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推荐word版 (9页)
合同法论文1500
合同法论文1500合同法论文1500合同法论文1500【1】房产交易向来是合同使用中的重要一部分。
但是,有时签了合同,却也避免不了违约的现象。
比如今年七月,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深圳一房主卖房后,因房价涨百万强行收回。
曾永科属于换房族。
他和妻子在三月底四月初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以总价350万购买坂田万科金色半山一套双拼户型,与此同时他卖掉了同一个片区上品雅园一套73平米的房子。
曾永科说,在购买金色半山房产时,他们已告诉卖家,要先卖才能买。
最初买卖双方的沟通是愉快的。
不过随着“3·30新政”之后房价暴涨,双方蜜月期结束了。
这套房产增值已超过100万。
曾永科在4月6日将自己的房产以203万卖出,目前房子已过户。
而现在这套房产已暴涨到300万。
他说他遵守合约,并没有违约反价。
然而他的卖家却并不是这样对他。
谢国义夫妇坦承违约,以笑容面对镜头,表示要违约到底收回房产,再听候法院判决。
而南都记者也从房产律师处了解到,二手房交易合同中对于违约赔偿为双倍定金或成交价的20%。
如果法院顶格判罚此案中违约金最高为70万,相对于暴涨百万的房价,仍有利可图。
当然如果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则卖方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
(案例有删减)看过这个事情后,我的心中有个小疑问。
卖方可以反方面终止合同么?在这件事情中,是可以的。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效力。
所以显然,在整件事情中,卖家更占优势。
之后我又了解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家反悔,那么买家如果想依照法律程序处理的话,诉讼成本很高,审核过程漫长,即使胜诉,所得赔偿金甚至不足以购买类似或稍差一些的房子。
而此案中,买方还有一个刚刚满月的孩子,却因此居无定所,令我感慨万千。
那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觉得首先可以通过合同。
卖方之所以想违约,会违约,是因为正如他所说“即使违约我也挣了啊”所以,为何不提高违约金的费用呢?违约赔偿百分之四十,甚至百分之五十的费用,他还会选择违约么?其次,本案例中,房屋所有权未发生移转之时,曾永科已经卖掉了自己的房子并移转了所有权。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一):浅谈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论文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于公民固有利益方面的保护已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合同法存在的弊端,而侵权法也由于针对固有利益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二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部分的重叠问题,导致民法实施效率受到影响,因此应当明确和优化二者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从而达到二者的优势互补。
一、固有利益保护层面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联系在固有利益的概念界定中,我国学者大多将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进行并列,并作为债法保护的三种利益类型,固有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或财产所享有的权益,但目前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通常将固有利益归到保护义务这一概念下。
[1]当发生违约赔偿状况需要责任认定时,合同法和侵权法在责任人与侵权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定存在一定不使用性,导致二者构成了冲突关系。
而要想充分发挥二者的最大的作用,就要从固有利益层面来了解二者的关系。
我国合同法和侵权法在法律内容方面来看,主要是采用相同的主张,法律界限并不是特别的清晰和严格。
在建立我国法律体系之初,有相关学者建议明确划分两种法律的界限,并实施不同的保护原则,但最终并未采用,而是将固有利益和行使的权力统称为权益。
在实施合同法和侵权法对我国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不以双方过错为主要的判定依据,而是在具体诉讼的过程中,合同法和侵权法实行统一的制度。
但受害人自身固有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参考侵权法的内容对所受侵害提出经济赔偿,也可以按照所制定的合同内容,向侵权者提出违约的赔偿。
这种利益保护的方式,可从两方面来对自身的利益作出全面的维护,不但不会增加被害人诉讼的成本,还能够减少诉讼的流程,提升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力度。
二、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一)损害固有利益进行损失赔偿上适用于侵权法法律规定通常为一般情况和普遍情况,这导致在法律规定实施层面的特殊问题上,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为部分地区侵权法的推行造成了严重阻碍与限制。
《合同法论文》word版
合同法内容摘要:这篇论文主要论述了通过讲述实际例子所联系的关于合同法基本知识,从而让我认识到学习合同法对我们生活中起到的不可代替的作用。
关键字:合同解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引言:短暂的合同法学习结束了,起初只是知道合同法是和“法”有关的,通过短暂的学习使进一步的了解了合同法。
学习中主要学习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效力等。
为了能让我们更加的认识合同法,老师讲的例子更加让我记忆深刻,生活中难免也会遇见类似的事情,这样我们便可以用我们所学的知识正确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一,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1]。
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
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一)租赁权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
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2]。
但也有学者对租赁权是否为债权提出了质疑[3]。
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根据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此前存在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而认为这种权利的性质也是一种物权。
因此"买卖不破租赁"完全符合民法相关法理,并非属于"债权物权化"情形。
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租赁权为物权时,不宜认定租赁权因具有物权性质而就此认定为物权,而只能做边缘化的理解,即其被物权化。
这一过程考虑到了人的基本权利居住权,使得房屋管理体制从注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向注重保护使用人利益转变,保障了承租人生活的稳定。
论合同的效力(5000字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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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戒者乘人乊危,使对方在远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戒者乘人乊危,使 对方在远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叐害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戒者仲裁机构发更戒者撤销。当亊人请求发更的,人民法院 戒仲裁机构丌得撤销。 3>撤销权及其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敁和限制的。有下列 情形乊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亊人自知道戒 者应当知道撤销亊由乊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 撤销权的当亊人知道撤销亊由后明确表示戒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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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敁戒撤销后,财产应当返还给损失的一方。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叐的损失。对方有过错的,应 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仸。双方恶意患通,实施民亊行为损害国家 的集体的戒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叏得的财产,收归 国家、集体所有戒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 同无敁戒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叏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丌 能返还戒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所叐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仸。”第59条规定:“当亊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戒者 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叏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戒者返还集体,第 三人。”由此可以看出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无敁的 合同戒者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当合同被确认无敁戒者被 撤销后如何处理,以及负有责仸的当亊人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 责仸。
合同法论文格式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论文格式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合同法论文范例论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中文摘要] 合同法上的责任制度,其中特别是违约责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归责原则是有差异的,学者们对此也是聚议纷纭。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并没有使理论上的争议得以解决。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 年通过并施行。
这部法律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又结合中国的实际,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规则和新制度。
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性的多数近代法学家认为,人们可以自由地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双方达成了合意,就是一份合同。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
人们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超出了这个约定的合理范围,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映在合同责任上,就是过错责任。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一般都反映了这一归责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6 条规定:如无其他规定,债务人应就其故意或过失行为负其责任怠于为交易中必要的注意者,为有过失。
《法国民法典》第1137 条也规定:负注意保存物件的人,不问契约的标的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或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物件应谨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大陆法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台湾学者邱聪智先生认为在法律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合同法案例分析...1、德国建筑商A 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钢材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经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经在10月2日撤消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1)美方的要约是否成功撤销了呢?(2)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一、一般来说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德国建筑商2003年8月底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其在美方同年10月2日发出的撤销9月10日的要约传真前并未做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故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但若德国建筑商与该美国生产商之间一直有生意往来,且依其交易习惯,德国建筑商可不以通知方式而是其他方式(如要约到达多少日德方以默示方式构成承诺)的除外.二、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若无交易习惯,则德商同年10月10日向美商发出的承诺其实质为新的要约,其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篇二: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合同法案例分析题3.某私营合伙企业,合伙人5人,其中一人为在职职工,其他4人均为辞职、退职人员.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中有3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外2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同法的论文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
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篇一:合同法5000字论文机械工程学院《合同法》结业论文学号:1210100b33姓名:杨威然班级:12级机械类11班专业:机械类专业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杨威然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重要法律原则。
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
《合同法》不仅将诚信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其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信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诚信、合同法、法律一、中国诚信的含义及诚信原则的继承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
一些流传至今、广为传诵的成语典故,如“一言为定,一诺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 等等就浓缩了对诚信重要性认识的精华。
追溯到先秦儒家。
孔、孟、荀子把诚信从做人之道扩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和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
三国时,诚信的当时模式“义”帮助蜀国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渐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诚信文化;利用人格诚信关系,自明清以来,中国人逐渐冲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织布”的重农思想,开始“求富于市”,在寻求财富的漫长过程中人们总结出一条不可违背的法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思诚者,人之道也”,这个“道”就是商业经济和资本运作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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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篇一:合同法论文成绩论不安抗辩权课程名称:合同法任课教师:田丽论文作者:刘思源学院班级:文化传播学院201X级学号: 120230112论不安抗辩权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签署大大小小不同方面的合同,它保障着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懂得合同法的人却少之又少,这导致原本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合同却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纠纷,打扰我们的家人和生活。
学校开课教授合同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学期我选修了合同法课程,对合同法有了全面化体系化的认识。
在结课论文中,我想谈谈我对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认识。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理解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行使这项权利。
通俗来讲,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互负责任并有先履行和后履行的顺序,在此基础上,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表明后一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上的内容,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为了更好的阐释不安抗辩权,下面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例。
201X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
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
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
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论文格式
合同法论文格式篇一:合同法论文范例论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中文摘要]合同法上的责任制度,其中特别是违约责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归责原则是有差异的,学者们对此也是聚议纷纭。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并没有使理论上的争议得以解决。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通过并施行。
这部法律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又结合中国的实际,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规则和新制度。
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多数近代法学家认为,人们可以自由地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双方达成了合意,就是一份合同。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
人们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超出了这个约定的合理范围,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映在合同责任上,就是过错责任。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一般都反映了这一归责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如无其他规定,债务人应就其故意或过失行为负其责任。
怠于为交易中必要的注意者,为有过失。
《法国民法典》第1137条也规定:负注意保存物件的人,不问契约的标的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或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物件应谨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大陆法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台湾学者邱聪智先生认为在法律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
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对民事法律规范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和基本准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民事法律价值取向和对民事行为的法律评价,同时也集中表现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约束功能。
【最新2018】合同法论文-优秀word范文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同法论文篇一:合同法论文.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论述摘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相区别的法律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从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因此,合理的认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义;司法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我们研究《合同法》时两个经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关于合同成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
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2)意思表示一致;(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是区分合同主体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标志。
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首先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来分析: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对于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区别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和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1)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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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懂得合同法的人却少之又少,这导致原本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合同却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纠纷,打扰我们的家人和生活。
学校开课教授合同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学期我选修了合同法课程,对合同法有了全面化体系化的认识。
在结课论文中,我想谈谈我对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认识。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理解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行使这项权利。
通俗来讲,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互负责任并有先履行和后履行的顺序,在此基础上,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表明后一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上的内容,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为了更好的阐释不安抗辩权,下面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例。
201X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
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
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
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共10篇)
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共10篇)关于合同法的论文经济法之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原则:(一)、合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人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民法论文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民法论文【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如果把合同法比做建设物,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栋梁,更不是砖瓦,而是和栋梁、砖瓦有机结合的体现该幢建筑物的风格。
有人认为学习、适用合同法,重要的是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可有可无、虚无缥缈的。
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纳领,纲举目张。
基本原则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
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当然,基本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备而不断丰富。
中国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和1986年颁布的中国民法通则以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差别,但内涵以及外延和过去有不同,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中国的民事法律也不断完备。
(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5000字的法律法学论文范文
5000字的法律法学论文范文法学院学生学习法律。
无论是本科生、研究生还是博士生,都学法学和研究法学,离不开论文写作。
特别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一篇论文,还有一个问题是怎么写论文的。
以及如何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体会。
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
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
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
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
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
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法律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
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
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
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
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
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
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
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
美国合同法论文5000字_美国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美国合同法论文5000字_美国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美国合同法论文5000字(一):美国合同法下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原则及其限制论文【内容摘要】根据美国合同法,在违约时,最常见的损害赔偿计算依据是预期损害赔偿规则。
规则在罗宾逊诉哈曼一案中确定下来。
该规则现已反映在《统一商法典》和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中。
今天它仍然是法院用来计算损害赔偿金的最常见的规则。
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该规则已经发展出了三个限制,即可预见性限制、减少损失责任和确定性限制。
【关键词】期望利益;可预见性限制;缓解规则;确定性规则根据普通法,对违约最常见的补救办法是金钱损害赔偿,而不是不同于民法的具体履行。
金钱赔偿的目的是向受害方提供赔偿。
一、预期损害的定义美国法学家富勒和他的学生将损害分为三类,即期望利益、依赖利益和归还利益。
当有违约时,金钱损失可以保护这三种利益①。
货币损害赔偿的计算也基于这三种利益。
期望利益是把受害方放在如果合同履行时他本来会处于的位置上。
依赖权益是(由于预期而造成的损失),使受害方处于合同从未签订时本来会处于的位置上。
归还利益是让受害方回到他本来会处于的位置上,如果承诺没有做出。
预期利益是这三种利益中最早确立的货币损害赔偿规则,至今仍被广泛使用。
期望利益,换言之,是当事人希望通过履行合同实现的所有利益。
美国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协议产生的"希望"或"期望",将受害方处于在合同履行时本来应该达到的状态。
虽然期待利益给予被违约方的如同合同被完好地履行时他应获得的利益,但这背后是有合理的依据和现实的依据的。
这一规则背后的法理是:受害方为实现这一期望做了一些准备。
实现当事人的期望利益有基础和条件。
这些准备是有基础的。
此外,由于预期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希望实现的合理利益,违约方应当对其可预见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违约方对意外情况不应负责任,因为他在签订合同时预计的是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并且他也无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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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
篇一:合同法论文
成绩
论不安抗辩权
课程名称:合同法
任课教师:田丽
论文作者:刘思源
学院班级:文化传播学院201X级
学号: 120230112
论不安抗辩权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签署大大小小不同方面的合同,它保障着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懂得合同法的人却少之又少,这导致原本保障我
们合法权益的合同却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纠纷,打扰我们的家人和生活。
学校开
课教授合同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学期我选修了合同法课程,对合同法有了全
面化体系化的认识。
在结课论文中,我想谈谈我对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认识。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
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
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理解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行使这项权利。
通俗来讲,不安抗
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互负责任并有先履行和后履行的顺序,在此基础上,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表明后一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上的内容,先履行一方可以
中止履行合同。
为了更好的阐释不安抗辩权,下面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例。
201X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公司按
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
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
织加工。
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
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
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
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
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
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
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
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
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
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
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
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
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
同约定
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甲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来自: : 合同法本科论文
5000字 ))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公
司属于第四种,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要求停业整顿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
合同法的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是一个区分点,以上案例也涉及到这两点的
区分问题,所以,借此案例谈一谈我的理解。
虽然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但是,乙公司并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行其义务,并且在中止履行后,还应当立即通知
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
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乙公司在得知甲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时,只能中止履行其支付加工费的
义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
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其特征是(1)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3)
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其一,不安抗辩权是
先中止合同履行,只是暂时阻止合同效力而非如解除合同永久消灭合同效力;其二,不安抗辩权更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不安抗辩权下,其救济
方式首先表现为中止履行,然后是解除合同,同样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而预期
违约则因它是合同履行之前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因此,无法和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用,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并损害赔偿。
以上是我对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理解与区分。
合同法是一个与我们息息相关的
法律,作为大学生,有必要了解法律常识,只有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切身利益,
才能拥有幸福无忧的生活!
篇二:合同法论文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大学生就业在短期内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从
长期来看,它的施行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地保护大
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有关各方应有所动作,合力开创大学生
就业的有利局面。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
201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
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
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
哪些影响。
本文拟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长期效应和涉及
大学生的某些条款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
相应对策,以供各方参考。
一、高校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和了解
据笔者进行的“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网络
在线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
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
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
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
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
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
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
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
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
作为201X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
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场社会震荡短时间内不会平息下来。
高校毕业生在震荡期内的就业毫无疑问也会受到影响,会加剧目前的就业紧张
形势。
一段时期内,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招收量将会减少,招聘程序会越来越
严格,对毕业生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高。
(一)不规范用工的企业违法成本的升高,既要合法用
工,又要稳定成本,必然导致用工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