相忠实、互相帮助、共同财产等。

(2)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权利和义务。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结论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法律,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婚姻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子女与父母关系协议书模板

子女与父母关系协议书模板

子女与父母关系协议书模板《子女与父母关系协议书》甲方(父母):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乙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家庭和谐,履行父母子女间的相互关爱、支持和帮助的义务。

第二条甲方应尽力为乙方提供生活、教育和成长的条件,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保障乙方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乙方应尊敬甲方,孝顺父母,遵守家庭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自立自强,为家庭的和谐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成长过程中,有权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指导,乙方应虚心接受。

甲方不得虐待、遗弃乙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

第五条乙方在成年后,应尽力回报甲方,关心父母的养老和生活,甲方有权在乙方具有负担能力时要求乙方支付赡养费。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团聚,共同庆祝重要节日和生日,增进彼此的感情。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父母):________________乙方(子女):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甲乙双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教案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教案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教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2、引导学生认识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家庭责任感。

3、帮助学生学会正确处理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增强家庭和谐。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保护权利。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和尊重权利。

2、难点(1)如何让学生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与相互性。

(2)引导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践行对父母和子女权利义务的正确态度。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父母与子女之间法定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条文和概念。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更直观地理解权利义务关系。

3、小组讨论法组织学生讨论相关话题,促进学生思考和交流。

4、角色扮演法让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感受不同情境下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5 分钟)通过播放一段家庭温馨的视频或展示一些亲子照片,引起学生对家庭关系的关注和兴趣,提问学生:“在家庭中,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从而引出本节课的主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二)知识讲解(20 分钟)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1)抚养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包括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必要条件,保障子女的生存和发展。

举例:_____的父母一直努力工作,为他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送他去优质的学校接受教育。

父母应当对子女进行教育,包括道德、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养,使子女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比如:_____的父母经常教导他要诚实守信,尊老爱幼,还陪他一起学习新知识。

(3)保护权利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权利,当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父母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

例如:当_____在学校受到欺负时,他的父母及时与学校沟通,保护了他的权益。

2、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1)赡养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经济上、生活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

亲子关系:建立亲密的家庭关系

亲子关系:建立亲密的家庭关系

亲子关系:建立亲密的家庭关系一、亲子关系:培养亲密的家庭纽带亲子关系是家庭中最重要的一环,它不仅关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更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建立亲密的家庭关系,不仅需要父母的关爱和支持,还需要孩子的理解和尊重。

二、沟通是关键在建立亲密的家庭关系中,沟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父母和孩子之间应该保持开放的心态,倾听对方的想法和感受,互相尊重和理解。

通过良好的沟通,可以增进亲子之间的情感联系,建立更加紧密的家庭纽带。

三、共同参与家庭活动家庭活动是增进亲子关系的重要途径。

父母可以和孩子一起参加户外运动、看电影、做手工等活动,共同度过美好的时光。

这不仅可以增进亲子之间的感情,还可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四、尊重孩子的个性和需求每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父母应该尊重孩子的个性和需求。

不要强加自己的意愿和期望,而是要倾听孩子的想法,给予他们自由发展的空间。

尊重孩子的个性和需求,可以增进亲子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建立更加亲密的家庭关系。

五、建立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氛围对于亲子关系的建立至关重要。

父母应该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安全。

通过共同的努力和关爱,可以建立起一个充满爱意和亲密情感的家庭关系。

六、总结亲子关系是家庭中最重要的一环,它不仅关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更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通过良好的沟通、共同参与家庭活动、尊重孩子的个性和需求,以及建立良好的家庭氛围,可以培养亲密的家庭纽带,增进亲子之间的情感联系,建立更加亲密的家庭关系。

愿每个家庭都能拥有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让亲子之间的情感联系更加紧密,共同成长,共同幸福。

6父母子女关系-PPT课件

6父母子女关系-PPT课件

3.保护义务
(1)概念:父母应当防范排除来自自然界或者他人对 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侵害,保护未成 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保护的内容: 1)不得损害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2) 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侵害 3)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 (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有权请求拐骗子女者归还子女、追究其刑责.
四、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教161)
(一)概念: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现代各国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 1)概念: 是指通过生亲自愿认领或被法院强制生父承认 孩子是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2)认领方式(2种)
一是自愿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为 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又分为两 种: 第一,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 认为生父的认领系 生父单独的法律行为,生父享有决定权,不依赖 于其它人的同意,也不论母亲或子女是否反对; 第二,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目前大陆法系 国家普遍实行的认领模式是取决于一定条件的认 领,其条件之一就是母亲或子女的同意。

P81讨论案例 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进行推定? 按照解释三第2条第2款
五、继父母子女
(一)种类:有两种:姻亲、拟制血亲 (二)法律地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 利义务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完全相同。 判断:继父母子女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教第168页)
第四,诉讼解除。


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 判决解除的情形是: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生父母另一 方或继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继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有 虐待遗弃继子女的行为。 (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对未成年继子女继续抚养教 育,要求其生父母领回抚养,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 生活的。由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要承担丧失劳 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有关亲子关系的定义

有关亲子关系的定义

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间的关系。

亲子关系是儿童最早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

父母的人品,对子女的教养、抚养、教育方式以及态度等,都在这种关系中直接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影响,也将影响儿童今后的人际交往关系。

亲子关系是个体和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在幼儿期,它几乎是个体全部情感的依赖所在。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双向作用的人际关系。

儿童在父母的抚养下成长,同时儿童身心发展又影响着父母的行为。

这种关系包括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理解—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的作文(优秀篇)

理解—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的作文(优秀篇)

理解—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的作文理解—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的作文我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娇娇女。

小时候听父母讲,我刚学走路就不让大人用手扶,上幼儿园,上小学,别人父母用车去接送,我呢?硬是死活不让父母送,背着书包一步步地走。

爸爸眯着眼笑,妈妈抱着我亲,恨不得一口把我吞了。

同学们说我傻,大人们说我憨,父母亲说我瞎逞能。

上中学了,更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干,唉!可能是天生的贱命吧!憨人自有憨人福,14岁的我,髙挑的个儿,出落得倒也像个大姑娘了。

放暑假了,我突然异想天开,反正闲着没事,不如出去找点活儿干,提高提高自理能力,体验体验劳动的艰辛,岂不美哉?跑了整整一天,真可谓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一位幵个体餐馆的大姐姐,可能看在都是女孩子的份上,答应让我试一试,我那个乐劲呀!当时恨不得喊她一声上帝。

回到家,我把这好消息透露给了父母。

他们却出人意外地摇着头笑了笑。

真扫兴! 我嘀咕着。

怕耽搁了时间,第二天,起了个绝早,坐在客厅里看着那石英钟一秒一秒地溜着圈,真难熬啊!好像过了半个世纪。

上班时间终于到了,我照例对父母说了声:我出去了。

飞一般地直奔餐馆。

我学着大姐姐的样子,穿上工作服,忙了起来。

不大会,小餐馆顿时变得热闹起来。

可以说,这种情影是我从来没经历过的.我觉得自己好似几百年没出过门似的,既感到新奇,又感到新鲜。

天下来,虽然很累很累,虽然有几分紧张、几分羞怯、几分笨拙,虽然有听不完的责备,甚至还会偶尔听到几声粗鲁的骂声,可我还是特别的兴奋。

我觉得自己仿佛变成另一个人了.回到家,一看表,糟糕!十点多了,奇怪,爸爸、妈妈上哪儿去了?屁股还没落板凳,爸爸、妈妈便带着一股风扑进来,看见我,好像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似的。

妈妈一个箭步冲上来,尖声喊道:你上哪去了?你上哪去了? 爸爸呢,唬着脸,将门关得砰砰响,好像我是犯了什么大逆不道的罪似的。

还是妈妈打破了这紧张的空气,细声软气地说:萍萍,你在外面疯疯瘢癫干什么呀?别人会说我们闲话的,你爸爸是领导,你得给他顾点面子! 爸爸幵口了,打雷似的:明天再出门,小心你的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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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 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 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经否认确定的非婚生子女: 妇女被强奸所生的子女以及其他无合法婚姻关系 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自古以来非婚生子女的 法律地位低下。 ▲在我国现阶段,非婚女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 的法律地位,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任何人不得
[案例]因异质人工授精引发的离婚案
上海的(成某)女与李某(男)均有生理疾病,婚后5年未育。此 后,他们在专门研究人工受精课题的徐医生的治疗下,成某 恢复了生育能力,李某病情未有好转,今后生育无望。两人 经过协商后,一同请求徐医生给他们做人工异质授精手术。 双方家长均不知此事。经过5、6次人工授精后,成某终于怀 孕。 1987 年 4 月,成某生育一男婴。几天后,李某的亲属见 婴儿相貌与家组大相径庭,边产生怀疑。丈夫李某只得将真 相向亲属和盘托出。于是,野种的叫骂声四起。成某产后未 满月夫妻便因经济问题发生纠葛。里某顶不住世俗观念的压 力,否认自己与成某有过做人工授精生育的协议,反诬陷成 某与他人生育了该婴儿,还拒绝给婴儿申报户口和承担抚养 义务,继而有将模子逐出家门。李某诉至法院离婚,在法庭 上他否认与成某达成过接受人工授精生殖技术的协议,但徐 医生出庭作证,存留的病历也证明了此事。反映认定这些证 据属于有效证据。于是,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岁女方生 活,男方须承担孩子抚育费每月 100 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五)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 对子女的照料。如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 费,对子女日常体质等诸方面 对子女的关怀、培养和帮助。
二、我国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分类上,为 了确认纳妾制度和宗祧继承制度, 除基于出生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父母 子女关系外,还有拟制的、与名分 恩义相关联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区 别亲疏远近和不同的法律地位。
1、中国古代 “亲”的范围
亲有“三父八母”和“五父十母”之说: (1)“三父”:指“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 和“从继母嫁继父”。除不同居继父外,都视为 拟制的血亲; (2)“五父”:生父、养父、义父、继父、师父。 (3)“八母”:指“嫡母”、“继母”、“慈母”、 “养母”、“出母”、“嫁母”、“乳母”、 “庶母”。 (4
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
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 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 法律制度。 ②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的要件:各国规定不一: 非婚生父母子女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 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准正的依据 是子女的出生或生育行为。
③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的效力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一般因子女的生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 继父母是指子女生父之后妻或生母之后夫。继子女是指夫与前 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三种类型 :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姻亲)
第二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 同生活,未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姻亲)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 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教育; 或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 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 和教育。 (拟制血亲,有父母子女间的法定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的履行应把握三点: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任 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对未成年的子 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即以 子女不能独立生活为法定条件。主要是两种情形: 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
3、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
依照《婚姻法》第 21 条第 3 款的规定, “子女不履 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当发生有关纠纷时,作为权利人的父母可以直接向 义务人索取扶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调解或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保护未成年 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 式,确定扶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必要时,可依 法裁定先行给付。 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严重,构成遗 弃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 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 的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是以法律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包括自愿 认领和强制认领。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 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 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 活为止。”
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 和义务解除的问题
①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 女尚未成年,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对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②对于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的继子女,在生父与继母 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 生父母抚养。双方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解除。 ③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对无劳 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权利和义的 履行
( 3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 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对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的损害,应当 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其没有经济收人,可 由父母先行垫付,或由其延期给付。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赡养和扶助的含义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 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 助和照料。 2、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 一般是指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而言。包括生 子女、养子女和曾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 女。不论男、女,未婚、已婚,和父母同居生活、 分居生活,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中国古代“子的范围
在子女方面,有嫡子、庶子、婢生 子、奸生子、嗣子、养子。 子女的地位,由其生母的地位来决 定。
(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生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2)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
(2)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权利和义的 履行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子女从 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民事活动时,应当由父母代理 或取得父母的同意。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 益遭到他人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提起诉讼,请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
(2)父母对其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 走,放弃监护职责,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当未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 脱离家庭或监护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 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其子女 。
3、人工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 的子女。婚生子女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①该子女应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即由 生父之妻分娩;
②该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 方。 ③该子女出生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 系消灭后的法定期间。
婚生子女的推定
婚姻家庭法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一、父母子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亲子关系与亲子法
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在法 律上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亲即指父母双亲,子即指子女。 亲子法是规定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和 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二)亲子关系的法律地位
亲子关系的法律地位,取决于社会制 度的性质。 1、古代社会亲子关系的立法是以家族 为本位 2、近现代社会亲子关系以个人为本位 3、新中国亲子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平 等。
④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继 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人工生育的子女
是指利用人工生殖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1、人工体内授精: 同质人工授精(AIH)丈夫的精子 异质人工授精(AID)(第三人的精子) 2、人工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又称试管婴 ) 是指以人工的方法取卵,置入精子使其受精,然后再将受 精卵经过培养后移植到子宫内子育孕育至分娩的生殖技术。 因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可分为:夫妻提供卵子精子;第三 人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丈夫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同时采 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的体外授精等几种。 3、代理母亲 :代理母亲是指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理妻子 怀孕者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 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孕育分娩。
一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 活的。
3、父母不得虐待、遗弃和残害子女。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 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 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
1、保护 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 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自然损 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 2、教育 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适 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 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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