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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12.14正文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3层0-1608-1610。
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链家公司商业秘密,于2020年11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被上诉人链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被上诉人中融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鲁学振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法律追溯既往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也日益繁荣。
然而,非法集资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不断加强。
本文将以一起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法律追溯既往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6年,某市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房地产公司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将资金投入“梦想家园”项目,可获得年化收益率高达15%的回报。
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该公司成功吸引了数百名投资者,募集资金达数亿元。
2017年,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梦想家园”公司存在非法集资行为,遂对其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公司实际并未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而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经营。
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梦想家园”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追溯既往问题1. 追溯力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新颁布的法律,如果其溯及力问题不明确,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在本案中,非法集资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即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由于“梦想家园”公司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在2016年,法院在2018年判决时,已超过追诉时效。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追究“梦想家园”公司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2. 追溯既往的合法性虽然“梦想家园”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对其进行了追究。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追溯。
(2)法律追溯既往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虽然“梦想家园”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但其挪用资金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连续犯罪可以追诉。
(3)法律追溯既往的公平性。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开始建设,2013年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
小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每户业主都将获得一套面积为30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
然而,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并未履行承诺,导致部分业主无法获得停车位。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提供地下停车位。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业主委于2016年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承诺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业主也基于此承诺支付购房款。
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本案中,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
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业主委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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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公司第三人:丙自然人2010年,甲房地产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其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
同时,甲公司承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任何债务。
2016年,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乙公司接管该地块后不久,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以下事实:1. 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债务,债务人为丙自然人;2.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的存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债务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1. 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2. 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股权转让款1亿元;3. 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笔债务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双方均签字盖章,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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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案件委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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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法律适用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土地上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按约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开始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以城市规划调整为由,要求开发商调整住宅小区的设计方案。
开发商认为此举违反了《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街道办事处履行合同,继续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发商调整住宅小区设计方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开发商是否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继续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三、法律适用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发商调整住宅小区设计方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合同约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街道办事处应向开发商提供符合规划条件的土地,并确保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发商调整设计方案,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
(2)城市规划调整:虽然城市规划调整可能导致原设计方案不再符合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规划调整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街道办事处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调整设计方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3)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城市规划调整并非不可抗力,街道办事处要求调整设计方案的行为,不属于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发商调整住宅小区设计方案的行为,构成违约。
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
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电子商务案件之诉讼管辖概述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
然而,电子商务案件的涉及面广泛,诉讼管辖问题成为其中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介绍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并探讨不同管辖权的适用原则和争议情况。
诉讼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常住地管辖原则按照常住地管辖原则,当事人的常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常住地是指自然人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按照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是指电子合同中约定的交易地点。
三、侵权地管辖原则按照侵权地管辖原则,对于因电子商务活动引起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情况在实际应用中,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情况。
下面了一些常见的争议情况和解决办法:一、跨境电子商务案件跨境电子商务案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管辖权问题更为复杂。
根据国际公认的原则,可采用以下解决办法:1. 当事人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院管辖。
2. 被告居所管辖:根据被告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权。
3. 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权。
二、互联网侵权案件互联网侵权案件涉及到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诉讼管辖面临挑战。
解决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可采用以下措施:1. 削减诉讼权力:建立一套相对独立和有专门审判机构的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机制,削减传统法院的诉讼权力。
2. 线上解决争议:推广线上解决争议的机制,通过网络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互联网侵权纠纷。
3.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国际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和规则,实现全球互联网侵权案件的跨境诉讼。
结论电子商务案件的诉讼管辖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法律案例来源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我国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该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张三要求李四退还押金,但双方在退还押金问题上产生争议。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押金。
二、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房屋租赁纠纷也层出不穷,成为困扰人民群众的一大难题。
本案涉及房屋租赁押金退还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三、案例争议焦点1.押金退还条件是否满足;2.押金退还数额如何确定;3.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四、案例分析1.押金退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出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押金,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退还押金。
2.押金退还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押金退还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院应参照合同履行情况、押金数额等因素,确定押金退还数额。
3.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详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5年与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然而,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街道办事处因土地使用年限、土地补偿费等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年限问题:街道办事处认为,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已满期限,要求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2. 土地补偿费问题:街道办事处认为,开发商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因土地征收、拆迁等原因,应支付土地补偿费。
开发商则认为,土地补偿费已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不应再支付。
三、案例分析1. 土地使用年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以外,应当予以批准。
”因此,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土地补偿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开发成本等。
”因此,土地补偿费已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开发商无需再支付土地补偿费。
四、案例总结本案中,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商在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补偿费问题上产生争议。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 开发商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以继续使用土地。
2. 土地补偿费已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开发商无需再支付土地补偿费。
本案提醒我们,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交易顺利进行。
小敏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敏,女,20岁,大学在读。
小敏的父母经营一家小型超市,位于我国某市区。
2019年5月,小敏在超市上班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超市库存损失5000元。
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但小敏认为自己并未故意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小敏的父母遂将小敏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小敏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的依据是什么?三、案件分析1. 小敏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小敏在超市上班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超市库存损失,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
因此,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的依据是什么?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劳动合同关系。
小敏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小敏在超市上班期间,应遵守超市的规章制度,保证工作质量。
(2)过错责任原则。
小敏在工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超市库存损失,存在过错。
(3)经济损失。
超市因小敏的过错损失了5000元,要求小敏赔偿。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超市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的依据并不充分。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敏在超市上班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超市库存损失,但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驳回了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小敏在超市上班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超市库存损失。
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了超市老板的诉讼请求。
法律空间效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某重点工程项目,决定对该区域内的居民进行房屋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决定,并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
在征收过程中,某居民(以下简称“原告”)因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
原告主张,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面积较大,且具有较好的地理位置和配套设施。
根据其了解的信息,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征收补偿方案所定的补偿标准。
原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价值等因素综合评定的,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决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符合公共利益的重大需求;(3)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前,已经依法进行了相关规划和审批程序,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存在争议。
2. 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和征收方式;(2)征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3)征收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支付方式;(4)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5)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本案中,原告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
姑苏区法律咨询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姑苏区某街道,有一套位于闹市区的一室一厅房屋,房屋产权人为李先生。
近年来,随着姑苏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地段房价和租金不断攀升。
李先生看到商机,便将房屋出租。
2019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了纠纷。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 纠纷起因(1)房屋质量问题:张女士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壁开裂等问题,多次向李先生反映,但李先生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
(2)租金问题: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但张女士认为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租金应该上涨,要求与李先生协商调整租金。
(3)合同解除:张女士因工作原因,需要搬家,但李先生拒绝解除合同,要求张女士支付剩余租金。
2. 法律依据(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的完好。
”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存在瑕疵,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关于租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
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
”(3)关于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案例分析(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李先生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持房屋的完好。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李先生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若李先生未履行维修义务,张女士可以要求其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李先生负担。
法律优先原则具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0年,该公司在市区某地块取得土地使用权,计划在此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然而,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公司与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就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开发公司认为,其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区政府无权干涉其开发活动。
区政府则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16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开发公司未经规划变更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法律优先原则在土地使用权纠纷中的具体应用。
即当不同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三、案件审理1. 开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区政府无权干涉。
2. 区政府答辩称,开发公司未经规划变更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3. 法院审理过程中,针对法律优先原则的具体应用,进行了以下分析:(1)首先,根据《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在本案中,《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均为上位法,存在冲突。
(2)其次,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
”在本案中,《土地管理法》为上位法,《城市规划法》为下位法。
(3)再次,根据《立法法》第81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在本案中,区政府的规划变更决定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土地管理法》存在冲突。
4. 法院认为,开发公司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且在开发过程中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案中案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开发商因故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在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提出抗辩,认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服务质量问题。
为此,开发商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反诉中,开发商进一步提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超出合同约定的收费部分。
二、法律分析(一)关于开发商拖欠物业费的问题1.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四章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开发商拖欠物业费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问题1. 物业服务质量的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标准,是判断其是否违约的关键。
2.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问题的证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开发商主张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需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对一个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获得某市某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然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开发商与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就土地使用权问题产生了纠纷。
居委会认为,开发商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占用该地块,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具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 居委会是否享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3. 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具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交换。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交换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本案中,开发商已依法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因此,开发商具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居委会是否享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交换,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本案中,居委会并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且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居委会不享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三)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交换。
”本案中,开发商已依法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因此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开发商已依法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因此其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因共有、按份共有、合作开发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姑苏区法律咨询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姑苏区,位于江苏省苏州市中心,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姑苏区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服务民众,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民众解决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姑苏区法律咨询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咨询服务的实际操作和效果。
二、案例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35岁,苏州市姑苏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苏州市姑苏区居民。
(二)案件事实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家屋顶渗水导致其家中墙壁、地板受损,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认为房屋漏水是由于张某家内部原因造成的,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三)争议焦点1.房屋漏水的责任认定;2.维修费用的承担;3.法律途径的适用。
三、法律咨询过程(一)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到张某的求助电话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漏水原因、双方协商过程、受损情况等。
(二)提供法律意见1.关于房屋漏水的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相邻权人之间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作为相邻权人,应当协商解决漏水问题。
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关于维修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相邻权人之间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若李某对张某家房屋漏水负有责任,则应承担维修费用。
3.关于法律途径的适用:张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三)协助当事人维权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提供法律意见后,协助张某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为其代写诉状。
同时,告知张某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如出庭、提交证据等。
今日说法无效的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房合同无效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本文将结合此案例,分析购房合同无效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一、案例简介2019年,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开发商出具了收据。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屋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
李某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协商未果。
于是,李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购房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主体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购房合同应当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出售房屋,主体不适格。
2. 意思表示不真实。
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承诺该房屋未设定抵押,但事实上该房屋已被抵押给银行。
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3. 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出售房屋。
本案中,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出售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三、购房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各自所得。
在本案中,李某应返还开发商已收的首付款,开发商应返还李某的购房款。
2. 赔偿损失。
因合同无效给一方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因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开发商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启示1.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2. 注意合同主体资格。
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对方主体资格,确保其具备出售房屋的权利。
3. 关注法律法规。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失。
总之,购房合同无效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
在购房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实习律师案情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述案件名称:某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自然人(以下简称“被告”)案件性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来源:起诉状二、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被告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取得公司股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履行协议,但被告始终拒绝。
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三、法律分析1.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构成违约。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四、证据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关系的重要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2.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是证明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的重要证据。
3.被告拒绝履行协议的证据被告拒绝履行协议的证据包括双方的协商记录、原告的催告函等。
五、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源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从法律角度分析,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判决建议根据以上分析,建议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七、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涉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等法律问题。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一、背景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是在建筑行业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合同,通常涉及到的材料包括水泥、砖块、钢筋等。
但是,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供应商未按时交货、交货的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期间价格波动等等,导致纠纷的产生。
为了解决此类纠纷,需要明确相关的管辖范围和法律渠道,确保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管辖一般来说,如发生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物品交付地点或者是协商达成的交付地点。
如合同的交付地点位于某省某市,那么在出现纠纷时,该合同的管辖法院通常为该省或该市的法院。
在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中,合同的交付地点和履行地点通常是相同的,因此设计履行地的管辖法院会更加容易。
2.供货商所在地法院当买卖双方未明确合同履行地点时,或是合同履行地点和供应商所在地不一致时,采用供货商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为供货商的主要经营活动在其所在地,该地法院也会更加熟悉相关的地区法律法规和情况。
3.仲裁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选择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在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如果任意一方提出仲裁请求,那么另一方必须接受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快速、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通常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最终裁决。
三、纠纷案例以下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例,通过该案例可以更好地了解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的紧急性和必要性。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协议交易数量为50吨水泥,总价值为5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货物送至甲公司的仓库。
但是,乙公司在约定交货时间后一天才发货,且所提供的水泥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最终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相关建筑工程。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针对该案例,甲公司应该先联系乙公司协商解决问题,并妥善保存合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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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淄博律师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