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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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鲁环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19日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污染源(以下称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行测管联动,形成全链条管理,倒逼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和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

(二)环评审批机构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水和大气等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审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向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提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监控平台运行维护,剔除异常数据,统计、汇总和报送自动监测数据,更新重点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

(五)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检查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调查处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排污单位负责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鲁环发〔2019〕134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重新对2019年度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核实,查缺补漏,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10月31日前在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直报系统”中完成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法律责任,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任务。

其中,2019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按本规定要求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9日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

第三条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自行监测方案注意事项及规范

自行监测方案注意事项及规范
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套用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中导出的自行监测方 案模板,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填报自身的自行监测方案。
4、过去省厅下发的模板可以继续使用,可以作为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中导出的自 行监测方案的补充内容。(为什么不用,给的模板里面没有自行监测指南中强调的那些单位 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 采样和样品保存 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信息。)
1、说明企业各类废物排放情况 2、讲清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区分废气、废水等情况)
保证当前或长期都能联系上 企业人员,即使有人离职了, 固定电话也能联系上,以方 便及时沟通
我公司积极主动开展固定污染源例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委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开展监测。我公司还开展VOCs泄漏点监测和修复,设备与管线组件动静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其中 泵(轴封)、压缩机(轴封)、搅拌器(轴封)、阀门、泄压设备(安全阀)、取样连接系统、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每季度一次, 法兰、连接件、其他每半年一次。同时为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质量,我公司于每季度开展一次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监 测……。(以及其他企业自行监测的项目,通过看备注材料,让公众和监督机构能清楚企业开展的所有自行监测活动)
企业未关联到山东省污染源监测共享信息系统的,说明监测结果公开的途径和时限(如: 收到监测报告一周内将监测报告内容上传至企业网站进行公司,企业网站网址为: www.***.com),或其他方式(具体到什么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9、无组织自行监测点位填写规范。
无组织点位:厂界上风向
无组织点位:厂界下风向 3
厂界噪声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 开展。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鲁环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2〕65号)各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水、气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根据山东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9月29日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保部门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承担的例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仍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监测规定和监测方案执行。

第三条按照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的原则,省环保厅负责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国家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市、县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和其他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第四条省环保厅考核各市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测数据准确率,并将其纳入《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中“环境监管奖”的考核。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监测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测。

(一)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人工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2项指标的监测,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各监测1次;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全部监测点位22项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的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已实行自动监测的项目不再重复监测;承担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简称水站)停运期间、抽查比对水质样品的分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鲁环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5号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防范新增土壤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商有关部门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上传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达标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产生危险废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二)建立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监督性监测中如何识别企业违法排污行为_

监督性监测中如何识别企业违法排污行为_

51■文│胡文翔 屈晓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监测结果是环境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实施环境管理、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

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监测机构与排污单位犹如猫与老鼠,双方都在研究制服对方的法术。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排污单位受利益的驱动,往往采用各种手段来违法排污,逃避污染治理责任,而且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科技含量不断提高,需要我们通过实地调查及时加以识破,采集到符合客观实际的污染源样品,在此略举一二。

伎俩之一: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这是排污单位采用的最常见、最普遍的作案手段。

排污单位表面上按照《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了标准排污口,待环保部门检查和监测采样时,将经过治理后的污水通过标排口排放,让监测机构在标排口采样,样品分析结果往往达标。

但企业又在隐蔽处建了一个管径很大的污水直排口,派专人趁夜深人静时,或台风暴雨时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深海、湖泊、江河等环境中。

或者,排污单位早在建设处理设施时,就在排出口前段接了清水管,“紧急状态下”将自来水、河水等清水接入排放口,将排放的污水浓度稀释,实现达标排放。

或者,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接到附近的城市排水管中。

识破某大型氯碱工业企业的暗管 20世纪90年代初,某中外合资大型氯碱工业企业主要生产氯气和氢氧化钠等化工产品。

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中,监测数据表明,该企业排放口污水的pH值为13,显强碱性,而且比进水的pH值还高。

企业认为他们的污水处理效果很好,一口咬定我们的监测数据有问题。

我们反复查验了自己的监测过程编者按:很多环保执法部门都面临着执法难、难执法的窘境。

环保部门与当地污染企业的矛盾长期存在,而且常常被形象地比喻成猫和老鼠的关系。

排污企业受利益驱使,想尽各种方法逃避污染治理责任,作案手段不断更新,科技含量也不断提高,环保执法面临巨大挑战。

作为环保执法的重要依据,监督性监测承担着重大责任。

然而,要通过监督性监测准确地识别出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并不是一件易事,本刊特别邀请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的胡文翔总工程师对其多年来的监督性监测经验进行了总结,不仅对企业各种违法排污伎俩进行了归纳,而且通过切身经历讲述了识别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方法,希望能给广大环境监测工作者提供借鉴。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1.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1.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第六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公开数据1季度

公开数据1季度
2018年7月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数据表
企业名称 地区 污染源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时间 监测项目及排放浓度 pH值(无量纲) 总汞(mg/L) 总镉(mg/L) 总铬(mg/L) 六价铬(mg/L) 总砷(mg/L) 总铅(mg/L) 北京市顺义 区生活垃圾 顺义区 综合处理厂 固体废物 渗滤液 排口 2018/7/4 生化需氧量(mg/L) 总磷(mg/L) 化学需氧量(mg/L) 色度(倍) 悬浮物(mg/L)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氨氮(mg/L) 总氮(mg/L) 6.32 0.00006 0.0005 <0.01 <0.004 <0.0003 <0.001 <0.5 0.05 10 2 <5 <20 0.019 0.78 污染物排放 标准限值 6~9 0.002 0.02 0.5 0.2 0.1 0.1 6 0.3 30 30 10 4000 1.5 15 是否达标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执行 《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 DB11/307水污染物综合 2013中表1 B 排放标准(DB 排放限值,氨 11/307-2013) 氮12月1日-3月 31日执行括号 内排放限值。 超标倍数 评价标准 备注
停炉
停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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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 区生活垃圾 顺义区 综合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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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数据表
企业名称 地区 污染源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时间 监测项目及排放浓度 pH值(无量纲) 氟化物(mg/L) 汞(mg/L) 硫酸盐(mg/L) 六价铬(mg/L) 氯化物(mg/L) 锰(mg/L) 铅(mg/L) 溶解性总固体(mg/L) 砷(mg/L) 铁(mg/L) 北京市顺义 区生活垃圾 顺义区 综合处理厂 固体废物 本底井 SYZH11 2018/7/4 铜(mg/L) 硝酸盐(氮)(mg/L) 锌(mg/L) 亚硝酸盐(氮) (mg/L) 总大肠菌群 (MPN/100mL) 总硬度(以CaCO3 计)(mg/L) 镉(mg/L) 氨氮(mg/L) 氰化物(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 计)(mg/L) 高锰酸盐指数(mg/L) 7.22 0.060 0.00009 3.41 <0.004 2.96 <0.001 <0.001 172.0 <0.0003 <0.03 <0.01 0.825 <0.005 <0.003 <1 56 0.0001 0.036 <0.004 0.0011 <0.5 污染物排放 标准限值 6.5-8.5 1.0 0.001 250 0.05 250 0.10 0.01 1000 0.01 0.3 1.00 20.0 1.00 1.00 3.0 450 0.005 0.50 0.05 0.002 3.0 是否达标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执行《地下水 《地下水质量 质量标准》 标准》 GB/T 14848(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 2017) 准限值。 超标倍数 评价标准 备注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水质监控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第三节工业污染防治第四节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环保部回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 2018.10.2

环保部回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 2018.10.2

环保部回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如何执行的回复2018-02-09来信: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能否列举主要依据? 2.纳税人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 3.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由谁来认定? 4.认定在什么时机?纳税申报前?还是监测报告处理后?回复:一、环境保护部2013年即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近年来,又陆续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以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信息公开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还应执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相应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保部门依职责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处罚的有关要求的回复2018-02-08来信: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

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考核的相关要求

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考核的相关要求
其批复要求执行。
【监测方案】:监测频次增加
监测频次增加的确定原则: (1)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及其批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中对排污企业监测指标的监测 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企业主要生产过程或生产设备应增加监测频次。 (3)主要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或排放变化较大的污染物应 增加监测频次。 (4)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 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增加监测频次。 (5)间歇排放、季节性生产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增加。 (6)某些方面有关联的参数应在同一时间内采用统一的监测频次。 (7)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需要增加监测频次。
【监测方案】:编制准备
▪ 分析产排污节点、对周边环境潜在的影响 ▪ 确定监测点位(总排口、处理设施进、出口等) ▪ 确定执行的排放标准(国家、地方、特定要求) ▪ 确定监测项目(排放标准、环评报告及批复等) ▪ 确定监测频次(依据本办法、排放污染物数量、
排放超标情况等确定) ▪ 确定监测方法(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
【监测方案】:废气监测点位的确定
▪ 确定废气主要污染源及排污口。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污染源为排污单 位的主要污染源:1)排放有毒污染物的排放源;2)20 蒸吨以上锅 炉;3)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 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等);4)化工类企业的反 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5)其他与2)、 3)、4)中所列污染源相当的污染源。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排放源的 排污单位,可不列主要污染源。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 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 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

监 测项 目包 括可 吸 人 颗 粒物
,

省级
负责 辖 区免缓 安装 自动 监测 设备 的 省控 污 次 负
细 颗粒 物
、 二氧 化硫 、 氮氧 化物 、 一 氧
染源 主要 污染 物 的人工 监测 , 每旬 开展
化碳 、 臭氧 、 能见度和 气象参 数 , 连续 实时监
测 。
责辖区其他污染源的监测 , 监测项 目和监测频次 根据环境监管需要确定 配合省环保厅完成
总 队负责 治污设施 运 行 情况检 查 。 第 一条 设 区 的市 环 保 局 负 责 辖 区除
风 险源 单位 聚集 区河 流下游 临近 断面 特征 污染物 的预 警 监测 , 每 天监 测 次。
第三章
第 八条
气 质量 监测 。 一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省 环保厅 负 责全省 设 区的市 环境空
万千 瓦 电厂外 国控 污染 源 的监 督性 监测 和 自动监 测数 据有 效性 审核 , 监 测项 目和监测 频次 不少 于
万千 瓦 电厂监督 性 监测 和 自动 监测数 据有 效性 审
核。

采用转让 —
经营
模式 , 由社 简
会 化运 营单 位负 责环境 空 气质量 自动 监测 站 称空 气 站
的运 营维护 和设 备更新 , 比对单 位通
第十二 条

市、区
环保 局根据 市环 保 按 试
过 移动 监测 站对空 气站 监测 数据 整体 比对质 控 。 三 省环境 信 息 与监 控 中心 按 照 《山 东省 模式运 营考 核 细则 城 市环 境空 气 自动监 测站
染 源 的监 督 监 测 , 市 、 县 级 环 保 局 负 责 辖 区 内

山东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指南

山东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指南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修改单(鲁质检标发[2011] 35号)
《关于印发排污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1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的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为实现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所进行的工程设计、验收及建成后的管理。
2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部分条款。
GB/T 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 12998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排污口标志牌辅助标志的内容依次为:××排污口标志牌、排污口编号、执行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及允许排放限值、排放去向、××环境保护局监制、监督举报电话等字样。
排污口的图形标志和辅助标志应当在标志牌上单面显示,且易于被公众和环保执法人员发现和识别。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排污口附近醒目处或标志牌上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在排污单位网站上,实时公布排污口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环境信息;公开其他环境信息可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
山东省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指南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需求,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公开排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公众监督、有利于分清责任和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原则,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指南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鲁环发〔2019〕125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鲁环发〔2019〕125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局:近期,部分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频发,经排查发现其中相当比例是由于个别纳管企业未严格执行排水、排污许可,甚至擅自将废水偷排强排入管网,造成受纳处理设施生化系统受损,继而影响下游河湖水质。

同时,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监测情况看,少数地区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总氮指标超标时间长、超标倍数高,问题较为突出,如不立即着手解决,可能导致汇水区域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赤潮、水华等现象,造成生态破坏。

为保障水环境安全,助推我省打赢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标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其中,废水直接排放环境的,应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照所属地域、行业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至第5部分》[DB 37/ 3416.1(2/3/4/5)—2018]中,包含总氮指标在内的所有指标相应限值;间接排放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并确保采取预处理等方式后,入网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及国家相关行业间接排放标准要求。

因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落后、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总氮等指标浓度超标的,要尽快升级改造现有设施;在实现达标排放前,应实施限产、停产或加设临时污水处理站,严禁将超标污水外排。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
8
(三)自动监控设施智能运维。 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水污染源自动监控 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252-2016) 和《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 动 监 控 基 站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规 范 》 ( DB41/T 1344-2016)要求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 可自行运维或委托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运维自 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要在“重点污染源监控 基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智能运 维系统”)中如实填报巡检、比对校核、故障 维修等记录。
二、做好自动监控数据修约
11
排污单位在国发软件中平台进行数据修约时,应严格按照《水污染源 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252-2016)、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 范》(DB41/T 1344-201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 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严格依据《环保法》、《大气法》、《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 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 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一)加强自动监控设施建运现场检查
19
2. 各市级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 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 〔2009〕88 号 ) , 按 时 开 展 辖 区 内省管电厂现场核查工作,从 2017年第一季度起,在国发软件 平台中录入现场核查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481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481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481号各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排污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也是环保部门加强污染源监管、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筹组织,切实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率各市环保局要统筹排污许可证发放、建设项目审批、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监管执法和监督监测等工作,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

特别是将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总磷总氮排放行业和排气筒45米以上高架源等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并督促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应联网尽联网”。

二、严格监管,不断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一)严把联网关。

排污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控设施,确保自动监控设施不得带有任何造假程序或漏洞。

各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安装建设技术规范和要求,把好新增监控设备联网关,重点做好设备资质、排污单位自验收情况和数据质量责任承诺书等资料的审查,凡自动监控设施资质不齐全、存在造假程序和漏洞、自验收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签订承诺书的,一律不得纳入联网,并书面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或更换设备,确保纳入联网的自动监控设施符合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二)规范数据传输。

排污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并获得环保产品认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确保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0.19•【分类】其他正文三部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合力守护绿水青山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下称“三部门”)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常见多发行为及新类型、新手段,体现了三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犯罪手段升级、方式隐蔽,区别于以往直接排放或通过暗管偷排污染物;有的案件行为人实施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等多个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有的案件涉及企业多,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获取关键证据较为困难;有的案件涉及如何准确追究重点排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等问题。

在上述案件办理中,检察、公安、生态环境三部门高效协同,着力破解案件办理中的难题,夯实证据,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有效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4件典型案例分别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三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三部门将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在拓展线索来源、提升打击治理实效、做实做细行刑衔接等方面深化执法司法联动,进一步推进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合力守护好绿水青山。

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2. 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 山东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4. 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例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COD去除剂模型预警行刑衔接【基本案情】被告单位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地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9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附件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第四章 信息公开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三条【任务分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条件保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经费等方面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监测内容】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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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排放标准 水煤浆)锅炉=>现有10万千瓦及以 下(410t/h以下)锅炉 (上限:35;)
2019/9/6
二氧化硫
3
35 mg/m3 是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废气
75t/h燃 煤锅炉
(DB37/ 664—2019) 山东火电厂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2019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废气
油气回收 排气筒
准 第 6 部分 有机 化工行业
2019/9/5 非甲烷总烃 29.3 120 mg/m3 是
(DB37/2801.6-2018)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废气
原料加热 排气筒
(GB 31570-2015 )石 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催化裂化催 生剂再生烟气
(GB13271-2014)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1)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限值=>烟囱或烟道=>燃煤锅炉=>
通用(上限:0.05mg/m3;)
2019/9/12
汞及其化合物
0.004
0.05
mg/m3

临邑县
山东恒源石 油化工股份
废气
有限公司
DA001
排污许可证
2019/9/25 氮氧化物
下)锅炉(上限:50;)
2019/9/12
氮氧化物
22 50 mg/m3 是
临邑县
临邑恒利热 电有限责任
公司
废气
废气监测 点
(GB13223-2011)火电 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烟囱或烟道=>燃煤锅炉(上 限:20mg/m3;)
2019/9/12
烟尘
1.6 10 mg/m3 是
火电厂(65t/h及以上锅炉)=>表3大 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 限值=>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新
2019/9/12
建或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上
二氧化硫
3
35 mg/m3 是
临邑县
临邑恒利热 电有限责任
公司
废气
废气监测 点
(DB 37/ 664—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火电厂(65t/h及以上锅炉)=>超低 排放限值=>燃煤(含水煤浆)锅炉 =>现有10万千瓦及以下(410t/h以
45 100 mg/m3 是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表 1 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采用W型 火焰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电发电
锅炉(上限:100mg/m3;)
2019/9/6
氮氧化物
14 100 mg/m3 是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废气
75t/h燃 煤锅炉
(DB37/ 664—2019) 山东火电厂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2019
锅炉(上限:10mg/m3;)
2019/9/6
颗粒物
4.9 10 mg/m3 是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废气
75t/h燃 煤锅炉
(DB37/664-2013)山 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煤(含水煤 浆)锅炉=>采用W型火焰炉、现有循
环流化床火电发电锅炉(上
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德州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废气
油气回收 排气筒
(GB 31571-2015)石 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
(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 放限值(上限:50mg/m3;)
2019/9/5
甲醇
5.98 50 mg/m3 是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2019/9/6
汞及其化合物 0.005
0.03
mg/m3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废气
废水处理 站排气筒
(GB 31571-2015)石 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
(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 放限值(上限:50mg/m3;)
2019/9/5
甲醇
5.48 50 mg/m3 是
临邑县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GB 31570-2015 )石 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催化裂化催 生剂再生烟气
2019/9/11
颗粒物
2.7 50 mg/m3 是
临邑县
临邑恒利热 电有限责任
公司
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废气
废气监测 点
(DB 37/ 664—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
行政区 行政区划 划 (县)
企业名称
监测 监测点 类型 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
执行标准条件名称
监测日期
监测项目名称
折算 浓度
标准 限值
排放 是否 单位 达标
德州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废气
75t/h燃 煤锅炉
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DB 37/ 664—2013) 火电厂(65t/h及以上锅炉)=>表3大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 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煤(含
2019/9/11
氮氧化物
20 200 mg/m3 是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废气
原料加热 排气筒
(GB 31570-2015 )石 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催化裂化催 生剂再生烟气
2019/9/11
二氧化硫
4 100 mg/m3 是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废气
原料加热 排气筒
表 1 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采用W型 火焰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电发电
锅炉(上限:1级;)
2019/9/6
烟气黑度(林 格曼黑度,
级)
<1
1
级是
临邑县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废气
75t/h燃 煤锅炉
(DB37/ 664—2019) 山东火电厂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2019
表 1 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颗粒物 =>10 万千瓦以下(410 t/h 以下)
临邑县
临邑恒利热 电有限责任
公司
废气
废气监测 点
(GB13223-2011)火电 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烟囱排放口=>燃煤锅炉,以油、气 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汽轮机组(上
2019/9/12
林格曼黑度
<1
1
级是
限:1级;)
临邑县
临邑恒利热 电有限责任
公司
废气
废气监测 点
德宝路股份 有限公司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
废气
废水处理 站排气筒
理厂(站)挥发性有 机物及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
废气
废水处理 站排气筒
理厂(站)挥发性有 机物及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
2019/9/5 非甲烷总烃 84.4 100 mg/m3 是
2019/9/5
硫化氢
1.84 3 mg/m3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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