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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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保护中心仅对备案成功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保护中心要对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 企事业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并将名单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截至目前,我市已有300多家企事业单位在保护中心 备案成功,提交的专利申请陆续通过保护中心通道获得了快速授权。
单位动态
单位动态
2019年保护中心动态 ①在你身边·保护中心这一年 ②运行一年,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交出了这样的成绩单…… 2020年保护中心动态
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2017年12月26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同 意建设的江西首家、全国第十三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心立足南昌,面向全国,围绕中医药和电子信息产业打 造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
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
保护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全国唯一一家同时面向中医药和电子信息 产业开展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提供“三快速”“一协同”服务。其中,“三 快速”是指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所有通过保护中心前期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全部会进入“绿 色通道”,进行全流程的快速审查,审查周期可缩短70%以上。“一协同”是指保护中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 导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全面开展集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协同保护工作,形成多途径保护知 识产权的合力,协同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预审服务平台
预审服务平台
正式开通预审服务平台 :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559号高新招商集团裙楼(地铁3号线梁万站二号口向东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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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
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01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专利申请与审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6月27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科技局,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办公室、武汉经开区知识产权工作中心,各有关单位:2018年4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同意我市建设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光电子信息产业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工作。

为做好专利申请、复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先审查服务,全方位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专利申请主体进行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备案受理条件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或登记地在武汉的企事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备案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武汉市光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办理专利许可备案或专利转让登记等)。

(二)近三年内有光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专利申报需求,符合保护中心公布的IPC分类领域(需经国家局审核确定)。

(三)在该产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或较好的成长性。

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和省市专利奖项的企事业单位。

(四)技术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近三年光电子信息产业相关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件,或截至2017年底授权且有效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件。

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的研发实力,2017年研发投入大于上年度营业额的5%。

优先支持光电子信息专利申请且授权专利数量较多、专利保护意识较强、专利运用效果较好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技术领域(洛迦诺分类号)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技术领域(洛迦诺分类号)
20
1208
新能源
汽车、公共汽车和货车(注:包括救护车和冷藏车(公路))
21
1216
新能源
其他大类或小类中未包括的交通工具零部件、装置和附件(注:(a)不包括交通工具座椅安全带(29-02类)和交通工具门把手(08-06类)。(b)不包括电力机车和有轨电车的高架滑
附件2
序号
分类号
产业名称
分类号说明
1
1002
互联网
表和手表
2
1005
互联网
检测、安全和测试用仪器、设备和装置(注:包括防火及防盗警铃和各种类型的探测器)
3
1006
互联网
信号设备和装置(注:不包括车辆的照明或信号装置(26-06类))
4
1007
互联网
计量仪器、检测仪器和信号仪器的外壳、盘面、指针和所有其他零部件及附件(注:“外壳”指手表及钟表外壳和保护机械装置并作为仪器组成部分的所有外壳,为了其内装物(03-01类)或包装(09-03类)而专门设计的容器除外)
5
1207
互联网
航空器和太空运载工具
6
1402
互联网
数据处理设备及相关的外围设备和装置
7
1403
互联网
通讯设备、无线遥控器和无线电放大器(注:包括电报、电话和电视设备,以及无线电设备和电传打字机)
8
1404
互联网
显示界面和图标【8】(注:包括属于其他大类的产品的显示界面和图标【10】)
9
1405
互联网
29
2401
新能源
医生、医院和实验室用的仪器和设备
30
2606
新能源
交通工具发光装置
31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宁知〔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宁知〔2018〕34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建设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开展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无效快速预审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快速预审等服务。

预计进入快速预审通道的发明专利授权周期缩短到6个月,实用新型缩短到1个月,外观设计缩短到10个工作日。

无效案件审查周期缩短到4个月,复审案件缩短到6个月。

为服务南京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确保保护中心的服务资源切实服务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专利申请质量高、具有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意识的优势企事业单位,我局决定启动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申请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6月7日二、备案受理条件申请备案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或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都应属于南京,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信息通信设备、云计算、大数据及物联网、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卫星应用、新型显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

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与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许可备案或专利转让备案等)。

3.申请备案的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证的申请单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项及承担省高价值培育计划项目、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申请单位。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对三亚市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提高专利预审质量,规范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三亚市海洋和现代化农业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调整)领域的专利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的产业范围内通过专利预审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先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备案的申请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应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服务产业(海洋产业、现代化农业产业)领域相符;(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已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五)自愿遵守本办法及三亚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制度。

(六)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的相关情形。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优先考虑备案:(一)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有专利管理团队,并配备专利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或具有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等),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和省市专利奖项的企事业单位;(二)近5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件,或截至上一年度在审未决和有效授权专利拥有量(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不低于10件;PCT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高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研发投入应大于去年营业收入5%,未来一年拟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多且对区域产业发展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四)专利保护意识较强,维权成功率高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五)积极配合三亚保护中心各项工作。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专利分类号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专利分类号

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IPC 分类号列表
序号 1
2 3 4 5
IPC 分类号
类名
B25J B60L G01S
机械手;装有操纵装置的容器 本小类中“机械手”包括操纵工具,装置或机械,它们具有能够在空间整 体运动并改变方位的夹紧器工作头,这种整体运动和方位变化能由远离工 作头的装置控制,例如,程控工业机器人。 (B60 一般车辆)电动车辆动力装置。本小类包含: 架空的、地上的或地下的电力供应线;及其交叉和交点,架设和监控;沿 路轨的装置和用于导电以及用于绝缘的路轨接头; 克服接地电流和抵抗附近通信线路感应干扰的沿线安全装置。 无线电定向;无线电导航;采用无线电波测距或测速;采用无线电波的反 射或再辐射的定位或存在检测;采用其他波的类似装置
3
G06Q
法;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
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
4
H04N
图像通信,如电视。本小类包含:近距离或远距离的图像传输,及它们永久
性或非永久性的重现
无线通信网络。本小类包括:
5
H04W
在期望数量的用户之间或在用户与网络设备之间选择性地建立一个或多个
无线通信链路以便经由这些通信链路传输信息的通信网络。
中国(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专利分类号 (IPC 分类号及洛迦诺分类号)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IPC 分类号列表
序 号
IPC 分类号
类名
1
G06F
电数字数据处理
2
H04L
数字信息的传输,例如电报通信。本小类包括传输以数字形式提供的信号,
并包括数据传输、电报通信以及监控的方法和设备
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模板】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模板】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为充分发挥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专利预审服务质量,合理配置审查资源,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行为,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手册(试行)》、《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请求中心提供专利预审服务的申请主体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中关于非正常申请的有关规定的;(三)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违反《中心专利申请须知》、《承诺书》或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导致申请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与经中心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不一致,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五)一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质量不高、经过多次修改仍不合格,且数量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六)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七)作为已备案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超过5件/年的;(八)已提交中心的案件无正当原因撤回,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九)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主体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中关于非正常申请的有关规定的;(三)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违反《中心专利申请须知》、《承诺书》或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导致申请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与经中心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不一致,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五)提交的专利申请质量不高、经过多次修改仍不合格,且数量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六)已提交中心的案件无正当原因撤回,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河南科技》2016年第2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建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失信“黑名单”,将存在重复侵权、假冒专利、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连续提交非正常申请及违法违规从事专利代理者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通过快速审查通道申请专利。

(二)深化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工作1.有序拓展快速审查的权利类型。

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有效运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机制,积极优化审查程序,合理配置审查资源,全面开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无效请求的快速审查工作。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
21
G06T
一般的图像数据处理或产生
22
G08B
信号装置或呼叫装置;指令发信装置;报警装置
23
G08C
测量值、控制信号或类似信号的传输系统
24
G10L
分析或合成;识别;音频分析或处理
25
H01H
电开关;继电器;选择器;紧急保护装置
26
H04B
传输
27
H04
选择(开关、继电器、选择器入H01H;无线通信网络入H04W)
61
C07K

62
C07C
无环或碳环化合物
63
C12P
发酵或使用酶的方法合成目标化合物或组合物或从外消旋混合物中分离旋光异构体
64
C12M
酶学或微生物学装置
65
A01H
新植物或获得新植物的方法;通过组织培养技术的植物再生
66
C07H
糖类;及其衍生物;核苷;核苷酸;核酸

C05F
不包含在C05B、C05C小类中的有机肥料,如用废物或垃圾制成的肥料
5
H04N
图像通信,如电视
6
H02J
供电或配电的电路装置或系统;电能存储系统
7
H01M
用于直接转变化学能为电能的方法或装置,例如电池组
8
H04R
扬声器、传声器、唱机拾音器或其他声-机电传感器;助听器;扩音系统

B23K
钎焊或脱焊;焊接;用钎焊或焊接方法包覆或镀敷;局部加热切割,如火焰切割;用激光束加工
76
B04B
离心机
77
B09B
固体废物的处理
二、外观设计分类号清单
序号
洛伽诺分类号

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加大知识产权对经济建设、自主创新工作支撑,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请求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利预审服务,由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负责实施的专利快速审查与快速确权服务。

该服务非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章备案请求主体的条件第四条备案请求主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范围为准,包括:注册地和税管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与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相关。

第五条提出备案请求的主体,应具备创新研发能力、配备专利专职工作团队、已制定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为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需要,浦东新区经济、科技、人才、商务等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部门依企事业单位申请可书面推荐。

第三章主体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第七条备案请求主体属于以下任何一类情形,资格审查不予通过:1、企业主营业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能超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预审服务领域范围。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3、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与专利申请明显不符。

第四章备案请求的提出及审查程序第八条备案请求主体应向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请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书面承诺提交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

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1、备案请求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上一年度汇算清缴表或财务报表等;3、研发团队证明材料:在职主要研发人员名单和缴纳社保信息、外部研发团队合作情况等;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及其运行情况;5、备案请求主体认为有必要,可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申请主体获得政府部门、认证机构认定的相关资质、荣誉、认证;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拟上市企业可提供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当地证监会或券商官网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嘿,新手朋友,今天来给你讲讲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这事儿。

我刚接触的时候啊,那真是一头雾水,所以今天我可得把我知道的都告诉你。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知道什么类型的专利能在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做预审。

像一些特定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可以的,外观设计就不行哦。

我当时就傻傻分不清楚,以为只要是专利就都能预审,结果白做了好多无用功。

申请预审呢,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得齐全、准确。

比如说申请书得按照人家规定的格式来写,缺一个小地方都不行。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很严格的考试,答题卡上要求填的信息要是漏了一项,是不是很可能就白考了呢?一样的道理。

另外,申请的主体也要符合要求,企业要有合法的工商登记之类的。

二、实用建议这里有个诀窍,在你整理专利技术方案的时候啊,一定要清晰、简洁地表述。

你想啊,审查员每天要看很多资料的,如果你的方案乱七八糟、啰里啰唆,人家哪有耐心看呀。

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你给厨师报了一大堆又复杂又难懂的菜名,厨师也懵啊。

所以,能用图说明的地方就加上图,让审查员一眼就能看明白你的创新点在哪里。

我一开始也是这么觉得,自己知道就行了呗,详细得很却让人看半天看不到重点。

还有啊,你得提前了解一下这个领域之前的专利情况,别到时候你觉得是个新发明,其实人家早就有了类似的技术了。

这就好比你开个新饭店,结果菜的口味跟隔壁家一模一样,还自认为很独特,那不是闹笑话嘛。

三、容易忽视的点咦,这里特别重要但很容易忘的是,关于缴纳费用的事儿。

你在做预审的时候虽然可能不用即时就交所有费用,但是你得知道什么阶段要交什么费用,交多少。

我那次差点因为没关注这个而导致流程延误。

还有呢,联系方式一定要写正确、有效,万一审查员有问题要找你,联系不上那麻烦就大了。

这就像你在网上买东西填错了电话号码,快递员怎么给你送货呢?四、特殊情况有时候可能会遇到审查意见不符合你预期的情况。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附件2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单位名称)自愿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知悉并愿意承担专利预审涉及的有关法律风险,承诺不提交虚假材料、遵守专利预审服务规范、自愿接受北京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管理。

专利预审服务规范的有关事项如下:一、在北京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阶段(一)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专利申请文件。

(二)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涉及以下情形: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三)不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四)不提交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情况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五)不提交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六)不提交利用计算机程序或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七)不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八)不对同一专利申请重复多次提交预审。

(九)保证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的质量,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要求。

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均填写准确。

(十)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勾选“放弃主动修改权利”。

(十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一并提交。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手册》,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线上常态化备案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开展专利代理机构线上常态化备案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潍坊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潍坊保护中心”)负责备案申请主体的初步审核,负责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备案申请主体的复核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申请主体,是指向潍坊保护中心申请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潍坊保护中心通过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创新主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且受备案主体委托,向潍坊保护中心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由潍坊保护中心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业务通道的前置审查服务。

第二章备案申请主体备案标准第七条备案申请主体的申请条件:(一)注册或登记地在潍坊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申请备案的单位或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应属于机械装备、光电、化工或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三)申请备案的单位未曾有过专利非正常申请的行为。

第八条潍坊保护中心可以视情况,要求备案申请主体提供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的证明材料,研发方向属于机械装备、光电、化工或生物医药产业的证明材料,具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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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XX〕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
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条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第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北京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备案名单,北京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2.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
3.承诺书(试行)
附件1
2018年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
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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