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保护法
渔业法规保护渔业资源和渔民权益
渔业法规保护渔业资源和渔民权益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渔业活动的不断蓬勃发展,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民权益的维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渔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产业,不仅关乎国家经济的发展,还与全球环境的可持续性密切相关。
为了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渔民权益的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渔业法规,以规范渔业活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渔业法规的重要性以及其在保护渔业资源和渔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一、渔业法规的重要性1.1 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是渔业的生命线,包括各类鱼类、贝类、甲壳类、水生植物等。
这些资源的过度捕捞和滥捕对于渔业生态系统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必须通过法规来约束和规范渔业活动,以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
渔业法规可以限制捕捞数量、捕捞季节,以及捕捞工具的使用,从而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1.2 保障渔民权益渔民是渔业的主体,他们依赖于渔业为生,因此必须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渔业法规可以规定渔民的渔获权、渔业许可、渔业执照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渔民在渔业活动中常常面临生命安全和劳动权益的问题,渔业法规也可以规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渔民的安全和健康。
1.3 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渔业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推动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法规,可以规范渔业活动,减少捕捞的过度和滥捕,促进渔业资源的再生和生态平衡的恢复。
同时,法规也可以鼓励科技创新,提高渔业的效率和生产力,促进渔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性。
二、渔业法规的主要内容2.1 渔业资源管理渔业资源管理是渔业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规可以规定各种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域、保护期限、禁渔期、捕捞配额等,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此外,法规还可以规定渔具的规格和使用方式,以避免损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2.2 渔民权益保护保护渔民权益是渔业法规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法规可以规定渔民的基本权益,包括渔获权、渔业许可、渔业执照等,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立法目的
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
立
发展人工养殖
法
目 的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适用的效力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
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适
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用
的
生效时间:1986年7月1日;2000年的修改决定
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1988年《渔港通报制度》; 1990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 渔港签证办法》; 1994年《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1995年 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 考试发证规则》;
2001年《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1997年 修订的《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废止);
1998年《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和2001年《水产原、 良种生产管理规范》。
1996年《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7年《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 和 1999年《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1991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渔业海上交通事 故调查处理规则》
我国主要的 渔业法规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发 展简史和现状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和渔政管理的 发展简史和现状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清代以前的渔业限制 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渔业法规体系
渔业法规的概念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公布,自 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渔业法实施细则(3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实施细则作为《渔业法》的配套法规,对《渔业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便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工作,并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条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渔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渔业资源的生态特征,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
第六条渔业资源调查是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渔业资源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和禁渔期,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保护。
第八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监测体系,通过监测数据,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捕设备的管理,禁止使用破坏性渔捕设备,并对合法渔捕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奖励和执法制裁机制,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对积极投入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渔政执法与渔民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民权益的保护,及时解决渔民合理诉求,维护渔民权益。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渔民培训工作,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渔业信用体系,对违法渔民和企业进行信用记录和惩戒,提高渔业经营者的诚信水平。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渔具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渔业纠纷,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养殖水域,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提高渔业产品质量。
第二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四条渔业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法设立的保护区域。
第五条渔业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渔业资源保护区。
国家级渔业资源保护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渔业资源保护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六条渔业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生长繁殖性和生态环境等特点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渔业生产者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第三章渔业生产管理第八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申请。
养殖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养殖水域,不得超量投放养殖密度,防止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加强渔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四章渔业执法第十一条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渔业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对渔业生产者的养殖设施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保护渔业资源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养殖的,由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超量投放养殖密度的,由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渔业法律制度
共同渔业权(村庄渔业权):
– 渔业协同组合成员等共同利用特定水域从事水产动植物采捕、 养殖的权利
水产苗种的进出口检疫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 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 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 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 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 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执行
捕捞许可证制度 ——发放条件 ——发放条件
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件 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 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发放的捕捞许可证, 门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 指标相适应
捕捞作业规定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 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 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 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 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建立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 动
禁渔制度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 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 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 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 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 区和禁渔期, 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 捞方法, 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 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只管部门或者省、 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只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为了规范渔业活动、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旨在保护渔业资源、海洋环境、调整渔业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渔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以及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定义了“渔业”的范围,将其定义为收获、保护和维护海洋和湖泊里的动植物,以及在海洋和湖泊里的其他活动。
同时,渔业法还包括钓鱼、水产养殖、海洋收获、河口渔业、渔业设施和渔业器具、渔业行业经济管理以及渔业救助等等。
法规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义务负责国家渔业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要对渔业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以及实施法规和政策。
渔业法还要求渔业经营者拥有良好的渔业技能,有一定的耐心,以及具有责任心,渔业经营者还必须遵守渔业法规,采用社会责任企业的方式经营渔业活动,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渔业经营者也应定期组织渔民参加渔业技能培训,以及渔业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让他们更深入地了解渔业行业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知识,以及钓鱼的技巧和钓鱼技术,确保渔业经营者的安全性。
除此之外,渔业法还要求渔业经营者采取合理的渔业活动,以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的可持续发展,并遵守海洋捕捞限制条款,防止过度捕捞,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
此外,渔业经营者还要采取有效措施,以应对地球气候变化对渔业资源的影响,以及应对污染对渔业资源的影响。
渔业法特别强调了钓鱼专家和渔船船长应该负责渔业操作管理,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求他们必须负责渔业操作的安全管理。
此外,还要求渔船的救生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且要求船舶不得有污染海洋的行为。
此外,渔业法还规范了海洋公共资源的渔业活动,包括渔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政府提出的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
同时,在海洋资源利用方面,要根据海洋资源类型、渔业开发情况以及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要求确定海洋渔业开发计划,以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并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渔业捕捞法规
渔业捕捞法规渔业是人类获取海洋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不合理的捕捞方式和过度捕捞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渔业捕捞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渔业捕捞法规。
一、渔业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渔业资源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禁止使用禁渔工具和方法,禁止非法捕捞、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非法加工和非法储存渔业资源;2.规定渔业资源的保护期、保护区、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3.规定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和限额管理制度;4.规定渔业生产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渔业监管和执法力度。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实行的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种类和等级;3.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签办法;4.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5.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撤销和吊销。
三、渔业禁渔期制度渔业禁渔期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实行的制度。
渔业禁渔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规定渔业禁渔期的时间、地点和对象;2.规定渔业禁渔期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3.规定渔业禁渔期的执法和监督措施。
四、渔业捕捞配额制度渔业捕捞配额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实行的制度。
渔业捕捞配额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规定渔业捕捞配额的种类和分配办法;2.规定渔业捕捞配额的使用范围和限制;3.规定渔业捕捞配额的监督和管理办法。
五、渔业捕捞补贴制度渔业捕捞补贴制度是指为了促进渔业生产和发展,提高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制度。
渔业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1、农业部关于变更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的批复(2016) 农渔发[2016]15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2、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 农渔发[2016]1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3、农业部关于原则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的函 农渔函[2016]4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4、农业部关于核发2016年度第二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农渔发[2016]14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5、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建设运行督导调研的通知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汛期和伏季休渔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31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7、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2016) 农办渔[2016]1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9、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名单的通知 农渔发[2016]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渔[2016]12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渔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10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第四批)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6]9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2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农办渔[2015]75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会议的通知(2015) 农办渔[2015]71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内陆捕捞渔业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工作样本县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5]67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5]60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59]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0、农业部关于核发2015年度第六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农渔发[2015]26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厅局长座谈会的通知(2015) 办渔[2015]54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渔业事故统计、调查、应急值班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农办渔[2015]47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5]42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建[2015]499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5、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6、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请配合开展渔业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核查工作的函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渔业法,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渔业行为。
第三条渔业法所称的渔业包括捕捞渔业、养殖渔业、加工渔业以及其他与渔业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渔业管理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及其授权的地方渔业管理机构。
第五条渔业生产者是指从事捕捞、养殖、加工及其他与渔业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渔船是指用于捕捞或养殖的船舶。
第七条渔业资源是指海洋、江河湖泊、水库和水面上的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及其他水产动植物。
第八条渔业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而划定的特定海域、江河湖泊、水库或水面。
第二章渔业生产第九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划定的范围和时限,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渔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有效的航行许可证,方可从事捕捞或养殖活动。
第十一条渔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依法购买渔船保险,确保捕捞或养殖活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保护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域进行捕捞或养殖活动,不得越界作业。
第十三条渔业生产者应当配备齐全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并且确保作业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四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使用规范的捕捞或养殖工艺,不得采取破坏性捕捞或养殖方式,保护渔业资源的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渔业生产者不得未经国家批准从事禁止捕捞或养殖的物种。
第十六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进行养殖活动,确保养殖水体的安全和养殖产品的质量。
第十七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履行渔业统计和信息报告的义务,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渔业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税收等相关法律,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渔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度,定期调查和评估渔业资源的状况和趋势。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2002年7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采捕自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五条对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实行重点保护。
具体保护品种及其采捕标准名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六条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海水产品不得高于25%,淡水产品不得高于5%。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捕捞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和禁捕的怀卵亲体;因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的,应当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证或者科研立项审批材料;(二)捕捞品种和数量;(三)捕捞区域和时间;(四)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渔业资源是海洋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渔民利益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渔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渔业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是各国针对渔业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通常规定了渔业资源的分类、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渔业资源的保护范围和分类:该法律界定了渔业资源的范围,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等各种海洋生物资源。
根据资源的特点和保护的需要,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该法律规定了渔业资源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渔业资源的调查与评估、资源利用的限制与配额、渔业许可证的发放等。
通过这些管理措施,可以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渔业资源的保护措施:该法律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渔业资源的生境和繁殖地,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捕捞设备、擅自改变渔业资源生存环境等行为。
对于违反保护措施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渔业资源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渔业资源,各国还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制度。
1.捕捞许可制度:该制度要求捕捞者必须持有合法的捕捞许可证才能进行捕捞活动。
这有助于控制捕捞的规模和强度,避免过度捕捞,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渔业资源评估制度:该制度通过定期对渔业资源进行评估,了解资源的数量、分布和生态状态,为制定合理的资源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禁渔期和禁渔区划定: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环境,各国设立了一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
在禁渔期内或禁渔区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以保护生物资源的恢复和繁衍。
4.生态补偿机制: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的生态系统,一些国家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的行为进行补偿。
这样可以强化保护意识,促使渔民更加重视资源的可持续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1.1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11月1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农牧渔业部副部长朱荣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我国海域辽阔,海岸线总长度有32,000多公里,其中大陆岸线18,000多公里。
海洋渔场面积150多万平方公里,有经济价值的鱼、虾1,500多种。
沿岸有2,000多万亩滩涂,可以发展海水养殖业。
内陆江河纵横交错,湖库池塘星罗棋布,可以利用淡水养殖的水面达8,000万亩以上。
充分而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提供丰富多彩的优质水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国以来,我国渔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1984年产量达619万吨,比解放初期增长近13倍。
水产品总产量在世界上仅次于日本、苏联,居世界第三位。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渔业经济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管理不力,致使渔业资源的利用不够合理。
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成倍增加,大大超过了资源再生能力,主要经济鱼类产量大幅度下降。
浅海滩涂未能很好利用,再加上盲目围海造田,影响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内陆地区,阻断鱼类洄游通道,污染水域,破坏鱼类生态环境,毒鱼、炸鱼、偷鱼、抢鱼等情况十分严重,养鱼权益得不到保障。
上述情况,已引起广大渔民的严重忧虑,有的遭到严重损失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有的已失去生计,成为一个不安定的因素。
水产品市场供应十分紧张,吃鱼难的呼声日益强烈,广大群众迫切要求改善这种状况。
当前,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渔船以及港澳地区的渔船也日益增多,海上事故和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这部分渔船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近几年来,我国在加强渔业管理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
特别是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以来,采取了许多保护水产资源的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四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四章第二节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一、关于渔业生产基本方针的规定我国《渔业法》在第3条对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二、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在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三、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为了规范渔业养殖,防止不合理的捕捞活动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我国《渔业法》规定了下列管理措施:(一)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为了解决渔业资源面临的供需矛盾,《渔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二)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三)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四)限定捕捞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四、关于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的规定对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我国《渔业法》规定了下列措施:(一)实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分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渔业资源费两大类,由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二)实行捕捞禁、限措施1.禁止某些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的使用。
包括: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修订)【发布部门】农牧渔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2020.03.27【实施日期】2020.03.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3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一、渔业资源产权
渔业权:政府的特许,准物权。如《日本渔 业法》规定,“渔业权,视为物权,而准用关 于土地的规定”
入渔权:入渔权是根据契约或其他设定行为, 在属于他人渔业权支配的水面、渔场,进行经 营该渔业权全部或一部分渔业的权利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5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三、渔业资源行政
渔业行政主体: 渔业计划管理:政府最主要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渔业权管理:政府许可,养殖许可证、捕捞许可证 水产资源保护: 第一,水产动植物的捕捞限制,品种、渔具、渔船 等 第二,水面保护,水产动物产卵、鱼苗生长等水面 保护 第三,鱼类保护养殖,鼓励进行人工孵化放养 第四,水产动植物种苗的培育 第五,水产资源的调查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渔业资源和渔业
渔业,一般是指采捕、养殖水生动、 植物的产业
渔业资源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供渔 业养殖和采捕的水生动植物资源及其适 于发展渔业的自然条件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1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7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请分析案例
北海渔民收购渔苗案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8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捕捞业管理制度 第一,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渔业资源 的总可捕捞量 第二,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 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有渔业的国家大都十分重视渔业资源保 护立法。如日本,早在1901年就制定了《渔 业法》,美国、挪威、加拿大和英国的渔业 资源保护立法也比较健全
中国早在1955年就发布了《关于渤海、 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鱼令的命令》
1986年制定了《渔业法》和《渔业法实 施细则》(1987),并于2000年对《渔业法》 进行了修改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9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五、渔业资源法律责任
渔业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中国渔业资源法律责任
中国渔业资源保护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 任和刑事责任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10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6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四、中国渔业资源行政
渔业行政主体制度: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工作 渔业资源的增值和保护制度: 第一,统一规划,增殖渔业资源 第二,征收和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三,禁鱼管理,保护水产种质资源 第四,限制渔业活动。限制在渔、虾、蟹洄游通 道建闸、筑坝等 第五,渔业环境保护。保护和改 渔业资源的法律保护
渔业资源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保证渔业资源的有效率开发利
用。渔业资源产权 第二,稳定渔业秩序,并规划其可持
续发展。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渔业的发 展规划、规模与方向,政府财政支持等
第三,协调渔业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 系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2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入渔人必须加入某一渔业协会组织,否则不 得取得入渔权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4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二章 渔业资源保护法
二、中国渔业权制度
水面、滩涂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养殖业权:对水面、滩涂进行使用、承包, 从事养殖业生产的权利 捕捞业权: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捕捞 权可以分为内陆水域捕捞权、近海捕捞权和 外海、远洋捕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