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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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反劫联网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乙方的财产安全,甲方作为专业安防服务公司,为乙方提供警戒场所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及联网报警系统安全防范服务,经过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入网方式
1、乙方提供有线电话线路,作为报警系统与甲方接警中心自动传达警讯通道并保证畅
通。
2、乙方提供220V常用(24小时供电)电源,作为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电源保证报警系
统能正常工作。
3、联网报警成套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负责维护和修理。
4、甲方投资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安装报警中终端设备一套,乙方承诺连续租用一年,如果
用户中途终止服务,服务费不退还。合同期内如果用户暂停服务,服务截止日期不予顺延;店铺如果搬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技术人员迁移报警设备,乙方承担相关材料及人工费。
第二条:设备检修服务
甲方专业维护人员按周期巡检,乙方警戒场所内的系统设备的工作状况,乙方报警系统如果出现故障,或接到乙方故障报修,甲方应即时查明原因保证乙方当日布防前投入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改系统。
第三条:服务时间及范围
1、甲方联网报警系统安装完毕,经调试开通验收后,甲方为乙方提供正式服务,服务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乙方下班后应确认报警系统正确的布防后离开,如果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要求布撤防,应即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每天乙方警戒场所内的报警系统,撤防至布防的这段时间不属于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时间,在该时间内乙方发生被盗损失甲方不承受任何责任。
4、甲方主要负责乙方夜间的防盗工作,如有警情由甲方及当地派出所出警。
5、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报警服务的范围:店名:
地址:营业面积:
第四条:甲方义务
1、按期交纳服务费用。
2、如实填写“报警用户资料”,如有变更及时通知甲方。
3、应对联网报警系统的相关内容严格保密。
4、乙方布防前,应检查场所所有门窗是否关严上锁,保险柜是否上锁,有无暗藏人员,
一切妥当后再开启报警系统,确保布防成功。
5、合同终止时,乙方配合甲方搬回报警设备对于安装设备造成乙方建筑物的空调,甲方
没有复原状的义务。
6、如因乙方误操作或人为因素而导致误报警的,甲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好误报原因。
7、乙方必须在甲方处留有指定的紧急联络人员的姓名及电话号码,并要保证甲方监控中
心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随时能够联络到乙方的紧急联络人。若因乙方紧急联络人的电话不能保证甲方监控中心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联络到,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8、发生报警或接到甲方紧急电话通知后,乙方或乙方紧急联络人应立即赶往标的现场,
确认状况及会同清查有无财产损失。若乙方拒绝到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己承担负责。
第五条:甲方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用户资料和联网报警系统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2、免费为乙方的操作人员进行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现场的培训。
3、提供报警设备的常年监控维护保证功能完善及性能稳定。
4、提供防盗联网报警的接处警服务,城区十五分钟内,城郊结合三十分钟赶到现场处警。
第六条:赔偿责任,金额及程序
自双方办妥手续正式启用该安防系统装置开始日起,乙方委托甲方负责报警服务。在防护时间内,甲方应按以下约定予以赔偿。
一、赔偿标准及程序如下:
1、甲方为乙方承诺财产被盗损失赔偿结合乙方具体实际经营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万元的财产保险。乙方财产被盗后,双方任何一方立即报警并通知按照保险法规现行规定,事故赔偿额为实际损失额(保险公司对物品损失实行绝对免赔10%免赔费,在计算赔付时予以扣减)。
2、甲方赔偿以乙方所受直接的、有形的财物损失为限,不负责赔偿原物。
3、保险标的:用户经营用工具、用具;商品、仓储品。
4、乙方丢失物品价值以进货价(凭发票原件)为准。
5、有关赔偿的责任范围,在合同期内,乙方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布防,在系统正常启动和运行中,因非用户原因,而遭受外来入侵的并经公安机关确定被盗,且90天内未能破案查获的财产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6、被盗事件发生后,根据公安机关现场认定,甲方即给予赔偿;立案后三个月未破案的,甲方如已做出赔偿,损失物品的价值在赔偿额之内,其所有权属于甲方。
二、赔偿手续:
1、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何获悉案件或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对方,公安干警未
到现场勘察取证前应保留现场,不得任意破坏现场。
2、乙方人员应全力配合查证。除在获悉事故发生后迅速赶到现场会同公安干警及甲方人
员查证有无损失外,还应主动提供真实的有关资料,应将损失物品的名称、数量、进价、售价、金额以及能证明损失物品的有效票据、账册、有效的交费票据(上述票据原件出示,复印件附通知)等,在三天之内以客户损失申报的形式盖章后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提供公安部门的勘查证明。乙方如逾期或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公安机关较晚出具勘查证明等情形造成乙方的迟延提出的除外),甲方将免除赔偿。
3、为配合公安部门破案,防止再次发生案件或事故,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资
料、增设其他防范措施,乙方应予充分合作。
三、责任免除
(1)因火灾、爆炸意外事故和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致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由于用户未在设防状态下以及未按规定启用防盗报警系统而导致未正常的工作状态造成的财产损失(防盗报警设备开启与否,以入网的防盗报警主机通过
电信部门传输监控中心的记录为依据)。
(3)因非被盗用所致用户的财产损失。
(4)在非室内和非经营业场所内所发生的损失。
(5)系统服务中断48小时以上发生的损失。
(6)未通过防区防护区域范围所发生被盗、被抢造成的财产损失。
(7)用户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8)因建筑或门窗损坏未修复、门窗未关严上锁或乙方未将易于收藏的贵重物品置于保险柜内并上锁而遭受的损失者;或贵重物品虽放入保险柜而保险柜完好而
物品丢失的。
(9)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10)金银、珠宝、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文物、古玩、古画、艺术品、软件、账册、技术资料、动(植)物、便携式装置或设备照(摄)像器材以及其他无法或不
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11)因乙方或应由乙方负责管理的人员擅自变动报警系统的有关器材、线路导致报警系统失灵或报警信号无法及时传输造成的损失。
(12)因乙方提供的电话欠费停机等事由而导致系统警讯不能及时传达者;乙方提供电系统因欠费断电时间过长而导致报警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乙方遥控器丢失
未及时告知甲方,在此期间内盗贼入侵而使乙方受损失者。
(13)如果甲方蓄意欺诈、伪造现场、编造假警情,图谋欺骗保险金的,甲方拒绝赔偿,同时会用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真相,追究乙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4)乙方未按时缴付服务费、在拖欠费用期间、甲方虽可能继续提供一段时间的报警服务,但对在此期间乙方的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5)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营业处所的保险财产被盗而造成的损失。第七条:服务费支付方式
1、甲方根据乙方现场环境提供联网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因用户店面装潢增加防范区域需要增加报警设备的,按每增加一个探测器每月加收服务费元,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报警设备及报警服务,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服务费元整,设备押金一次性付人民币元整。
3、本期共计交费¥:元整。(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
4、乙方在合同期内如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将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每月服务费的3倍。
5、合同期内,安装在场所所有的设备,如果乙方的原因需要重新设计、改装或增加防区者,甲方据实收取材料、服务费。
6、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暂为乙方服务,但未付款期内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每日加收应收0.5%的滞纳金。
第八条: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