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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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
【摘要】本文通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异同的辨析,以及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的比较,阐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关键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创造
一、导言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比重逐渐增大,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日益凸现。一方面,它是银行的补充,是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在融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独有的作用。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方式是逐渐剥离共有经济,重点进行增量式的发展,以此扩大非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顺应了这一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并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基于此,可以断定,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不断的发展、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将会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内涵和外延的正确理解,是研究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基本前提。然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在国内学术界鲜有明确的表述。一般情况是,尽量回避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在不得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作出解释时,往往采取诸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之类描述性的定义(刘国光等,1998),缺乏科学的界定。更多的情况是,通过借助其外延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来代替对其的界定。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重大意义。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二是通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进一步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
在西方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其中契约型储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人寿保险、财产和灾害保险)和养老基金(私人养老基金、公共养老基金),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互助基金(股票债券互助基金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金融公司(米什金,2000)。
在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本质尚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共同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原则;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在资金来源方面,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财政与企业集资相结合的方式,有些还采取向个人集资的股份制形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判别标准是:“不具有较强的信用创造能力”+“没有银行字样”+金融机构。其理由有三:首先,经济转轨所造成的体制摩擦,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重叠严重,丝毫没有信用创造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就具有一定的信用创造能力。因此,对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根本性区别,主要是看它们信用创造价值是否一样以及信用创造力的强弱;其次,中国现实的做法是,对不同于一般银行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命名,都避免使
用“银行”字样;最后,将没有“银行”字样作为判定标准,就有更大的包容性,便于避免对今后新产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认同障碍。
按照不同的标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多种分类。如,按所有制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国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集体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组织体制和活动区域来划分,可以分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域(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范围来划分,可分为合作性金融机构、城乡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性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等。
2、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异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构成了金融机构体系。它们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均以信用方式聚集资金,形成金融资产,以获取赢利。但它们也有着不同的内涵,存在明显的区别。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西方与中国的理解不近相同。
(1)国外的理解。根据西方权威经济理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质上是金融中介。金融中介是指从资金盈余单位吸收来的资金提供给资金赤字单位的媒介。根据米什金(2000)的划分,金融中介由存款中介、契约中介和投资类中介三部分构成。存款类金融中介通常被称为“银行”金融中介,即格利和肖(1994)所指的“货币部门”,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储贷协会、互助储蓄银行等;契约类和投资类中介机构通常被称为“非银行金融中介”,即格利和肖(1994)所指的“非货币部门”,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退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互助基金、金融公司等。按照国外学者对金融机构的划分,银行是“银行型”金融结构即间接金融的主要中介机构,而非银行金融中介是“市场型”金融结构即直接金融的主要中介机构。在间接金融中,银行金融中介以负债的形式从资金的盈余单位取得资金,然后以资产的形式提供给资金的需求单位,从而完成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在这一过程中,中介机构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双重身份。而在直接金融中,非银行金融中介是金融市场中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交易的中介人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虽然都能创造出金融债权,但他们创造金融资产的性质不同。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来实现其信用创造的功能。其特殊性在于其货币创造,即银行仅仅依靠增加其负债就能达到创造多倍存款货币的目的。银行的派生存款形成了新的购买力,引导新的资源输入到经济循环中,从而完成向经济循环中输入货币的目的。从这一点上讲,银行不仅仅是资金从储蓄者向使用者转移的中介,而且是“货币的生产者”,是高杠杆性的融资机构。而非银行金融中介通过购买初级证券创造对自身的非货币性债权,这种债券是以基金份额、保险单、股份以及其他证券形式存在的流动性资产。这些多样化的流动性资产只是货币的替代品,是对现存货币的重新分配,不能形成新的购买力。因此,非银行金融中介无法完成向经济循环中输入新的资源的任务。
(2)国内的理解。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虽然目前很难找到权威性定论,但我们仍可以通过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经营和管理实践的分析,来对两者进行区别,从而进一步认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①非银行金融机构名称中没有“银行”字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法》在第十一条的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根据这样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应是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相关金融法规和《公司法》设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机构主业以外的其它金融性业务的法人企业。因此,从表面上可以从这样两条标准来判断是否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看该机构是不是金融机构;二看该机构有没有冠以“银行”名称。②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要求低,且业务范围较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使用“银行”字样,还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较低。即使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超过银行,但它不像银行那样专门经营金融业务而不经营其他业务的单纯的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只能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