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的规范要求
城市给水工程的规范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给水工程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可靠,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都需要符合一系列规范要求。
本文将介绍城市给水工程的规范要求,包括水源地选址、水质要求、管道设计、设备安装、消防水源等方面。
一、水源地选址城市给水工程的第一步是确定水源地的选址。
根据《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水源地的选址应考虑地下水资源的充足性、水源地保护区的合理设置、水质的稳定性等因素。
选址过程中需进行水资源调查和评估,确保水源地的可持续利用和水质的安全性。
二、水质要求城市给水工程的水质要求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用水质量。
城市给水工程应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规范,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工程设计中应采用适当的水处理工艺,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以去除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和微生物等污染物,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三、管道设计城市给水工程中的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确保供水管网的安全可靠。
在设计过程中,根据城市用水量、管道材质、水压力等因素确定管道的直径和敷设方式,并保证管道的坡度和连接方式符合要求。
此外,应考虑到水力特性和抗震能力,采取合适的管道支撑及固定方式,确保管道系统的稳定性。
四、设备安装在城市给水工程的设备安装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
设备的选型应满足供水量、流量和压力要求,并具备自动控制、运行稳定的特点。
设备的安装位置、布局和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消防水源城市给水工程中消防水源的设置也是一项重要的规范要求。
根据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城市给水工程应设置满足防火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
消防水源包括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喷淋系统等,其设置要满足占地面积、供水能力和水压要求,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总结:城市给水工程的规范要求包括水源地选址、水质要求、管道设计、设备安装和消防水源等方面。
GB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一、引言GB55026-202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是为了规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本文档旨在给出相关规范要求,提供给水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维等相关人员参考。
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包括:供水水源、水处理厂、输水管道、水池、泵站、供水管网、用户水表等。
三、术语和定义1.供水水源:指供水工程中用于采集、储存和净化水的地下水、地表水、蓄水库等。
2.水处理厂:指对供水水源进行水质调节、净化或改善,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标准的工程设施。
3.输水管道:指将水从水处理厂输送至供水管网的管道系统。
4.水池:指用于储存水的设施,包括水库、水塔等。
5.泵站:指用于对供水进行加压或提升的工程设施。
6.供水管网:指连接水处理厂、水池、泵站和用户的管道系统。
7.用户水表:指安装在用户用水入户处用于计量水量的设备。
四、设计要求1.供水水源的选址应满足水质要求,距离城市建筑区域适宜。
2.水处理厂应具备足够的处理能力,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输水管道应考虑地质条件、沿线道路和建筑物等因素,确保稳定的输水能力。
4.水池的设计应满足储水需求,保证供水的连续性。
5.泵站的选址应合理,泵设备应具备足够的扬程和流量。
6.供水管网的布置应合理,管道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管网的运行压力应满足用户需求。
7.用户水表应选用精确可靠的计量设备,确保计量准确性。
五、施工要求1.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合理组织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3.施工中应对土方、混凝土、钢筋等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合格材料的使用。
4.施工过程中应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及时解决设计变更和技术问题。
5.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城市供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供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一、引言城市供水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为确保供水排水工程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制定和遵守相应的设计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供水和排水两个方面,深入探讨城市供水排水工程的设计规范。
二、供水工程设计规范1. 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供水工程设计应该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措施。
设计者应当合理确定取水源地,充分考虑地下水和表水的水量和水质状况,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治理计划。
2. 输水管道设计供水工程的输水管道设计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水需求量等因素,确定管道的材料、直径和布置方式。
同时,还需对管道进行流量、压力等相关参数的计算,并合理选择管道的回填材料和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 水质监测和处理供水工程设计应制定水质监测和处理措施,确保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设计者应根据水源水质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水质处理技术和设备,并合理安排监测点位,对供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4. 安全措施和防护设施供水工程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安全措施和防护设施,以防止供水系统遭受外界的破坏和污染。
设计者应合理设置安全阀、溢流设施和消防接口等设备,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三、排水工程设计规范1. 雨水排水系统设计排水工程设计中,应合理规划城市雨水的收集和排放。
设计者应根据城市的地形、气候等因素,确定雨水的收集和排放方式,并合理选择雨水管道的材料和直径。
此外,还需要充分考虑雨水的水质处理和雨水箱的容量等因素。
2. 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排水工程设计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合理规划和布置污水处理设施。
设计者应根据城市的规模和污水产生量,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和设备,并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确保污水的有效处理和排放。
3. 排水管道设计排水工程设计中,需要合理布置排水管道,确保排水的顺畅和稳定。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篇一: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规定,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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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给水排水标准规范大全【中国现行给排水标准规范大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045-95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第二部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3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0261-2005市政类给排水常用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89防洪标准GB50201-9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98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T50334-2002给排水结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其他一般给排水规范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GB50050-95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200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J109—87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其他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GBJ43—8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烟囱设计规范 GB50051-2002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2-96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7-87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124—88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篇三:《给水排水专业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目录》(大全)。
城市给水工程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范1 总则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城市用水量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设计而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本规范从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原则、设计要求、设计指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本规范明确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基本原则。
规划应以人为本,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统筹考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注重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保护;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等。
接下来,本规范对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要求进行了明确。
规划要坚持生态环保和水资源节约的原则,推行循环用水和雨水收集利用等措施。
要考虑城市化进程和用水需求的增加,合理确定供水能力和布局,并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需求。
要按照居民、工业和公共用水的不同需求,确定不同区域的供水指标。
还要合理规划水源地、水厂和送水管道等设施,确保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对给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进行了明确要求。
最后,本规范对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指标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供水水质的要求、供水压力的要求、供水量的要求等。
其中,供水水质的要求根据不同的用途和水源的不同,分为饮用水、工业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不同水质等级。
供水压力的要求要根据供水区域的地形、建筑高度和居民用水的需求等因素来确定。
供水量的要求要根据供水区域的人口、用水强度、用水习惯等因素来确定。
总之,本规范是为了引导和规范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设计,确保城市的用水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指标,可以提高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用水的节约和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这对于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给水工程规划标准1
给水工程规划标准1.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2.7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5.0.2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
可采用90%~97%。
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有关规定。
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6.2.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
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
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
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4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7.0.2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
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7.0.3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8.0.1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
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8.0.5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8.0.6采用。
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表6.1.2建设规模(万m3/d)地表水水厂(m2·d/m3)地表水水厂(m2·d/m3)0.7-0.5 0.5-0.3 0.3-0.1 0.7-0.50.5-0.30.3-0.10.4-0.30.3-0.20.2-0.08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1. 引言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给水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的过程。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指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技术要求,对城市供水系统进行规范化建设的文件。
本文档旨在提供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以保证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提高供水服务的质量。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模在10万人口以上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
3. 规划原则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 综合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经济状况和环境因素等,科学合理地确定供水需求,并进行合理布局。
- 安全可靠: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水源水质安全、供水设施运行可靠性和供水系统的抗灾能力等。
- 合理经济:在保证供水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资运营成本,合理利用资源。
- 可持续发展:注重环保,节约水资源,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规划内容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4.1 供水系统整体规划•确定供水系统的规模和布局,包括水源规划、输水管网规划和供水站规划等。
•综合考虑供水水源的可靠性和水质要求,选择合适的水源。
•确定供水管网的布局和容量,满足城市不同区域的供水需求。
•规划供水站的设置和数量,保证供水压力的稳定和供水的可靠性。
4.2 供水设施设计•水源地工程设计,包括水源采取、水源净化和水源保护等。
•输水管网设计,确定管道的材质、直径和布置方式,保证供水的稳定性和流量要求。
•供水站设计,包括泵站和水池的设计,确保供水压力稳定和供水质量符合要求。
•防污染设计,提供对污染的防治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防洪设计,确保供水设施在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中的安全可靠。
4.3 供水管网管理•管网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设施的故障和漏损。
•建立管网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供水管网的运行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问题。
•管网改造和升级计划,根据城市发展和供水需求的变化,适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和升级。
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一、前言城市给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系统。
本规范旨在规定城市给排水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以确保城市给排水系统的安全、高效、经济和环保性。
二、总则1.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污水、雨水和工业废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系统的设计;2.城市给排水工程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3.城市给排水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满足城市的发展需求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三、设计原则1.城市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人口、用水量、排放方式、水质要求等;2.城市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考虑管道、设施的布局和容量;3.城市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经济性和环保性,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和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
四、设计流程1.数据采集和分析城市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首先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包括人口、水质、用水量、排放方式、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数据。
分析数据,确定设计参数和处理工艺。
2.管道和设施设计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确定管道和设施的布局和容量,考虑排放方式、管道的坡度、直径和材料等因素。
3.处理工艺和设备选择根据水质要求和经济性、环保性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处理工艺和设备,包括生物处理、化学处理和物理处理等工艺。
4.设计计算和方案评估根据设计参数和处理工艺,进行设计计算和方案评估,包括流量计算、管道和设施的尺寸计算、设备布局和容量计算等。
评估设计方案的经济性、环保性和可行性。
5.设计汇总和报批根据设计计算和方案评估,编制设计汇总和报批文件,包括设计图纸、技术报告、设备清单和预算等。
五、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1.城市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城市排水管道设计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城市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处理效果和运行成本,确保处理效率和经济性。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要求。
水资源不足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1 总则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 城市水资源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 城市用水量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2007-10-10]【字号:大 | 中 | 小】【背景色】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 城市水资源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 城市用水量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城市规模区域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区 1.0~1.60.8~1.40.6~1.00.4~0.8二区0.8~1.20.6~1.00.4~0.70.3~0.6三区0.6~1.00.5~0.80.3~0.60.25~0.5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原文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 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 《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 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 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 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总
规 1.城市给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
则 基本规定
模 与 布
的操作规程,并应严格执行。 2. 城市给水工程应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并建立全过程档案。
城市 给水
水质 、水 量和水压
局 建
3.城市给水工程电气设施运行与维护作 业应符合电业工作安全规程的规定,满 足安全要求。
工程 水 源 和 设 4.当城市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
2.供水单位必须根据水质风险建立水质
城市 给水 工程 项目
水质 、水 量和水压 水源和 取水工程
水 量
预警系统,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 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岀现突发事件时, 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3.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
规规范
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 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 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 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 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 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 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 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的规定为准。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2007-10-10]【字号: | | 】【背景色】1总则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城市用水量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第一节:引言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给排水系统的建设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展开论述,探讨其中的技术要求、工作标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城市给排水工程的规划原则城市给排水工程的规划原则是确保人们的生活环境健康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在规划给排水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
同时,还需要根据城市的发展趋势和需求,合理确定工程的规模和布局。
第三节:给水系统设计规范给水系统的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供水能力、防火设施、水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在设计给水系统时,需要确保供水能力与城市的发展需求相匹配,保障居民的用水需求。
此外,还需要设立防火设施,确保城市的消防安全。
水质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应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节:污水系统设计规范污水系统的设计规范涉及到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等方面的要求。
在设计污水系统时,应根据城市的人口密度和排放量,合理确定污水管道的布置和容量。
同时,还需要对污水进行适当的处理,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环境标准,对环境不造成污染。
第五节:雨水系统设计规范雨水系统的设计规范主要涉及到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方面。
在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中,雨水系统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
合理设计雨水系统,可以减轻城市排水压力,降低洪涝灾害风险。
因此,在设计雨水系统时,应充分考虑雨水的收集和利用,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环境效益。
第六节:降雨排水系统设计规范降雨排水系统设计规范涉及到城市道路、排水设施和持久性降雨等方面的要求。
在设计降雨排水系统时,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确保在降雨时能够有效排水,减少道路积水。
此外,还需要建设合理的排水设施,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于持久性降雨,应合理预测和设计,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极端降雨事件。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82-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 for Urban Water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目录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前言1 总则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 城市水资源2.2 城市用水厂3 给水范围和规模4 给水水质和水压5 水源选择6 给水系统6.1 给水系统布局6.2 给水系统的安全性7 水源地8 水厂9 输配水附录A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规范用词用语说明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9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14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 "199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 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8年8月20日以建标[1998]14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厂、给水范围和规模、给水水质和水压、水源、给水系统、水厂和输配水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杭州保椒路224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篇一:城市给水规模的确定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吴兆申皇甫佳群金家明提要: 确定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十分重要,提出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到工程实施等各规划阶段预测水量规模的依据及需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给水排水规划水量规模预测依据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各规划阶段到具体项目实施,确定其水量规模是首要内容,规模预测是否符合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将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工程总体布局、实施步骤和工程费用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有些城市由于预测规模偏大,建成工程不能充分发挥效益;又有些项目由于预测规模滞后,影响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因而合理确定水量规模十分重要。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阶段,到工程实施,其水量规模的确定是逐步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各阶段有不同的规范、标准、指标作指导。
如果混淆不同阶段和相应的规范,不作调研,将影响预测的准确性。
1 总体规划阶段给水水量预测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是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用地、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安排和水资源状况,提出各取水水源、供水系统的规划期内工程水量、水质目标和设施布局。
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以下简称"给水规范")是测算城市总用水量规模的主要依据。
(1)"给水规范"所提指标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期内(一般为20年)的水量预测,并按此控制水资源和提出总水量规模,由于城市用水有逐步增长的过程,因而近期指标要大幅下降。
(2)"给水范围"所提指标是全国通用指标,选用时不能简单按照城市规模类别和分区进行套用,必须先对城市现状指标进行测算研究,按照发展趋势确定规划期所采用的指标。
由于编制"给水规范"所提指标是依据1991~1994年统计资料,该年段正处于用水高速增长期,并按照逐年增长的概念来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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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2007-10-10]【字号:大 | 中 | 小】【背景色】1 总则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 城市水资源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 城市用水量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2.2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
表2.2.3-1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万人·d))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3-2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标。
表2.2.4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2.2.5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1 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彩表2.2.5-1中的指标。
表2.2.5-1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注: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标。
3 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3中的指标。
表2.2.5-2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表2.2.5-3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注: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4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4中的指标。
表2.2.5-4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6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
各类城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表2.2.6中的数值。
表2.2.6日变化系数2.2.7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2.2.8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根据用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中。
3 给水范围和规模3.0.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3.0.2当城市给水水源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
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3.0.3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3.0.4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4 给水水质和水压4.0.1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0.2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万m³,同时是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且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1的规定。
4.0.3最高日供给水量超过50万m³不到100万m³的其他城市,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2的规定。
4.0.4城市统一供给的其他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4.0.5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 水源选择5.0.1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各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5.0.2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
建制镇给水水源的估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
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5.0.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
当城市水源不符合上述各类标准,且限于条件必需加以利用时,应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
5.0.4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
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5.0.5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水源,可作为水质要求低的其它用水的水源。
5.0.6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将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0.7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鸟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后作为城市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 给水系统6.1 给水系统布局6.1.1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6.1.2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予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6.1.3城市地形起伏大或规划给水范围广时,可采用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
6.1.4根据城市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用水质给水系统。
6.1.5大、中城市用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1.6城市用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6.2 给水系统布局6.2.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
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是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
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
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4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6.2.5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6.2.6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及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执行。
7 水源地7.0.1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
7.0.2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
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II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