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PPT课件
4、7月26日,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 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修改,提 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5、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 一步修改后,11月19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第十一 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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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三、《条例》修订意义:概括为 “五个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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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条例解读
市消防支队法制科长 姚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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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0年11月19日经第十一届江苏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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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江苏省消防条例》 共7章, 69条。
第一章 总则
共9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共21条;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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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二是专职队人员来源:规定公安现役消防力 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 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 (第 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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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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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四是日常监督检查:对危险部位、场所采取临
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
予以查封、扣押。
监督检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
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
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
【律师手记】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的司法实践分析
【律师手记】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的司法实践分析第一部分有关于招商引资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这应该是司法实务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点。
何为招商引资协议,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无定论。
当然,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抽象的定义没有尚无大碍,但是涉及到对于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的问题,却不可不察,招商引资协议纠纷到底是属于行政纠纷,还是属于民事纠纷?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笔者搜集到(2017)最高法行再99号再审行政裁定书正好涉及招商引资纠纷的一些基本问题,我们可以循着该裁定书呈现出来招商引资纠纷在司法实践的样态而展开我们的讨论。
首先,该裁定书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本案招商引资协议是否为行政协议;二、本案纠纷解决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三、本案应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从该裁定书总结的争议焦点可以看得出,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是至关重要的点,是解决焦点二、焦点三问题的前提。
换言之,招商引资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问题的转化为我们提供了对问题本身抽丝剥茧的路径,进而通过对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分析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因而,焦点一的问题是本案的核心,其着重点在实体法上面,而焦点二、焦点三则根据焦点一的结论逻辑的推导出来,而且其着重点在程序法上面。
第二部分焦点一,关于本案招商引资协议是否为行政协议的问题。
协议是经过谈判、协商而制定的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文件。
利用协议来约定权利义务是各种社会主体普遍采用的手段。
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签订的协议,属民事协议;引发的纠纷,按照民事救济程序解决。
随着行政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和行政管理理念从高权命令向协商、合作的转变,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约定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协议也被统称为行政协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
这其实很好的体现了私法与公法相互融合的趋向,合同的理念不断地灌注到行政法的实践中,从某种程度上,本案就是体现甚至贯彻这一理念的典型。
江苏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议
江苏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议作者:钱振明钱玉英来源:《唯实》2016年第01期江苏是全国兴办开发区时间最早、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省份之一。
但当前也存在着执法地位缺失,行政职能模糊;实施权限缩小,机构规模膨胀;运营负担增加,体制优势弱化等问题。
对此,需要创新管理体制,推进法治进程;需要落实管理权限,增强创新活力;需要精简开发机构,提升行政效能;需要强化社会管理,优化开发建设。
一、当前江苏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执法地位缺失,行政职能模糊。
江苏目前有各类国家级开发区60家、省级开发区近百家。
作为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管委会,是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并没有相应规定,因而它是一个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
尤其像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由地级市直接举办的国家级开发区,是由地级市政府设立派出机构实施管理,更是缺乏法律依据。
虽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其中有关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规定,但这与《地方组织法》并不配套。
这就导致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处于法律效力缺失甚至是“不合法”的境地,致使开发区新增的许多社会管理职能,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企业劳动者权益的维护等,难以合法有效地被承担。
实施权限缩小,机构规模膨胀。
一般而言,省级经济开发区享有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国家级开发区享有地级经济管理权限,但实际上一些部门的关键权力并没有下放。
据调研发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虽是盐城市政府派出机构,但来自市政府的职能授权严重不足,开发区的国土、规划是市局的分局,财政等部门实际上也相当于是市政府对应部门的分支机构,其权限甚至要小于周边的市辖县(市)。
而为应对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的直接干预,各个开发区管委会基本上都设立了与地方政府部门相应的机构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导致开发区管理机构逐步膨胀。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制度,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举办大型商贸展销、节庆娱乐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技术规范。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九条 下列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大型集贸市场、重点事业单位和古建筑群;
七、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合并修改,分列为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九条 依照《消防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五十条 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九、第五十六条修改,列为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正)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删去第四条第二款至第五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节水生态环境修复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六章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七章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凡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村(居)民个人建住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正式开工前,应当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样、验线。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放样、验线,不按时进行现场放样、验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正常开工。
“村(居)民个人建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放样、验线,不按时进行现场放样、验线的,村(居)民个人可以正常开工。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村镇的各种房屋建筑(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五、删去第十九条。
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共八章、三十三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第三节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第三章管辖、协助与回避第四章行政程序一般规定第一节程序启动第二节告知和陈述、申辩第三节听证第四节调查和证据第五节行政决定第六节期间和送达第七节行政行为效力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重大行政决策第一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节行政规划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第六章行政执法第一节行政审批第二节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强制第四节行政给付第五节行政征收征用第六节行政确认第七节行政检查第七章行政指导第八章行政协议第九章行政奖励第十章矛盾纠纷解决第一节行政调解第二节行政裁决第三节行政复议第四节投诉举报处理第十一章公众参与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条例。
经依法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条例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使行政职权全过程。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未经正当程序,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透明运行。
202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学习PPT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课件(带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粮食 物资储备、人防、铁路、通信、邮政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国资等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财政、司 法行政、广播电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责的部门。 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 常工作。
电大法理学--全题库
法理学一、填空题(单项选择)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5、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6、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7、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来区别个人正义。
8、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9、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0、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11、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1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13、(1954年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5、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依指导法律调整的阶段,可以分为(立法原则)、适用法的原则、(法律解释原则)等。
15、现代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以及(法律术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
17、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被称(习惯)。
18、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等力量来维持。
19、技术规范可以分为:(单纯的技术规范)规范、社会技术规范和(法律技术规范)规范。
20、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的活动。
2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2、根据立法的进程,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表达技术。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选举参加债权人会议和进入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四)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五)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七)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省公路条例》修订解读(2021)
《江苏省公路条例》修订解读(2021)5月27日上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以下称《条例》修正案)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正案的施行,为推动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将有力推动全省公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百姓出行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现解读如下:一、立法背景《江苏省公路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自2000年实施以来,有力推进了我省公路事业发展。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15.8万公里;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二级以上公路占比全国各省区最高;路况水平持续保持全国领先,为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但随着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施行以及机构改革的推进,原《条例》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
为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交通”,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修正。
一是适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要求。
如原《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与公路用地最小间距的规定,需要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一步衔接。
原《条例》主要从规划控制的要求,规定了建筑群与公路用地的最小间距,在实际执行中有可能产生不同理解,亟需优化修改。
二是适应我省交通运输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出台,省级、市级层面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县级的改革也正在加快推进。
公路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迫切需要结合改革的需要和江苏实际,对原《条例》确定的公路管理体制、管理主体等进行重新调整,以适应交通运输改革新形势新要求。
三是解决我省公路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我省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如: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机制不健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根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百吨王”等恶意超限车辆严重危害公路安全,需要重点强化相关治理规定,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保障公路安全。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1986年12月20日江苏省和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注册与经营第四章优惠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外商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术项目为主,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加强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等。
外商投资的方式可以采取:(一)与省内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二)独资经营;(三)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五条鼓励省内外的公司、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科研机构和基础设施。
第六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作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和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实施日期】201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修正)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1992.08.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2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保障科技兴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技进步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改革科技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经济、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推动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学习、传播、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抵制和反对违反科学、宣扬愚昧落后的行为,促进科技进步。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一切为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都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表彰和奖励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重要科技成果,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第七条我省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是:(一)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改造、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
2023年安全员-A证(江苏省)参考题库附有答案
2023年安全员-A证(江苏省)参考题库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全能考点(共50题)1.【判断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作业人员自行配备。
()2.【多选题】差别费率可与()等因素挂钩。
A、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B、工程规模C、工程类型D、工程项目风险程度E、施工现场环境3.【单选题】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应满足基础施工要求,且不应小于()。
A、18个月B、两年C、6个月D、一年4.【多选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A、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B、跨度大于30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C、跨度大于60米及以上的网架结构安装工程D、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桂工程E、地下暗挖工程顶管立程(其他的标准)5.【判断题】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可以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6.【判断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不适用于建设施工企业。
()7.【判断题】《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8.【判断题】工程主体封顶后,往往有装饰、水电安装等多家队伍进场施工,建设单位应明确总包单位为消防责任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消防统一管理与协调。
()9.【判断题】建筑物外围边沿应采用平网进行封闭。
()10.【单选题】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者基坑勘察设计专项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A、甲级B、乙级C、丙级D、以上都可以11.【多选题】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等物质帮助的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A、医疗救治B、生活保障C、经济补偿D、医疗和职业康复E、收益保险12.【判断题】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年)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
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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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1.01
【实施日期】199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外商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校项目为主,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加强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
”
二、第七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
三、第八条修改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