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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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1:5万(试行)

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1:5万(试行)

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1:50000)(试行)2020年3月目 次引 言 (5)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与定义 (1)4总则 (2)4.1目的任务 (2)4.2部署原则 (3)4.3总体要求 (3)5设计书编写 (5)6调查内容 (5)6.1基本规定 (5)6.2孕灾地质条件调查 (5)6.3特殊地区孕灾地质条件调查 (7)6.4地质灾害调查 (9)6.5地质灾害隐患调查 (10)6.6承灾体调查 (10)7基本调查方法 (10)7.1资料收集与分析 (10)7.2遥感调查 (11)7.3地面调查 (11)7.4物探 (11)7.5钻探 (12)7.6山地工程 (12)7.7测试与试验 (12)8地质灾害风险评价 (13)8.1总体要求 (13)8.2一般调查区地质灾害风险评价 (13)8.3重点调查区地质灾害风险评价 (13)8.4单体地质灾害风险评价 (13)8.5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14)9成果编制与验收 (14)9.1图件编制 (14)9.2报告编制 (14)9.3数据库建设 (14)9.4成果验收 (15)9.5资料归档 (16)附录A(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调查新技术新方法及适用范围 (17)附录B(规范性附录)规定符号图示图例 (18)附录C(资料性附录)设计书编写提纲 (20)附录D(规范性附录)野外调查格式及调查表 (21)附录E(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分类表 (43)附录F(资料性附录)土的类型与结构 (46)附录G(资料性附录)岩体结构类型及划分 (47)附录H(资料性附录)斜坡结构类型划分方案 (48)附录I(资料性附录)岩石风化程度划分及其判定 (49)附录J(资料性附录)单体斜坡稳定性评价方法 (50)附录K(资料性附录)遥感解译和隐患识别方法 (53)附录L(资料性附录)岩土体测试项目及参数表 (55)附录M(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风险评价方法 (57)附录N(资料性附录)成果报告提纲 (63)附录O(资料性附录)数据库建库报告提纲 (65)附录P(资料性附录)附图附件编制 (66)引 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

1-1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试行)

1-1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试行)

1-1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技术要求(1:50 000)(试⾏)2020年3⽉⽬次引⾔ (5)1 范围 (1)2 规范性引⽤⽂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总则 (2)4.1 ⽬的任务 (2)4.2 部署原则 (3)4.3 总体要求 (3)5 设计书编写 (5)6 调查内容 (5)6.1 基本规定 (5)6.2 孕灾地质条件调查 (5)6.3 特殊地区孕灾地质条件调查 (7)6.4 地质灾害调查 (9)6.5 地质灾害隐患调查 (10)6.6 承灾体调查 (10)7 基本调查⽅法 (10)7.1 资料收集与分析 (10)7.2 遥感调查 (11)7.3 地⾯调查 (11)7.4 物探 (11)7.5 钻探 (12)7.6 ⼭地⼯程 (12)7.7 测试与试验 (12)8 地质灾害风险评价 (13)8.1 总体要求 (13)8.2 ⼀般调查区地质灾害风险评价 (13)8.3 重点调查区地质灾害风险评价 (13)8.4 单体地质灾害风险评价 (13)8.5 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14)9 成果编制与验收 (14)9.1 图件编制 (14)9.2 报告编制 (14)9.3 数据库建设 (14)9.4 成果验收 (15)9.5 资料归档 (16)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调查新技术新⽅法及适⽤范围 (17)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规定符号图⽰图例 (18)附录 C (资料性附录)设计书编写提纲 (20)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野外调查格式及调查表 (21)附录 E (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分类表 (43)附录 F (资料性附录)⼟的类型与结构 (46)附录G (资料性附录)岩体结构类型及划分 (47)附录H (资料性附录)斜坡结构类型划分⽅案 (48)附录I (资料性附录)岩⽯风化程度划分及其判定 (49)附录J (资料性附录)单体斜坡稳定性评价⽅法 (50)附录K (资料性附录)遥感解译和隐患识别⽅法 (53)附录L (资料性附录)岩⼟体测试项⽬及参数表 (55)附录M (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风险评价⽅法 (57)附录N (资料性附录)成果报告提纲 (63)附录O (资料性附录)数据库建库报告提纲 (65)附录P (资料性附录)附图附件编制 (66)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是地质灾害防治⼯作的基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以下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标准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前言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规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从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归口。

本技术要求委托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3.总则3.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地面沉降等。

3.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面积之内,应依据建设项目特点及地质环境条件确定。

若危险性仅局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若危险性的来源或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地质灾害种类特征,适度扩展评估范围。

3.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4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那么、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进展各类建立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进展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以下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那么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立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全国建立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展工程建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展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立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立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容是:说明工程建立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根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立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展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立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根底上,进展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展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课程内容:1.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要求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范条例4.各主要土地利用项目的评估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1.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2.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闽国土资综[2004]149号国土资发[2004]69号(主要内容)一、何时何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如何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三、谁来评估?如何确定评估者的资格?四、怎么审查评估是否合格?由谁来审查评估报告?五、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如何管理评估成果?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附件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何时何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时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1.什么地方是地质灾害易发区?2.什么是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如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1.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性?或确定重要性的依据?(依据技术要求)2.如何确定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或确定复杂程度的依据?(依据技术要求)谁来评估?评估者的认定如何确定评估者的资格?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怎么审查评估是否合格?由谁来审查评估报告?1.2.3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三、调查滑带水和地下水的情况,泉水出露地点及流量,地表水体、 湿地分布及变迁情况。
四、调查滑坡带内外建筑物、树木等的变形、位移及其破坏的时间和 过程。
五、对滑坡的重点部位宜摄影或录像。 六、调查当地整治滑坡的经验。 7.2.3泥石流调查 调查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 段。井应调查下列内容: 一、冰雪融化和暴雨强度、前期降雨量、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 大流量,地下水活动情况。 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松散堆积物的物质组成, 分布和储量。 三、沟谷的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隋况,坡度、 弯曲、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及圈绘整个 沟谷的汇水面积。 四、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及风 化程度。查明断裂、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发育情况及可 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 五、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查明沟床两侧山坡 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 六、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 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及最大粒径以及 分布规律。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 七、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 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并区分正常沟谷或 低频率泥石流沟谷。 八、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及过度放牧等人类活 动情况。 九、当地防治泥石流的措施和经验。 7.2.4地面塌陷调查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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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内容、要求、方法与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时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就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得危害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得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就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得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就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与严重经济损失得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就是指地质灾害造成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得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得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得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与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得可能性与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得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得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与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主要内容就是:阐明工程建设区与规划区得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与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得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与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得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与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得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本技术要求规定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与规划各阶段得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得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工作程序见下面得框图:5.评估范围与级别5、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与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与规划项目得特点、地质环境条件与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5、2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5、3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必须以完整得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与地面沉降得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得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5、4建设工程与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得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得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得活动断裂得交汇部位、活动断裂得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5、5重要得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5、6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一中等得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得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7区域性工程项目得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5、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分为三级。

见表5—15.8.2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5-3。

5、9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与成果等。

6.技术要求6、1一级评估应有充足得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

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得各类地质灾害体得危险性与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二、对建设场地与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得与本身可能遭受得各类地质灾害得可能性与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三、依据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与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与危害程度,对建设婿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得措施与建议。

6、2二级评估应有足够得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得各类地质灾害得危险性与危害程度逐一进行初步现状评估;二、对建设场地范围与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得与本身可能遭受得各类地质灾害得可能性与危害程度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三、在上述评估得基础上,综合评估其建设场地与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与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可行得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

6、3三级评估应有必要得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得内客,作出概略评估。

7.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7、1地质灾害调查得重点应就是评估区内不同类型灾种得易发区段。

7.1.1在相同地质环境务件下,存在适宜得斜坡坡度、坡高、坡型,岩体破碎、土体松散、构造发育,工程设计挖方切坡路堑工段,将就是崩塌、滑坡得易发区段,应为调查得重点。

7.1.2经初步分析判断,凡符合泥石流形成基本条件得冲沟,应为调查得重点。

7.1.3依据区域岩溶发育程度、松散盖层厚度、地下水动力条件及动力因素得初步分析判断、圈定可能诱发岩溶塌陷得范围,应做为调查得重点。

7.1.4在前人资料得基础上,圈出各类特殊性岩上分布范围,可做为调查得重点。

7.1.5对线状及区域性得工程项目,必须将地质灾害得易发区段与危险区段及危害严重得地质灾害点作为调查得重点。

7、2地质灾害调查内容与要求7.2.1崩塌调查一、崩塌区得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得大小与崩落方向。

二、崩塌区岩体得岩性特征、风化程度与水得活动情况。

三、崩塌区得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得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及编绘崩塌区得地质构造图。

四、气象(重点就是大气降水)、水文与地震情况。

五、崩塌前得迹象与崩塌原因,地貌、岩性、构造、地质、采矿、爆破、温差变化、水得活动等。

六、当地防治崩塌得经验。

7.2.2滑坡调查一、搜集当地滑坡史、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图与地质构造图等资料,并调查分析山体地质构造。

二、调查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变过程;圈定滑坡周界、滑坡壁、滑坡平台、滑坡舌、滑坡裂缝、滑坡鼓丘等要素;并查明滑动带部位、滑痕指向、倾角,滑带得组成与岩土状态,裂缝得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与力学属性;分析滑坡得主滑方向、滑坡得主滑段、抗滑段及其变化,分析滑动面得层数、深度与埋藏条件及其向上、下发展得可能性。

三、调查滑带水与地下水得情况,泉水出露地点及流量,地表水体、湿地分布及变迁情况。

四、调查滑坡带内外建筑物、树木等得变形、位移及其破坏得时间与过程。

五、对滑坡得重点部位宜摄影或录像。

六、调查当地整治滑坡得经验。

7.2.3泥石流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得全部地段与可能受泥石流影响得地段。

井应调查下列内容:一、冰雪融化与暴雨强度、前期降雨量、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情况。

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松散堆积物得物质组成,分布与储量。

三、沟谷得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得发育程度、切割隋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得形成区、流通区与堆积区及圈绘整个沟谷得汇水面积。

四、形成区得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及风化程度。

查明断裂、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现象得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得分布范围、储量。

五、流通区得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

查明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得冲淤变化与泥石流得痕迹。

六、堆积区得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与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得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及最大粒径以及分布规律。

判定堆积区得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

七、泥石流沟谷得历史,历次泥石流得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得降雨情况与暴发后产生得灾害情况,并区分正常沟谷或低频率泥石流沟谷。

八、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及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

九、当地防治泥石流得措施与经验。

7.2.4地面塌陷调查地面塌陷包括岩溶塌陷与采空塌陷。

宜以搜集资料、调查访问为主,分别查明下列内容:岩溶塌陷:一、调查过程中首先要依据已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区内岩溶发育、分布规律及岩溶水环境条件。

二、查明岩溶塌陷得成因、形态、规模、分布密度、土层厚度与下伏基岩岩溶特征。

三、地表、地下水活动动态及其与自然与人为因素得关系。

四、划分出变形类型及土洞发育程度区段。

五、调查岩溶塌陷对已有建筑物得破坏损失情况,圈定可能发生岩溶塌陷得区段。

采空塌陷:一、矿层得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与开采层得岩性、结构等。

二、矿层开采得深度、厚度、时间、方法、顶板支撑及采空区得塌落、密室程度、空隙与积水等。

三、地表变形特征与分布规律,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得关系。

四、地表移动盆地得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与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与变形得特征值。

五、采空区附近得抽、排水情况及对采空区稳定得影响。

六、搜集建筑物交形及其处理措施得资料等。

7.2.5地裂缝调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单缝发育规模与特征以及群缝分布特征与分布范围。

二、形成得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构造断裂等)。

三、地裂缝成因类型与诱发因素(地下水开采等)。

四、发展趋势预测。

五、现有防治措施与效果。

7.2.6地面沉降调查主要调查由于常年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得地面沉降,不包括自于其它原因所造成得地面下降。

主要通过搜集资料、调查访问来查明地面沉降原因、现状与危害情况。

着重查明下列问题:一、综合分析已有资料查明笫四纪沉积类型、地貌单元特征,特别要注意冲积、湖积与海相沉积得平原或盆地及古河道、洼地、河间地块等微地貌分布。

第四系岩性、厚度与埋藏条件,特别要查明压缩层得分布。

二、查明笫四系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埋藏条件及水力联系;搜集历年地下水动态、开采量、开采层位与区域地下水位等值线图等资料。

三、根据已有地面测量资料与建筑物实测资料,同时结合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与判定累计沉降量,并对地面沉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损坏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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