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职务犯罪概述(共 40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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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职务犯罪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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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申炯、树星等数家公司采购五金配件。在这些业务往来 中,张建超与供货方恶意串通,提高货物采购价格,并将 抬高的部分差价套出后占为己有,从中非法侵占维蒙特公 司97万余元。2006年5月,张建超因此被法院以职务侵占 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此前后,张建超已将非法所得退还 给维蒙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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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例2: 2011年2月17日,某公司从银行贷款50万元。沈某利用其担任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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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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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例1:被告人某丙受贿案 某丙,男,44岁,某民营公 司招标部副总,在该公司一 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投 标单位5万元,帮助该单位中 标。案发后,某丙以公司企 业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4年 有限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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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 说法
案例2:陈某案发前系浙江报喜 鸟服饰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 陈某工作努力,很受公司青睐。 2005年12月,陈某收受了浙江某 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第一笔贿赂款 ,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没人发现后 ,陈某便开始了“谁给钱就给谁 订单”的采购行动。截止东窗事发 ,陈某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总计 19.3万元。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 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 陈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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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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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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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追诉标准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 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 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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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泽某、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泽某、张某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加入罗信公司并签订了相关保 密协议,2010年二被告分别担任罗信公司研发经理和事业部总经理,并组 织领导了公司一款名为E75型的GIS采集器的研发。 在掌握了对该产品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之后,张某 与泽某丈夫成立了昊天公司并先后从罗信公司离职,经营范围与罗信公司 相近。二被告提供了PCBA板的相关设计图纸交由另外两家公司生产,组 装成新的GIS采集器重新命名为S10、S12型对外销售,获利300多万,这 期间也陆续招揽多名曾在罗信公司任职的员工参与产品生产、测试等活动 。 2012年4月21日,泽某在昊天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在次日经公安 人员联系主动到案。法院判处两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100万。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 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 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有领取、支出等经 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 财物的职权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 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 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 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 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 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 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 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 据为私有。
1)所得财物数额与社会危害的关系 2)所得财物数额与取得方式的关系
3)所得财物数额与用途的关系 4)所得财物数额与一贯表现
(2)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还要 注意罪犯的认罪及悔罪表现 1)认罪与悔罪的关系 2)真悔罪与假悔罪的关系
(3)要慎重考察“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能只看特殊预防而忽视一般预防
(4)对罪犯适用缓刑时,在判决前, 法院还应当征求相关组织的意见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额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 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职务犯罪主体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 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 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概述(PPT 49张)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概述(PPT 49张)

• 二、渎职罪 • 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 •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 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 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 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 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例2:成克杰跟办案人员提出过:“能不能向中央 反映一下,一分钱也不要了,什么官也不要了, 到偏远地区盖个小房,做老百姓行不行?” 办案 人员告诉他:“不行,你已经犯罪了,你必须为 你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无论级别多高、职务 多大,只要犯了国法,想回到原来的起点只能是 一种不可实现的奢望。
• 例3:谢晓冬,北京华诚文化传播公司原副总经理。199
•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 国企企业家贪腐
罪最多 •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以下简称《报 告》)。《报告》披露,截至2013年12月31 日,共搜集到企业家犯罪案件463例,涉案企 业家共计599位。其中国企涉案110例,涉案 企业家128人。
• 涉案企业家人大代表9人 • 在媒体报道的463起案例中,共有599名企业家
六算“自由账”,叫身陷囹 圄。 • 放眼世界,看多姿多彩的 生活,领略自由的可贵。 一旦违法犯罪,身陷囹圄, 丧失人身自由有多可悲。 职务犯罪人员身陷监狱后, 对自由无价有切肤之感。 自由也同健康一样,只有 失去的人才真正懂得它的 珍贵。
例1:有一个犯了事的领导(王怀忠)曾经说 过这样一段话:“我现在进了小屋,才真 正知道自由的可贵。如果时光能倒流,让 我重新选择,只要一家人能平平安安地在 一起,哪怕是天天吃窝窝头,啃咸菜,生 活再艰苦,我也愿意。”

刑法之职务犯罪PPT课件

刑法之职务犯罪PPT课件
1、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 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 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 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 构成本罪。
2、构成
(1)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 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 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 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3、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 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 活动的管理职能。

公司、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ppt课件

公司、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ppt课件
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人民币2万元,且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万元,为他人谋 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5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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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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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 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包括: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这些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是贪污罪的主体, 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 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 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 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 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 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 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张某的行 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 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 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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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被告人吴文晃,系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的员工,任, 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 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部 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 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 安公司价值520858.3元的钢材。

什么是职务犯罪ppt课件(图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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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a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危害
ONTENTS
目 录
PART - 01 什么是职务犯罪 PART - 02 几种职务犯罪介绍 PART - 03 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PART - 01
什么是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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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5日至 2004年3月11日
陈霞先后五次从其管理的困难企 业帮困基金专户中给某些公司汇 款共计433400元,将汇票存根予 以隐匿,而后将上述款项提出, 为自己开办的公司购买电器及交 房租,装修等支出,这是其贪污 的犯罪事实。
2004年3月26日至 2004年11月3日
陈霞私自从其管理的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基金专户中,分5次拔出 610000元,存入其自我捏造的人 员存折上,先后将款提取用于其 开办的公司购置设备,经营周转, 购商住楼,购车辆等开支,至案 发时未归还,这是其挪用公款的 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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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预防职务犯罪课件

法律之预防职务犯罪课件

办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
作人员55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0多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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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的现状
1.成克杰案件。成克杰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 员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以受贿罪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2.胡长清案件。胡长清原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2000年3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核准胡长清 死刑。
即产生,迄今已有五千年的历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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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务犯罪的表现
西汉文帝时,为了培养民众对于抵抗匈奴的爱 国情操,政府“令边民入粟边”,拜爵,同时,又 颁布纳赀钱可为官的法令。中国的卖官制从此大兴。
西汉武帝后期,自由民主之风甚炽,大大 扩大了卖官的范围。到了东汉中后期,卖官几 乎成了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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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的现状
一、职务犯罪的现状
2003年3月,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十届全
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表示,
五年来,中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查办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5541件,涉嫌犯罪的
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依法查办了成克杰、胡长清、李
5.卢效玉案件。卢效玉原系山东省菏泽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1999年 5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6.黄纪诚案件。黄纪诚原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顾问。1997年 8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纪诚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 权利2年。
纪周等一批严重腐败分子。
五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刑法》完整课件(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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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责任
饭中。邓某吃饭后在午睡时毒发身亡。经查, 何某在作案时正好是14岁生日这一天。
年龄 问题:14周岁生日当天投毒杀人的该不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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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自然 人主

பைடு நூலகம்
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 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
令其停车。被告人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
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后,
不仅不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
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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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
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
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精品。ppt课”件,下载后可编辑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
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 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 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 罪动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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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 是刑法所
罪 保护的而
客 体
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 的社会主
概 义社会关
念 系。
犯罪客体是刑法 所保护的那一部 分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正正 确确 定量 罪刑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方面知识讲座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科科长任高峰1、什么是职务犯罪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

“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

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

“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职务侵占罪XXXX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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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操作系统漏洞,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员工偶然发现公司操作系统存在漏洞,便利用该漏洞非法占有公司的财产。 赵某在某通讯公司上班时,发现公司的电脑业务系统存在漏洞,可以利用该漏洞免费充值话费,于是便利用该漏洞给自己和亲属、朋友等免费充值话费。
3、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利用其在业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比较熟悉,掌握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的便利,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本单位财物,或利用手中权力行贿受贿,串货、加价销售产品并占有差额等等。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形式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该类情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 刘某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利用其在某通讯公司营业厅担任营业员的职务之便,将公司营业款1580元,9部酷派8122型手机的销售款3591元,3张话费充值卡300元,81名机主交付给该营业厅的4050元现金据为己有。

刑法之职务犯罪概述

刑法之职务犯罪概述
1、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 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 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 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 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 构成本罪。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 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 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 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二、特点
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
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等渎职犯罪。 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 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 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 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作案智能化
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 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 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 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职务犯罪讲座

职务犯罪讲座

题目:当前,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总体态势的基本判断是“三个并存”和“两个依然”:即“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这一基本判断决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必须坚持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今天借此机会就职务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处罚以及有关职务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内容,与各位领导共同学习探讨。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上的便利条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1、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作了具体规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里要清楚哪些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哪些人属于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哪些人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什么样的行为是从事公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对上述问题作了具体的认定:○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课件

职务犯罪课件
第十九页,共39页。
案例三
XX村发生了泥石流灾害, 解析:
造成村庄被毁,该村原支
书沈某某、主任汪某某,
授意会计骆某某两次将村 账户中的救灾救济款200
万元,以用于安置区建设
本案例中,沈、汪二人 利用管理救灾救济款的
职务便利,挪用特定公
款借给公司使用,数额
的名义借给某建筑公司公 巨大,构成刑法中规定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般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 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 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比如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某公 务人员向司法人员行贿要求不再审查自己。
第十七页,共39页。
行贿罪立案 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 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页,共39页。
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虽不是一个专有法律概念,但是在我国刑法中有具体的 规定,因此了解职务犯罪时具有重要意义 。
第十八页,共39页。
行贿罪量 刑标准
1、行贿数额三万以上的,依法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行贿数额一万以上不到三万,但是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仍依法判处
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 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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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职务犯罪
一、总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三、职务犯罪的种类 (一)贪污贿赂罪 (二)渎职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犯罪(略) 附: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总论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 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 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 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 突出的表现。
二、挪用公款罪





1、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 ( 1 )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 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特点


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 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 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 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 4 )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383条规定,贪污罪按照数额和情节,分别按 照四个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 1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3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 4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作案智能化
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 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三、种类
第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 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机关、 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 的总称。构成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 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 或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如贿赂犯罪则 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行为人在中饱私囊、 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 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所有权。



2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 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 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 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 构成本罪。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 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 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 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 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 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 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 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骗取: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 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如采购员虚报货物 运价、虚报买价,财会人员伪造支票以骗取 公款,等。 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A.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 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 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 B.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C.携款潜逃的。




( 3 )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 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 体包括四种人员: 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B.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C.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 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 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 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 法占有,等。 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 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 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 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 规定了 12 个具体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 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 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 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一、贪污罪
1、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2、构成 ( 1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 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 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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