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交所交易规则(白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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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白银篇)

(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2)

第三章交易方式 (3)

第四章收费标准 (4)

第五章清算 (5)

第六章交割 (5)

第七章代理业务 (6)

第八章风险管理 (6)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8)

第十章信息管理 (8)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白银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白银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客户与综合会员交易,综合会员与特别会员交易。

第三条会员是指根据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特许白银交易商。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综合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成色为AG9999,规格为15千克/锭,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135—2002,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银锭进行回购。

第五条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白银投资银锭,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所认定的银锭编码,银锭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白银的人民币中间指

导价。会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第七条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

第八条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九条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条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会员实物交割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银锭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银锭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银锭,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第十一条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银锭,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二条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为15千克的整数倍,最小交易量为15千克。

第十三条交易保证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第十四条风险保证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金条,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客户在参与银锭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七条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延期费由综合会员收付。

第十九条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10%;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5%。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条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清算

第二十二条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综合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交割

第二十五条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持有白银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白银;持有白银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银锭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客户申请交割实物白银的数量须为15千克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为15千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七章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代理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商开户,与综合会员进行银锭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代理商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代理协议书》,代理商协助客户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综合会员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电子化方式直接向综合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九条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第八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为750千克,最大持仓量为3000千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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