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申 请 书 -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合集下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资金管理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川卫发[2016]9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01【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资金管理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6〕95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国家第一批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国家基地协同的省级基地医院:为支持各地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中央财政继续对我省201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予以补助,并首次对2016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进行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16〕55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132号)要求,制定《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资金管理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11月1日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资金管理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16〕55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132号),制定《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资金管理方案》。

一、补助对象(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川卫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7〕117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关于在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17〕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械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7〕91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

实施“两票制”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重要抓手,是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有效手段。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两票制”的监督主体,要强化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核查通报,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两票制”相关规定。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是“两票制”的执行主体,严格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两票制”执行到位。

二、明确工作要求(一)过渡阶段工作要求。

2017年4月6日-2017年9月6日是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启动实施“两票制”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细则,规范收票、验票、存票流程,及时与负责本单位药品配送的企业做好沟通衔接,进一步明确细化双方在“两票制”执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进一步健全我省产科急救服务网络,切实加强产科急救工作,大力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有效保障母婴安全。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加强我省产科急救工作,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产科急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健全覆盖全省的产科急救与转诊网络,建立科学、高效的产科急救工作秩序,强化产科急救质量与安全意识,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和管理水平。

通过制度保障和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产科急救专家作用,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高效的医疗救治,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

加强产科规范化建设,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实行高危妊娠分级和专案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

按照《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孕产妇就医提供优质、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应为严重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的孕产妇畅通会诊、转诊的急救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8篇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8篇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述职报告、调研报告、策划方案、活动方案、心得体会、应急预案、规章制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job reports, research reports, planning plans, activity plans, personal experiences, emergency pla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8篇通过写申请书,我们可以让自己的诉求更快的通过,申请书的写作最重要的就是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以下是本店铺精心为您推荐的202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8篇,供大家参考。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医疗机构名称(章)法定代表人 (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2、表1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生部卫办发[2002]117号《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1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 所有制形式分类性质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5、表1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1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7、表2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表2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表2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表3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表3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2、表3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13、表4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表5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15、.表5 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出院人数平均开放病床数16、表5 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17、表5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卫发〔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川卫发〔2017〕14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为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思路,强化监管提高评审效率,更好地做好“放、管、服”工作,我们结合实际对《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9月25日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社会监督员和有关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统一规范医院等级标牌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评审评价准备指南(2015版)》等,结合实际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各类医院(不含军队、武警部队医院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民族医医院,下同。

)按规定遵照本实施细则参加评审。

第三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川卫办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95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及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单位本着开源节流的原则,切实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不断规范临床合理用血,在全省总手术量逐年攀升的情况下,无偿献血基本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为代表的部分医疗机构,在年度总手术量逐年递增的基础上,出现了临床用血量不升反降的可喜局面。

但我省临床用血供应仅为“紧平衡”,每千人口献血率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结构性、季节性缺血仍存在,择期手术推迟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意识淡薄,输血科(血库)设置不到位,自体输血开展率不高,微创手术等节约临床用血的新技术滞后,临床输血适应症把握不严格,输“营养血”、“安慰血”的情况还未杜绝,不仅严重威胁医疗安全,也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医改的获得感。

为开源节流,全面做好采供用血工作,强化临床用血管理,切实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血液作为一种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生命安全的“护卫舰”。

随着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就医刚性需求不断释放,临床用血量逐年攀升,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作为缓解患者“看病难、看病贵”和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在“强认识、建机制、重管理、严考核”上下功夫,不断规范临床用血,提升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切实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结核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传染病之一。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1-2013年我省规范治疗和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8万例,2013年新涂阳患者治愈率达到95.21%,成效显著。

但民族、偏远及农村地区发病率高,耐多药、双重感染、流动人口等治疗管理难度大,规划中确定的15个任务指标还有7个没有完成,2013年患者报告发病数已居全省甲乙类传染病第一,防治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推进规划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机制,深化体系建设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政府领导,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优化岗位人才;加强部门合作,发挥职能职责,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险或新农合门诊及住院诊疗费用报销比例,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医疗和人道主义的救助;动员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积极广泛参与结防工作,切实强化防治工作机制。

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依法防治、稳步推进的原则,把服务体系建设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疾控机构规划协调、医疗机构诊治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程管理优势,健全制度、优化流程,推动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不断深化新时期服务体系建设。

二、强化防治目标,突出防控重点要加强各级防治人员的现代管理知识学习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免费抗结核药品板式药转换FDC应用的衔接工作,完善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及流动人口防控模式,提高监测专报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分析应用能力等。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模板】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模板】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五年制
填写说明
1、凡申请列入我省卫生计生科技成果、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均应填写本申报书。

2、项目推广单位:为拥有该技术和实施推广工作的单位。

3、推广项目技术的要点:填写所推广项目的技术内容、安全性、有效性、技术难点、成本效益分析等。

4、推广应用范围:写明本推广项目的接受单位级别(如县、乡级医疗机构)及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等。

5、推广单位可提供的条件及接受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应说明人员、科室及设备等条件。

6、本申报书一式三份,一律打印,用A4纸复印。

7、本申报书同时应附如下资料: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鉴定证书、
获奖证书、专利证书、配套产品生产及市场准入的批准文件、已推广应用证明等,各一式三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宣传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要强化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口径,不得随意缩紧或放宽政策,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无误,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一、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关于户口界定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

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含未征用完土地)或未领取征地补偿金(含未领取完征地补偿金)或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村居民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农村居民户口一方可以享受奖励。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计生方面 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卫生计生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卫生计生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省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计生 工作。
机构职责
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卫生厅的职责、原省人口计生委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2.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 局。 3.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 管局。四川省卫生厅 4.将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三)政策法规处。
机构设置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 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 〔2014〕6号),设立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卫生计生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计生职能部门
01 人员编制
03 机构设置 05 其他事项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机构职责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16〕21号)和《“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川委发〔2017〕7号)有关精神,全力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四川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6〕113号)和我省《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7〕14号)等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对标建设和管理,有效保障儿童生命安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以新生儿病房为依托,具备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达到相应级别要求的技术能力。

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内危重新生儿的救治、转运和会诊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州)、县(市、区)级新生儿救治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提高全省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有效保障新生儿安全。

【基本要求】(一)省级救治中心将依托新生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妇幼保健院(含儿童医院、妇女儿童医院)并根据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分级诊疗的原则,设立多个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川卫办发〔2014〕300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4〕300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提出的“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的要求,落实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257号)安排部署,现就我省基层首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实施基层首诊是方便居民就医、推进合理诊疗、降低医药负担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程,事关卫生体制改革大局,涉及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以积极建立、稳妥实施和逐步完善基层首诊制度为突破口,推动和深化当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

二、基层医疗机构是指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等。

基层首诊系指我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以下简称“城乡医保”)的城乡居民就医时,原则上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再根据病情救治需要、基层救治能力、当地医疗条件、个人就医愿望等因素由医患双方综合决定是否转往上级城乡医保定点医院救治。

为逐步实现基层首诊,结合我省实际,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川卫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发〔2018〕15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对《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印发的《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1号)和2011年印发的《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和<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约谈制>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58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2月11日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川卫发〔2017〕14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规范医用耗材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下发的《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698号),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健康四川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摸清家底、理顺关系、公开透明、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采取排查、整治、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以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问题线索为突破口,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医用耗材全过程监管体系。

将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作为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完善医用耗材购销规范管理,形成临床合理使用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和打击医用耗材领域的不正之风。

二、活动范围全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组织领导省级成立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收集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2月21日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是医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方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以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为重点,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保障医疗技术科学、规范、有序和安全发展,筑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组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发布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及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公布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管理情况;组织对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和评估。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度)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度)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19
•【字号】川卫发〔2017〕85号
•【施行日期】2017.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度)的通知
川卫发〔2017〕85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度)》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Array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表1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办发[2002]117号文件《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1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表1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1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7、表2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8、表2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9、表2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0、表3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1、表4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2、表4平均每一门诊诊闻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3、表4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4、表4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表1 医疗机构简况
所有制形式(1)国营(2)集体经济经营(3)私营(4)中外合资合作
(5)其他()
隶属关系(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区、地区(盟)属(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
(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主管单位名称: XXX(据实填写)
服务对象(1)社会(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医疗机构地址:XXX(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他
备注
(上述表格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并于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保持一致)
表2 人员情况
表3 仪器设备情况
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表4 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