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及工作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注: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核准前,申办单位应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程序一、申办单位履行事前报告程序,向市国资委报送前期资料申办单位发生应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在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4.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情况;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6.其他有关情况。
事前报告程序履行完毕后,申办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前期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各项前期资料。
二、由市国资委确定中介机构后,申办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及时沟通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申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申办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可能造成评估报告不能按规定时间出具,或发现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以便于及时正确地处置有关情况和问题,促进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市国资委在必要时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申办单位逐级上报初审,并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申办单位收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并按照《企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申办材料齐备后,市国资委受理审核市国资委收到核准、备案申请后,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所提报材料齐备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报材料或所需补办手续,补报齐备后再予以受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注意土地评估与建筑物评估中有关费用的衔接,尤其 对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土地平整费用、在 建工程中的征地费用,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重复评估问 题。 对房屋建筑物的年限,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有不同的 看法,需要双方都做重大披露。 假如土地按收益法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按实际状况 来预测还是按最佳状况预测,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之间 有矛盾,应尽量使两者保持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与矿业权评估中,主要参数应该保持一 致。
F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为30,039万元
股东名称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合计
出资金额 15,574 5,431 4,562 3,386 1,086 30,039
单位:万元
出资额占比 51.846% 18.080% 15.187% 11.272% 3.615% 100.00%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标准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及备案标准
整理人:洪煜宇
1、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
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经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
负责备案;
3、经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一下简称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
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央企负责备案。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程序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
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资委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国资委或其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
以备案:
(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恰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资产范围是否一致;(5)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6)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注: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股权)划转、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除外)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四)与非国有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的资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0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备注:
备案编号: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
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
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签
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五份。
一份留存备案单位,另四份给转报单位等。
4.本表为2014年1月版。
上海市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2010 年01 月01 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精选文档-----------------。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备注:备案编号:1. 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 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3. 本表一式五份。
一份留存备案单位,另四份给转报单位等。
4. 本表为2014年1月版。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产权持有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2010 年01月0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评估对象产权持有单位资产评估委托方一级单位资产所在地经济行为评估机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性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级次市属一级市(地区/区县)区(县/街道)法定代表人2000年01月01日评估资质证书编号证券业资质无评估报告书编号注册评估师及编号首席评估师评估机构联系人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转报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申报备案产权持有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转报备案转报单位盖章单位领导签字:备案单位备案专用章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10年01月01日有效期至:2010年01月01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帐面价值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其中:建筑物设备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其他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5)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全称;
(6) 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占有单位必须在“其他”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
(7) 评估报告书编
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对象为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评估对象为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
(一)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不得用手工填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关于 中 央 企 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矿业权估价师之间的 衔接
土地使用权估价、矿业权评估,如应当经相应主管部 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在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 (备案)后引用 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引用土地估价师的报告,必须进 行完整的审阅;如土地估价报告含各种假设条件,要与 整个评估报告相匹配。 不能出现这样的揭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土地评 估价值的合理性不发表任何意见。” 应关注专业评估报告评估对象的价值定义,当评估对 象存在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预计负债时,评估范 围应包括这部分负债。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关注要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941号)【颁布时间】 -09-11【实施时间】 -09-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国资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备案项目转报单位的确定:备案项目由资产评估委托方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项目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等市属一级单位转报市国资委。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原则上按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市属一级单位。
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产权隶属等级较高的一方办理。
二、备案项目范围的确定除核准外的国资评估项目及集体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备案报告由市属一级单位审核,市国资委评估处统一备案。
三、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市属一级单位;(2)经市属一级单位审核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转报评估处。
(3)评估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签章(备案专用章)后返还。
(4)评估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退回转报单位。
待完备后依照上述程序由市属一级单位重新转报。
四、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1)评估委托方(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及其电子版;(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及其电子版;(3)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特殊资产分析报告及其电子版;(4)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方案、协议、承诺函等材料;(5)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6)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的电子版(需要时提供文本原件)。
五、办理备案手续需满足以下要求:(1)涉及招标的项目,招标手续齐全;(2)备案表、备案转报表、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3)经济行为文件齐全有效;(4)经济行为实施方案及评估目的详细明确,可清楚判断经济行为类型及相关评估要素;(5)经济行为的评估公示材料齐全完整,与批复文件内容一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民营、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或不特定对象的,评估结果需公示);(6)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规定要求;(7)电子版评估报告完整、无损,与书本报告一致;(8)备案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9)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10)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11)收益法评估或验证的相关材料齐全;(12)涉及整体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13)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其历史、当前和经济行为发生后的使用状况(性质)合法、合规,其价值的变化合理、合乎市场规律;(14)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15)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示例:
•母公司选用资产基础法结果,而三个子公司选用收益 法评估结论 •根据母公司评估说明中描述,其目前主要职能是“指 导、服务、监督”各子公司和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未考虑母公司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案例
某中央企业二级子公司(A公司)拟收购C公司持有的F 公司的股权 经评估,F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39,500 万元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19号令)
➢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 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941号)
•无股东会决议 •未办理增资验资和工商变更等手续 •章程中未约定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对审计报告的要求:
审计报告不仅是企业申请备案核准的必备上报资料之 一,而且是评估工作中的基础资料。对企业进行价值评 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 报告。 但少数股权可以不要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不要审计 报告 需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或专 项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 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 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 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 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 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 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国有资产评价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为适应《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资产评估行为备案的需要,现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1、2 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一)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不得用手工填写。
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三)打印: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 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四)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仅供企业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备案表按规定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上报。
二、如何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对象为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评估对象为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备注”。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1 )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2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3 )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06 年01 月01 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颁布时间】2009-09-11【实施时间】2009-09-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一日附件: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财金[xx]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一)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7.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二、关于评估项目的委托问题金融企业出现《办法》第六条所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产权转让,债务重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应由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作为评估委托方。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一、政策依据(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六)《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5〕12号)。
二、核准或备案要件(一)办理核准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查同意转报省国资委予以核准的文件;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7、公示反馈意见。
(二)办理备案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3、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一)委托1、委托的权限。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委托的要求。
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报批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上报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内容和标准如下: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批准;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8、其他。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流程图
宁波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流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流程说明一、评估受理产权持有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向市国资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应资料。
市国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受理单”(附表1):1、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包括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文件、决议或纪要。
涉及企业改制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复(核准)文件和企业改制方案;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核准)、决议或纪要文件应载明产权转让(转移)的形式,如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等转让形式或作价对外投资等情况。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评估项目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上应以企业相关经济行为得到产权持有单位批准或由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纪要的前一个月为基准日。
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资产评估范围确定应与企业经批准的经济行为相一致;涉及企业改制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未列入评估范围需剥离的福利性资产(如职工住宅、职工食堂、幼儿园等)及市政红线规划内土地、房产等,应经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后,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包括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涉及国有资产帐面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评估项目,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涉国有资产帐面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或特殊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会同产权持有单位采用招投标等形式,在市国资委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市国资委公布的第一批备选库成员单位名册,详见甬国资统[2006]11号文件。
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二、过程管理资产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机构确定后,企业和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市国资委对该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论证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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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五份。
一份留存备案单位,另四份给转报单位等。
4.本表为2014年1月版。
备案编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填报日期:2010 年01 月0
1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