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实施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许政[2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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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许政[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许政[2007]37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许昌市人民政府调整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豫地税函〔2007〕226号)。

现将调整后的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土地等级划分许昌市城区(含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具体范围如下:(一)一级土地范围:1.七一路(西起火车站,东至文峰北路);2.南关大街(北起建设路,南至新兴路);3.劳动路(北起八一西路,南至建设路);4.颖昌路(北起中立交胖东来服饰鞋业大楼,南至许昌宾馆);5.建设路(西起中立交,东至文峰北路);6.毓秀路(北起莲城大道,南至新兴东路);7.六一路;8.三八路;9.仓库路;10.人民路;11.南九曲街;12.南大街;13.文峰北路(北起八一路,南至新兴路);14.西关大街(五一路以东);15.西大街;16.东大街;17.东关大街;18.许继大道(东起中立交,西至延安北路);19.莲城大道(文峰北路以东,半截河桥以西);20.天平街;21.前进路;22.榆柳街;23.古槐街;24.北奎楼街;25.南奎楼街;26.文庙前街;27.察院西街;28.文博路。

(二)二级土地范围:1.大同街;2.南顺河街;3.建安大道(西起劳动路,东至建安桥);4.清虚街;5.文化路;6.八一西路、八一东路;7.向阳路;8.光明路;9.新兴西路(东起文峰路,西至延安路);10.育才路;11.议台路;12.望田路;13.解放路北路(南起新兴西路,北至华佗路);14.湖滨路、华佗路(五一路以东);15.五一路(南起新兴西路,北至华佗路);16.聚奎街(南起引龙街,北至东大街);17.文惠街;18.引龙街;19.机房街;20.衙前街;21.安怀街;22.井巷街(西起西大街,东至清虚街);23.凭心街;24.文庙后街(西起南大街,东至察院西街);25.布后街;26.东顺河街;27.西湖南街;28.西湖北街;29.北九曲街;30.北关大街。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36号),决定在全国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对各城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考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各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实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简称“城考”)的对象是各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污染防治和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等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目的是促进各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通过“城考”工作,综合评价一定时期内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逐步实现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

成立由环保、建设、统计、卫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和“城考”工作办公室,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城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27
•【字号】许政[2009]60号
•【施行日期】2009.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

(许政[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的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技术标准,我市完成了市区土地级别调整、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通过省级验收。

现将更新后的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予以公布。

新的基准地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定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附件: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
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治超办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治超办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治超办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许政办[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治超办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治超办制定的《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严把车辆入户、办证关,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企业,依法取缔各类违规经营货运场,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彻底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

根据省治超办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行动(“两证”:即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两厂(场)”:即车辆改装厂和货运场;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方针,以规范治理“两证两厂(场)”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把源头治超工作落到实处;坚持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目标,严把车辆入户、发证关,杜绝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通过治理,使改装车辆和超限超载车辆从源头上得到遏制,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成立“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三、工作步骤“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从2007年1月5日开始,至2007年6月15日结束,为期半年,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许政办[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7]48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居民建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正,保证城市快速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普查目的摸清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民改居民房屋现状情况,为城市规划、建设及房屋管理提供准确详实的资料和依据;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行为,把居民建房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有效遏制私搭乱建行为;为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提供依据,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公正;为城中村改造提供相关资料,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北外环快速路以南,西外环快速路以东,南外环快速路以北,京珠高速公路及邓庄组团以西。

其中涉及:魏都区:文峰办事处、新兴办事处、七里店办事处、丁庄办事处、东大办事处、西大办事处、南关办事处、西关办事处、北大办事处、五一路办事处。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许政[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许政[2007]64号)魏都区、许昌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1.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1.1目的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1)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2)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3)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4)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1.2依据1.2.1 环境功能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7)《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2.2 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文本)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8•【字号】许政办[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的通知(许政办[2007]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巩固市区内河治理成果,建设覆盖城乡的碧水蓝天,全面提升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水责任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排污口基本情况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等6条河流共有110个排污口。

(一)颍河(14个)1.襄城县(8个)(1)颍河桥南岸东侧50米处1个厕所排污口。

(2)颍河桥南岸西侧200米处1个厕所排污口、1个门面房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浴池排污口。

(3)颍河桥北岸西侧50米处1个厕所排污口、500米处1个饭店排污口和1个简易厕所排污口。

(4)颍河桥北岸西侧侯庄村1个旱厕(有化粪池)排污口。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6〕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6〕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4日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定,市政府根据每月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和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污染指数排名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条对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按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70%权重和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名次的30%权重加和,由低到高进行排名。

各县(区)以市环境监测、监控部门确定的监控点位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对最后一名县(区)政府(管委会)扣缴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条对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每月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

各县(市)以市环境监测、监控部门确定的监控点位计算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对最后一名县(市)政府扣缴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

第四条为保证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对各县(市)政府自行管理的自动监测站实行事权上收,由许昌市环境监控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第三方社会化运营和维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许政办[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许政办[2008]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环保局制定的《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市环保局)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停止取用受污染水源,启用备用水源的处置。

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条块结合、资源整合,科学决策、反应快速。

1.5基本情况截止2007年底,本市共有四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是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麦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长葛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平均取水量共计10万立方米(其中地下取水量3.5万立方米)。

2.组织机构和职责2.1组织机构设立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为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建委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请示、批复、区划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请示、批复、区划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代拟稿)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环保局和省水利厅〘关于批准实施〖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豫环〔200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区划〙是我省水环境保护的基本依据。

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区划〙的要求。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划〙结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三、要切实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当地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

要积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措施,按照〘区划〙的要求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

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地表水资源的合理配臵。

五、加强〘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执法,确保〘区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附件2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二○○六年七月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审定:王国平李景明审查:马新春陶冶王全力李秋民韩晓晗编修:潘鸣钟袁彩凤赵吉昌赵颖杨卫忠刘琼主要完成人员(按姓氏笔画):马新春王全力刘琼刘爱华李秋民杨卫忠赵吉昌赵颖陶冶袁彩凤韩晓晗潘鸣钟目录1水环境概况 (8)1.1 水系状况 (8)1.2 水资源概况 (11)1.3 水体水质状况 (11)2 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 (14)2.1 区划依据 (14)2.2 区划原则 (15)2.3 区划方法 (16)3 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及分析 (17)3.1 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7)3.2 四大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8)3.3 流经城市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1)3.4 跨省界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1)3.5 高功能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3)3.6 监控断面情况 (25)4 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与计划 (29)前言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评价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环境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许政办[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2007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七日许昌市2007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机械化立窑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耐火材料企业,对铸造、石灰窑等行业开展综合治理,推动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完成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减排指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保障,促进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一)2007年清潩河出境河流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70mg/L以内,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

(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在Ⅲ类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许昌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315天以上。

二、工作任务与责任(一)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关闭全市辖区内所有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2007年8、9月份为企业自主拆除时段;2007年10月份为强制拆除时段;2007年11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

水泥机械化立窑的关闭标准为水泥立窑主体完全丧失生产能力。

此项工作有关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2007]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2007]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200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2007年防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许昌市2007年防汛工作方案一、防汛工作总的要求我市地处南北气候和山区向平原两个过渡地带,降雨受季风影响,年降雨量70%集中于汛期的几次较大的降雨过程,汛期过后降雨稀少,因此,水旱灾害频繁发生。

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坚持不懈地进行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建立健全了水情测报、防汛通信系统,已基本形成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汛抗旱体系,在历年的防汛抗旱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现有防洪工程体系还比较薄弱,抗御洪涝灾害能力低,防汛形势依然严峻。

我们要从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抓紧做好今年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今年的防汛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总的要求是:在规定的防洪标准内,大中型水库不垮坝,主要防洪河道堤防不决口,平原地区排水畅通,城市安全度汛;主要交通干线正常运行;对超标准洪水做好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一)水库防汛白沙水库的调度运用要严格按照省防汛指挥部批准的度汛方案执行,由省统一调度指挥。

在水库采取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有关市、县防汛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防洪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需要落实的96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需要落实的96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需要落实的96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许政办[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需要落实的96项重点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李亚市长代表市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对2007年全市的主要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为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市政府办公室将《政府工作报告》中2007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意识,狠抓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全面完成。

市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市四大班子领导反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请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工作落实情况,以文字材料形式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许昌市2007年需要落实的96项重点工作一、坚持产业立市,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1.积极推进“136”工业体系建设,着重发展装备制造、食品、纺织、能源等支柱产业和烟草、金刚石及制品、发制品等特色优势产业。

〔由副市长王登喜牵头,市发改委、企业局负责落实〕2.集中扶持40户重点企业、100户“小巨人”企业和20户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争取更多的企业成为省重点企业。

〔由副市长王登喜牵头,市发改委、企业局、科技局负责落实〕3.扎实开展“品牌兴市”活动,催生一批名牌产品和知名企业。

〔由副市长秦春梅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4.实施节水、节能、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20项重大工程,加快9个工业点源综合治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8•【字号】许政[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许政[201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市政府法制办、供电公司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努力保障发展需求、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关注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开展清潩河流域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对2009年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后督察,全面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任务,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使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一)清潩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

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水环境研究所专题研究清潩河流域综合整治,结合河流水质目标,制定《许昌市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通过整治使清潩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3月10日前完成许昌市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可行性研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许政[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许政[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07年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2007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2006年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6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和支持下,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社会发展呈现速度比较快、质量比较高、后劲比较足的良好势头。

生产总值达到717.2亿元,增长14.9%,比计划高1.9个百分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5.5亿元,增长28%,比计划高10个百分点;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完成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农业生产稳中有升。

全市粮食产量257.3万吨,比上年增加25万吨,超额完成计划。

农业特色化水平继续提高,花卉苗木种植面积59万亩,增加8万亩,超过计划1万亩;蔬菜种植面积97万亩,超过计划7万亩。

畜牧业较快发展,实现增加值37.8亿元,增长7%。

农业产业化发展势头良好,20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成销售收入24亿元,增长16.6%。

农村生产条件继续改善,1.5万名农民工得到培训,1.5万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沼气建设工程进展顺利。

(二)工业生产产销两旺。

全市工业增加值425.6亿元,增长18.3%,比计划高2.3个百分点,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3.1%,实现利润增长65.2%,为近年来较高的一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豫政办[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许政[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许政[200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

通过调查摸清我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了解和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明确任务,扎实推进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一)普查对象。

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

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重点项目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重点项目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重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许政[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2007年重点项目的通知(许政[20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许昌市2007年重点项目》印发给你们。

为保证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昌市2007年重点项目的安排情况。

2007年,许昌市重点项目共列187个,总投资561亿元,年度投资计划131亿元。

187个项目中,续建和新开工项目172个,前期项目15个。

其中安排工业项目100个,城建设施项目24个(其中21个惠民项目打捆为一个城建综合改造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17个,社会事业项目16个(与城建设施项目重合5个),商贸物流、农林水及其它项目35个。

二、坚持重点项目推进机制,加快重点项目进度。

一要坚持目标责任制。

将重点项目纳入各地、各部门的责任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市直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外部环境的协调和督查,解决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筹措等方面的问题,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偷盗破坏等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

二要坚持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

每位市级领导同志联系一个重点项目,加强督促检查,每月至少现场办公一次,每周听取一次项目建设情况汇报,重点帮助项目单位招商引资,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优化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

三要坚持重点项目汇报制度。

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市政府副市长每半月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分管范围内的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许政办[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8]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环保局制定的《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达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市环保局)为加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结合我市饮用水源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源地现状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是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麦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长葛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从许昌市环境监测部门对4个饮用水源地水质主要指标的长期监测结果分析看,北汝河地表水源地、麦岭地下水源地和长葛地下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颍河地表水源地COD指标超过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颍河地表水源地COD指标超标的原因,一是颍河禹州北关橡皮坝上游附近人口稠密,存在生活面源污染问题;二是颍河上游流域农业面源污染;三是颍河河道内养殖现象较多。

二、工作目标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综合整治。

切实规范水源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饮用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三、整治措施及时间安排(一)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关县(市、区)组织力量排查辖区内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居民人数、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量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集中排查农村地区规模化养殖、粪便处理及对饮用水源的危害情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水责任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水责任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水责任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许政办[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水责任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断提升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确保我市河流出境断面和景观水体水质达标以及“创模”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出境水责任目标财政扣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断面及水质目标值的设置(一)设置监测断面及目标值的依据1.河南省政府与许昌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要求,到2010年,清潩河临颍高村桥断面水质COD浓度要达到40mg/L。

2.2007年,许昌市政府分别与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辖区水环境质量目标。

3.河南省政府与许昌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对COD和二氧化硫提出了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

到2008年底,许昌市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38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13万吨,削减率8.7%;到2010年底,许昌市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29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22万吨,削减率14.6%。

4.根据《许昌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到2008年,许昌市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5.《河南省环境功能区划》和《许昌市辖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保护研究》确定的水体规划功能。

(二)出境断面及水质目标值为了能够充分反映各辖区内河流水质情况,按照分级管理、控制重点的原则,设置市、县两级监控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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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许政[2007]64号)
魏都区、许昌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
(1)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2)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3)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4)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1.2依据
1.2.1环境功能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7)《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2.2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文本)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1.3原则
(1)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理论为指导;
(2)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4)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总目标为指导,今后随着市区发展的需要及生态环境适宜度的可能性确定市区目标功能。

2.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
2.1适用范围
许昌市辖区内的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和东城区。

2.2区划方法
环境功能区划以环境单元为基础,根据市区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生态适宜度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制约因素,利用道路作为明显界限,划分不同环境功能区域。

3.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2 006)的规定,结合市区清潩河、清泥河、运粮河、许扶运河、护城河、天宝河和学院河等河流地表水体水域环境现状和水体功能,将市区内的河流划定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1)清潩河市区段:清潩河滹沱闸至新107国道桥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2)运粮河:运粮河王月桥闸至经济开发区橡胶坝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3)清泥河:清泥河北外环桥至南外环桥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4)护城河:护城河市区公园至莲花湾环状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5)许扶运河:许扶运河市农机站至新107国道桥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6)天宝河:天宝河全段河流,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7)学院河:学院河全段河流,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3.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结合《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要求,许昌市市区分为居住区、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居住工业混合区、文化教育区、一般工业区。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市区情况,划定许昌市市区大气环境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3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结合市区内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现状,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别将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为3大类。

即1类区:居住、文教区,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类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1、2类区总面积90k2m。

各噪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环境噪声标准。

(1)1类区(居住、文教区)
1号区:面积2.5k2m
清潩河-天宝路-学院路-建安大道所围区域。

(2)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2号区:面积24.4k2m
清潩河-北外环-新107国道-清潩河-建安大道-学院路-天宝路所围区域。

3号区:面积1 1.4k2m京广铁路线-北外环-清潩河-七一路所围区域。

4号区:面积13.3k2m京广铁路线-七一路-清潩河-新107国道-南外环所围区域。

5号区:面积15.3k2m
西外环-北外环-京广铁路线-许继大道所围区域。

6号区:面积23.1k2m
西外环-许继大道-京广铁路线-南外环所围区域。

(3)4类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现有道路交通干线(17条):五一路、劳动路、七一路、南关大街、建设路、新兴路、八一路、文峰路、华佗路、延安路、解放路、许由路、毓秀路、学院路、建安大道、莲城大道、许继大道。

铁路干线:京广铁路和地方铁路市区段。

对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若临街建筑物以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若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即: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如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

铁路两侧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如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米;如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米。

4.环境功能区划实施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文本、附图经批准后均为有效文件。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与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由许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6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06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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