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新合约上市交易的通知(大商所发[201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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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部分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部分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部分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大商所发〔2022〕419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对部分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我所将自2022年8月5日交易时(即8月4日晚夜盘)起对豆粕、豆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生猪、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并对棕榈油期货合约申报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其余期货合约申报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一、适用对象当日在棕榈油、铁矿石、豆粕、豆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生猪、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上信息量笔数超过一定标准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做市商做市交易免收申报费。

二、收费标准申报费按合约、按日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合约申报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合约上各档位信息量×该档位收费标准)其中,信息量=下单笔数+撤单笔数报单成交比(OTR)=信息量/有成交下单笔数-1对于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对其下单笔数、撤单笔数、下单手数、撤单手数和成交手数等指标合并计算。

三、收取方式当日结算时,申报费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当日结算时扣划申报费,可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扣划,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2022年7月29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八部规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焦煤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4年12月24日起办理,玉米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5年4月1日起办理,其他品种办理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有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附件4:相关品种业务细则附件5: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库。

设立集团交割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标准

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标准

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标准大连商品交易所(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简称DCE)是中国国内一家较为知名的期货交易所之一,它是中国三大期货交易所之一,也是亚洲最大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之一。

在DCE上,铁矿石是其中最重要的交易品种之一,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活动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的标准。

一、交割标的品种: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的标的品种是指标铁矿石合约,即以63.5%品位的铁矿石为主要标的。

指标铁矿石合约的交割月份为1、3、5、7、9、11月份,每个交割月份交易的指标铁矿石合约的交割期为当年该月份的第三个周五。

二、交割仓库:大连交易所指定了一些可供交割的仓库,交割仓库的选择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仓库,这些仓库都是经过审查的,并且具备一定的交割能力。

交割仓库的选择也是根据铁矿石交割实践中的需要进行的,以确保交割能够顺利进行。

三、交割单位: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的交割单位是每手1000吨,即每手交易的是1000吨铁矿石。

四、交割方式: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的方式是实物交割,即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将铁矿石实际转交给买方。

五、交割质量:交割的铁矿石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仓储运输规程的要求。

交割的铁矿石品位为不低于63.5%的指标铁矿石。

六、交割提前通知:根据大连交易所的规定,交割仓库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买方和卖方分别通知交割所需的具体铁矿石数量及质量。

七、交割过程:交割的前一天,交割仓库会进行交割准备工作,包括查看铁矿石数量和质量等。

交割日当天,交割仓库将铁矿石转交给买方,并由买方将铁矿石运走。

八、交割费用:交割费用是指交割仓库对交割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交割仓库的规定执行。

九、交割通知书:交割通知书是交割仓库向买方和卖方发放的一种凭证,交割通知书中包括了交割货物的具体数量、品质等信息。

总结起来,大连交易所铁矿石交割的标准主要包括标的品种、交割仓库、交割单位、交割方式、交割质量、交割提前通知、交割过程、交割费用和交割通知书等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4号关于征集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的公告为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相关问题研究,大连商品交易所即日起开展以下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公开征集工作。

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课题说明(一)国资委新规对化工行业产业客户参与期货市场的影响研究研究内容:2023年10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业务管理、坚决根治虚假贸易,国资委对央企的贸易业务提出十个不准的行为,该通知发布后,央企需严格按照规范梳理集团全部贸易业务并规范贸易管理、完善内控制度。

此次课题旨在研究新规对化工行业央企贸易模式的影响,分析贸易模式转变对化工行业央企参与期货市场的影响,进而为化工行业央企参与期货市场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研究周期:预计12个月(具体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研究经费:不超过20万元(二)保险公司参与商品期货市场的现状、路径和未来趋势研究研究内容:202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1430亿元,向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98万亿元,为护航乡村振兴提供了有效助力。

其中,“保险期货”模式为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有益补充。

此次课题旨在研究农业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商品期货市场的可行路径,推动农业保险市场更高效地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同步推动期货市场更好嵌入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研究周期:预计6个月(具体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研究经费:不超过10万元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金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研究机构或组织,申报单位应当在所属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研究实力。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16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3月21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大商所发〔2010〕220 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 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 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 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 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1 个月。

2.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1)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介绍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介绍

第1页
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最新价=1811
j1305
买卖
1790 1810 1811
SP j1305&1309
买卖 -74 -74
j1309
买卖 ------- 1885

跌停板价=1885

① J1305:无买委托价,因为j1309无买委托价。 ② J1305:卖委托价=1885-75=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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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j1305
买卖 1790 1810
SP j1305&1309
买卖 -74 -74 报入
j1309
买卖 1864 1884

跌停板价=1885

③ J1309:买委托价无,因为1790+74=1864,低于跌停板1885,无效。 ④ J1309:卖委托价无,因为1810+74=1884,低于跌停板1885,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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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基本概念 核心概念 J1305&1309的问题解析 套利应用 撮合算法介绍 新套利算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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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J1305&1309的应用
4.远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近月合约(卖开展期交易)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模板】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为进一步明确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要求,指导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开户机构)落实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仅供开户机构开展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时参考,如有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业务规则为准。

一、交易权限管理要求(一)交易编码实行权限管理。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通过适当性评估或者符合适当性评估豁免条件的境外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境外客户获得交易编码后,期货公司会员应开通其特定品种期货合约和特定品种期权合约交易权限,关闭其他品种交易权限;境内客户开户后,期货公司会员应先关闭其期权合约和特定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权限,通过适当性评估或者符合适当性评估豁免条件的,开户机构应当按照客户意愿,开通期权合约或特定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权限。

(二)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向开户机构提出申请,新增或者关闭上市品种交易权限。

二、基础知识要求单位客户的相关业务人员和个人客户本人应当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开户机构可以通过下述方式了解客户知识水平:(一)知识测试。

客户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平台进行在线知识测试,知识测试总分100分,得分80分为合格。

知识测试应当由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或者个人客户本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替。

(二)承诺函。

境外客户可以通过出具承诺函的方式,表明其具有《办法》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同时承担提供不实承诺的后果。

承诺函应当注明境外单位客户的相关业务人员或者个人客户本人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三、交易经历要求(一)关于仿真交易经历。

客户应当提供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出具的境内交易场所联调测试系统、仿真系统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的交易结算单等单据,证明其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合计20笔以上(含20笔)的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大商所对外门户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大商所对外门户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大商所对外门户上线试运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大商所对外门户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服务质效,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将于10月9日上线试运行“业务、数据、交流直达”的对外门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载及登录
试运行期间,APP端、网页端和PC端同步上线。

(一)下载及访问路径
1.大商所APP下载路径:
图1 大商所APP下载二维码
2.大商所“业务通办”网页端访问网址:
,可通过页面右上角“业务通办”或宣传图下方“数字化业务服务”进入。

3.大商所PC端下载地址:
https:///file/pc/index.html
(二)注册登录
用户注册登录方式详见附件1、附件2。

二、问题与反馈
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致电400-8618-888 转0或发送邮件至**************.cn。

用户也可通过APP端和PC端中“我的-用户反馈”功能进行问题反馈和建议。

我们将虚心听取您的建议,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附件1:大商所对外门户APP端、网页端和PC端注册操作指南
附件2:大商所对外门户APP端、网页端和PC端登录操作指南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10月9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大商所发〔2020〕568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推动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我所推出场外会员制度,并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12月08日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推进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场外市场建设,维护场外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场外会员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外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从事基差交易、非标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等场外交易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场外市场建设和业务开展,坚持“共建、共享、共担”的原则,支持会员发挥主体作用,鼓励会员广泛参与场外业务。

交易所与会员共同建设场外市场,分享场外市场建设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的取得第五条会员按品种板块管理,品种板块包括黑色板块、化工板块、粮食板块、油脂油料板块、鸡蛋板块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板块。

第六条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服务商会员。

交易会员是指可以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会员。

服务商会员是指可以为交易会员达成交易提供介绍等服务的会员。

第七条符合规定的会员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后可参与基差交易、非标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场外交易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24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践行普惠金融,继续发挥期货市场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24年继续推进基于大商所期货品种的以“保险+期货”为核心模式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原则(一)服务国家战略,融入乡村振兴;(二)深化多方联动,凝聚发展合力;(三)注重标准服务,逐步推动转型;(四)立足期货功能,坚持市场原则。

二、项目内容2024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包括生物育种示范项目、“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生猪养殖专项项目。

项目要求以大商所对应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并依托大商所市场进行风险分散。

表1 2024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框架(一)生物育种示范项目方案1.品种及模式项目标的为生物育种玉米,项目涉及期货品种为玉米期货。

项目模式为“保险+期货”收入保险。

2.申请主体项目须由期货公司申请。

单个项目须由1家期货公司牵头2-4家期货公司联合开展,须至少包含1家“第二档”期货公司和1家“第三档”期货公司(分档情况见附件1),单个项目中单家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不低于总权利金的5%。

申请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须在2024年4月1日前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

若申请主体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则在业务恢复前停止开展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的县(区、旗)设有分支机构。

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精)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精)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还应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多次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频繁报撤单行为;(四)大额报撤单行为;(五)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期货公司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大商所各品种交割注意事项

大商所各品种交割注意事项
在交割月内,卖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发票的,交易所冻结20%交割余款,直至卖方提交 后返回;至交割月的下一个月起卖方仍未提交的,每日处以交割货款金额的0.5‰的滞纳金(从卖 方应交增值税发票未交之日起算);至该月月底,仍未提交的将视作不交增值发票,处以货款金额 20%的罚款
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仏合约进行交割
集 中 交 割
交 割 要 点
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③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仏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仏单和增值税发票 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仏相对应的全额货款。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 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仏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 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丏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要 交割申请,交易所按照“申报交割意向的买持仏优先,持仏时间最长的买持仏优先”的原则进行
点 交割配对。
④ 交易所根据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数量,于当日收市后先对提出申请的买方会员,按持该交割月
多头合约时间最长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
① 第一日为配对日。

卖方提出交割申请,买方申报意向。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确定后,买
流 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的20%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程 ③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仏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
“最少配对数”的原则进行交割配对,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
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④ 无交割意向的买方客户,不准进入交割月。因为进行交割月后,买方客户处于被动交割地位,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商所发[2010]220号【发布部门】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10.11.15【实施日期】2010.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大商所发〔2010〕22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附件3: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

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远程交易席位。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并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使用交易席位,应当按年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及收取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对其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业务手册(仅供参考)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业务手册(仅供参考)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业务手册大纲目录一、实物交割 (2)(一)交割方式 (2)(二)交割费用 (10)(三)交割票据流转 (10)(四)交割违约处理 (11)二、仓单生成 (12)(一)交割预报 (12)(二)商品检验 (14)(三)仓单注册 (14)三、仓单流通 (15)(一)标准仓单充抵业务 (15)(二)标准仓单冲抵业务 (24)四、仓单注销 (27)五、交割限仓及套期保值 (30)六、厂库仓单管理 (30)七、各品种交割注意事项 (32)(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32)(二)黄大豆1号 (34)(三)黄大豆2号 (36)(四)豆粕 (38)(五)豆油 (40)(六)焦炭 (41)(七)聚氯乙烯 (44)(八)棕榈油 (46)(九)玉米 (47)一、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

进行实物交割的客户必须是法人户,同时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交割方式大商所交割方式有三种:期货转现货、一次性交割、滚动交割。

1、期货转现货(1)定义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2)申请资格及办理期限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3)期转现流程(4)期货头寸的了结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该协议价格也是交割结算价,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交易所不限制价格幅度)进行平仓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商所 简介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商所 简介

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证监会监督
管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目前上市交易的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9个期货品种。

成立十八多年以来,大商所规范运营、稳步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期货交易中心。

近几年来发展尤为迅速,2006年至2010年,成交量由2.41亿手
增长至8.06亿手,成交额由5.22万亿元增长至41.71万亿元,实现了跨越式
的发展。

2010年在全球交易所期货期权交易量排名中,大商所位列第13名。

截至2010年底,大连商品交易所共有会员188家,指定交割库83个,投资
者开户数超过120万户,分布在全国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从1993年
开业至2010年底,大商所累计成交期货合38.04亿手,累计成交额146.56
万亿元,实现实物交割1,332万吨,在发现商品价格、保护农民利益、引
导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为市场主体提供避险工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东北亚航运中心建设和东北地区振兴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6年底,大商所领导班子提出了用一流的人才、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技术、一流的服务建设一流期货交易所的目标,积极向综合性和全国性、国际化的交易所转变。

2007年8月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提出,“依托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力发展期货贸易,建设亚洲重要的期货交易中心”,对大商所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大商所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目前,大商所正朝着这一崭新的目标不断努力。

大连商品交易所业务简介

大连商品交易所业务简介

一:业务参数1 .期货结算参数表2.合约信息查询3.交割费用标准4.合约包装物定价5.日交易参数6.月交易参数7.套利合约明细二:交易业务指引1 联系方式2业务术语开盘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收盘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最高价: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最新价: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涨跌: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最高买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最低卖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申买量: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申卖量: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结算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成交量: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持仓量: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交易编码: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交易编码分非经纪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

3 业务介绍3.1 套利交易指令使用说明目前,会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下达套利交易指令:1.交易所交易大厅的场内交易席位;2.交易所提供的远程单机版软件;3.第三方软件商开发的支持交易所套利交易功能的交易软件。

3.2 交易席位风险管理功能说明书3.3 市价、止损等基本交易指令使用说明书3.4 期货交易与结算流程3.5 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开户(资料更新)开户1.客户填写《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自然人)/(法人)》,由经纪会员与客户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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